09/07/2026
近日矢板明夫遭中國人士攻擊一事,依據矢板明夫先生所述:「嘴唇因撞擊而裂傷,當場流了不少血,現在已經逐漸癒合。不過門牙仍有些鬆動,吃東西時還會疼痛,目前只能進食流質食物,希望明天能有所改善」之傷勢,以傷害罪、拳、嘴唇等條件檢索近五年臺中地方法院的刑事判決,了解過往相類似案件的刑度範圍,詳細內容謹整理如最後附注處。
簡單的說,如果犯罪事實為一人實施傷害行為且該人非累犯者,可能約略都在拘役20日至30日,過往實務上大多會准予易科罰金,即行為人可以繳付20000至30000元,大多不會發監執行。
但檢察官對於被告是否准許易科罰金具有裁量權限,且量刑部分需依賴個案的狀況而定(本件案件尚處於偵查中,且本人亦非承辦律師,故實際的量刑因素並不清楚),法官得依刑法57條在法定刑範圍內予以量處,過往案件之量刑,也不會拘束日後承辦之法官。
關於本案為境外人士前來台灣犯罪,犯罪後立即潛逃,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深等因素,是否會讓檢察官因此不准易科罰金,抑或法院因此予以從重量處超過六個月的刑度,尚需看個案承辦檢察官及法官的判斷。
當然上開推論是假定以傷害罪為前提的說明,如果被告尚犯有其他犯罪者,刑度自然也會變動或受影響。
民主法治國家需保障每個人的人權及正當法律程序,所以,境外人士也可以委請律師,為其辯護,並爭取與被害人和解或原諒,進而獲取不受理判決或從輕量刑。
林岡輝律師
1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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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1475 號刑事判決
(1)刑度:OOO 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犯罪事實:OOO 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於民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 113 年 11 月 15 日 21 時許,在臺中市○○區○○路 00 號前,因細故與其前女友 AAA之現任男友AAA起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拳頭毆打AAA 之臉及頭,致 AAA受有腦震盪、脖子、臉頰及上嘴唇挫擦傷等傷害。
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中簡字第 1456 號刑事判決
(1)刑度:OOO 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犯罪事實:OOO 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月、2 月、3 月、3 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7 月,甫於民國 110 年 2 月 23 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 112 年 5 月 6 日晚上 11 時 40 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 000 號旁巷內,因細故與AAA(所涉傷害、恐嚇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發生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扯毆打 AAA,致 AAA受有嘴唇撕裂傷及右手皮外傷等傷害。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477 號刑事判決
(1)刑度:OOO 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犯罪事實:OOO 騎乘機車出門後,於同日 19 時 40 分返回現場與AAA發生口角,OOO 心生不滿,基於傷害及毀損之犯意,出拳毆打AAA之臉部,致使AAA受有唇挫傷及臉部挫傷之傷害,AAA之眼鏡亦掉落在地,造成鏡片缺角及鼻墊、支架歪斜,足以生損害於 OOO 之財產法益(OOO 指稱 OOO 使用噴漆噴其臉部致其雙眼受傷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中簡字第 1475 號刑事判決
(1)刑度:OOO 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犯罪事實:OOO(原名 OOO)於民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12 時 45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途經臺中市北區梅豐街與進化路口時,認前方 OOO(所涉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於路口號誌轉為黃燈即剎停在路口停止線前,阻礙其行進,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逆向超車並違規暫停在路口行人穿越道上,即下車接續以右手徒手毆打AAA臉部 2 拳、以左手徒手毆打 AAA 臉部 1 拳,AAA閃躲不及而受有嘴唇、鼻子及右手拇指等處擦挫傷之傷害。
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1249 號刑事判決
(1)刑度:OOO 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犯罪事實:OOO 前因賭博、強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及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 1 月 15 日、7 年 5 月、3 年 4 月、1 年、3 月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9 年 10 月確定,於民國 105 年 8 月 24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 108 年 6 月 18 日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 109 年 11 月 23 日 6 時許,其與 OOO 一同搭乘計程車至臺中市○區○○路 0 段 000 號之優勝美地汽車旅館某室內休息,雙方因故起爭執(OOO 提告 OOO 涉嫌竊盜犯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同日 6 時 14 分許,OOO 離開該室後奔逃至該汽車旅館出入口之櫃臺旁,AAA隨後追至該處,詎 OOO 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揮拳毆打AAA之頭部、胸部、背部等部位,致 AAA受有頭部外傷、下嘴唇表淺傷、下排牙齒及後背挫傷、雙上肢及上胸口瘀傷之傷害。
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17 號刑事判決
(1)刑度:OOO 犯傷害罪,處拘役 50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 千元折算 1 日。
(2)犯罪事實:OOO 與 OOO 係鄰居,其 2 人平日因停車糾紛而有嫌隙,於民國 109 年 4 月 4 日凌晨 0 時 58 分許,因 OOO 酒後情緒失控,至 OOO 址設臺中市○○區○○街○○巷○○號之住處門口,以腳踢踹 OOO 住處鐵門,OOO 遂出面與 OOO 理論,雙方在臺中市○○區○○街○○巷○○○○號 2 樓之樓梯間,一言不合,當場各自基於傷害之犯意,發生肢體衝突因而均滾落樓梯,OOO 復接續徒手毆打AAA之頭部以壓制之,AAA因此受有口腔撕裂傷、唇開放性傷口等傷害,OOO 則受有頸部擦傷、左側小指擦傷、右側手部挫傷等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