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聯國際法律事務所-林岡輝律師

理聯國際法律事務所-林岡輝律師 本粉絲頁由林岡輝律師維護。

30/07/2026

最近有當事人收到法院的傳票,上面溫馨提醒:

【......又因目前AI人工智慧技術於法律諮詢方面尚不成熟,無法準確判斷及適用我國法律,請勿仰賴AI軟體,仍應諮詢專業人士】

看來AI已經讓法院不堪其擾了啊。

事務所搬遷後,為了讓大家了解如何抵達。所以拍了一些照片,再請大家參考。
16/07/2026

事務所搬遷後,為了讓大家了解如何抵達。

所以拍了一些照片,再請大家參考。

09/07/2026

近日矢板明夫遭中國人士攻擊一事,依據矢板明夫先生所述:「嘴唇因撞擊而裂傷,當場流了不少血,現在已經逐漸癒合。不過門牙仍有些鬆動,吃東西時還會疼痛,目前只能進食流質食物,希望明天能有所改善」之傷勢,以傷害罪、拳、嘴唇等條件檢索近五年臺中地方法院的刑事判決,了解過往相類似案件的刑度範圍,詳細內容謹整理如最後附注處。

簡單的說,如果犯罪事實為一人實施傷害行為且該人非累犯者,可能約略都在拘役20日至30日,過往實務上大多會准予易科罰金,即行為人可以繳付20000至30000元,大多不會發監執行。

但檢察官對於被告是否准許易科罰金具有裁量權限,且量刑部分需依賴個案的狀況而定(本件案件尚處於偵查中,且本人亦非承辦律師,故實際的量刑因素並不清楚),法官得依刑法57條在法定刑範圍內予以量處,過往案件之量刑,也不會拘束日後承辦之法官。

關於本案為境外人士前來台灣犯罪,犯罪後立即潛逃,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深等因素,是否會讓檢察官因此不准易科罰金,抑或法院因此予以從重量處超過六個月的刑度,尚需看個案承辦檢察官及法官的判斷。

當然上開推論是假定以傷害罪為前提的說明,如果被告尚犯有其他犯罪者,刑度自然也會變動或受影響。

民主法治國家需保障每個人的人權及正當法律程序,所以,境外人士也可以委請律師,為其辯護,並爭取與被害人和解或原諒,進而獲取不受理判決或從輕量刑。

林岡輝律師
115.07.09

--
附註: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1475 號刑事判決
(1)刑度:OOO 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犯罪事實:OOO 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於民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 113 年 11 月 15 日 21 時許,在臺中市○○區○○路 00 號前,因細故與其前女友 AAA之現任男友AAA起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拳頭毆打AAA 之臉及頭,致 AAA受有腦震盪、脖子、臉頰及上嘴唇挫擦傷等傷害。

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中簡字第 1456 號刑事判決
(1)刑度:OOO 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犯罪事實:OOO 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月、2 月、3 月、3 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7 月,甫於民國 110 年 2 月 23 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 112 年 5 月 6 日晚上 11 時 40 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 000 號旁巷內,因細故與AAA(所涉傷害、恐嚇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發生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扯毆打 AAA,致 AAA受有嘴唇撕裂傷及右手皮外傷等傷害。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477 號刑事判決
(1)刑度:OOO 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犯罪事實:OOO 騎乘機車出門後,於同日 19 時 40 分返回現場與AAA發生口角,OOO 心生不滿,基於傷害及毀損之犯意,出拳毆打AAA之臉部,致使AAA受有唇挫傷及臉部挫傷之傷害,AAA之眼鏡亦掉落在地,造成鏡片缺角及鼻墊、支架歪斜,足以生損害於 OOO 之財產法益(OOO 指稱 OOO 使用噴漆噴其臉部致其雙眼受傷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中簡字第 1475 號刑事判決
(1)刑度:OOO 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犯罪事實:OOO(原名 OOO)於民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12 時 45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途經臺中市北區梅豐街與進化路口時,認前方 OOO(所涉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於路口號誌轉為黃燈即剎停在路口停止線前,阻礙其行進,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逆向超車並違規暫停在路口行人穿越道上,即下車接續以右手徒手毆打AAA臉部 2 拳、以左手徒手毆打 AAA 臉部 1 拳,AAA閃躲不及而受有嘴唇、鼻子及右手拇指等處擦挫傷之傷害。

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1249 號刑事判決
(1)刑度:OOO 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犯罪事實:OOO 前因賭博、強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及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 1 月 15 日、7 年 5 月、3 年 4 月、1 年、3 月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9 年 10 月確定,於民國 105 年 8 月 24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 108 年 6 月 18 日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 109 年 11 月 23 日 6 時許,其與 OOO 一同搭乘計程車至臺中市○區○○路 0 段 000 號之優勝美地汽車旅館某室內休息,雙方因故起爭執(OOO 提告 OOO 涉嫌竊盜犯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同日 6 時 14 分許,OOO 離開該室後奔逃至該汽車旅館出入口之櫃臺旁,AAA隨後追至該處,詎 OOO 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揮拳毆打AAA之頭部、胸部、背部等部位,致 AAA受有頭部外傷、下嘴唇表淺傷、下排牙齒及後背挫傷、雙上肢及上胸口瘀傷之傷害。

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17 號刑事判決
(1)刑度:OOO 犯傷害罪,處拘役 50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 千元折算 1 日。
(2)犯罪事實:OOO 與 OOO 係鄰居,其 2 人平日因停車糾紛而有嫌隙,於民國 109 年 4 月 4 日凌晨 0 時 58 分許,因 OOO 酒後情緒失控,至 OOO 址設臺中市○○區○○街○○巷○○號之住處門口,以腳踢踹 OOO 住處鐵門,OOO 遂出面與 OOO 理論,雙方在臺中市○○區○○街○○巷○○○○號 2 樓之樓梯間,一言不合,當場各自基於傷害之犯意,發生肢體衝突因而均滾落樓梯,OOO 復接續徒手毆打AAA之頭部以壓制之,AAA因此受有口腔撕裂傷、唇開放性傷口等傷害,OOO 則受有頸部擦傷、左側小指擦傷、右側手部挫傷等傷害。

公司受理單位看到勞工申訴時只主張一次的侵害行為,可否直接以該申訴不符合職場霸凌之要件,逕予不受理呢?​關於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規定,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接獲申訴應不予受理:「(一)非屬職安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職場霸凌事...
23/06/2026

公司受理單位看到勞工申訴時只主張一次的侵害行為,可否直接以該申訴不符合職場霸凌之要件,逕予不受理呢?

關於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規定,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接獲申訴應不予受理:「(一)非屬職安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此時,針對提問的案例,雇主可否直接為不受理呢?

防治準則草案中之立法理由提及:「第一項,考量部分申訴者其申訴內容無具體事項或非屬本法所定職場霸凌之情形等,爰參考安衛防護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定明雇主依第七條第五項所設之申訴處理單位,於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時得不受理之情形,以避免申訴人濫行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而影響事業單位正常運作。」

因此,如果申訴內容無具體內容,申訴處理單位可以予以駁回。

至於還有那些情況,可以予以不受理?審酌草案曾參考安衛防護辦法之規定,因此,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就不受理曾闡釋之意旨說明如下:

1.就此規範之不受理,應該是指形式上非本公司勞工-加害者或被害者非本公司所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決定書115公申決字第000087號)。

2.除申訴內容與職安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定義要件明顯毫無相關,或難以自內容瞭解申訴意旨,而得依規定論斷為「非屬職場霸凌事項」或「無具體之內容」不予受理外,如未進行調查而逕予不予受理,誠難謂無遽斷之虞,對於當事人申訴權益保障即存有與規定未符之缺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決定書 115公申決字第000038號)

申言之,所謂「不屬職場霸凌範圍之案件」,應指明顯不屬於職場霸凌之事件,如就職場霸凌之判斷須經查證事實始得認定者,即非明顯不屬於職場霸凌之事件,而不得逕予不受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決定書115公申決字第000036號)。

職安法目前對於職場霸凌部分,如僅有一次不法侵害,尚須經查證事實,判斷情節是否重大?如果重大者,仍然後構成職場霸凌。準此,雇主不宜以僅有一次不法侵害,即逕為不受理之決定。

因此,就案例所提之問題,公司不宜逕為不受理之決定,仍宜依照霸凌準則所規定之方式為調查及認定為宜。


林岡輝律師
115.06.23

本次職場霸凌修法將於7月上路。依照勞工人數不同,企業需採取不同的防治措施:如果人數10~29人以下公司,請公布申訴措施。如:本公司設置職場霸凌申訴管道,提供勞工免受職場霸凌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於本公司入口網及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及指派...
23/06/2026

本次職場霸凌修法將於7月上路。

依照勞工人數不同,企業需採取不同的防治措施:

如果人數10~29人以下公司,
請公布申訴措施。

如:
本公司設置職場霸凌申訴管道,提供勞工免受職場霸凌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於本公司入口網及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及指派專人於辦公日每日查收:
(一)申訴電話:
(二)申訴傳真:
(三)申訴電子信箱:

如果30人以上,請公布霸凌防治、申訴處理及懲處規範,且勞動部已於今日公布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各公司可參考訂定。

其他防治措施也可以再依照準則及手冊辦理。

依照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雇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雇主,要依照該準則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之。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之雇主,得參照準則規定辦理。​一般來說,主管機關應該會公布一個範本讓各公司可以參考,但距離115...
22/06/2026

依照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雇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雇主,要依照該準則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之。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之雇主,得參照準則規定辦理。

一般來說,主管機關應該會公布一個範本讓各公司可以參考,但距離115年7月1日尚剩下一個禮拜的期間,還沒有看到懲處規範的參考範本。

為避免公司措手不及,謹參考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公務機關的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擬定公司得參考之規範。

但如主管機關有公布範本及生效之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者,請各公司再參考相關規範修改之。
林岡輝律師
115.06.21

「本辦法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歧視、侮辱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遭受不法侵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
21/06/2026

「本辦法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歧視、侮辱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遭受不法侵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1 條。

相較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1條關於職場霸凌的規定:「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有一定相近之定義。從而,就公務員間業已發生之案例,且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做成決定的認定,應有值得參考之處,故分享一些保訓會的決定內容投影片。

祝福好友們端午安康~
19/06/2026

祝福好友們

端午安康~

有限公司股東間出資額之讓與,是否需要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民事:​依最高法院見解,有限公司股東間出資額之讓與,不需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按有限公司具有閉鎖性之特質,為維持股東間和諧及信賴關係,於系爭出資轉讓行為時之公司法(即6...
18/06/2026

有限公司股東間出資額之讓與,是否需要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

民事:

依最高法院見解,有限公司股東間出資額之讓與,不需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

「按有限公司具有閉鎖性之特質,為維持股東間和諧及信賴關係,於系爭出資轉讓行為時之公司法(即69年5月9日修正之公司法,下稱修正前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第2項前段明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嗣公司法雖於107年8月1日修正第111條規定,然僅將修正前公司法同條第1項之「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修正為「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以符同法第102條關於有限公司股東行使同意權之規定,並將原第2項移列為第3項,僅為文字及項次之微調,首揭立法目的並無不同。本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除有其他更應受保護之法益外,應確保人民就其財產有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不能任意限制之。參以同具人合團體性質,著重成員間相互信賴之合夥,其合夥人間之股份轉讓,毋需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此觀民法第683條規定自明。而有限公司股東間出資額之讓與,既未違背有限公司之閉鎖性,亦不影響原有股東間之信賴關係,又可適度補救有限公司無退股制度之缺陷,即無予以限制之理。是修正前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就受讓人為公司股東之情形,未設有除外規定,存有隱藏之法律漏洞,而應加以目的性限縮,將該條項所謂之「他人」,解為係指該有限公司原有股東以外之人。故有限公司之股東將其出資轉讓於公司之其他股東時,自不受限制,而得自由為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95號民事判決(民國112年04月26日)、憲法法庭112年度審裁字第1899號裁定參照參照。


行政:
依下列行政法院判決見解,有認為有限公司股東間出資額之讓與,需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

「綜上,立法者基於立法事實的認定與預測,在實現特定政策目標、制度時具立法之形成自由。立法者本於有限公司之特質,為維持股東間和諧及信賴關係,而為上開公司法第111條之規範,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之「他人」,文義、解釋上均應包括該有限公司之股東在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95號判決上開目的性限縮解釋,容有違反文義解釋原則之情形,亦與上開規範本於立法、體系解釋等有違,其解釋方法形同逕以「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逕自取代立法者為立法事實之認定及具體的法律制度形成決定,且僅係最高法院民事庭就單一個案見解,為本院所不採。」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4年度訴字第231號行政判決(民國115年01月08日)參照。

--
#律師建議:

民事法跟行政法院既然有不同的法律見解,有限公司股東間出資額之讓與,原則上還是會建議以下的處理方式:
(1)
得到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為宜。
(2)
發函詢問當地主管政府機關,有限公司股東間出資額之讓與,是否有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之適用?(不包含台中市政府,上開行政法院判決見解當事人之一為台中市府)

當然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4年度訴字第231號行政判決是今年年初的判決,或許當事人會上訴最高行政法,屆時如果遇到當事人有此種爭議時,可以再看看是否會有新的法院判決見解了。

林岡輝律師
115.06.17

--
1.其餘採用此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之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9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2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34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69號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62號判決

2.私心認為行政法院判決見解忽略了法規之目的可以限縮文義解釋之範圍,恐有違誤。

離婚是一件衝擊生活及情緒的重大事件。​請尋求信任的親友支持,讓懂您的人穩穩接住您的情緒。​如果發覺生活已經無法好好的運作時,請記得尋求專業的諮商師以及精神科醫師。林岡輝律師-
17/06/2026

離婚是一件衝擊生活及情緒的重大事件。

請尋求信任的親友支持,讓懂您的人穩穩接住您的情緒。

如果發覺生活已經無法好好的運作時,請記得尋求專業的諮商師以及精神科醫師。

林岡輝律師

Address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35號9之 6
Kaohsiung
801648

Alerts

Be the first to know and let us send you an email when 理聯國際法律事務所-林岡輝律師 posts news and promotions.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used for any other purpose, and you can unsubscribe at any time.

Contact The Business

Send a message to 理聯國際法律事務所-林岡輝律師:

Shortcuts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