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8/2026
【學校啟動校事會議調查教師的不適任案,調查開始時由教評會先依據教師法第22條決議暫時停聘3個月靜候調查,沒想到教評會的委員組成竟違反法令要求的性別比例,導致暫時停聘決議被教師申評會判定違法,予以撤銷】
我們在7月間曾分享一件公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的解聘案,學校作成解聘決議後,當事人委任我們提起行政救濟,行政法院在審理階段發現學校的教練評審委員會內,居然有不符法定資格之人擔任委員,該解聘決議因而被法院指謫嚴重違法,判決學校應回復與該位教練間的聘任關係。此案凸顯學校在處理此類教師解聘案件時,各種行政法規、正當程序的遵循必須非常謹慎,一個細節沒有留意、無法吻合法令的要求,即可能衍生災難性的後果,摧毀所有行政程序與處理結論的合法性。
而我們近期處理的此一公立學校教師暫時停聘案,很遺憾再次看到只因學校承辦人疏未留意細節性的法令規定,導致教評會的暫時停聘決議被判定違法。該位當事人C遭檢舉疑似有教學不力等不適任情事,學校校事會議決議受理、啟動調查,並由教評會依據教師法第22條規定,先決議暫時停聘3個月以靜候調查。沒想到,我們代理C師向地方教師申評會提起申訴,才赫然發現教評會的委員組成竟有違法瑕疵:
依據教育部頒布的「高中以下學校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學校教評會委員內的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三分之一」,以落實性別平等的要求。此案涉案學校的教評會委員共5人,依據上述規定,任一性別的委員應至少有2人,孰料該校組成的教評會委員竟是男性1人、女性4人,顯然在學年度開始前夕透過校內教師投票組成的教評會委員性別比例即屬違法,卻無人發現、及時校正調整,進而導致對C師作成的暫時停聘決議具有委員組成不合法的錯誤瑕疵。台南市教師申評會並在評議書書中強調「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即便學校認為有高度的公益需求必須立即將C師暫時停聘以靜候調查,也會因為教評會的委員組成不合法,落得決議遭到撤銷、全盤皆輸的下場。
再一次,我們看到一個相當細節性的規定長久存在於既有的法令中,只因為學校教評會承辦人不熟悉法令運作方式,一旦當事人不服學校的不利益措施,依法提起救濟,該措施或決議的合法性即會面臨嚴峻挑戰與質疑,甚至最終直接遭到撤銷。學校第一線行政人員對於法令解釋、適用與遵循的能力,始終是此類行政爭訟案件重中之重的決戰關鍵點,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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