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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商業合作、勞動法令

11/08/2026

【29分鐘,還是兩張訂單?】

A訂單:25分鐘,102.1元
B訂單:29分鐘,118.5元

但兩張訂單部分路途重疊,平台透過系統併單後,認定總花費時間只有29分鐘。

平台說:應該付118.5元。

外送員則說:兩張單報酬就是102.1+118.5=220.6元。

看起來是簡單的數學問題,但其實不是,而是「效率提升後,效率紅利應該由誰享有」的經濟問題。

如果是按件計酬,邏輯很簡單:

你送一單,就拿一單的錢。

你工作越有效率,在相同時間內送越多單,收入就越高。效率紅利至少看起來是由外送員賺走。

平台業者自然眼紅,而逐漸調降每單報酬,最終導致外送員強力遊說立法委員推外送專法。

外送專法採取看似折衷的保障:每單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最低工資換算的一定標準,並設有45元最低保障。

但也順勢將原本「做一單、領一單」的遊戲規則,過渡到「按時計費」這條老路。

原本是不甘在組織下當打工仔,才跑出來當外送員,怎麼繞了一圈,最後還是變成打工仔?聽起來格外諷刺。

如果報酬越來越以「時間」為核心,那麼外送員提高效率所產生的紅利,還能不能由外送員自己享有?

畢竟,今天真正讓兩張訂單從54分鐘變成29分鐘的,主因不再是外送員跑得更快,而是平台的演算法更聰明。

科技提高了人的效率,效率所創造的價值,究竟應該怎麼分派?外送員有資格分一杯羹嗎?若給外送員享受溢價,消費者權益又該怎麼辦?

每當人們想用法律來干預市場,最後總是會被市場嘲笑。

17/07/2026

【沒揪一起訂飲料、訂雞排,算職場霸凌嗎?】

昨天去協助客戶做企業內訓,

主題是最近剛實施的職場霸凌防治準則。

現場很多人提出很有趣的問題:

「私下創聊天群組,只揪幾個要好的同事,沒揪其他人入群,算霸凌嗎?」

「就是跟某些人話不投機,所以刻意少互動,算霸凌嗎?」

「下班聚餐故意不約某些人,算霸凌嗎?」

甚至有人問:

「訂飲料、訂雞排沒有揪他,這樣也算職場霸凌嗎?」

-

很多人以為,防治職場霸凌的目的,是要求大家彼此友善、不能讓任何人感到不舒服。

但其實不是。

有人在的地方,就會有衝突、有摩擦,也會有交情遠近之分。

法律不可能要求每個人都喜歡彼此,也不可能要求每個人都必須成為朋友。

立法防治職場霸凌,不是要打造一個沒有摩擦的烏托邦,而是要維持一個可以安心工作的職場環境。

因此,判斷是不是職場霸凌,真正的重點通常不是:

「對方有沒有不開心?」

而是:

是否持續或反覆為之?
是否濫用職務或權勢?
是否造成對方人格尊嚴受到貶抑?
是否因此影響對方正常工作的機會或工作環境?

所以,一般情況下,

聊天群組沒有他、聚餐不揪他、訂飲料沒有問他,如果只是私人交友選擇,沒有影響工作,也沒有持續形成敵意或排擠的工作環境,通常不會因為這樣就構成職場霸凌。

但如果是主管或團隊長期刻意孤立某位同仁,讓他拿不到工作資訊、無法參與必要討論,甚至因此影響工作表現,那就可能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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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要求每個人都喜歡彼此。

但是法律要求的是:

不能把「我不喜歡你」,變成「我讓你沒辦法好好工作」。

這兩者之間,就是人際相處與職場霸凌最重要的界線。

10/07/2026

【宣誓不是個人的道德約束,而是共同體的契約】

幾乎所有組織在招募新人時,都會做一件事。

先說明組織存在的理由,讓新人知道:「我們為什麼而存在?」

接著,拿出一份圍繞這個宗旨所制定的宣誓詞,邀請新人公開宣讀、簽名,正式加入組織。

很多人覺得,這只是一種儀式。

甚至有人覺得,那份宣誓只是要求新人遵守規範、履行義務。

但我始終認為,這樣理解單向的承諾,還不夠完整。

我更傾向理解為聖經所說的「立約(Covenant)」,或者佛教所說的「發願」與「受戒」。

傳統經文雖然使用不同的語言,卻共同指出一件事:

真正的承諾,從來不是一個人的事,而是一個共同體彼此守護的開始。

加入一個組織所做出的宣誓,從來都不是一個人的事,而是所有人的事。

如果每個人都只是努力完成自己的宣誓,這個組織頂多只是許多努力的人聚在一起。

真正強大的組織,是把宣誓視為一種公開邀請。

邀請大家一起教學、一起提醒、一起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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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層意義:邀請他人引領與教學

新人加入任何組織,都需要吸收大量知識與經驗。

如果完全靠自己摸索,不但效率低,也容易因為挫折而放棄。

一個成熟的組織,不會讓新人獨自跌跌撞撞。

而是有人願意分享經驗、陪伴學習、手把手帶領。

因此,新人的宣誓,其實也是在邀請前輩:「請教我,幫助我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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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磨鐵,磨出刃來;朋友相感,也是如此。」【箴言 27:17】

新人的成長,不是在孤立中完成,而是在彼此琢磨中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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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陀也曾糾正弟子阿難:「善知識者,是梵行全體。」【雜阿含經】

真正讓新人成長的,不只是「知識」,而是願意陪伴、引導、成全我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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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意義:邀請互相提醒

「莫輕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法句經】

真正讓人偏離初心的,往往不是驚天動地的大事。

而是那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

一次合理化。

一次僥倖。

一次「應該沒關係」。

最後,慢慢偏離了自己當初立下的誓詞。

「總要天天彼此相勸,免得有人被罪迷惑。」【希伯來書 3:13】

真正成熟的組織,不只是要求成員自律,更會建立一種文化——

彼此提醒,不是彼此監督;而是彼此守護。

每位成員都曾經宣讀過同樣的誓詞。

因此,當有人偏離方向時,我們都有資格,也都有責任提醒彼此。

不是彼此監督,而是彼此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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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層意義:邀請彼此互相擔當

「兩個人總比一個人好……若是跌倒,這人可以扶起他的同伴。」【傳道書 4:9-10】

人都會跌倒。

新人尤其如此。

真正考驗一個組織的,不是有沒有人犯錯,而是有人犯錯時,有沒有另一個人願意伸手拉他一把。

【維摩詰經】中有一句很有代表性的思想:「菩薩因眾生病,是故我病。」

意思不是菩薩真的生病,而是因為眾生受苦,所以菩薩也將眾生的苦放在心上,不會置身事外。

這可以理解為一種「共擔」的精神。

關係的建立,從來都是雙向的。

當一個人願意對組織宣誓,組織也應該在他需要的時候給予幫助。

因為一個人,可以走得很快。

一群願意彼此承擔的人,才能走得很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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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向善的飛輪組織文化

真正讓人留下來的,很少是制度、考核或獎懲。

而是那份相信:

當我願意宣誓,你們也願意陪我一起完成誓詞所寫的一切。

當「互相教學、互相提醒、互相擔當」成為組織文化,一個向善的飛輪便開始運轉。

組織的凝聚力、成長力,也會因此不斷累積。

你會發現,人們願意留下,不是因為被要求,而是因為捨不得離開。

因為這裡,不只是一起工作或一起服務的地方。

更是一群願意彼此成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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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2026

很多人常會把知識與技能混為一談。

誤以為擁有知識,等於擁有技能。

其實這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

知識是知道,技能是做到。

而兩者之間最大的差別,在於「大量練習」。

技能必須經過反覆練習,直到近乎反射動作的程度,才算真正學會。

這個過程往往伴隨著不適應、挫折、痛苦,以及大量時間成本。

沒有經過反覆練習,不可能真正掌握一項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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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小時候學騎腳踏車的經驗。

就算旁人跟你講解無數種騎車的方法,告訴你重心在哪裡、龍頭該怎麼控制、身體該如何保持平衡。

只要你沒有真正跨上腳踏車開始騎,你永遠不知道騎車究竟是什麼感覺。

唯有真的騎上去,摔過幾次,歪七扭八地前進。

在一次又一次失敗中找到平衡,最後順暢完成一段騎乘。

你才算真正學會騎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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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資訊爆炸的年代,知識早已不像過去那樣稀缺。

手機拿出來搜尋一下,甚至問問 AI,大部分知識都能立刻取得。

但真正有價值的,始終是把知識轉化成結果的能力,也就是技能。

給你一把殺牛刀,如果你沒有殺牛的技能,這把刀對你而言幾乎毫無價值。

但如果你想吃牛肉,你一定願意付錢給屠夫。

因為你購買的從來不是那把刀,而是屠夫多年累積的技術。

當然,你不會為了吃一盤牛肉而買殺牛刀,更不會捲起袖子開始練習殺牛技巧,這樣也太反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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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自己別忙著蒐集知識,僅只於研究工具的好壞。

工具或許可以便利、便宜、萬用。

但技能的養成,始終無法跳過練習、大量且反覆的練習。

大多數人最缺乏的,恰恰就是願意長時間練習的耐心。

練習過程越痛苦、越掙扎,技能就越能像與生俱來一樣,深深烙印在你的身上。

意識到關鍵在哪裡,你就知道該把時間花在哪裡。

專注於你有興趣、或擅長的領域,認真且毫不猶豫地揮動你手上的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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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2026

最近社群上關於艾莉莎莎與黃山料的討論非常熱烈。

很多人容易陷入「道德」與「美學」的單一角度。批評艾莉莎莎炒作、剝削夥伴 ,或批評黃山料文筆平庸、灌毒雞湯、排版留白太多 。

但我們不能忽視他們在商業經營上,已經抓到一個成功企業所應有的關鍵,遠非我們常人所能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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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商業的成功,早已超越了傳統「內容為王」、「產品為尊」的單一思維。

艾莉莎莎的線上課程,採取了極其精準的「客群分類銷售」策略 。

第一波打核心鐵粉與同業,第二波主攻想賺被動收入的部落客與團媽,第三波解決發案企業的網紅預算痛點,最後透過同業網紅互惠推課 。

她非常清楚在什麼時間點、用什麼痛點去打什麼樣的客群,將流量轉化率發揮到極致。

黃山料也不在跟傳統作家競爭,而是想在閱讀市場另闢藍海,吸引那些原本不閱讀的龐大族群 。

他很有巧思地將一行字限制在一定字數內,降低現代人的閱讀負擔,並利用大量留白和粗體製造視覺衝擊感 ,可以說是把 Threads 的現代碎片化閱讀習慣移植到實體書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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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我聯想到蘋果公司(Apple),從不強調自己的研發技術有多麼前沿,事實上,其研發經費相較於其他科技巨頭,低的不可思議。

蘋果的核心定位,始終都是「現有成熟技術的卓越整合者」。你可以說它不夠創新,喪失當年的新創精神,但沒有人說它不是一家成功的企業。

一家優秀企業家,未必能創造出最完美無瑕、極致高尚的藝術品,更多是在於最大程度地利用現有的技術與資源,並在適當的時間、對適當的客群、以適當的成本結構與商業路徑,獲得巨大的市場成功。

然後再拿大把大把的現金,去收購最前沿的技術與人才,以此循環。

我們若能放下個人的美學或道德偏見,試著去欣賞他們的「注意力漏斗」、「供應鏈管理」、「客群定位」和「反脆弱防禦機制」等,必能找到需多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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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2026

最近聽了一集 Podcast。

主持人邀請一位資深書記官分享工作甘苦談。

聽完後,對書記官這個職務多了許多敬意。

許多人對法院工作的印象,大多停留在法官、檢察官身上。

但實際上,法院之所以能正常運作,背後還有一群默默維繫整個體制的人,那就是書記官。

從當事人與律師的聯繫、機關間的橫向溝通、卷宗管理、開庭紀錄,到各種行政流程的安排與追蹤,幾乎都有書記官的身影。

某種程度上,很像律師事務所的行政助理,平常不太被看見,但少了他們,整個法院系統就會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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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書記官娓娓道來他所面臨的困境。

從一開始的職前訓練,仍以傳統的法學知識為主軸,完全忽略行政工作是需要經驗與心法傳承。

進入法院後所面對的行政流程、跨單位協調、案件管理與實務運作,乃至於內部系統的操作,幾乎都只是靠新人自行摸索、邊做邊學。

這等於把一個完全沒有經驗的新兵直接送上前線,靠自己一次又一次的犯錯、修正與適應慢慢成長。

除了無效率,更凸顯出主政者對於行政工作價值的看貶,似乎認為不需要學習,是任何人都可以輕鬆上手的感覺。

此外,還有定期輪調制度、勞役不均等問題,需要不斷地適應。

這也難怪書記官的到職率與留任率持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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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司法院想提高書記官到職率與留任率。

增加書記官的薪資只是最基本的要求,更重要的是重新定義這個職務的價值。

書記官,乃至於各種第一線的行政職員,只要不是只做單一任務(例如:打字工讀生),而是擔任串起各種人事物的關鍵協調者,從來就不是份簡單工作。

既然賦予他們重責,就應該給予相對應的待遇與尊重。

除此之外,如何透過更好的資訊管理系統減少重複性工作、建立完整且具實務性的職前訓練、降低對個人記憶與經驗的依賴,也是重點。

以事務所行政助理為例。

過去所有進度追蹤、案件管理、客戶聯繫幾乎全靠個人記憶。

工作繁瑣不說,一旦出錯,承受的壓力更是巨大。

但在導入數位管理系統後,助理坦言工作負擔減輕不少,有更多餘力處理真正重要的事情。

書記官其實未嘗不是如此。

當今天還需要靠手寫簽呈流轉公文,或是一通一通電話協調借提被告,以及難用到爆炸的公務系統時,代表制度及系統本身還有許多可以優化的空間。

科技或許無法取代書記官,但好的數位資訊系統,能幫助書記官節省時間,降低無謂的電話溝通,讓專注力花在更有價值的工作上。

幫助書記官等行政人員以更有效率方式工作,除了提升一線人員的工作尊嚴與價值感,也保障民眾的救濟權利,雙贏局面。

#法律觀察 #司法改革 #書記官 #數位轉型

03/06/2026

去年年底立法院增訂公司法第 387-1 條:
「公司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其資訊網站註記公司參加第一項勞動權益講習與否之情形。」

看了立法院會議紀錄,這條是由委員牛煦庭等 17 人提案。

經濟部長大致回應:提案雖立意良善,但從鼓勵新創角度,應儘量簡化商業組織設立之負擔,創造友善的經商環境。關於商業登記之行政作業,宜避免過多行政作業及文件,建議維持現行規定,回歸勞動法規另行規範。

牛委員則提醒說:可以參考一下就業服務法,採用線上講習方式,在線上把容易觸犯踩雷的熱點聽完,然後做個簡單的測驗。

修正案最後通過了,並於公告後六個月實施。

為此,經濟部在官網設置「公司及商業勞動權益講習課程專區」(網址:https://www.aoc.gov.tw/laborrightsworkshop.html),自115年6月26日起上線。

未來大家要設立公司前,記得先去上勞動講習~

26/05/2026

經營法律服務產業多年

慢慢覺得,

法律顧問的簽約與續約,

某種程度比景氣數據更貼切且真實。

不像會計服務有法律強制記帳的要求,

現行法律並不強制企業一定要聘請法律顧問。

企業是否願意採購法律顧問服務,

更多時候反映的,其實是企業主對未來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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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就是很明顯的例子。

當時大量行銷產業主動來信洽談法律顧問,

而且決策速度相當快。

那幾年大家被迫待在家,

網購業績直接爆炸成長,

行銷產業因此受惠。

業績一好,

企業主就開始更在意:

「廣告怎麼下比較安全?」
「合作契約怎麼簽?」
「代言、抽獎、廣告文案會不會踩法規?」

因為對未來有信心,

企業才會願意花錢處理「還沒發生的問題」。

當市場開始大量重視預防性風險,

通常也代表整體氛圍正處於相對樂觀的階段。

後來,這波熱潮隨著疫情降溫而逐漸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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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裝修相關產業也是另一個例子。

前幾年大家瘋狂買房,

買了房,自然就要花錢裝潢。

那陣子,

不少裝修、工程、設計公司主動來簽法律顧問。

但市場反轉的速度,其實也很快。

直到政府開始重拳打房後,

市場氛圍逐漸冷卻,

最近更陸續聽聞不少業者經營不善,

或者被上下游廠商拖累,

違約、倒債的情況開始頻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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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的變化,

多少也能感受到整體經營環境的溫度。

早些年,

大家最常問的是:

「公司怎麼設立?」
「股權怎麼分配?」
「創業合作如何避免風險?」

整體氛圍比較偏向:

大家想創業、想擴張、想合作、想成長。

但近幾年,

詢問內容逐漸變成:

「貨款怎麼追?」
「對方違約怎麼辦?」
「店面想頂讓該注意什麼?」
「客戶一直拖款怎麼處理?」

市場正逐漸進入淘汰、整併與重新洗牌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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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主動採購顧問服務的客群,

有逐漸集中在現金流穩定、已經有一定規模企業的趨勢。

他們更願意,也更有能力,

在不同專業領域分別找專門的律師擔任顧問。

至於前幾年很活躍的中小企業創業潮,

則普遍開始進入盤整與調整階段。

似乎象徵著一種時代氛圍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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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台股瘋狂上漲的主旋律,

被動投資的報酬率高得嚇人,

高到足以讓許多人靜下心來反思創業的意義。

創業從來都不只是「努力工作」而已。

它更像是:

長時間承擔不確定性、現金流壓力,

各種不可預期風險交織而成的長期挑戰。

現在還願意跳下來創業的人,

多數不是單純為了賺錢,

而是真的看見某種強烈需求,

或者內心非常想打造一套自己相信的事業體。

當「穩定獲利」有了更多替代方案,

創業也開始從全民選項,

慢慢變成少數人的信念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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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跟朋友聊到傳統的理財觀念,也聊到我們這一代人在工作、創業路上的心得。聊著聊著,慢慢會發現一件事:很多人其實很努力,但從一開始,就被誤導到一個高痛苦、低自由的人生路徑。尤其七年級這代人,剛出社會時碰上的,是22k的低薪年代。薪水低、工時長...
13/05/2026

最近跟朋友聊到傳統的理財觀念,也聊到我們這一代人在工作、創業路上的心得。

聊著聊著,慢慢會發現一件事:

很多人其實很努力,但從一開始,就被誤導到一個高痛苦、低自由的人生路徑。

尤其七年級這代人,剛出社會時碰上的,是22k的低薪年代。

薪水低、工時長、前景模糊。

多數人也沒有太多選擇,只能先撐著,做著高耗能、低成就感的工作,日復一日消磨青春。

工作幾年後,看著一些老闆表面風光,很多人心裡自然會冒出一個念頭:

「是不是自己創業比較好賺?」

於是存了一點錢,就咬牙跳出去創業。

後來才發現,自己其實不是離開痛苦,而只是從一個坑,跳進另一個更深的坑。

每天被現金流、員工、客戶、競爭、市場變化追趕著,還有每天睜開眼睛後,那種「公司能不能活下去」的焦慮。

而且很弔詭的是:

越是抱持「破釜沉舟」心態的人,往往越難全身而退。

因為他們會把人生、自尊、家庭、友情、資產,全部押上去。

一旦失敗,輸掉的常常不只是錢,而是整個下半人生。

很多人跌跌撞撞,好不容易累積了一點資產,結果又接著進入下一個巨大枷鎖:買房。

傳統論述總告訴我們:

「一定要買房。」
「房子才是真正的資產。」
「租房是在幫房東繳貸款。」

於是很多人就背著高額房貸,一路扛到退休。

人生回頭看,好像只剩責任、壓力與焦慮。

還沒真正享受人生,
還沒看看世界的美好,
甚至還沒搞懂自己真正想過什麼生活,

人生就差不多快過完了。

但世界的底層邏輯,本來不該這樣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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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個人都適合創業

這件事其實很現實。

多數人並不適合創業。

因為創業,本質上是一種「玩家型人格」的遊戲。

真正適合創業的人,通常有幾個特質:

- 享受壓力
- 熱愛挑戰
- 對風險有異常耐受度
- 能把失敗當成遊戲的一部分
- 即便輸掉一局,也還有心情重開下一局

對這類人而言,創業像是一場大型戰略遊戲。

資源配置、團隊調度、市場競爭、產品設計,本身就是樂趣。

他們並非為了「逃離工作」而創業。

而是單純熱愛這場遊戲。

這種人,即便失敗,也不會覺得人生毀了。

因為他們真正享受的,是「玩」本身。

但多數人其實不具備這種特質。

很多人只是單純想賺更多錢,不想做低成就的事,甚至不想被管,才跑去創業。

可問題是:

如果目的這樣,創業並不能改變這些。

因為多數人創業只是換了頭銜做一樣的事,從應付一個討人厭的老闆,換成面對一群挑剔難搞的客戶。

如果你只是想財富累積,那其實不一定需要創業,因為你完全可以透過投資那些已經成功的企業,一起分享企業成長帶來的利潤。

而且長期來看,這條路對大多數普通人而言,風險可能還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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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創造價值的是人,不是不動產

很多人把房地產視為終極投資。

但如果從更底層去看:

真正創造價值的,其實一直都是「人」。

不動產本身並不會主動創造價值。

它只是人類拿來使用的工具。

同樣一間店面,不同的人經營,有人賺大錢,有人三個月倒閉。

同樣一棟辦公室,不同團隊進駐,有人做出跨國企業,有人只剩積灰塵。

真正有價值的,從來不是那個空間本身,而是「使用那個空間的人」。

而且房價終究有天花板。

當房屋價格高到壓縮產業利潤,甚至壓縮購買者的消費能力時,最終一定會反過來抑制房價成長。

但人的創造力,理論上沒有上限。

企業能不斷創新、擴張、提高效率、創造新的市場與需求。

這也是為什麼,長期而言,世界上的大部分經濟利潤,最後都會流向:

真正能創造價值的企業家。

其次,分給支持企業的股東。

再其次,才是工具、設備、不動產等生產資源。

最後,才是單純出售時間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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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的人生,其實可以更簡單

所以到最後,很多事情反而不用想得太複雜。

不一定非得創業。
不一定非得背高額房貸。
不一定非得把人生搞成高風險模式。

對大多數普通人而言,也許更合理的人生策略其實是:

找一份自己能力範圍內、不排斥、收入也還過得去的工作,穩定累積資本。

然後持續投資那些真正有競爭力、能長期創造價值的企業。

讓自己成為企業成長的股東,而不是永遠只當販售時間的勞動者。

剩下的時間,多陪家人、去旅行、去運動、去閱讀、去做真正想做的事。

人生真正重要的,不是拼命撐到所謂的「財富自由」。

不要在還沒開始體驗人生以前,就先把自己燃燒殆盡。

返璞歸真,回到年幼時的生活心態,每天都充實且認真的體驗人生,遠比什麼傳統意義的「財富自由」都來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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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2026

簽了同意書就免責?從個資法看病患的隱私危機與求償困境

近期愛爾麗醫美診所爆發的偷拍風波,不僅引發社會譁然,重創了醫病之間的信任,也暴露出許多診所在個人資料保護上的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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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個資的「同意書」不是診所的免死金牌

病患的病歷、醫療等資訊在法律上屬於受到嚴格保護的「特種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6條規定,原則上是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的。

個資法第6條雖容許在「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的例外情況下蒐集,但法律對這份同意書有著嚴格細節要求:

1. 必須事前充分告知:

簽書面同意前,診所必須明確告知病患蒐集目的、資料類別、利用的期間與對象,以及病患能行使的權利等,否則該同意書是無效的。

2. 符合第六條但書要求:

如果診所的蒐集利用「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違反其他法律限制,或者「其同意違反其意願」(例如用包裹式條款強迫病患簽名),這種同意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

3. 診所須負舉證責任:

如果未來發生爭議,依據個資法第7條規定,是由「診所」必須對上述同意之事實負起舉證責任,證明確實有取得病患「合法且充分知情的同意」。

很多診所以為,只要在術前讓病患簽了一大疊同意書就沒事了,但若沒有注意上述細節,簽了等於白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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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給病患簽了同意書,診所仍應負「安全維護義務」

偷拍事件的發生,直接凸顯了診所內部控管的巨大漏洞。就算病患真的簽了合法的同意書,診所依據個資法第27條,依然必須負擔防止資料被竊取或外洩的「安全維護義務」。

然而,現行的法規卻出現了明顯的落差。

檢視衛福部制定的《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可以發現該辦法的適用對象,僅限於「總床數達一百床以上」的私立或醫療法人醫院。

換言之,目前主管機關針對小型診所,根本沒有制定專屬且嚴格的安全維護規範。在沒有專屬辦法的現況下,診所僅需依照《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概括性規定,適時地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的安全措施。

雖然現行法規對診所的規範密度偏低,但「安全維護義務」依然是法律明定的強制義務,非任由診所選擇執行或不執行。診所採取的安全維護措施,必須在客觀上足以達到防止個資外洩的維護目的,舉凡:帳號密碼的控管、醫療資料的存放位置、資料庫連網的安全性等,都必須全面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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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者的殘酷現實:高昂的求償成本與低廉的法定賠償金額

偷拍事件中最令人心痛的,莫過於受害者在尋求法律救濟時面臨的現實高牆。

如果診所已取得病患合法同意,且資料一直安全存放在診所內部、並未外流或遭竊,這種「單純未實施安全維護措施」的狀態,很難說已經對病患造成任何實質損害,被害人自然無法求償。

但如果因為沒有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導致病患的個人資料被竊取、偷拍或外流(例如遭駭客入侵或員工內部偷拍外流)。此時,外洩或未經授權的存取行為本身,就已經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資訊隱私權與資訊自主權」,符合個資法第29條的「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的要件。

但能求償多少呢?大概就2萬吧...

依個資法第28條、第29條,如果被害人難以證明自己受到多少實質的財產損失,法院得依侵害情節,判賠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賠償金額。實務上,法院多半僅判賠法定的最高額「2萬元」。

試想,為了這區區2萬元,受害者必須忍受二次傷害,請假跑法院、四處蒐集證據,甚至還要自掏腰包支付律師費。這點賠償金,連打官司的成本都不夠支付。

在這樣不對等的求償困境下,受害者單打獨鬥幾乎是穩賠不賺。

目前唯一可行的解方,只能期盼是否有具備資格的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願意依據個資法第34條出面籌組「團體訴訟」,只要有20人以上的受害者願意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就能集結眾人力量,一起攤提求償的龐大求償成本,這是目前受害者最實務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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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北路2段86號6樓
Zhongshan Distr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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