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5/2016
太重要了,大家分開函釋的字,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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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
核釋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後段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
「共有耕地」,而於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
「分割」為「單獨所有」,
「無論」其「分割後」之「面積」「有無增減」,
其「申請興建農舍」者,《 得適用 》
該條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
《取得農業用地之規定》。
「與前開意旨未符」之相關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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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89/01/27以前的《共有耕地》,在89/01/28以後依法分割變成《各共有人》《各自單獨一塊所有》,而單筆沒有達到2500平方公尺以上,就不准蓋農舍。現在,就⋯,哈哈哈,「之前或以後」割後的單筆耕地就算面積小小小(但仍要大於450平方公尺以上外加各地政府要求臨路與退縮的面積⋯等),就可以去申請農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