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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2026

企業實質投資享租稅優惠,留意付款時點規定

為鼓勵企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政府提供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租稅優惠,符合規定者,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進而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企業申請適用該項租稅優惠時,除投資項目、投資金額、完成投資期限及申報時點須符合規定外,實際付款的時間亦須在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如付款時點不符規定,該筆投資支付金額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投資項目包括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等,且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同時符合實際支出(已付款)及完成投資(投資日)者,未分配盈餘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不屬實質投資範圍。

該局舉例,甲公司112年度未分配盈餘380萬元,投資興建太陽能系統設備總投資金額1,600萬元,於112年支付1,440萬元,113年完工時並支付餘款160萬元。因112年支付價款1,440萬元不符112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投資規定,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僅113年度支付之價款160萬元符合適用租稅優惠規定,因此甲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可列報減除金額160萬元。

該局提醒,企業規劃實質投資應留意適用要件及付款時間,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的權益。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高雄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柳秀英 課長 聯絡電話:(07) 7404001分機5880
撰稿人:余靖瑩 聯絡電話:(07) 7404001分機5902

28/08/2026
28/08/2026
28/08/2026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且屬於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者,其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按房地持有期間不同,適用45%、35%或20%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前述規定計算之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其前開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另外,營利事業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則以前述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上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0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A公司112年度交易B、C及D等3筆房地,分別產生房地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交易損失60萬元及交易所得50萬元,按房地持有期間核認應適用之稅率分別為20%、35%及45%,土地漲價總數額均為零,因當年度並無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可減除,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所以損失60萬元可以自行選擇先減除適用較高稅率45%之所得50萬元,再減除適用稅率20%之所得10萬元。若尚有未減除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交易所得。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賴麗庭
電話:(04)25291040轉111

28/08/2026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已上路,申報外幣應留意換算新臺幣匯率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透過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受控外國企業規避稅負,我國營利事業制度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正式施行,營利事業如持有外國企業股權,且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者,應特別留意換算新臺幣之匯率規定,以正確計算及申報CFC投資收益。

該所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應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年度平均匯率(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以下第5位)換算為新臺幣;如該外國貨幣非屬臺灣銀行牌告幣別,則應先按CFC主要往來銀行每月末日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後,再依前述規定辦理。

該所舉例,A公司持有100%受控外國企業甲公司股權,甲公司114年度盈餘除CFC本期稅後淨利外,無其他組成項目。依甲公司114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其記帳貨幣為美金,並列報本期稅後淨利美金10萬元。經按114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為31,A公司應列報其100%持有之甲公司114年度投資收益新臺幣310萬元(美金10萬元×匯率31)。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CFC申報時,應確實依規定適用匯率換算,以免因計算錯誤影響申報正確性。如經檢視發現有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形者,於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鐘唯誌
電話:(04)23051116轉111

28/08/2026

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減輕受災車主換車負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颱風及午後豪大雨,民眾的愛車常因暴雨侵襲成為「泡水車」或遭土石流毀損,事後報廢受災損壞之舊汽、機車並購買新車,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減輕受災車主的經濟負擔。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民眾報廢持有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出廠4年以上且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之舊機車,於舊車報廢前或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汽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4,000元;另自114年9月7日至119年12月31日止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之新小型小客車或150cc以下之新小型機車(以上均不含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機車),汽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2,000元,上開購買新車與汰舊換新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額可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開了12年的愛車因遭受風災變泡水車,甲君便將泡水車報廢,並於報廢日後6個月內購買1,800cc之新汽油小客車並完成領牌登記,甲君即可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額最高10萬元。

該局提醒,舊車報廢日與新車新領牌登記日必須在「6個月內」完成。不論是「先報廢舊車再買新車」或「先買新車再報廢舊車」皆可辦理,民眾如有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許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10)

28/08/2026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應備妥國外廠商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列報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應備妥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證明文件,以證明折讓確實發生。

該局說明,所謂「銷貨折讓」,是指買賣雙方交易成立後,因貨物品質不符約定、運送途中破損、交貨延遲或其他原因,經雙方協議,由賣方減收原訂交易價款,並自應收帳款減收或抵減其他交易貨款。因國外廠商無須依我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並申報「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因此營利事業於列報外銷貨物或勞務折讓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第2項規定,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之證明文件,以證明折讓之真實性及必要性。

該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外銷折讓500萬元,其中100萬元甲公司未能提供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明細及貨款減收之證明文件,乃否准認列,調整補稅2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列報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應向國外廠商取得相關證明,並備妥折讓原因、金額及實際抵減貨款方式等資料,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黃審核員;電話02-23113711分機1211)

28/08/2026

迎戰酷暑換冷氣,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3大重點提醒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之全新冷氣,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每臺最高可退稅新臺幣2,000元。

該局說明,隨著夏日高溫熱浪來襲,民眾換購新冷氣機需求上升,為避免民眾錯失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機會,彙整3大重點提醒如下:

一、分離式冷氣機僅「室外機」具能源效率分級,因此只有「室外機」可以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二、購買產品需符合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或第2級,民眾可在產品標示資訊上確認,或至「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址:https://ea03.moeaea.gov.tw/e0410/03/)/已核准產品」查詢,產品類別選擇「無風管空氣調節機(114年新基準)」確認所購買產品之能源效率分級。

三、申請期限為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以網際網路線上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9月17日購買符合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冷氣機1臺,並於同日取得統一發票,惟遲至115年4月10日始提出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因申請日已逾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115年3月17日)之法定期間,致該局無法核准其退稅。

該局呼籲,民眾購買冷氣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要件者,請於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並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網址:https://gov.tw/Lp9)」線上申請,如有退還減徵貨物稅相關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許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10)

27/08/2026

被繼承人遺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於生前借給所投資之公司的資金截至死亡日尚未受償餘額,核屬於被繼承人對該公司的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提供的「財產歸戶資料、所得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資料」僅供申報遺產稅之參考,並没有記載被繼承人投資公司內部的私人借貸或股東往來紀錄,故繼承人若未自行詳加查證,有可能因漏報債權而遭補稅處罰。實務上常發現繼承人已依法將被繼承人投資公司的股權列報遺產,卻忽略生前的資金借貸情形,而漏報對投資公司的債權(股東往來)。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為未上市A公司股東,繼承人已將甲君所遺A公司股權列入遺產申報;國稅局依A公司資產負債表,發現該公司負債項目中之「股東往來」科目金額3,000萬元,經向該公司查證發現至甲君死亡日其對A公司尚有股東往來債權500萬元,惟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筆債權,故依法併計遺產總額課稅,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遺有投資公司之股權時,繼承人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與該公司的資金借貸情形,如仍存有股東往來債權,應計入遺產申報,以免漏報而受罰。民眾在申報前若有任何疑義,可多加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10)

27/08/2026

店家沒開發票不一定違規,先查是否屬適用租稅優惠營業人,別急著檢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於消費後,營業人未開立統一發票。惟部分營業人,因適用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租稅優惠,依法按1%營業稅查定課徵稅率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其未開立統一發票係屬合法,並非違規情形。

苗栗分局說明,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數位支付,提升行動支付普及率及優化消費環境,符合規定並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於適用期間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可適用1%營業稅查定課徵稅率,並免用統一發票。

苗栗分局提醒,民眾如遇店家未開發票,可先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資料項下,透過「依營業人統一編號」、「依營業人名稱」、「依營業稅稅籍登記地址查詢」及「依縣市別查詢」等方式查詢店家是否屬適用前開租稅優惠之營業人;如查詢結果顯示該營業人適用租稅優惠,即屬依法免開立統一發票,請民眾無須誤認店家違規而提出檢舉。

苗栗分局進一步表示,近年行動支付已廣泛應用於日常生活,鼓勵民眾多加利用行動支付消費,不僅付款快速、便利,更有助於推動數位支付政策,促進智慧消費環境發展。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 銷售稅課 黃麗紋
電話:(037)320063轉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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