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瑜地政士/代書聯合事務所-宜蘭、羅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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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2026

借徑入室,一個多年前的詐騙故事
代書過去曾在法拍公司工作,有一天公司來了一對中年男女,男的稍嫌瘦小、穿著及相貌平平,肩上揹著舊舊的旅行袋(以下簡稱x董);女的雖然穿戴較時髦、但也看得出是有點年紀的市場貴婦(以下簡稱Z姊)。
經初步了解,男女是「親密朋友」關係,x董想幫「他老婆」委託本公司代標一間報上刊登850萬元的法拍屋,那是一間位在縣道上的舊農舍,雖是舊農舍,但曾經是有錢老闆住過,有圍牆,有花園且面積有200多坪,在當時也算是一起不錯的物件….
帶看過後,Z姊很滿意,接著代書就請他們回公司簽約,在車上Z姊的行動電話響起,從對話中隱約聽到…「妳和x董甚麼時候回來,我老婆飯菜都準備好了..」..原來是xx銀樓的老闆打來的,x董很客氣地問我:「李代書,等一下一起去吃飯吧…」,我隨便應了一句「謝謝」微笑帶過。
回公司後以Z姊名義和公司簽約並由x董當場簽發一張150萬元的本票作為投標保證金並同意三日內,會將保證金150萬全數匯入公司帳戶並委託本公司進場投標,簽完約後,代書婉拒他們的美意,沒和他們一起去吃飯。
隔天一早,楊總打電話給我:「x董早上打電話來說,昨天那間房子經過他們「夫妻」再討論後認為離市區太遠,他們想再換一間離市區近的…」,楊總接著說:「中瑜兄,你的這位x董,在我看來有點像…空心大老倌…你自己要小心一點…」,接著;我打電話請他們「夫妻」到公司來討論換約以及要如何處理後續的問題。
大約10點多,從計程車下來這兩位客人,Z姊看起來有點沮喪,x董不慌不忙到會議室坐下,我剛要開口解說違約會……,x董馬上笑笑的打住我要說的話:「李代書,不好意思,我們夫妻回去後有再到那房子看了一次,覺得離市區太遠,我常常往返工地和公司之間,我太太喜歡唱歌跳舞,有時候晚上在鄉間道路往返,我擔心會有危險,所以想請你們再幫她找一間靠近市區的,當然;價格會較貴一點,但在1200萬元以內都是我可以接受的;同樣都是做生意,我也了解你的處境,因為簽約後再變動內容對你們造成的困擾,我會補償,等一下你把公司的帳號給我,我請公司的會計小姐在星期一早上九點半以前,將30萬元匯入公司帳戶作為對你們的補償,也請你們費心再找一件好的物件給我太太,這樣好嗎?」…
聽完x董說完這些很有誠意話,我和楊總臉上都露出滿意的笑容,我倆一起送他們賢伉儷下樓,也幫他們叫了計程車,目送他們揚長而去….
星期一早上9.30分我問公司會計,x董的錢匯進來沒?10點再問一次也沒有,到了12點左右按捺不住了,連打了幾通電話給x董,都..嘟嘟嘟..後進入語音信箱,再打給那位「Z姊」,她接起電話後馬上回我:「李代書,他不見了,從銀樓買來的「黃金飾品組合」和一些現金也都被他帶走了….」。
接著,我開車去載她到梅花湖附近「x董女兒的家」,那是一間2層樓的舊透天,Z姊說:「這間舊房子是他買給女兒的,前面這塊大約一千多坪的農地也是他的,目前正由建築師規劃要蓋一間豪華莊園,如果她喜歡,也可以先請裝潢師傅來現場估價,先將二層樓透天簡單裝潢一下並先過戶給她住,等莊園蓋好後大家再一起搬入莊園…….」。
裝潢師傅當天就來估過價了,大約要80多萬元,他請師傅先去備料準備下星期就可入現場施作,她繼續說:「她們是上星期在鄉下的歌唱聯誼會認識的,x董說她們應該是國小的同學,小時候因家裡窮,所以還沒畢業就舉家搬離到外縣市,早期和她太太胼手胝足辛勤工作,到了中年也攢下一些財富,目前在南澳有一個礦業公司是他的,總公司設在台北,所以他必須台北~南澳兩邊跑,前兩年他太太過世,他感慨人生,辛苦大半輩子也累積了家業,但後半輩子卻沒有個老伴一起來分享他奮鬥後的成功果實…..」。
她陪他認識了市場周圍的銀樓以及一些她熟識的店家,他要她把市場的攤位收一收不要那麼辛苦了,他已請公司會計每個月固定匯20萬元當她的生活費,房子目前也請李代書幫忙物色中,先前投資買給女兒的舊房子,如果她不嫌棄,也可以找人裝潢先搬過來住,等對面的農舍動工時也能就近督工。
這段期間的飯店住宿,吃喝玩樂等都是小錢也都由她支付,x董提議,老天安排彼此間的「重逢」是一件很值得紀念的事,他要為兩人各選購一套黃金組合紀念包,包含男生和女生的項鍊、戒指、手鍊等等…也要她儘量選自己喜歡的(千萬不要替他省錢)也替她老公挑選一組能和她互相匹配的……。
因為xx銀樓的老闆和老闆娘都是她多年熟識的老朋友,店裡面高級的黃金首飾當然全部搬出來隨她們挑,X董也抄下了他們銀樓的帳號,星期一早上銀行開門時就會請公司會計直接將貨款匯到銀樓的帳戶…。
看到這裡,大概都明白了,這就是典型的「借徑入室」詐騙手法,騙子也要作功課的,先找一些會用到的道具,例如那間沒人住的空屋以及先對當地人事物(常在聯誼場所進出客戶)的簡單調查,把先上當的人變成他的工具,例如Z姊和代書的法拍契約,有了這些工具後,騙子通常就能登堂入室,輕輕鬆鬆、遊刃有餘….拿走任何他想要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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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2026

當福氣來敲門,你有見好就收嗎(福禍相依)?
大約二十年前的某一天,舊客戶(林總)打電話給我:「李代書,我在冬山那邊有塊農地是去年繼承而得面積約754坪、但聽說要申請蓋農舍的門檻還差了3坪、可能會不大好處理…」,他接著說:「我最近財務上有點緊,你能趕快幫我處理掉嗎,價錢上大家都好商量….」。

依照修正後的農業發展條例以及農地興建農舍辦法相關規定,農民申請興建農舍,其土地必須有0.25公頃以上(756.25坪)、但如果該農地是農民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前取得時,其申請興建農舍的面積就不必受該條項的限制,這也就是俗稱的「老農優惠條款」,在此先提出說明一下。

代書去現場看過這塊土地,當地屬於農地重劃區且附近有一條乾淨漂亮的水圳,風景相當漂亮、是有錢人買來蓋農舍的理想地點;如果足坪(農地滿0.25公頃通稱足坪)依照當時市價每坪12000元應該是很好賣的,但很遺憾因為欠了3坪而無法通過農舍申請門檻、這種地的價值就會大幅下滑甚至無人問津,除非能找到特定的人並利用他特定的身分來解套這塊地的不足,而對這方面有點知識的人馬上就會聯想到「毗鄰地」這三個字,不錯;如果毗鄰地所有人符合某些條件並由他以優惠的價格取得這塊地時就能產生利多,所以;鄰地的地主也就是當地的「老村長」就成為代書首要拜訪的對象,找到村長說明來意後,村長問我業主要賣多少錢?為加速成交,我直接將業主的意思加上代書的專業彙整後這樣告訴村長:「當地行情應該是在12000元上下,但因為土地不足坪,業主也曾表明有8000元以上就可以請代書收斡旋來談..」;代書接著說:「您的土地是660坪但因為是老農,要蓋農舍可以不受0.25公頃的面積限制,隔壁這塊地如果買下來,您再從660坪這裡分割10坪和新購農地合併,新購農地就會變成足坪,它的價值立馬從每坪8000元晉升為12000元、屆時村長就能自己選擇現賺300萬元將它賣給想要的鄰居或者將它留給自己的兒孫們,讓他們一人蓋一棟農舍全家族都住在一起,豈不是美滿又令人稱羨……」

村長聽完後老神在在,他說:「這件事可以談,但他兒子在台北上班,等他晚上和兒子通過電話後再回復代書」;臨走時,他附加了一句話:「當地行情沒那麼貴吧!小孩台北住慣了,應該不會想要回來蓋農舍住吧!」..聽了這兩句話,不知道他是真的沒被代書說服,還是在為~更大的利益~預下伏筆?

果不其然;代書隔天再去拜訪村長時他說:「兒子認為當地的價格沒那麼高;再者、他們將來也沒有回來蓋農舍的打算,但如果每坪5000~6000元左右倒是可以再考慮看看…..」,代書只能回去並將上述令人沮喪的情形向業主據實回報…令人想不到的是,林總竟回我:「沒關係!機會我們也保留,你再問一下村長的兒子這星期假日能否回來談…」..代書心想,這樣也能忍..一定是真的很欠錢….
隔天(星期五)代書正想到村長家談他兒子明天回來簽約的事,臨行前,林總來電說:「李代書,昨天我和朋友商聚時談到了冬山那塊地的事,開營造廠的李董說他正在找一塊能放工程車和營建器材的土地,我帶他去現場看過後,他當場表示願意以每坪12000元承購並開了一張200萬元的支票作為訂購金,所以;和村長那邊談的事請你取消也請他不要干擾我和李董之間的買賣進行,謝謝你這段時間的辛苦和幫忙,改天再聚一聚請您吃飯….」

白忙一場後,當我將林總的話轉告給村長,他很激動地站起來並連說了好幾句;「哪有可能..哪有可能…」;代書則趕快鞠躬告退,實在不想再多聽他嘮叨。

數月後,代書經過這地方,看見整塊土地已經填土並搭建鐵皮屋、四周圍了鐵絲網,地面上也停放了許多工程車、營建器材以及水泥原物料等….現場聲音吵雜、塵土飛揚,該區域先前那種景色宜人很適合蓋農舍的場景已不復存在…

道家常言:「福禍相依」,當幸福來敲門時,應該適可而止把握當下,否則「過了這個村兒,沒了這個店兒」,若如同上例;不但好事落空,又迎來壞事,豈不怨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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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拋棄繼承後還能主張撤銷嗎?去年一位客戶到事務所委託代書幫她辦理拋棄繼承,她說;先生前陣子過世,他名下的遺產不多但可能會有未知債務需要處理,所以她決定辦理拋棄繼承,她接著說;先生與前妻的小孩也要一起聲明拋棄,到時候會請他自己去領印鑑證明書...
24/02/2026

辦理拋棄繼承後還能主張撤銷嗎?
去年一位客戶到事務所委託代書幫她辦理拋棄繼承,她說;先生前陣子過世,他名下的遺產不多但可能會有未知債務需要處理,所以她決定辦理拋棄繼承,她接著說;先生與前妻的小孩也要一起聲明拋棄,到時候會請他自己去領印鑑證明書來一起辦理….
年底,她接到一封高雄警察局的通知書,通知她到案說明的案由是「偽造文書」;她告訴代書:因為她的繼子辦理拋棄繼承後,聽信其他親屬的讒言,說他父親留下不少遺產,而且並未有那女人所稱的龐大債務…」,他可能認為自己受騙、當初因為相信錯誤資訊而錯失繼承父親遺產的機會,所以才會去警察局告她「偽造文書」,想藉此向法院聲請撤銷拋棄繼承並回復繼承…..,客戶接著問代書:「我需要去警察局應訊嗎?我不理他會有麻煩嗎?」..代書反問客戶:「他老爸真有龐大債務嗎?妳有勸他辦理拋棄繼承嗎?」…..
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且一經主張後原則上不能撤銷,除非能證明自己當初是因為「受詐欺或脅迫」而產生意思表示錯誤,但必須在發現被詐欺一年內或拋棄行為發生後十年內提出才會有效,如超過上述時間後,就不能再主張撤銷。
但代書也提醒客戶,前段的繼承人如果主張係因受其他繼承人詐欺導致「意思表示錯誤」而聲請撤銷拋棄繼承,這階段屬於民法92條的撤銷權,雖經一年或十年「除斥期間」後即無法再主張,但「詐欺」屬於刑事犯罪,追訴期長達20年,如果繼子能舉證他當初係因受欺騙辦理拋棄繼承而您卻因此而受有利益,日後他仍有可能會採取「以刑逼民」的訴訟策略來和您進行延長賽。

04/02/2026

最高法院 52 年台上字第 451 號 民事判例

要旨:上訴人等既已承受被繼承人之遺產取得權利在前,乃復表示拋棄繼承免除義務於後,自與我民法所定繼承原則,為包括的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本質不合,倘許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承認繼承,已為權利之行使,嗣後又准其拋棄繼承,為義務之免除,則不特有礙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利益,且使權利狀態有不確定之虞,自非法所許可。

最近有客戶問代書:「我要辦理拋棄繼承,但我父親銀行裡還有一些現金以及勞工退休金帳戶裡的錢,能不能先領出來後再來辦理拋棄繼承?

依照上面的判例解釋,繼承人如果先去領取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或勞退金,很有機會被認為已經由自己的行為,去承認繼承被繼承人的權利及義務;縱然日後再去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債權人仍可向法院請求判決「確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存在」,甚至主張繼承人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意圖詐害債權人權利」…讓繼承人無法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進而拿繼承人自己的財產來負無限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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