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8/2026
保險公司拒賠,可以等鑑定結果出來再告嗎?
很多人申請保險理賠被拒絕後,會想說:
「我再去蒐集資料。」
「等另一個案件鑑定結果出來再說。」
「等醫院或法院確認後,我再向保險公司請求。」
但有份判決提醒一件很重要的事:保險金請求權有時效,不能一直等。
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保險字第31號判決中,原告投保重大傷病附約,後來經診斷罹患思覺失調症,並取得重大傷病卡,因此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200萬元。
原告主張,他是在另一件保險訴訟中,等到臺中榮總於112年3月6日出具鑑定書,確認其於109年間罹患屬於重大傷病範圍的思覺失調症後,才真正知道可以請求保險金,所以時效應該從112年3月6日開始算。
但法院認為,依《保險法》第6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
而「得為請求之日」,不是看當事人主觀上什麼時候覺得自己證據比較完整,也不是看後來鑑定書什麼時候出來,而是看客觀上請求權什麼時候已經可以行使。
本案中,原告早在109年11月10日就經醫院診斷罹患思覺失調症,並取得重大傷病卡。法院認為,從這個時點開始,原告就已經可以依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請求重大傷病保險金。
而且原告在109年12月4日也已經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這更代表原告當時其實已經知道可以主張保險金請求權。
雖然原告後來在其他保險案件中取得鑑定書,但法院認為,鑑定書只是法院為了釐清事實所做的證據調查,並不是保險契約所稱的「醫院醫師診斷確定首次罹患」的時間點。
所以,不能把112年3月6日鑑定書出具日,當成新的保險事故發生日。
另外,這個判決也提醒另一個很容易被忽略的重點: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不代表時效就永遠中斷。
原告雖然曾在109年12月4日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拒賠後,原告沒有在法律規定期間內提起訴訟。法院因此認為,本件保險金請求權沒有發生有效中斷時效的效果。
最後,原告遲至114年3月5日才提起訴訟,已經超過2年時效,保險公司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就駁回原告請求。
這個案例真正值得注意的地方是:
保險理賠被拒絕時,不能只想著「我再等等看」。
如果保險事故已經發生、診斷證明已經取得、重大傷病卡也已經核發,通常就要開始注意保險金請求權的時效。
即使你認為保險公司拒賠沒有理由,也要盡快評估是否申訴、調解、評議或起訴,而不是等到其他案件鑑定結果出來後,才回頭處理。
因為法院看的不是你什麼時候「主觀上確定自己會贏」,而是你什麼時候「客觀上已經可以請求」。
一句話提醒:
保險理賠爭議,證據要補,但時效不能等。
如果收到保險公司拒賠通知,最好立刻確認三件事:
一、保險金請求權從哪一天開始起算;
二、是否已經接近2年時效;
三、單純申請理賠、申訴或往來協商,是否足以保護自己的時效利益。
保險金金額可能很高,但時效一過,再有理由的請求,也可能因為對方提出時效抗辯而被法院駁回。
如果有保險理賠、重大傷病險、拒賠爭議或請求權時效相關問題,歡迎私訊可道律師事務所官方 LINE 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