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麟地政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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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台灣進入高齡化社會,房產傳承成為許多家庭必須面對的課題。然而,生前贈與、親屬買賣與死後繼承,在法律及稅務上的效果大不相同,選錯方式,可能讓下一代多負擔數百萬元稅金。1. 生前贈與不一定最省稅,可能同時面臨多重稅負不少人認為提早把房子過戶...
21/06/2026

隨著台灣進入高齡化社會,房產傳承成為許多家庭必須面對的課題。然而,生前贈與、親屬買賣與死後繼承,在法律及稅務上的效果大不相同,選錯方式,可能讓下一代多負擔數百萬元稅金。

1. 生前贈與不一定最省稅,可能同時面臨多重稅負

不少人認為提早把房子過戶給子女,可以避免未來遺產稅,但實際上生前贈與可能同時涉及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未來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

尤其受贈取得的房屋,在適用房地合一稅時,取得成本通常不是市價,而是依法認定的成本,若日後出售房屋,可能因成本較低而產生較高的課稅所得,導致整體稅負反而增加。因此,生前贈與並非所有情況都較有利,仍須依房屋取得時間、持有成本及未來規劃綜合評估。

2. 二親等買賣並非不能做,但容易面臨稅務審查

部分家庭會選擇以買賣方式將房屋移轉給子女,希望提高未來出售時的取得成本。

然而,二親等親屬間的交易,稅捐機關通常會審查是否屬於真實買賣。若無法提出資金來源、付款紀錄或交易事實等證明,可能被認定屬於贈與,而重新課徵贈與稅。此外,出售方仍可能須負擔土地增值稅,因此親屬買賣未必比贈與更有利。

3. 繼承具有稅務優勢,但仍須依個案規劃

依現行制度,因繼承取得的不動產,移轉時原則上免徵土地增值稅;若遺產總額扣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未達課稅門檻,也可能毋須繳納遺產稅。

此外,部分於房地合一稅施行前取得的不動產,在符合相關規定下,繼承人出售時仍可能適用舊制課稅方式,整體稅負可能比生前贈與更低。不過,是否適用舊制、房地合一稅或其他優惠規定,仍須依房屋取得時間、出售時點及個案事實判斷,並非所有案件都能一體適用。

房產傳承沒有絕對最好的方式,真正重要的是依家庭成員、財產種類、持有期間及未來處分規劃,選擇最適合的傳承模式。若在移轉前先做好法律及稅務評估,往往比事後補救更能避免高額稅負與家族爭議。

中古屋漏水找不到賣家?仲介隱匿資料是否合法?買方必懂3大法律重點中古屋最常見的交易糾紛就是滲漏水,但不少買方發現房屋有瑕疵後,卻連賣家都聯絡不到,甚至仲介以「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資料。究竟這樣是否合法?本案涉及幾項重要法律爭議。1. 仲介可...
21/06/2026

中古屋漏水找不到賣家?仲介隱匿資料是否合法?買方必懂3大法律重點

中古屋最常見的交易糾紛就是滲漏水,但不少買方發現房屋有瑕疵後,卻連賣家都聯絡不到,甚至仲介以「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資料。究竟這樣是否合法?本案涉及幾項重要法律爭議。

1. 仲介可以用「個資法」拒絕提供賣方資料嗎?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內政部訂定的相關規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及不動產說明書,原則上都應記載交易雙方的基本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及聯絡電話,以確認交易對象身分並保障雙方權益。
因此,若仲介在簽約時刻意隱匿賣方資訊,事後再以個資保護為理由拒絕提供,恐與相關法令及契約規範不符。若仲介未依法揭露必要資訊,消費者可向地方政府地政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2. 房屋有瑕疵,買方仍可向賣方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依民法規定,賣方對於交付時已存在的瑕疵,原則上負有瑕疵擔保責任。若買方在交屋後發現漏水、壁癌等非交易時已知悉的重大瑕疵,符合要件時,得依法請求修補、減少價金、損害賠償,甚至在一定情況下解除契約。
因此,保存賣方聯絡資訊十分重要,否則日後要主張權利時,可能因無法聯繫賣方而增加維權困難。

3. 瑕疵擔保責任有時效限制,拖延可能喪失權利
許多民眾誤以為只要房屋在法律規定期間內出現問題,就能隨時向賣方求償,但事實並非如此。
依民法規定,買方若發現房屋存在應由賣方負責的瑕疵,必須在法定期間內通知並主張權利;若逾越法律規定的期間,可能因此喪失請求權。若買方因反覆透過仲介聯繫、等待回覆而延誤時效,將可能影響自身權益。

提醒您購買中古屋時,不僅要仔細確認屋況,更要確認契約內容及交易雙方資料是否完整記載。若仲介刻意隱匿賣方資訊,導致日後無法有效行使權利,消費者除了可向主管機關檢舉外,也應及早蒐集證據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若您有問題,歡迎與瑞麟法律事務所聯絡!

母告女討房敗訴!「住到百年」口頭約定為何不被法院採信?案件事實:王姓婦人主張早年把房子「贈與」女兒,但女兒想賣屋,違反讓她住到百年的約定,訴請撤銷贈與,要回房子。女兒辯稱跟父母買房後,基於孝心無償供父母居住,但沒答應住到百年。法官指王婦無法...
08/06/2026

母告女討房敗訴!「住到百年」口頭約定為何不被法院採信?

案件事實:王姓婦人主張早年把房子「贈與」女兒,但女兒想賣屋,違反讓她住到百年的約定,訴請撤銷贈與,要回房子。女兒辯稱跟父母買房後,基於孝心無償供父母居住,但沒答應住到百年。法官指王婦無法舉證買賣為假、贈與並附加約定為真,駁回告訴。

1. 房屋究竟是買賣還是贈與?

本案最大的爭點,在於25年前的房屋移轉究竟屬於「買賣」還是「贈與」。

母親主張雙方只是以買賣名義辦理過戶,實際上是將房屋贈與女兒,並附帶讓父母居住至百年的負擔;女兒則提出金流證明,主張自己確實支付價金購屋。

法院認為,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一方必須負舉證責任。雖然當年曾被課徵贈與稅,但稅務機關認定與民事法律關係並非完全相同,不能僅因課徵贈與稅就直接推論買賣為假、贈與為真。因此在缺乏足夠證據下,法院未採信母親的說法。

2. 口頭約定「住到百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母親主張當年雙方約定讓父母永久居住至死亡為止,因此女兒出售房屋已違反約定。

然而,法律上主張附負擔贈與或使用借貸存在特殊期限者,都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雙方確有此約定。單純多年來持續居住於屋內,僅能證明事實上受到容許居住,不代表法律上已取得終身居住權。

法院認為,母親未能證明雙方曾成立「居住至百年」的法律約定,因此無法要求女兒繼續提供居住至死亡為止。

3. 親屬證詞與孝親金是否足以證明贈與?

母親的兒子出庭作證,表示姐姐取得房屋屬於無償受贈,而支付給母親的款項只是孝親費而非買賣價金。

但法院指出,兒子未來可能成為母親遺產繼承人,與案件結果具有利害關係,其證詞難認完全客觀中立。此外,女兒已提出相關金流資料,兒子僅以個人認知認定款項屬於孝親金,證明力不足。

4.這個判決給一般大眾最重要的三個提醒:

不要以為「口頭約定」在法律上有效力就輕忽:口頭約定雖然有效,但證明難度極高。一旦對方否認,你幾乎無法舉證,尤其事隔多年。

父母給子女房產,若想保留居住權,一定要「白紙黑字」:

可以寫在贈與契約裡,明訂「贈與之附帶條件:父母得居住至百年,否則贈與人得撤銷贈與」。

家人之間移轉房產時,若涉及借名登記、附條件贈與、終身居住權或扶養約定,最好以書面明確記載權利義務。如果您有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律師事務所聯絡!

遺產留現金最省事?法律上可能比房子更難分!一人不配合,整筆存款都可能卡死許多人認為把財產留成現金最方便,但從繼承實務來看,銀行存款反而常成為最容易陷入僵局的遺產類型。1. 遺產分割前,存款不是繼承人各自擁有依民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在...
08/06/2026

遺產留現金最省事?法律上可能比房子更難分!一人不配合,整筆存款都可能卡死

許多人認為把財產留成現金最方便,但從繼承實務來看,銀行存款反而常成為最容易陷入僵局的遺產類型。

1. 遺產分割前,存款不是繼承人各自擁有
依民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在分割完成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也就是說,存款雖然最終可能依法分配為各自應繼分,但在正式完成遺產分割前,任何繼承人都不能主張某一部分存款已經屬於自己。
因此,即使長輩留下360萬元存款,三位繼承人各有三分之一應繼分,也不代表可以自行向銀行提領120萬元。銀行通常會要求全體繼承人共同辦理繼承手續或提出遺產分割協議,否則無法動用存款。

2. 一名繼承人不配合,可能導致存款無法提領
存款繼承最大的問題不在於法律規定,而在於實務執行。由於銀行必須確認所有繼承人的權益,因此往往要求全體繼承人同意。
若有繼承人失聯、拒絕配合、對遺產分配有意見,甚至藉此施壓其他家人,整個繼承程序都可能停滯。這也是許多家庭明明知道錢在銀行,卻遲遲無法取得的主要原因。
若有一人故意失聯,其他繼承人還得先打「代位分割遺產訴訟」,勝訴後再強制執行該繼承人的存款權利——程序遠比房子複雜。

3. 未經同意擅自領取存款,可能衍生刑事責任
部分民眾誤以為自己本來就有繼承權,因此先行提領往生者帳戶內的存款沒有問題。
然而,人一過世,其帳戶即為遺產,任何提款行為必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即使該子女有「父母生前的口頭授權」,在死亡那一刻授權也消滅。
在繼承程序尚未完成前,若擅自利用提款卡、印章或其他方式提領存款,除可能侵害其他繼承人的權益外,若涉及不實文件、冒名行為或隱匿遺產等情形,甚至可能衍生偽造文書、詐欺或侵占等刑事責任。

本案也提醒民眾,遺產規劃不只是節稅問題,更涉及繼承程序是否順利。透過預立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妥善安排保險受益人及生前財產規劃,都有助於降低繼承人之間的爭議,避免遺產因程序問題長期遭到凍結。

房屋明明自己住、戶籍也設在裡面,為什麼房屋稅卻被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近期一則案例提醒民眾,房屋繼承後若忽略一個關鍵程序,可能導致多繳不少稅金。1. 房屋產權變更後,自住房屋優惠是否自動延續?一起案件中的李先生繼承母親房屋後,雖然持續...
01/06/2026

房屋明明自己住、戶籍也設在裡面,為什麼房屋稅卻被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近期一則案例提醒民眾,房屋繼承後若忽略一個關鍵程序,可能導致多繳不少稅金。

1. 房屋產權變更後,自住房屋優惠是否自動延續?

一起案件中的李先生繼承母親房屋後,雖然持續居住且符合設籍條件,但因房屋所有權人已由母親變更為李先生,納稅義務人也隨之改變。法律上,自住房屋稅率屬於申請適用的租稅優惠,而非隨房屋當然承受的權利,因此原所有權人的優惠資格不會自動移轉給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提出申請並經稅捐機關核准後,才能繼續適用自住稅率。

2. 自住房屋稅率的適用要件為何?

依房屋稅相關規定,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必須同時符合三項要件:第一,房屋未出租且未供營業使用;第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完成戶籍登記;第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自住房屋不得超過法定戶數限制。若不符合上述條件,即可能被認定為非自住房屋,而適用較高稅率。

3. 申報期限與法律效果為何?

法律規定,自住房屋稅率申請必須於房屋稅開徵40日前提出,原則上為每年3月22日前完成申報。若逾期申請,即使實際上符合自住條件,當年度仍無法適用優惠稅率,而須按較高的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通常要等到次一年度才能適用優惠。這也顯示租稅優惠不僅重視實質條件,更重視法定申報程序。

提醒民眾,無論是繼承、買賣、贈與或其他原因取得房屋,只要所有權人發生變更,就應立即檢查是否需要重新申請自住房屋稅率。許多人誤以為設籍並實際居住即可自動適用優惠,卻忽略了申報程序的重要性,若您有相關問題,建議與專業的律師團隊諮詢,避免權益受損,多繳不必要的房屋稅。

【不知道對方已婚,可以主張「被小三」免責嗎?】一名女網友發現交往5個月的男友,身分證配偶欄仍記載另一名女子姓名,卻認為對方只是「前妻」,引發網友熱議。究竟法律上該如何看待?1、身分證有配偶姓名,不代表已離婚我國離婚採登記制度,即使夫妻已分居...
01/06/2026

【不知道對方已婚,可以主張「被小三」免責嗎?】

一名女網友發現交往5個月的男友,身分證配偶欄仍記載另一名女子姓名,卻認為對方只是「前妻」,引發網友熱議。究竟法律上該如何看待?

1、身分證有配偶姓名,不代表已離婚

我國離婚採登記制度,即使夫妻已分居多年、感情破裂,只要尚未完成離婚登記,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因此,身分證配偶欄若仍有姓名,在法律上通常仍屬於現任配偶,而非前妻或前夫。

2、不知道對方已婚,有機會作為抗辯理由

侵害配偶權屬於侵權行為,必須具備故意或過失。如果第三人確實不知道對方已婚,且是因對方刻意隱瞞婚姻狀況而受騙交往,理論上可主張自己沒有故意或過失,作為免責抗辯。

3、發現異狀後仍不查證,可能難以免責

法院不會只看當事人是否主張「不知道」,而會綜合客觀情況判斷。如果已發現身分證配偶欄有他人姓名,或察覺對方婚姻狀況有疑點,卻選擇不聞不問甚至繼續交往,未來若發生侵害配偶權爭議,法院可能認定具有過失,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感情問題不只是道德問題,也可能衍生法律風險。當發現交往對象可能仍有婚姻關係存在時,最重要的不是說服自己相信對方的說法,而是儘早釐清事實、保留相關對話紀錄,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在不知不覺中捲入法律糾紛。若您也有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事務所連絡!

【租了25年就能不搬?高雄老屋租客「主張優先承購權」敗訴,法律上爭點在哪?】高雄近日出現一起引發熱議的租屋糾紛。一名女房客承租房屋長達25年,在房東要求返還房屋時拒絕搬遷,甚至主張自己住了20多年,應該享有「優先承購權」。然而法院最終認定其...
28/05/2026

【租了25年就能不搬?高雄老屋租客「主張優先承購權」敗訴,法律上爭點在哪?】

高雄近日出現一起引發熱議的租屋糾紛。一名女房客承租房屋長達25年,在房東要求返還房屋時拒絕搬遷,甚至主張自己住了20多年,應該享有「優先承購權」。然而法院最終認定其主張於法無據,判決房東勝訴並限期返還房屋。這起案件之所以引發討論,在於它不只是單純的「房東趕房客」,而是牽涉到我國租賃制度中幾個經常被誤解的重要法律問題。

1. 不定期租約不代表可以永久居住
本案法院認定雙方屬於「不定期租賃」,也就是沒有約定明確租期。很多人以為租久了就不能被趕走,但法律上房東仍可依法終止租約,只是必須提前通知並透過合法程序處理,不能直接斷水斷電或強制驅離。

2. 租25年也不會變成房屋所有人
房客主張自己住了20多年,因此應享有優先承購權,但法院認為一般住宅租客並不適用土地法上的優先購買權。租賃權本質上只是使用房屋的權利,並不會因時間久就變成所有權。

3. 優先承購權有法律上的適用限制
我國法律確實存在「優先承購權」制度,但多半適用於基地承租、耕地承租或共有人間的情況。普通住宅租客若沒有在租約中特別約定,通常無法主張「房東賣房要先賣給我」。

4. 長期不重新簽約,對房東風險較高
實務上許多房東與熟客長期口頭續租,最後容易形成不定期租約。一旦房客拒絕搬遷,房東即使最後勝訴,也可能因訴訟、上訴與強制執行程序拖上很久,因此實務上常建議定期簽約與辦理公證。

5. 案件背後也反映高齡租屋困境
部分網友認為房客死守不搬,可能與年齡較大、不容易再租到房有關。近年高齡租屋困難逐漸成為社會問題,也使部分租賃糾紛不只是單純法律問題,而牽涉到居住安全與高齡化社會的現實壓力。

這起案件其實凸顯了兩件事,一方面,租賃關係再久也不等於取得所有權;另一方面,台灣長期租屋制度與高齡居住保障之間,仍存在明顯制度落差。當「居住安全感」與「所有權保障」發生衝突時,法律如何平衡,未來恐怕只會越來越常見。如果您有相關問題,歡迎與瑞麟地政法律事務所聯絡!

【租客在屋內自殺,誰該賠「凶宅損失」?從臺南地院判決看包租代管的法律風險】近期臺南地方法院一起判決,引發不動產圈高度關注。案件背景是一間採「包租代管」模式出租的房屋,次承租人於屋內燒炭自殺後,房東主張房屋淪為「凶宅」,市場價值大幅減損,向包...
20/05/2026

【租客在屋內自殺,誰該賠「凶宅損失」?從臺南地院判決看包租代管的法律風險】

近期臺南地方法院一起判決,引發不動產圈高度關注。

案件背景是一間採「包租代管」模式出租的房屋,次承租人於屋內燒炭自殺後,房東主張房屋淪為「凶宅」,市場價值大幅減損,向包租公司及死者遺產管理人請求賠償超過300萬元。

本案的重要性,不只在於「凶宅是否能求償」,更指出包租公司對次承租人的行為,可能負擔「無過失責任」。

以下整理本案幾個重要法律爭點:

1、自殺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本案法院認為,雖然自殺本身是個人終止生命的決定,但若選擇在租賃房屋內自殺,導致房屋成為社會通念上受嫌惡的「凶宅」,進而造成房屋價值重大減損,仍可能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的侵權行為。

法院指出,「以自殺作為手段,使他人房屋成為凶宅」,屬於「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法院認為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將造成他人財產重大損害,仍選擇在租屋處結束生命,因此對房東負侵權責任。即使其目的在結束生命,對於房價減損結果,至少具有「間接故意」。

2、「凶宅」到底算不算房屋毀損?

依民法第432條、第433條,承租人若因故意或過失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應負賠償責任。

但問題在於,凶宅並沒有牆壁倒塌、水管破裂,也沒有喪失居住功能,房子「物理上」其實完好。

因此過去實務上常認為,凶宅價值減損」屬於純粹經濟損失,而不是物理性毀損。

本案法院雖然沒有正面擴張「毀損滅失」概念,但也間接承認,凶宅造成的市場價值減損,實際上對房東的損害極為真實。

只是法院最後選擇透過「侵權行為責任」處理,而沒有硬把凶宅納入物理毀損的範圍。

這代表未來類似案件中,房東若要主張損害賠償,最穩定的法律基礎仍然是民法第184條侵權責任。

3、包租公司為何要負責?關鍵在民法第444條

本案最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對包租公司的責任認定。

包租公司主張:

(1) 房客曾有自殺未遂紀錄,且已告知房東
(2) 房東知情後仍同意續租
(3) 公司不是監護人,不可能24小時監控房客

但法院仍認定包租公司必須負責。

理由在於民法第444條第2項,「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對於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這是一種「法定擔保責任」,而且屬於「無過失責任」。

因此,只要次承租人依法應負責,包租公司就必須一起負責。

不需要證明包租公司有疏失,也不需要證明其管理不周。

4、繼承人需要用自己的財產賠嗎?

本案房客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因此法院選任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僅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責。

因此如果死者沒有留下財產,房東即使勝訴,也可能求償無門。

但包租公司不同。

因為包租公司本身是契約當事人,且須依民法第444條負責,因此成為房東實際上最重要的求償對象。

本案也呈現出一個重要現象,在包租代管模式下,法律風險並不會因「只是代租」而消失。

包租公司不只是「代收租金的人」,而是法律上真正的承租人,必須承擔次承租人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

未來包租業者在租客篩選、高風險租客管理、保險規劃契約設計上,恐怕都必須更加謹慎。

若您也是包租公司或是經營不動產出租業務,需要更詳細的諮詢與說明,或是需要你訂契約,歡迎與我們瑞麟地政法律事務所聯絡!

【擎天崗直播事件:從妨害風化到散布性影像罪,法律上可能有哪些問題?】近日發生一起引發大量討論的「直播事故」。一對情侶深夜在涼亭發生性行為,過程被24小時公開直播鏡頭完整拍下,畫面隨後在社群平台與影音網站大量轉傳,甚至演變成群眾前往「朝聖打卡...
20/05/2026

【擎天崗直播事件:從妨害風化到散布性影像罪,法律上可能有哪些問題?】

近日發生一起引發大量討論的「直播事故」。一對情侶深夜在涼亭發生性行為,過程被24小時公開直播鏡頭完整拍下,畫面隨後在社群平台與影音網站大量轉傳,甚至演變成群眾前往「朝聖打卡」的社會現象。但這起事件背後,其實牽涉到不少刑法上的重要爭議,尤其是「公然猥褻罪」與近年備受關注的「散布性影像罪」。

1、在公開場所發生性行為,可能涉及妨害風化罪

本案最直接涉及的,是刑法第234條的「公然猥褻罪」。

所謂公然猥褻,重點不只是「有沒有裸體」,而是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看見的場所,從事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違反一般社會性道德感情的行為。

實務上,若是在公園、海邊、車站、公共步道、開放空間進行性行為,即使是深夜、現場看似沒有人,仍可能成立公然猥褻。

2、「不知道有直播鏡頭」能免責嗎?

報導中,男子主張自己「不知道有直播鏡頭」。

但這通常不會直接阻卻公然猥褻罪成立。

因為公然猥褻罪保護的是「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並不以實際有人觀看為必要。

只要行為地點本身具有公開性、不特定人可接近,即可能成立犯罪。

3、轉傳影片的人,可能涉及散布猥褻物品罪

本案另一個重點是大量網友下載、截圖、轉傳影片。

這可能涉及刑法第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

如果影片內容已達明顯性行為、裸露生殖器程度,且具有刺激性慾特徵,實務上通常會被認定為猥褻影像。

尤其近年法院對於網路傳播採取較嚴格態度,因為網路散播速度快、範圍廣,影響遠大於過去實體光碟或刊物時代。

4、本案會成立「散布性影像罪」嗎?

很多人會聯想到近年新增的「散布性影像罪」。

但這部分其實有法律爭議。

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主要是處罰「未經當事人同意,散布其性影像。」

例如偷拍性愛影片、報復性性愛影像等。

但本案畫面來自公共直播鏡頭,而不是私人偷拍。

因此目前最大的爭點會是當事人是否具有「合理隱私期待」。

如果法院認為兩人在公開場所從事性行為,本就暴露於不特定人可能觀看狀態,隱私期待已大幅降低,則未必能成立性影像犯罪。

而後續網友瘋狂轉傳、二創與模仿,又衍生出另一層「散布性內容」與網路犯罪問題。

提醒您,下載或是散布相關影像都很有可能觸法!若您有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律所聯絡。

【假借貸真騙房,這其實是「不動產詐欺」的典型手法】最近瑞芳地政事務所成功攔阻一起詐騙案件,一名獨居身障男子,差點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自己的房子拿去設定抵押。這類案件背後,其實牽涉很多重要法律問題。1. 詐欺罪與偽造文書問題詐騙集團通常會...
15/05/2026

【假借貸真騙房,這其實是「不動產詐欺」的典型手法】
最近瑞芳地政事務所成功攔阻一起詐騙案件,一名獨居身障男子,差點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自己的房子拿去設定抵押。這類案件背後,其實牽涉很多重要法律問題。

1. 詐欺罪與偽造文書問題
詐騙集團通常會以「辦貸款」、「資金周轉」、「投資」等名義接近被害人,再利用資訊落差、信任關係或心理壓力,誘導對方簽署文件。若過程中有冒用聯絡資料、偽簽文件、虛偽委任等情形,甚至可能成立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罪。

2. 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的風險
很多人以為房子只有「過戶」才危險,其實抵押權設定同樣可能讓房產被掏空。詐團常先誘騙屋主辦理高額抵押,等無力清償後,再透過拍賣程序取得房屋利益,因此即使所有權尚未移轉,財產其實早已陷入高度風險。

3. 高齡、獨居、身障者的意思表示問題
民法上法律行為必須基於「真意」。如果當事人在無法理解文件內容、受到誤導或心理壓迫下簽名,可能涉及意思表示錯誤、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受害人依法有機會主張撤銷法律行為。

4. 地政機關的「關懷提問」其實是最後防線
本案最關鍵的是地政人員察覺異常後啟動關懷機制。實務上,地所對高風險案件會進行電話確認、實地訪查與警政通報,這不只是行政流程,而是防止財產犯罪的重要安全網。

5. 「地籍異動即時通」的重要性
很多詐騙案件都是等到房屋被設定抵押、甚至移轉後,家屬才發現。申辦「地籍異動即時通」後,只要名下不動產有異動,系統就會即時通知,大幅降低冒名處分風險。尤其長者、獨居者或名下有房產者,更應該提早申辦。

不動產所有權變更是非常複雜的法律問題,在處理相關程序時,一定要謹慎、小心,不要在看不懂、沒讀完、被催促的情況下簽任何文件,因為在法律上,一個簽名,可能就是幾百萬資產的處分行為。若您有相關問題,歡迎與瑞麟地政法律事務所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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