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9/2026
起訴不等於有罪,但選民有權知道。
昨天我從跟孩子聊「有性侵前科的人,為什麼可以選里長?」談到候選人的前科揭露。
前幾天我們 #台灣前進 推出民間版選舉公報,引起熱烈討論。依目前整理,光是台北市就有10位具有刑事案件紀錄的議員候選人。
有人問:「只是被起訴,又還沒有判決有罪,為什麼也要公開?」
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
從律師的角度,我要強調:起訴不等於有罪。
一個人是否犯罪,仍然要經過法院審理,在判決確定以前,都應受到無罪推定的保障。
但起訴,也不是毫無根據的指控。
依照《刑事訴訟法》,檢察官經過偵查,根據取得的證據,認為「足以認定有犯罪嫌疑」時,才會提起公訴。起訴和判決確定,法律意義當然不同;但這也代表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不能假裝什麼事都沒有發生。
那為什麼選民需要知道?
因為當一個人決定投入選舉,爭取成為民意代表,他所爭取的就不只是一份工作,而是人民託付的代議、政治話語權。
議員要審查預算、監督市政府、處理陳情,也可能接觸大量個人資料與公共資源。候選人過去涉及什麼案件、案件目前進行到哪個階段、他如何回應與面對,當然會影響選民對他的信任與判斷。
公開刑事案件紀錄,不是替任何人定罪,也不是鼓勵獵巫。
而是把資訊完整交給人民,讓候選人有說明的機會,也讓選民有判斷的權利。
你不需要等到自己成為案件的受害者,才發現這件事與你有關。
當一個人要取得公共權力,他如何面對法律、責任與自己的過去,就與每一位選民有關。
選民可以選擇原諒、接受或繼續支持;也可以認為這些紀錄已經影響自己對候選人的信任。
但這個決定,應該由充分知情的人民來做,而不是因為資訊沒有被揭露,連判斷的機會都沒有。
這就是我們推動民間版選舉公報的原因。
選民不該被蒙在鼓裡。
會先替你分析風險、也會先保護你的惠暄律師,主張把選擇權真正交還給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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