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喵律師觀察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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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喵律師觀察簿 執業10年的專業律師
前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
承辦、協辦過京華城案、消防員恐嚇麥當勞案、新北市國小校長營養午餐收賄案、馬勝集團違法吸金案、小玉變臉案等重大、桃園市政府環保局收賄案等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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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沂引用李怡貞律師的FB貼文,雙方官司一路打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最後法院判決陳沂無罪。關鍵問題是:FB貼文,到底是不是著作權法上的「語文著作」?智財法院認為,如果網路貼文只是社群平台上的即時評論、互動發言,目的在於回應他人發言、表達個人立...
18/09/2026

陳沂引用李怡貞律師的FB貼文,雙方官司一路打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最後法院判決陳沂無罪。

關鍵問題是:

FB貼文,到底是不是著作權法上的「語文著作」?

智財法院認為,如果網路貼文只是社群平台上的即時評論、互動發言,目的在於回應他人發言、表達個人立場,而留言、回覆、批評、調侃及網路論戰,本來就是公共言論市場的一部分,

即使貼文具有「原始性」,如果沒有文學性描寫、情節鋪陳、修辭技巧、結構設計、敘事安排、意象經營,或其他足以彰顯作者個性的創作表現,仍難認定為著作權法上的「語文著作」。

所以:

自己寫的,不代表一定有著作權。

著作權保護的不是所有文字,而是具有一定創作性的「著作」。

這也提醒我們,網路上的一句神回覆、一段評論,究竟只是言論,還是已經跨進著作權保護的範圍?

中間,其實存在著一條法律上的界線。
#著作權法

05/09/2026

在 Threads 看到某網紅(這裡先打❓)律師說:「因為說沈伯洋不是律師榜首,激怒一堆青鳥啊,他就不是啊。」

但事情其實很簡單:撲馬從未自稱律師榜首。上過他課的人都知道,他曾說自己行政法沒讀完就去考試,甚至謙稱是「僥倖考上」。

如果只是要澄清沈伯洋不是榜首,直接澄清就好,何必進一步延伸成「認為撲馬是榜首的人,就是青鳥」?

單純的事實澄清,硬要被操作成政治立場問題,實在很沒有必要。

同樣一件事,不同的處理方式,確實能看出一個人的格局。

04/09/2026

藝人五熊昨日獲釋,據了解,日本法院以「略式手續」判處罰金50萬日圓,而且五熊也已經執行完畢。

日本的「略式手續」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461條,法院可以不經正式公判程序,以略式命令判處100萬日圓以下的罰金或科料。

其中「科料」是指1,000日圓以上、未滿1萬日圓的金錢刑。

台灣其實也有類似制度,就是「簡易判決處刑」,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最大的差異是:

🇯🇵 日本:原則上只能判罰金或科料。

🇹🇼 台灣:除了罰金外,符合條件的有期徒刑、拘役也可以用簡易判決處刑,例如得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所以台日制度雖然不完全相同,但核心概念很接近:

刑度較輕、原則上不需要實際入監的案件,可以用簡化程序處理。

但要注意:

不用坐牢,不代表沒有被判刑過。

03/09/2026

今天事務所接到警局電話,通知有犯嫌想委任我當辯護人。

我請警方先問他:「你是怎麼知道我們事務所的?」

他回答:「同房舍友之前有給我名片,所以因此知道事務所。」

到了警局後,警察很善意地提醒我:

「這個人之前有發生過委任律師卻沒付錢的紀錄,你要小心。」

好,收到。

律見時,我準備簽委任狀前,先問他:

「律師費要怎麼支付?」

他說:

「我同房舍友會幫我付。」

我又問:「你舍友為什麼要幫你付?」

他回:

「他已經幫很多人付律師費了。」

聽到這裡,我忍不住直接吐槽:

「你再唬爛一點。」

我當了10年律師,真的還沒聽過這種鬼話。

於是我默默把已經拿出來的委任狀,重新放回包包。

然後跟警察說:

「不好意思,我沒有要接受他的委任。」

頭也不回,直接離開警局。

農曆七月才剛開始,
頭一遭遇到這麼鬼扯淡的話。

以前聽過詐騙集團在騙錢、騙感情,或騙帳戶的,

想不到,現在連律師的委任都要騙。

#律師日常 #農曆七月

30/08/2026

1150829
桃園地方法院書記官辛苦惹!
這麼晚還要值班,還要幫忙被告找夜間陪偵律師。。。。。。
恰巧人不在桃園,所以把案件留給其他律師努力💪🏻💪🏻💪🏻

25/08/2026

Andy老師昨天在YouTube表示,要討回遭曾淑惠侵吞的4000萬元。

但法律上第一個問題不是「怎麼討」,而是「誰有權討?」

這4000萬元受損的是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應由群海娛樂向曾淑惠主張返還,Andy老師不能直接把公司的錢當成自己的來討。

而曾淑惠又是群海娛樂的董事長,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的訴訟,原則上由監察人代表公司。

偏偏監察人就是張家寧,而曾淑惠又是她媽媽。

那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214條,符合資格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察人對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受請求後30日內仍不提告,符合要件的股東就可以為公司提起訴訟。

所以,關鍵就在於:

Andy老師是否符合第214條的股東資格及持股要件。

如果符合,就有機會透過股東代表訴訟替公司討回這筆錢。

但要注意,訴訟勝訴後,錢是回到群海娛樂公司,不是直接進Andy老師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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