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9/2026
陳沂引用李怡貞律師的FB貼文,雙方官司一路打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最後法院判決陳沂無罪。
關鍵問題是:
FB貼文,到底是不是著作權法上的「語文著作」?
智財法院認為,如果網路貼文只是社群平台上的即時評論、互動發言,目的在於回應他人發言、表達個人立場,而留言、回覆、批評、調侃及網路論戰,本來就是公共言論市場的一部分,
即使貼文具有「原始性」,如果沒有文學性描寫、情節鋪陳、修辭技巧、結構設計、敘事安排、意象經營,或其他足以彰顯作者個性的創作表現,仍難認定為著作權法上的「語文著作」。
所以:
自己寫的,不代表一定有著作權。
著作權保護的不是所有文字,而是具有一定創作性的「著作」。
這也提醒我們,網路上的一句神回覆、一段評論,究竟只是言論,還是已經跨進著作權保護的範圍?
中間,其實存在著一條法律上的界線。
#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