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8/2026
為什麼車手及人頭戶的被告常常是窮人?他們真的可能沒有詐欺故意嗎?
判人頭戶有罪的判決,理由幾乎都長得一樣:
「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均可預見交付金融帳戶予不明人士,恐供詐欺集團作為收受贓款之用。」
我一直很想問,這個「一般人」到底是誰。
最近看一本「有錢人的書櫃總有一本心理學」的書,提到詐騙被害人的組成,窮人遠多於有錢人,信用評等低的族群占了八成。社會心理學者大衛.德斯諾的說法是,經濟上越沒有餘裕的人,越容易信任別人,因為他本來就得靠別人幫忙才活得下去,因此容易受騙,包含被騙去提供帳戶和收錢。
還有一個差別更關鍵。
有錢人是查證完再決定,窮人是決定完再查證。
查證要時間,時間是有餘裕的人才付得起的東西。一個人窮了很久,詐騙集團靠過來的時候,他心裡想的是「錯過這次就沒有翻身的機會了」。
看到這裡,你大概覺得蠻有道理,也蠻同情的。
法院也這樣覺得。每一份詐欺判決寫到被害人的時候都很體諒,沒有一個法官會在判決裡質問被害人:你為什麼不先查證?檢察官不會打電話叫你把錢交給陌生人,這件事政府宣導二十年了,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你可得而知吧?
同一本卷宗,翻到被告那幾頁,標準就換了。
而被告是誰?是應徵「日領三千、免經驗」的求職者,是找代辦辦貸款、被要求「先做金流證明」的人,是自己先被騙了一筆,然後被誘導「你幫我領這筆錢,就把你的錢還你」的前被害人。
被騙走一百萬的叫被害人,被騙去領一百萬的叫詐欺犯。
回到刑法第13條第2項,不確定故意有兩個要件,預見結果可能發生,而且發生並不違背本意。實務上常見的推論方式,是證明完第一個,就當作第二個也成立了。證明第一個的時候,用的還是「可得而知」。
可得而知是過失的語言。硬把它塞進故意,中間跳過去的那一段,剛好就是這個人到底在想什麼。
當然有真的明知故犯的,領完錢還抽兩成,這種人判多重我都沒意見。
我在意的是另一種。因為被告窮、需要錢,就認為他需錢孔急,順著推論他心裡一定知道自己在犯罪。
「窮真的會讓人變笨」,國外的科學期刊早就做過研究得出這個結論。淪為人頭戶和車手的被告,可能不是那些實務見解中的「一般人」。
但可悲的是,決定他們生死的司法官不知道這點,一昧認定他們不可能那麼笨,笨到不知道自己在幫助詐騙集團,於是認定他們肯定是故意的。
推每個司法官都應該要買來看看,看完後也許就更能理解那些自稱被騙去當人頭戶和車手的人,還會那麼篤定是犯後卸責之辭不足採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