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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對方說「沒事」,離開竟可能被告肇事逃逸?發生車禍後,對方當場說:「我沒事、不用報警。」雙方就各自離開,結果幾天後卻收到警察通知,涉嫌肇事逃逸?「對方說沒事」不代表離開現場就一定沒有刑事風險!一、什麼情況可能成立肇事逃逸?依刑法第185...
12/08/2026

車禍後對方說「沒事」,離開竟可能被告肇事逃逸?

發生車禍後,對方當場說:「我沒事、不用報警。」雙方就各自離開,結果幾天後卻收到警察通知,涉嫌肇事逃逸?
「對方說沒事」不代表離開現場就一定沒有刑事風險!

一、什麼情況可能成立肇事逃逸?
依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重傷或死亡後逃逸,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
「車禍又不是我的錯,為什麼不能走?」
⚠️事故責任與肇事逃逸是不同問題。即使認為事故是對方造成的,也不能因此直接認定自己可以離開現場。

二、「他自己說沒事」可以直接走嗎?
有些傷勢在事故當下並不明顯,例如:
▪️腦震盪
▪️頸部、腰部拉傷
▪️軟組織挫傷
▪️其他事後才出現的不適
如果對方事後就醫驗傷並報案,就可能衍生肇事逃逸爭議。
➜最安全的方式仍是報警,讓警方留下事故紀錄

三、發生車禍,至少做好這5件事
① 立即停車
不要因為只是小擦撞就直接駛離
② 確認有沒有人受傷
必要時立即撥打119,並通知警方
③ 拍照、錄影保存現場
包含車輛位置、碰撞處、車牌、道路標線及交通號誌
④ 交換雙方資料
留下姓名、電話、車牌及相關保險資訊
⑤ 保留行車紀錄器
事故前後的完整影像都可能成為日後的重要證據

四、已經被告肇事逃逸,可以從哪些方向釐清?
被通知到案,不代表最後一定會成立犯罪。實務上可能需要釐清:
▪️當時是否知道發生事故?
▪️是否知道對方可能受傷?
▪️事故是否真的造成他人傷害?
▪️對方當時是否明確表示自己沒事?
▪️雙方離開前是否已有適當處理?
▪️離開現場是否存在特殊原因?
▪️事後是否立即返回、報警或聯絡處理?
★尤其「對方說沒事」如果有行車紀錄器錄音、現場影片、訊息或證人可以證明,可能成為釐清案件的重要資料

五、第一次警詢筆錄很重要!
如果已經因肇事逃逸收到警方通知,做筆錄前不要急著自行替法律下結論。
例如「我知道撞到他,但想說他說沒事,所以我就跑了」這類說法,其中每一個用字,都可能影響後續對於主觀犯意及現場處理情形的判斷。
➜據實回答、確認問題,並在簽名前逐字檢查筆錄是否與自己的原意一致

👨🏻‍⚖️ 謙聖法律提醒
發生車禍時,不要把「對方說沒事」當成可以直接離開的保證。即使只是輕微擦撞,也建議停車確認、保存證據、交換資料並視情況報警。如果事後真的收到肇事逃逸通知,也不代表一定有罪。是否成立犯罪,仍須從事故經過、傷勢、當時認知、雙方對話及離開現場前後的處理行為綜合判斷。

#肇事逃逸 #車禍 #交通事故 #刑事律師 #謙聖知識文

吸毒後坐車內=毒駕?「有沒有駕駛」才是關鍵吸食毒品後人在車內被警方查獲,尿液也驗出毒品陽性,就成立「毒駕」嗎?本案當事人晚間坐在停放於慢車道的自用小客車內吸食毒品,警方盤查後驗出多種毒品陽性反應,因此以公共危險罪移送。然而,王聖傑律師從刑法...
12/08/2026

吸毒後坐車內=毒駕?「有沒有駕駛」才是關鍵

吸食毒品後人在車內被警方查獲,尿液也驗出毒品陽性,就成立「毒駕」嗎?本案當事人晚間坐在停放於慢車道的自用小客車內吸食毒品,警方盤查後驗出多種毒品陽性反應,因此以公共危險罪移送。然而,王聖傑律師從刑法第185條之3的構成要件切入,最終成功爭取「毒駕部分不起訴」。

一、驗出毒品陽性,不代表一定成立毒駕
刑法第185條之3要成立,前提是行為人必須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行為。
本案雖然:
▪️當事人在車內吸食毒品
▪️尿液呈現多種毒品陽性反應
▪️毒品濃度超過標準
但警方盤查時,車輛停放於慢車道,並沒有正在行駛。
➟因此案件真正的爭點不是「有沒有吸毒」,而是「有沒有駕駛」

二、什麼才是刑法上的「駕駛」?
謙聖律師團隊主張,「駕駛」應兼指「駕馭」與「行駛」,也就是行為人除了操縱、控制動力交通工具外,還必須使車輛運動、行進。
因此,如果只是:
▪️坐在車內
▪️車輛停留原地
▪️沒有發動車輛
▪️沒有利用車輛動力行進
➟就不能僅因人在駕駛座或車內,即直接認定已經有刑法上的「駕駛」行為

三、密錄器成為不起訴的重要證據
當事人始終否認曾經駕駛車輛,表示當時只是坐在車內吸食毒品,並未發動或駕駛車輛。
檢察官進一步審查:
▫️警方密錄器影像
▫️警方職務報告
▫️現場查獲情形
▫️車輛是否曾經行駛
結果並沒有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證明,當事人在吸食毒品後曾經駕車上路。
➟不能只因「人在車內+毒品陽性」,就直接推論曾經毒駕

四、罪刑法定:不能僅因吸毒即認定為毒駕
刑法第185條之3所要保護的是「公眾往來交通安全」。如果車輛根本沒有利用動力裝置在道路上行進,就必須進一步判斷是否符合「駕駛」的構成要件,不能將刑罰範圍任意擴張。
➟本案中,當事人雖有吸食毒品的違法行為,該部分另案偵辦,但毒駕是另一個獨立的犯罪判斷。
⚠️ 「有吸毒」與「有毒駕」,法律上是兩件不同的事

五、最終成功爭取毒駕部分不起訴
檢察官審酌相關證據後,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曾利用車輛動力在道路上行進,因此認為其行為與毒駕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最後毒駕部分依法獲得不起訴處分

👨🏻‍⚖️謙聖提醒:若是在停放車輛內遭警方查獲毒品,案件關鍵可能包括車輛是否發動、是否曾經移動、警方何時發現當事人,以及密錄器、監視器等客觀證據。吸食毒品本身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但不能因此直接推論一定成立毒駕。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 #毒駕 #公共危險罪 #毒品案件 #刑事律師

11/08/2026

被警察盤查,可以錄影自保嗎🤳🏻?

原則上可以‼️

但如果已經進入偵查程序,像是偵查筆錄、偵查庭,就可能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

所以不是不能錄
而是要看「現在進行到哪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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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到底能賠多少?精神慰撫金沒有「公定價」!聽到侵害配偶權案件時,第一個問題都是:「法院到底會判多少?」精神慰撫金沒有固定行情,也不是外遇一次就固定賠多少。法院會依個案情節,綜合判斷侵害程度、雙方經濟能力、婚姻狀況與精神痛苦程度。一、證據越...
11/08/2026

外遇到底能賠多少?精神慰撫金沒有「公定價」!

聽到侵害配偶權案件時,第一個問題都是:「法院到底會判多少?」
精神慰撫金沒有固定行情,也不是外遇一次就固定賠多少。法院會依個案情節,綜合判斷侵害程度、雙方經濟能力、婚姻狀況與精神痛苦程度。

一、證據越明確,通常影響越大
法院會先看不當交往到底到什麼程度,例如:
▪️曖昧訊息
▪️牽手、擁抱、親吻
▪️頻繁約會、過夜
▪️性行為相關證據
▪️懷孕、生子等重大情節
➜從單純曖昧,到長期性關係,侵害程度不同,慰撫金自然可能差很多

二、雙方的經濟能力也會被考量
法院通常會審酌:
▪️收入
▪️職業
▪️名下財產
▪️社會地位
▪️實際負擔能力
➜精神慰撫金不是單純「懲罰」,而是依個案衡量一個相當金額,因此高收入、高資產者與一般受薪族,判賠結果可能不同

三、精神受創程度,有沒有證據很重要
如果外遇事件造成:
▪️長期失眠
▪️焦慮、情緒低落
▪️接受身心科或精神科治療
▪️需要服藥或長期諮商
▪️遭第三者公開挑釁、羞辱
★相關就醫紀錄、診斷證明及對話資料,都可能成為法院判斷精神痛苦程度的重要依據

四、婚姻原本穩不穩,也會影響結果
如果婚姻原本穩定,卻因第三者介入而破裂,通常侵害程度較明顯。
反之,如果雙方早已:
▪️長期分居
▪️感情破裂多年
▪️正在進行離婚程序
▪️婚姻早已名存實亡
➜法院可能認為第三者對婚姻造成的實際影響較低,進而調整賠償金額

五、外遇多久、第三者是否「明知」也很關鍵
短暫交往與多年地下情,法律評價可能完全不同
法院還會看:
▪️交往持續多久
▪️是否多次出遊、過夜
▪️是否接受大量金錢或禮物
▪️第三者是否知道對方已婚
▪️是否明知有家庭仍持續交往
➜時間越長、情節越深、主觀惡意越明顯,通常越可能成為加重判賠的重要因素

👨🏻‍⚖️ 謙聖法律提醒
侵害配偶權案件沒有「一張價目表」。同樣都是外遇,有人可能判賠數萬元,也有人可能達數十萬元甚至更高,真正關鍵仍是證據強度、侵害情節、婚姻狀況、雙方資力與精神受創程度。先完整整理證據,再評估合理賠償範圍,才能制定適合的訴訟或談判策略。

#侵害配偶權 #精神慰撫金 #離婚 #民事賠償 #謙聖知識文

假檢警詐騙!交出4張金融卡竟成詐欺被告?📞一通自稱「NCC」的電話,竟讓當事人不只被騙走數百萬元,還因交出金融卡、密碼及SIM卡,反而被當成詐欺、洗錢案件的嫌疑人。王聖傑律師、賴冠宇律師接受委任後,成功證明當事人同樣是詐騙被害人,最終爭取不...
11/08/2026

假檢警詐騙!交出4張金融卡竟成詐欺被告?

📞一通自稱「NCC」的電話,竟讓當事人不只被騙走數百萬元,還因交出金融卡、密碼及SIM卡,反而被當成詐欺、洗錢案件的嫌疑人。王聖傑律師、賴冠宇律師接受委任後,成功證明當事人同樣是詐騙被害人,最終爭取不起訴處分。

一、假NCC來電,一步步把人帶進「假檢警」陷阱
詐騙集團先假冒NCC人員,聲稱有人冒用當事人的雙證件申辦門號,甚至表示該門號涉及兩百多通詐騙電話。接著電話被轉給自稱「市刑大值班人員」的假警察,再透過LINE轉介給所謂的「檢察長」。
➙對方聲稱當事人的帳戶涉及重大洗錢、詐欺案件,若想證明清白,就必須全力配合司法調查。

二、為了證明清白,竟交出4張提款卡、密碼及SIM卡
在假檢警不斷恐嚇、監控與指示下,當事人陸續交出:
▪️名下4間銀行的提款卡
▪️提款卡密碼
▪️自己申辦的預付卡門號
▪️變賣股票所得
▪️汽車貸款取得的資金
甚至依照指示,將數百萬元以「資金監管」名義面交給所謂的「特助」
➟沒想到,詐騙集團取得帳戶與門號後,又拿去詐騙其他被害人。直到警方循線追查,當事人才發現自己不只被騙光積蓄,還涉嫌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及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帳戶。

三、律師如何證明她不是共犯,而是受害者?
王聖傑律師、賴冠宇律師接受委任後,辯護的核心就是證明:當事人欠缺幫助詐欺與洗錢的故意。
律師團隊整理完整LINE對話紀錄,還原詐騙集團如何要求當事人:
▫️持續回報行蹤
▫️變更印章
▫️卸載所有銀行APP
▫️交付帳戶及門號
▫️籌措資金配合「監管」
★更重要的是,當事人面交款項時,還取得詐騙集團提供的「法院公證本票收據」。這份偽造公文書,也成為證明當事人確實誤信「正在配合司法調查」的重要證據。

四、自己被騙數百萬元,成為不起訴的重要關鍵
當事人不是從案件中獲利,反而為了向假檢警「證明清白」,不惜變賣股票、辦理汽車貸款,最後損失數百萬元。
➟律師團隊主張,當事人本身就是本案損失慘重的被害人,其交付提款卡、密碼、SIM卡及資金,是因為誤信詐騙集團冒充司法機關的說詞,而不是為了協助犯罪。
檢察官審酌對話紀錄及相關證據後,最終認定難以證明當事人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犯意,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作成不起訴處分。

五、謙聖提醒:真正檢警不會要求「資金監管」
⚠️遇到自稱檢察官、警察、NCC等機關人員,要求您:
▪️寄出提款卡或SIM卡
▪️提供提款卡密碼
▪️卸載銀行APP
▪️變賣股票或辦理貸款
▪️匯款、提領或面交現金
▪️進行所謂「資金監管」都應立即提高警覺

👨🏻‍⚖️若已經因假檢警詐騙交付帳戶、提款卡或協助金流,甚至因此成為刑事案件被告,完整對話紀錄、假公文、匯款與面交紀錄,以及自己遭受財產損失的證明,都可能成為釐清主觀犯意的重要證據。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 #假檢警詐騙 #詐欺案件 #專精詐欺案件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10/08/2026

買到假包,賣家還跟你說是真品?
這可不是一句「不好意思搞錯了」就能帶過🤐

如果明知是假貨,卻當真品賣,可能涉及詐欺問題。如果一開始就說是高仿,也不代表沒事,仍可能涉及商標法責任!

不管是真品話術,還是高仿包裝,賣假貨都不是小事,後面可能還有品牌方的商標侵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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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吸的毒品,也可能構成「運輸毒品」?「毒品是買來自己吸的,又不是拿去賣,怎麼會構成運輸毒品?」但實務上,毒品是不是供自己施用,並不是區分「持有」與「運輸」的唯一標準。**如果客觀上已有長途、大量搬運毒品的行為,仍可能成立刑責極重的「運輸毒...
10/08/2026

自己吸的毒品,也可能構成「運輸毒品」?

「毒品是買來自己吸的,又不是拿去賣,怎麼會構成運輸毒品?」
但實務上,毒品是不是供自己施用,並不是區分「持有」與「運輸」的唯一標準。**如果客觀上已有長途、大量搬運毒品的行為,仍可能成立刑責極重的「運輸毒品罪」。

【實務判決的確認】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358號判決,針對「運輸毒品」與「自白減刑」提出重要見解。本判決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案件,本文僅引用公開判決進行法律知識分享。

一、自己要吸的,就不算運輸嗎?
法院判斷「運輸毒品」,重點在於是否存在轉運、輸送毒品的客觀行為,並不以販賣或替他人運送為必要。
實務上會綜合考量:
▪️毒品運送的距離
▪️毒品的數量
▪️搬運、輸送的整體情況
▪️是否已超出單純持有的附隨移動
➜如果只是少量毒品、零星近距離攜帶,可能仍屬持有;但若屬於長途、大量的異地輸送,即使主張「是自己要吸的」,仍可能成立運輸毒品罪。

二、本案為什麼被認定可能屬於「運輸」?
本案涉及高達216多公克海洛因,並從高雄一路開車載往桃園。最高法院認為,這已不是單純在附近購買後攜回的情形,而涉及「長途、多量」的搬運輸送。
⚠️所以「供自己施用」與「是否構成運輸」,其實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三、承認有載毒品,卻主張只是持有,還算「自白」嗎?
這正是本判決非常重要的地方,最高法院指出,所謂「自白」,重點是對自己犯罪事實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作肯定供述,並不包括對該事實的法律評價。
▪️「我確實把毒品放在車上」
▪️「我確實從高雄載到桃園」
▪️但主張「法律上應該算持有,不是運輸」
➜單純爭執法律上究竟成立什麼罪名,不當然代表沒有自白
這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的自白減刑是否能夠適用,影響非常重大。

四、為什麼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
原審認為,被告主張毒品是供自己施用,等同否認運輸毒品的主觀犯意,因此未給予自白減刑。但最高法院認為,被告先前已坦承將大量毒品放在車上、從高雄載往桃園等主要客觀事實。
至於主張「自己要吃」、「只是持有」,可能只是對犯罪事實的法律評價有所爭執,不能因此直接排除自白減刑。
➜最終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重新審理

👨🏻‍⚖️ 謙聖法律提醒
毒品案件中,「承認客觀事實」與「承認檢察官所起訴的罪名」,法律上未必完全相同。尤其運輸第一級毒品屬於極重罪,究竟屬於單純持有,還是已達運輸程度,以及偵查、歷次審判中的陳述能否符合自白減刑要件,都可能直接影響最終刑度。面對毒品案件,不能只用「這是我自己要吸的」作為判斷標準,更應從毒品數量、運送距離、行為方式及歷次供述內容完整分析。

#毒品案件 #運輸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事案件 #謙聖知識文

同一個詐欺案件衍生多案,結果高雄、臺中都要跑?當被告同時有多件詐欺案件分散在不同法院審理時,真正需要處理的,不只是「要跑幾次法院」,而是各案若分別判決,可能造成刑度累積,甚至讓原本有機會爭取的緩刑變得更加困難。一、多件詐欺案件分散不同法院,...
10/08/2026

同一個詐欺案件衍生多案,結果高雄、臺中都要跑?

當被告同時有多件詐欺案件分散在不同法院審理時,真正需要處理的,不只是「要跑幾次法院」,而是各案若分別判決,可能造成刑度累積,甚至讓原本有機會爭取的緩刑變得更加困難。

一、多件詐欺案件分散不同法院,風險比想像中更高
本案當事人因捲入詐欺事件,除了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起訴外,案件還分別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當案件分散不同法院時,不只需要南北往返、多次出庭,更重要的是:
▪️各法院可能分別量刑
▪️刑度可能因此累積
▪️不同法院判決結果可能出現落差
▪️甚至影響最終爭取緩刑的空間
➟多案詐欺案件不能只各案各自處理,還必須從整體訴訟策略進行評估

二、律師如何替當事人爭取更有利的程序安排?
王聖傑律師、呂治鋐律師接受委任後,立即全面盤點當事人在不同法院的案件狀況。
律師團隊一方面協助當事人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展現解決問題及履行賠償的誠意;另一方面,則積極向法院提出程序上的主張,希望不同案件能夠整合處理。
律師團隊的核心考量包括:
▫️避免不同法院分別量刑造成不利結果
▫️讓法院可以完整掌握當事人的全部案件情節
▫️維持當事人繼續履行調解條件的可能
▫️盡可能保留緩刑的空間
➟對多案被告而言,程序安排本身就是非常重要的辯護策略

三、法院為何願意調整宣判時間?
在律師團隊積極協調後,高雄地方法院審酌本案情況,認為確有調整宣判期日的必要。法院裁定中明確指出,考量:
▪️確保被告受有緩刑之機會
▪️讓被告能依約繼續履行與被害人的調解條件
▪️案件證據已調查完畢
▪️訴訟關係人已充分陳述
▪️避免重新開庭增加程序負擔
▪️減少當事人往返奔波
➟最終成功協調,讓高雄地院與臺中地院的兩件案件安排在同一天宣判

四、同日宣判,為什麼對緩刑策略這麼重要?
對同時涉及多件刑事案件的被告來說,各案判決的時間與結果,可能直接影響後續法律效果。本案中,法院甚至在裁定中特別寫明「為確保被告受有緩刑之機會」,顯示案件程序安排與緩刑可能性之間具有重要關聯。
透過律師協調:
▪️可以降低案件先後判決造成的不利影響
▪️讓法院更完整評價當事人的整體狀況
▪️調解、賠償及犯後態度也能被納入考量
▪️為後續爭取較有利判決保留空間
★多案案件的辯護,不只是爭執罪名,也包含宣判時間、案件整合及量刑策略

五、謙聖提醒
若同時面臨多件詐欺案件,且案件分散不同法院,建議第一時間整理:
▪️目前有哪些案件
▪️各案分別繫屬哪個法院
▪️案件事實是否彼此相關
▪️各案目前審理進度
▪️是否已與被害人調解或賠償
▪️是否可能影響緩刑或執行刑

👨🏻‍⚖️多案詐欺案件最怕各自處理、缺乏整體規劃。越早由專業律師盤點所有案件,越能從併案、宣判期日、調解及量刑等方向擬定完整策略,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謙聖緩刑案例分享 #詐欺案件 #緩刑 #合併審判 #刑事律師

07/08/2026

花兩百萬買車位
結果不能停機車?!

先別急著跟管委會開戰,汽車車位就是汽車車位,不是想停什麼就停什麼🤔💭

這種情況不一定到「觸法」那麼嚴重,但很可能違反社區規約或住戶約定。

⚠️本影片為情境演示,請勿模仿影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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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法律知識 #管委會 #律師日常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被告同時被不同法院起訴,可以「併案」嗎?如果同一被告因多個相關犯罪事實,被分別起訴到不同法院,除了要來回跑法院,也可能讓案件被分開評價,影響整體量刑與後續緩刑策略。這時,律師可評估是否聲請「合併審理」。一、什麼情況可以聲請合併審理?依《刑事...
07/08/2026

被告同時被不同法院起訴,可以「併案」嗎?

如果同一被告因多個相關犯罪事實,被分別起訴到不同法院,除了要來回跑法院,也可能讓案件被分開評價,影響整體量刑與後續緩刑策略。這時,律師可評估是否聲請「合併審理」。

一、什麼情況可以聲請合併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7條規定,一人犯數罪,可能屬於相牽連案件。
例如:
▪️同一被告涉及多起詐欺案件
▪️案件分別繫屬不同地方法院
▪️犯罪模式、集團或參與角色具有關聯
▪️合併後有助於統一調查及量刑
➜經各法院同意後,有機會將案件移送至其中一間法院合併審判。

二、為什麼「分開審」可能比較不利?
如果案件分散在不同法院:
▪️每案可能分別判刑
▪️法官無法一次掌握完整犯罪背景
▪️需要多次出庭、增加訴訟成本
▪️後續還可能面臨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問題
➜對被告而言,整體訴訟策略會更加複雜。

三、合併審理有什麼好處?
合併後,同一法院可以整體審酌:
▪️犯罪參與程度
▪️被告實際角色
▪️犯後態度
▪️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情形
▪️是否具有再犯風險
➜有助於避免不同法院對相近事實出現歧異判斷,也讓量刑能從整體案件出發。
⚠️但要注意,合併審理並不代表一定會減刑或一定能獲得緩刑,仍須依每案罪名、宣告刑、前科及其他法定條件判斷。

四、本案成功爭取合併審理
★本文所述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9號裁定),是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成功處理的真實案例。
本案被告的相關詐欺案件分別繫屬於新竹地方法院及桃園地方法院。
謙聖律師團隊聲請合併審理後,法院認為案件具有關聯,且合併審理有助於:
▪️訴訟經濟
▪️避免裁判歧異
▪️統一審理相關犯罪事實
最終裁定將案件移送至同一法院合併審判

五、多案被起訴,越早規劃越重要
如果發現自己在不同縣市都有:
▪️警方通知
▪️偵查案件
▪️起訴案件
▪️法院傳票
建議儘早把所有案號、起訴書與相關資料交由律師整體檢視。因為「要不要併案」、「在哪個法院審」、「如何處理和解與量刑」,都可能影響最後的訴訟結果。

👨🏻‍⚖️ 謙聖法律提醒
被控多起詐欺案件,不代表只能被動接受各法院分別審理。若案件彼此具有牽連關係,可以依法評估聲請合併審判。但合併審理只是整體辯護策略的一部分,真正影響刑度與緩刑機會的,仍包括罪名、犯罪次數、前科、賠償和解及個別犯罪情節。越早掌握所有案件狀況,越能避免訴訟策略彼此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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