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聖傑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律師!!刑案律師事務所首選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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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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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第三級毒品案件如何爭取不起訴:從共犯指述不足與補強證據欠缺談成功辯護策略📣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本文案例已完成去識別化處理,所有足以辨識當事人身分之姓名、年籍、住址、案號、人際關係及共同涉案者資料均已隱匿。本文主要說明,製造第三級毒品案...
06/08/2026

製造第三級毒品案件如何爭取不起訴:從共犯指述不足與補強證據欠缺談成功辯護策略

📣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

本文案例已完成去識別化處理,所有足以辨識當事人身分之姓名、年籍、住址、案號、人際關係及共同涉案者資料均已隱匿。本文主要說明,製造第三級毒品案件中,辯護人如何從供述可信性、證據關聯性及補強證據不足等方向,協助當事人成功爭取不起訴。

一、被指控製造第三級毒品,案件風險極高
製造第三級毒品並非一般輕罪。若檢警認為當事人涉及毒品咖啡包、混合粉末、原料調配、分裝或封膜等流程,即可能朝重罪方向偵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委託人遭懷疑與他人共同製造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的咖啡包。檢警認為,涉案者取得毒品原料、果汁粉、分裝袋及封膜設備後,進行混合、分裝及包裝,而委託人因曾與涉案人接觸,也曾出現在特定場所附近,因此被列為偵辦對象。
➙然而,刑事案件不能只看「是否可疑」,而必須確認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委託人具有共同製造毒品的故意及具體分工。

二、成功爭取不起訴的第一個關鍵:共犯指述不能成為唯一依據
本案對委託人較不利的內容,主要來自共同涉案者的指述。但共同被告或共犯可能存在減輕責任、轉移犯行或求取減刑利益的動機,其說法必須有其他客觀證據補強。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本案辯護重點在於指出,若卷內沒有通訊內容、分工紀錄、金流、毒品原料交付證明、指紋、DNA或現場跡證,便不能僅憑他人片面指述,認定委託人參與製造第三級毒品。

三、成功爭取不起訴的第二個關鍵:曾經到場,不等於參與製造
卷內雖有影像資料顯示委託人曾出現在相關場所,但曾經出入某處,只能證明其曾到場,無法直接證明其知悉現場正在製造毒品,更不能證明其參與調配、分裝、封膜、搬運或保管。

本案委託人自始否認涉案,並說明自己與其他涉案者僅為一般朋友關係。監視器畫面最多只能證明委託人曾經出現,卻無法證明其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或行為分擔。
➙認識涉案人,不等於共同犯罪;曾經到過現場,也不等於參與製造。

四、成功爭取不起訴的第三個關鍵:補強證據不足,即應回到犯罪嫌疑不足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不起訴處分。

本案經偵查後,檢察官認為,除了共同涉案者的不利指述外,卷內並無足夠補強證據證明委託人實際參與製造第三級毒品。即使有監視器畫面,也只能證明其曾與特定人或場所接觸,仍不足以證明製造毒品的具體行為。
★本案成功的關鍵,在於逐一拆解檢方可能依賴的證據:共犯指述是否前後一致、是否有客觀證據印證、影像能證明到什麼程度、扣案物是否與委託人有直接關聯,以及是否存在通訊、金流或分工資料。

五、毒品重罪案件,辯護不能等到起訴後才開始
製造第三級毒品案件常涉及搜索、扣押、監視器、通訊紀錄、共同被告供述及毒品鑑定。當事人在警詢與偵查中的每一次陳述,都可能影響後續案件走向。

💡辯護時應及早確認:
▪️是否知道物品含有毒品成分
▪️是否實際參與調配或包裝
▪️是否僅單純到場或認識涉案人
▪️不利供述是否有客觀證據補強
▪️扣案物、通訊或金流能否與當事人連結

六、結語:罪名再重,也不能跳過證據法則
製造第三級毒品是重大刑事指控,但刑責越重,證據審查越不能草率。檢方必須證明的,不只是當事人認識誰、去過哪裡或被誰點名,而是其是否具有製造第三級毒品的故意,並實際參與犯罪分工。

📢本案最終成功爭取不起訴,關鍵在於共犯指述欠缺補強、單純到場不足以證明參與製造,且卷內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犯罪嫌疑。

※本文為去識別化案例分享,實際案件結果仍須依個案事實、卷內證據及偵審機關認定而定,不代表所有案件均可獲得相同結果。

☎️電話預約諮詢:(03)3150-034

被誣賴販賣毒品怎麼辦?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團隊,助您贏得無罪判決!📣 #謙聖無罪案例分享在刑事案件中,毒品販賣無疑是極其嚴重的罪名。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者,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
06/08/2026

被誣賴販賣毒品怎麼辦?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團隊,助您贏得無罪判決!

📣 #謙聖無罪案例分享

在刑事案件中,毒品販賣無疑是極其嚴重的罪名。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者,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旦被定罪,不僅意味著漫長的牢獄之災,更將徹底改變一個人的人生軌跡。然而,即使面對檢察官的強力指控與看似對己不利的證據,專業且經驗豐富的律師團隊,依然有機會透過精密的辯護策略,為當事人爭取到無罪的清白。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王聖傑律師團隊,正是您在毒品案件中的最佳後盾。

一、案件背景:一場來自共犯指控的風暴
本案的起點,源於一場警方的查緝行動。警方在B先生與C先生身上查獲了101顆第三級毒品搖頭丸。為了爭取減刑的機會,B先生向檢警供稱,這些毒品是向一位暱稱為「小捷」的人購買的,而檢方經過調查後,認定我們的當事人A先生就是「小捷」,並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的販賣第三級毒品重罪將他起訴。
對A先生而言,這無疑是晴天霹靂。檢方的起訴書描繪了一個清晰的交易場景,指控的核心幾乎完全建立在B先生這位「共犯」的證詞之上。在這種極度不利的開局下,A先生與他的家人找到了專精刑事毒品案件的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並委託由王聖傑律師所帶領的專業律師團隊為其辯護,希望能在一片絕望中找到一線生機。

二、我們的辯護策略
王聖傑律師團隊如何從證據的裂縫中,鑿開通往無罪的道路
承接此案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王聖傑律師團隊深知,本案的關鍵在於B先生證詞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足以支撐其說法的「補強證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揭示了兩大核心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這意味著,單憑一位共犯的指控,並不足以將一個人定罪。我們的辯護策略,便是圍繞這一核心原則展開,透過層層詰問與細緻的證據檢視,徹底動搖檢方指控的根基。

三、我們的辯護要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挑戰證人證詞的矛盾與瑕疵:我們在法庭上反覆詰問B先生,使其證詞中的矛盾之處一一浮現。例如,關於交易的聯絡過程,B先生時而稱是透過中間人聯繫,時而又說是直接與A先生約定;關於交易金額,其說法也與A先生在偵查中受誘導的陳述不符。這些前後不一的陳述,嚴重削弱了其證詞的可信度。
2.質疑證人的指認能力:在我們的追問下,B先生最終在法庭上承認,由於交易當時是夜晚,且在車內光線昏暗,他其實「並沒有看清楚對方的長相」。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它直接證明了B先生無法百分之百確認,當時與他交易的人就是我們的當事人A先生。
3.凸顯證人為求減刑的利己動機:我們向法官明確指出,B先生身為毒品案件的被告,其供出上游的行為,是為了換取法律上「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寬典。在這種強烈的利己動機下,其證詞的真實性本身就存在巨大的疑問,極有可能為了脫罪而做出不實指控。
4.強調客觀證據的全面缺乏:除了B先生的單一指述外,本案完全沒有任何客觀證據可以佐證A先生涉案。王聖傑律師團隊向法院強調:
▪️ 通訊紀錄付之闕如:檢警無法提出任何A先生與B先生討論毒品交易的LINE對話紀錄或通聯譯文。
▪️ 缺乏科學物證:查獲的毒品包裝上,完全驗不出A先生的指紋或任何生物跡證。
▪️ 沒有間接環境證據:案發地點周邊的監視器畫面、或A先生的手機基地台位置,均無法證明他當時出現在交易現場。

四、判決結果
法院採納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見解,宣告A先生無罪!
經過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鉅細靡遺的辯護,法院最終全面採納了我方的主張。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明確指出,B先生作為購毒者,其證詞本就存在瑕疵,且前後矛盾,更重要的是,檢方未能提出任何「補強證據」來證實其證詞的真實性。在缺乏客觀物證,且唯一證人證詞不可採信的情況下,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無法形成A先生有罪的確信。
➙最終,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之規定,莊嚴宣判:A先生,無罪。

💡這個判決不僅是A先生個人的勝利,更是對刑事訴訟法嚴格證據原則的堅持。它告訴我們,即使身陷販毒重罪的指控,只要能夠找到專業的律師,細心剖析案件的每一個細節,找出證據鏈的薄弱環節,就有機會洗刷冤屈,重獲清白。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深陷毒品案件的困擾,請不要輕言放棄。每一個案件都有其獨特的突破口,每一次危機都可能成為轉機。請立即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讓專精毒品辯護的王聖傑律師團隊為您進行深入的案情分析,制定最有利的辯護策略,捍衛您應有的權利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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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交車手收了錢,就一定是詐欺共犯嗎?很多人一聽到「面交車手」,第一個反應就是:「有去收錢,應該很難沒事吧?」「被害人真的交了錢,怎麼可能不起訴?」「涉及詐欺、洗錢,會不會一定被判刑?」⚠️但刑事案件不是只看「有沒有收款」。真正關鍵是:當事人...
08/07/2026

面交車手收了錢,就一定是詐欺共犯嗎?

很多人一聽到「面交車手」,第一個反應就是:
「有去收錢,應該很難沒事吧?」
「被害人真的交了錢,怎麼可能不起訴?」
「涉及詐欺、洗錢,會不會一定被判刑?」
⚠️但刑事案件不是只看「有沒有收款」。
真正關鍵是:
當事人主觀上,是否知道自己正在參與詐欺或洗錢!

本案當事人遭指控擔任面交車手,曾到現場向被害人收取新臺幣 36萬元,並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
案件初期風險非常高……😰
但經謙聖律師團隊介入後,
成功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一、本案難在哪裡?
本案不是單純「被懷疑」而已。
當事人確實曾經:
▪️到指定地點與被害人面交
▪️向被害人收取36萬元
▪️交付公司名義收款收據
▪️出現在收款現場與相關紀錄中
➙因此,偵查機關自然會懷疑,當事人是否就是詐欺集團安排的面交車手。

二、但有收款,不代表一定有罪
面交車手案件最重要的爭點,不是只有「有沒有到現場」。
而是檢方能不能證明:
▪️當事人知道被害人是遭詐騙
▪️當事人知道款項是犯罪所得
▪️當事人知道自己在幫忙洗錢
▪️當事人有參與詐欺話術或分工
▪️當事人取得不合理報酬
➙如果只有面交收款事實,但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犯罪故意,就不能直接推論當事人有罪。

三、本案辯護關鍵是什麼?
謙聖律師團隊協助當事人釐清案件事實,
並指出本案幾個重要疑點:
1、主觀犯意不足
卷內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知道自己參與詐欺或洗錢。
2、沒有參與前端詐騙話術
當事人並非與被害人接觸、說服投資或設計詐騙內容的人。
3、收據證據有疑問
收款收據上的姓名、簽名、筆跡、字體與書寫習慣,與當事人本人並不相符。
4、不能只用「有收款」推論犯罪
面交事實只能證明當事人到場收錢,不等於能證明當事人明知這是詐欺款項。

四、最後結果
檢察官認為,除面交收款事實外,卷內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詐欺與洗錢犯意。
💡面交收取36萬元,仍成功爭取不起訴!

五、謙聖提醒
面交車手案件不是小事。即使你是被騙去收款、跑腿、代收文件,只要出現在收款現場,就可能被偵辦詐欺、洗錢,甚至偽造文書。
🚨但也不是每一個出面收款的人,都一定是詐欺共犯。
真正重要的是:
你怎麼接觸這份工作?
對方怎麼指示你?
你是否知道被害人受騙?
你是否知道款項來源?
你是否有不合理報酬?
卷內證據能不能證明你有犯罪故意?
遇到面交車手、詐欺、洗錢案件,不要等到起訴後才開始補救。

越早讓律師介入——
越有機會釐清事實、整理證據,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其他有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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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個人幣商涉違反洗錢防制法,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成功爭取緩起訴📣 #謙聖緩起訴案例分享隨著虛擬資產交易日益普及,過去許多人認為「個人幣商」只是私下買賣虛擬貨幣、協助他人換幣或轉幣,未必會涉及刑事責任。然而,現行法制已明確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
07/07/2026

未登記個人幣商涉違反洗錢防制法,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成功爭取緩起訴

📣 #謙聖緩起訴案例分享

隨著虛擬資產交易日益普及,過去許多人認為「個人幣商」只是私下買賣虛擬貨幣、協助他人換幣或轉幣,未必會涉及刑事責任。然而,現行法制已明確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納入洗錢防制監管。金管會亦公開提醒,洗錢防制法第6條已自113年11月30日施行,未完成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將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本案當事人屬於個人幣商型態,未向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卻因提供虛擬資產買賣、兌換與移轉服務,遭檢警認定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進入偵查後,當事人委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處理,由高文洋律師與王聖傑律師參與辯護,最終成功爭取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使當事人得以避免案件直接進入法院審判程序。

💡本文已就當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帳戶資訊、交易對象、交易帳號及其他足以識別個人或特定實體之資料進行去識別化處理。本文所述內容僅為法律案例分享,不代表任何案件均可獲得相同結果,實際處理仍應依個案證據、偵查情形與法律適用判斷。

一、案件背景:個人幣商未完成登記,仍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
本案中,檢方認定當事人明知尚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仍透過網路社群或通訊軟體發布虛擬貨幣販售資訊,並於交易對象匯款後,以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帳戶移轉相應數量之虛擬貨幣。檢方因此認為,當事人係以個人幣商方式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涉犯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
此類案件的風險在於,行為人往往未必意識到「少量交易」「個人對個人交易」「透過交易所帳戶轉幣」也可能被檢警評價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依金管會說明,虛擬資產相關服務包含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間之交換、虛擬資產間之交換、虛擬資產之移轉、保管或管理虛擬資產,以及參與或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相關金融服務;若擬為他人提供上述服務為業,原則上必須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後,始得從事相關業務。

1、案件類型:個人幣商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
2、主要風險:遭認定涉犯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刑事責任
3、辯護方向:說明交易背景、犯罪情節、悔悟態度、無前科紀錄與再犯風險降低情形
4、處理結果: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並命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5、承辦律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高文洋律師、王聖傑律師

二、爭取緩起訴的關鍵:不是否認法規存在,而是讓檢方看見個案可處遇性
在虛擬資產監管逐漸強化的背景下,未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確實可能構成刑事風險。因此,案件進入偵查後,辯護策略不能僅停留在「不知道法律規定」或「只是小額交易」的單一說法,而必須回到緩起訴制度的核心:讓檢察官理解本案是否有透過緩起訴達成刑事政策目的之空間。

🚨本案辯護重點在於,協助當事人完整面對偵查程序,釐清交易模式與案件背景,並就當事人坦承態度、無前案紀錄、犯後態度、公益維護及再犯可能性等面向提出具體說明。最終,檢察官考量當事人坦承犯行、具悔悟態度,且無前案紀錄,認為以緩起訴處分較為適當,故作成緩起訴期間1年,並命當事人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之處分。
➙這樣的結果對當事人而言具有重要意義。緩起訴並非無罪判斷,而是檢察官在符合刑事訴訟法要件下,暫緩起訴並給予被告一定期間與條件的處遇機會。若當事人於緩起訴期間內遵守處分條件,且未發生依法得撤銷緩起訴之事由,案件即可能不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對生活、工作及未來信用評價的衝擊相對較低。

三、本案給個人幣商與虛擬資產交易者的提醒
虛擬貨幣交易並非完全禁止,但一旦行為模式從單純自有資產投資,轉變為替他人兌換、撮合、收款、轉幣、代買代賣或經常性提供服務,就可能進入「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法規評價範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亦明確說明,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違反者將有2年以下之刑事責任。

因此,個人幣商、場外交易者、社群換幣者或協助他人收付款後轉幣者,均應特別注意交易是否具有營業性、反覆性、對外招攬性,以及是否涉及替他人完成虛擬資產與法幣間交換或移轉。若已遭警方通知、收到傳票、帳戶遭列警示,或被要求說明虛擬資產交易紀錄,建議儘速保存交易資料、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及平台紀錄,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免在偵查初期因陳述不完整或法律定位錯誤,導致後續防禦空間受限。

▪️在社群平台或通訊軟體公開招攬買賣虛擬貨幣➙可能被認定為對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
▪️收取他人款項後代為購買或移轉虛擬貨幣➙可能涉及虛擬資產與法幣間交換或移轉服務
▪️使用個人交易所帳戶反覆替不同對象轉幣➙可能被檢警評價為具營業性或服務性
▪️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仍提供相關服務➙可能涉犯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刑事責任

四、相關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如下: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前項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第一項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如下: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規定如下: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五、結語:面對新型態金融犯罪風險,及早建立正確防禦方向
本案顯示,虛擬資產服務已不再是法律灰色地帶。對個人幣商而言,未完成登記仍提供換幣、轉幣或代買代賣服務,可能不只是行政法規問題,而是會被檢警以刑事案件偵辦。即便如此,案件結果仍會受到交易規模、行為態樣、犯後態度、是否有前科、是否配合偵查、是否能提出完整說明等因素影響。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若您或家人因虛擬貨幣交易、個人幣商、場外交易、洗錢防制法或帳戶警示問題遭到調查,應儘早由律師介入,協助釐清事實、整理金流與幣流資料,並於偵查初期建立正確的答辯方向。高文洋律師與王聖傑律師於本案中協助當事人爭取緩起訴,正是透過完整個案整理與偵查辯護,使當事人在刑事程序中獲得更有利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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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被騙走,還收到「告誡處分」怎麼辦?「律師,我也是被詐騙的啊」「我只是相信兼職投資,才提供帳戶」「帳戶都被警示了,為什麼還要被告誡?」「告誡處分會不會影響我以後使用銀行?」很多人遇到警示帳戶後,已經夠慌了,沒想到後面又收到洗錢防制法的告...
07/07/2026

🚨帳戶被騙走,還收到「告誡處分」怎麼辦?
「律師,我也是被詐騙的啊」
「我只是相信兼職投資,才提供帳戶」
「帳戶都被警示了,為什麼還要被告誡?」
「告誡處分會不會影響我以後使用銀行?」
很多人遇到警示帳戶後,已經夠慌了,沒想到後面又收到洗錢防制法的告誡處分,才發現事情比想像中更嚴重😰

【謙聖提醒】:收到告誡處分,不代表沒救了。
本案當事人原本只是想增加收入,在網路上看到兼職工作廣告後,依照對方指示加入聯繫。對方先用「手機線上作業賺錢」吸引當事人,後來又以「虛擬貨幣投資可以提高獲利」包裝話術,一步步讓當事人相信這是正常兼職與投資流程。
最後,對方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帳戶,理由是要確認投資獲利款項是否有順利入帳。當事人信以為真,提供了自己平常正常使用的銀行帳戶。
沒想到,帳戶很快被列為警示帳戶。警方也認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作成告誡處分。

一、本案問題在哪裡?
告誡處分不是小事!一旦被告誡,後續可能影響帳戶使用、金融往來,也可能讓當事人被貼上「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的高風險標籤。
💡但本案關鍵在於:
當事人不是故意把帳戶交給詐騙集團使用,而是因為兼職、投資話術受騙,誤以為提供帳戶是為了確認獲利入帳。也就是說,不能只因為帳戶被拿去使用,就直接認定當事人是「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

二、謙聖怎麼主張?
謙聖律師團隊協助當事人提起訴願,並指出原告誡處分有幾個重大問題:
1、處分理由不明確
➙警方只說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卻沒有具體說明為什麼本案不算受騙。
2、當事人主觀上是受詐騙誤導
➙對方以兼職、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包裝流程,讓當事人誤信提供帳戶具有正當用途。
3、當事人使用的是平常正常帳戶
➙這不是新辦帳戶,也不是閒置帳戶,而是當事人平常生活使用的金融帳戶。
4、欠缺故意或過失
➙如果當事人主觀上不知道帳戶會被用於不法金流,也難認已達應受告誡的程度。

三、最後結果
訴願機關最終採納相關主張,認定本案原處分確有違誤,作成對當事人有利之結果,訴願成功,原告誡處分因而遭撤銷!

四、謙聖提醒
警示帳戶、告誡處分,不是收到就只能認了。
如果你是因為:
▪️求職兼職
▪️貸款代辦
▪️虛擬貨幣投資
▪️感情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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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不是只有「帳戶有沒有給出去」,而是你為什麼提供帳戶、當時是否受騙、處分機關有沒有把理由講清楚。如果收到洗錢防制法告誡處分,請不要直接放著不管。

⚠️第一時間要做的是:保留對話紀錄、廣告截圖、投資話術、匯款紀錄、銀行通知與警示帳戶資料,
並盡快找律師評估是否可以提起訴願。
👨🏻‍⚖️告誡處分不是不能撤銷。
➠關鍵在於:能不能把「自己也是受騙者」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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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爭取不起訴妨害公務案件律師推薦📣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妨害公務案件在實務上經常發生於臨檢、逮捕、搜索、交通攔查、警方追緝或現場勤務執行過程中。許多人一聽到自己被指控「妨害公務」,第一時間會以為只要警方受傷、警車受損,或現場曾發生推擠...
06/07/2026

妨害公務爭取不起訴妨害公務案件律師推薦

📣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

妨害公務案件在實務上經常發生於臨檢、逮捕、搜索、交通攔查、警方追緝或現場勤務執行過程中。許多人一聽到自己被指控「妨害公務」,第一時間會以為只要警方受傷、警車受損,或現場曾發生推擠、碰撞、逃離,就一定會被起訴甚至判刑。但實際上,妨害公務案件並不是只看結果是否發生,更重要的是行為人當時是否知道對方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是否有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的主觀犯意,以及客觀證據能否真正證明行為人的目的就是為了妨害公務。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近期處理一起妨害公務案件,當事人遭指控於警方執行勤務過程中駕車衝撞警車,導致警車受損,員警亦有受傷情形。案件表面上看似相當不利,因為偵查初期的指控方向認為當事人可能涉及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並另涉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等罪嫌。然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介入後,仔細檢視卷證、影像畫面、車輛行進方向、碰撞位置與當事人陳述脈絡,最終成功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一、案件背景:一場看似不利的車輛碰撞,為何仍有不起訴空間?
本案發生於警方執行勤務期間。依偵查初期指控,警方認為當事人駕駛車輛時,疑似以逆向方式朝警車方向行駛並發生碰撞,造成警車車頭損壞及員警受傷,因此認為當事人可能涉犯妨害公務及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等罪嫌。
這類案件在實務上常見的困難在於,當警車受損、員警受傷、現場又有追緝或攔阻情節時,偵查機關容易從結果反推行為人具有妨害公務的故意。然而,刑事案件不能只憑結果推論犯罪成立。即使現場確實發生碰撞,也仍須進一步釐清:當事人是否知道對方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員警?當事人是否主動朝警車衝撞?當時車輛行進軌跡是攻擊、逃逸、閃避,還是遭攔阻?碰撞的主要原因究竟是當事人蓄意衝撞,還是現場車輛位置、警車攔阻方式與突發狀況共同造成?
★本案的關鍵,不在於單純否認碰撞事實,而在於回到刑事責任成立的核心:檢方是否能證明當事人具有妨害公務及毀損公物的主觀犯意。

二、妨害公務不是只要碰到警察就成立,主觀犯意與依法執行職務認識非常重要
妨害公務案件的法律判斷,並不是只要現場有警察、當事人有動作、警方覺得勤務受到阻礙,就必然成立犯罪。若要成立妨害公務,通常必須具備幾個重要條件:公務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行為人對此有所認識,行為人對公務員施以強暴或脅迫,且其行為具有妨害公務執行的主觀目的或故意。

💡刑法第135條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若案件同時涉及警車、密錄器、勤務用品或其他公務設備受損,偵查機關也可能併同評估是否涉及刑法第138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在駕車妨害公務案件中,如果偵查方向認為當事人是以車輛作為強暴手段,案件風險通常會比一般口角、推擠、拉扯更高。然而,風險高不代表一定會起訴。律師仍然可以從現場影像、車輛行進路線、碰撞前後時間序、當事人是否有煞車或閃避、員警是否顯示身分、當事人是否能辨識對方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等面向,建立有利於當事人的辯護架構。

三、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辯護重點:逐秒還原影像,推翻「蓄意衝撞」的指控方向
本案能夠成功爭取不起訴,關鍵在於不能只讓案件停留在「有碰撞,所以就是妨害公務」的表面判斷,而必須進一步還原現場事實。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在分析卷證後,聚焦於監視器畫面、密錄器畫面、車輛動線及碰撞過程,逐步呈現當事人的行為並非蓄意衝撞警車,而是現場突發狀況下所產生的車輛動態。從影像內容可以看出,警車出現在現場後,其行駛方式與攔阻位置對碰撞結果具有重要影響。當事人所駕駛車輛並非單純直接朝警車衝撞,反而存在閃避、偏移及受攔阻後停止等情形。若客觀畫面顯示當事人並不是主動以車輛作為攻擊工具,而是因警車攔阻、車輛位置變化及現場情勢快速發生,導致雙方發生碰撞,就不能直接推論當事人具有妨害公務的犯罪故意。
在妨害公務案件中,影像證據往往是最重要的攻防核心。警方報告可能記載「衝撞」、「逃逸」、「拒捕」等字眼,但這些文字仍必須接受客觀影像的檢驗。律師的工作,就是把卷內畫面與文字指控重新比對,找出時間點、方向、距離、速度、碰撞位置與行為目的之間的矛盾,讓檢察官看到案件不應只從警方案件敘述單方面理解。

四、當事人是否知道對方是警察,也是妨害公務案件的重要爭點
本案另一個重要辯點,是當事人當時是否能明確知道對方為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員警。若行為人對於對方身分、勤務狀態或現場情況並沒有清楚認識,就很難直接認定其具有妨害公務的故意。
實務上,許多妨害公務案件發生在瞬間、混亂或高度緊張的場景中。例如便衣員警執勤、車輛突然靠近、現場未必有明確警示、當事人因驚慌而作出閃避或逃離反應。這些情況都可能影響行為人主觀認識的判斷。妨害公務罪所處罰的,不是一般人在突發狀況中的錯誤判斷,而是明知公務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仍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其職務執行的行為。

🚨本案中,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即從當事人陳述、現場影像與警方行動方式切入,說明當事人並非明知對方為員警仍蓄意衝撞,也非以車輛作為妨害公務的工具。這項辯護方向,對於檢察官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不足,具有關鍵意義。

五、乘客與駕駛者責任不同,不能因同車就一概認定共同犯罪
本案也涉及另一名同車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妨礙公務案件中,若現場有多人在場,偵查初期有時會將同車者、同行者或現場相關人一併列為被告。然而,刑事責任必須個別判斷,不能只因同車、同行或出現在現場,就推定所有人都有共同妨害公務的犯意。若某人只是乘客,並非駕駛車輛者,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指示駕駛衝撞、共同計畫妨害公務,或以其他方式參與強暴脅迫行為,原則上就不應僅因其在車內而被認定成立共同犯罪。刑事案件講求個別責任,不能用「一起在場」取代「共同犯意」與「共同實行」。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本案中,也針對駕駛者與乘客的角色差異進行說明,讓案件回到各被告實際行為與主觀認識的判斷,而不是以概括印象認定所有在場者均涉犯妨害公務。

六、檢察官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
經過卷證審酌後,檢察官最終認為,雖然本案確實發生車輛碰撞,但依卷內證據尚無法認定當事人具有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強暴方式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以及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的故意。
換言之,檢方並未僅因警車受損、員警受傷或車輛發生碰撞,就直接認定當事人犯罪成立,而是回到刑事案件最核心的證據法則:犯罪事實必須達到足以認定的程度;若主觀犯意、行為目的或客觀過程仍有疑義,就不能貿然起訴。
💡本案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對當事人而言,不只是避免後續刑事審判壓力,更重要的是讓案件從一開始看似嚴重的「駕車妨害公務」指控,回到客觀證據與法律要件的正確判斷。

七、妨害公務案件律師推薦:為什麼要及早委任刑事律師?
妨害公務案件常常發生在高度緊張的第一現場。當事人被通知到案時,可能還沒有完整看過監視器、密錄器或警方蒐證資料,卻必須面對警方詢問與檢方偵查。如果在尚未釐清事實前就急著說明,或因緊張而前後供述不一致,後續可能會被認為避重就輕、卸責或說詞矛盾,反而增加案件風險。

尤其是涉及駕車、追逐、警車受損、員警受傷、現場多人、便衣執勤或警民認知落差的案件,更需要從第一時間就建立清楚的辯護方向。專業刑事律師不只是陪同到場,更重要的是協助當事人整理時間序、比對影像、檢視警方筆錄記載是否精確、確認有無對當事人有利的畫面,並將案件從情緒化的現場衝突,轉化為法律要件與證據能力的具體攻防。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刑事案件時,重視的不是單純套用固定說法,而是依照每一件案件的卷證內容與當事人處境,找出最有利的辯護點。本案之所以能成功爭取不起訴,正是因為律師團隊沒有停留在「發生碰撞」這個表面結果,而是深入分析影像、動線、主觀認識、警車攔阻方式及各被告角色,進而說服檢察官本案犯罪嫌疑不足。

八、結語:妨害公務案件不是沒有辯護空間,關鍵在於證據如何被看見
很多當事人在面對妨害公務指控時,會因為對方是警方、現場有受傷或車輛毀損,就誤以為案件已經沒有辯護空間。事實上,妨害公務案件最重要的,從來不是單純看結果,而是要看行為人當時是否知道對方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是否具有妨害公務的主觀犯意、是否真的施以強暴脅迫,以及客觀影像與卷證能否支持檢方的指控。

📢如果您或家人因臨檢、攔查、警方追緝、現場衝突、推擠拉扯、車輛碰撞或其他執法場景而遭指控妨害公務,建議不要輕忽,也不要在未整理證據前倉促到案說明。越早由刑事律師介入,越能完整保存對當事人有利的影像、證人、對話與現場脈絡,也越有機會在偵查階段爭取不起訴。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具備處理妨害公務、詐欺、洗錢、毒品、組織犯罪、銀行法及各類重大刑事案件之實務經驗。若您正在尋找妨害公務案件律師推薦,或希望在警詢、偵查階段即由專業律師協助分析案件、陪同到案並規劃不起訴辯護策略,歡迎儘早與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聯繫,讓專業刑事律師團隊協助您把真正有利的事實與證據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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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自由、恐嚇得利案件成功改判:原本不得易科罰金,經謙聖協助後改判可易科罰金📣 #謙聖成功案例分享刑事案件一旦被判處有期徒刑,而且刑度超過可以易科罰金的範圍,對當事人與家屬而言,壓力往往非常巨大。尤其是涉及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或恐嚇得利等案件...
06/07/2026

妨害自由、恐嚇得利案件成功改判:原本不得易科罰金,經謙聖協助後改判可易科罰金

📣 #謙聖成功案例分享

刑事案件一旦被判處有期徒刑,而且刑度超過可以易科罰金的範圍,對當事人與家屬而言,壓力往往非常巨大。尤其是涉及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或恐嚇得利等案件時,法院通常會認為案件侵害被害人的自由、意思決定與財產利益,量刑上未必輕易從寬。若一審判決結果不理想,當事人最擔心的問題往往是:是不是就要入監?還有沒有機會透過上訴爭取更好的結果?

💡本案是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實際承辦的成功案例。當事人原本在第一審遭判處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有期徒刑十月;另犯恐嚇取財罪,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這樣的結果,對當事人來說最嚴重的地方在於,各罪宣告刑均超過六個月,原則上將面臨不得易科罰金、可能必須入監執行的高度風險。
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鄭任晴律師、王聖傑律師協助處理上訴後,第二審法院最終撤銷原判決部分刑度與罪名認定,改判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另犯恐嚇得利罪,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換句話說,本案經過專業辯護與上訴處理後,從原本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且刑度結構上對當事人極為不利的結果,成功轉為兩罪均得易科罰金,最後應執行刑也得易科罰金。對當事人而言,這不只是刑度上的降低,更是從可能入監執行,轉變為有機會以易科罰金方式處理的重大差異。

一、原審判決的壓力:不是只有「判一年」這麼簡單
許多民眾看到刑事判決時,會先注意最後的應執行刑,例如「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但在實務上,真正需要進一步分析的,不只是最後合併後的刑期,而是每一罪個別宣告刑是否符合易科罰金的要件。本案原審判決當事人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十月;另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由於兩個罪的個別宣告刑都超過六個月,對當事人來說,最大的風險並不只是刑期長短,而是原則上無法以易科罰金方式取代入監執行。

🚨這也是為什麼刑事案件在收到一審判決後,不能只看結果感到絕望,也不能只憑直覺判斷「上訴沒有用」。真正重要的是,必須由熟悉刑事上訴與量刑攻防的律師,重新檢視判決理由、量刑基礎、罪名適用、是否有和解履行、犯後態度是否改變、是否有新事證或原審未及審酌的有利因素。

二、第二審的關鍵:上訴不是重複辯解,而是精準找出可改判的理由
刑事上訴並不是把一審講過的話再講一次。真正有效的上訴,必須找出能夠說服第二審法院重新評價案件的切入點。本案在第二審中,法院就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審酌當事人提起上訴後已坦承犯行,並且已與被害人私下達成和解且履行完畢。這些因素與原審判決時的量刑基礎不同,屬於法院在第二審可以重新斟酌的重要量刑資料。第二審法院因此認為,原審未及審酌此等量刑因子的變化,應撤銷改判。
★這個結果提醒我們,刑事案件的上訴策略,並不只是爭執有罪或無罪。有些案件的核心目標,可能是爭取較輕刑度、爭取緩刑、爭取易科罰金、避免入監,或在罪名與量刑上爭取對當事人更有利的評價。不同案件階段,辯護目標與攻防重點都必須重新設計。

三、恐嚇取財與恐嚇得利的差異,也可能影響案件評價
本案另一個重要爭點,在於原審將當事人論以恐嚇取財罪,但第二審法院重新檢視事實與法律評價後,認為應成立恐嚇得利罪。

刑法第346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簡單來說,恐嚇取財通常是指以恐嚇方式讓對方交付財物;恐嚇得利則是以恐嚇方式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兩者都屬於嚴肅的刑事犯罪,但在個案中,究竟是「取得財物」還是「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仍需要依實際取得的內容、法律性質與證據資料具體判斷。
➙本案第二審法院認為,未記載發票日期之本票,雖然欠缺票據法上應記載事項而不具票據效力,但仍可能具有債權憑證性質;另案內現金借支文件也具有財產上利益的意義。因此,法院最後認定本案應評價為恐嚇得利罪,而非原審認定的恐嚇取財罪。
💡這也顯示,刑事辯護並不只是單純否認犯罪事實。有時候,即使案件事實有一定不利之處,律師仍可能從罪名適用、構成要件、證據評價、加重規定是否適用、量刑因素是否完整等面向,替當事人爭取更精準且更有利的法律評價。

四、未必所有加重規定都能直接適用,仍要看主觀認識與證據
本案中,第二審法院也就是否適用成年人對少年犯罪加重處罰的規定進行審查。法院認為,即使客觀上被害人是少年,仍然必須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知道或認識被害人未滿十八歲,才有適用相關加重規定的餘地。如果卷內證據無法證明當事人主觀上有此認識,就不能僅因被害人客觀年齡未滿十八歲,當然認定應加重其刑。這部分判斷對刑事案件非常重要,因為許多加重處罰規定不只是看客觀結果,也會涉及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或是否有所認識。
➙對當事人而言,這類爭點若沒有由律師詳細檢視卷證,很容易被忽略。一旦加重規定被錯誤適用,就可能使刑度大幅提高,甚至影響是否能爭取易科罰金、緩刑或其他較有利結果。

五、妨害自由案件的辯護重點:如何讓法院看見案件後續變化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並不是輕罪。刑法第302條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妨害自由案件的辯護,通常不能只停留在「事情沒有那麼嚴重」或「當事人不是故意的」這類抽象說法。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考量犯罪動機、手段、參與程度、被害人受侵害程度、犯後態度、是否坦承、是否和解、是否賠償或履行和解條件、是否仍有再犯風險等因素。本案能在第二審爭取改判,關鍵之一即在於當事人於上訴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這些具體事實讓法院能夠看到當事人犯後態度的轉變,也讓量刑有重新調整的空間。
➙因此,刑事案件如果已經進入審判階段,尤其是一審已經判決後,律師的工作不只是撰寫上訴理由,更包括協助當事人整理有利量刑資料、評估和解可能性、確認履行內容、向法院具體說明當事人的悔悟與改善情形,並將這些事實轉化為法律上可被法院採納的量刑理由。

六、從不得易科罰金到可易科罰金,差別可能是人生方向的改變
對一般人來說,「有期徒刑一年」與「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看似只是差了兩個月,但在刑事執行的現實中,真正的差異往往是能否易科罰金。本案原審兩罪分別判處十月、八月,對當事人而言,等同面臨不得易科罰金的重大壓力。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上訴後,第二審改判兩罪各六月,且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最後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也諭知得易科罰金。這樣的結果,使當事人從可能入監執行的困境,轉為能以易科罰金方式處理。對工作、家庭、生活規劃、未來復歸社會而言,影響非常重大。

也因此,如果一審判決結果已經超過六個月,或法院沒有諭知易科罰金,當事人務必儘速尋求律師協助。因為上訴期間有限,若錯過期間,後續救濟難度將大幅提高。

七、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如何協助妨害自由、恐嚇案件
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恐嚇得利等案件,常常牽涉當事人間的情感糾紛、債務糾紛、衝突事件、談判失控或一時情緒下的不當言行。這類案件表面上看起來只是單一衝突,但進入刑事程序後,可能同時涉及自由法益、財產法益、被害人感受、和解談判、罪名評價與量刑攻防。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先從卷證資料、起訴事實、原審判決理由、罪名適用、量刑基礎與當事人實際處境進行分析。若案件仍有爭執空間,律師會協助檢視是否能主張不成立犯罪、是否有罪名變更可能、是否有加重規定不應適用、是否有證據不足或法律評價錯誤等問題。若案件重點已進入量刑與執行風險,律師則會協助當事人評估和解、賠償、道歉、履行、家庭與工作狀況、再犯風險降低等資料,並向法院具體說明為何本案應有從輕量刑、諭知易科罰金或其他較有利處理方式的空間。
➙本案即是由鄭任晴律師、王聖傑律師協助處理後,在第二審成功爭取改判,使原本不得易科罰金的結果,轉為可易科罰金的有利結果。這也正是刑事案件中,專業律師介入的重要價值。

八、一審判不好,不代表案件已經沒有機會
很多當事人在收到一審有罪判決後,會感到沮喪,甚至認為結果已經無法改變。但實務上,一審判決後仍可能透過上訴爭取改判、減刑、變更罪名、排除加重規定、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重點在於是否能在有限時間內,找到真正有效的上訴理由,並補強足以說服法院的具體資料。

本案從原審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有期徒刑十月、恐嚇取財罪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經上訴後改判為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六月、恐嚇得利罪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且均得易科罰金,正說明刑事上訴並非只是形式程序,而可能實質改變案件結果。

🔎如果您或家人正面臨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恐嚇得利、強制罪或其他刑事案件,尤其是一審已經判決且刑度可能導致入監風險,建議儘快讓專業律師評估判決內容與上訴空間。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您從罪名、證據、量刑、和解、上訴策略與執行風險等面向進行完整分析,爭取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最有利的處理結果。刑事案件越早處理,越有機會保留攻防空間;即便已經一審判決,也不代表沒有翻轉或改善結果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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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件外流,竟然被當成詐欺車手?!「律師,我根本沒有去收錢」「我也不認識詐騙集團的人」「為什麼我的證件會被拿去租車?」「現在被告加重詐欺、洗錢,會不會很嚴重?」🚨這種案件,真的比你想像中更常發生。很多人以為個資外流頂多只是騷擾電話、帳號被...
03/07/2026

身分證件外流,竟然被當成詐欺車手?!
「律師,我根本沒有去收錢」
「我也不認識詐騙集團的人」
「為什麼我的證件會被拿去租車?」
「現在被告加重詐欺、洗錢,會不會很嚴重?」
🚨這種案件,真的比你想像中更常發生。

很多人以為個資外流頂多只是騷擾電話、帳號被盜,但如果身分證件、健保卡、駕照資料被拿去犯罪,你可能會莫名變成刑事案件被告。本案當事人原本只是因為債務糾紛,證件資料遭他人散布到網路上。沒想到,詐騙集團取得資料後,竟然用來偽造駕照、租車,再安排車手向被害人面交收取款項。
💡警方循線追查後,當事人因此被懷疑涉犯:
▪️加重詐欺
▪️洗錢
▪️偽造文書
▪️行使偽造文書
➙案件風險非常高!!
★而本案經謙聖律師團隊介入後,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一、本案問題在哪裡?
警方會懷疑,不是沒有原因;因為詐騙集團租車時,使用的是當事人的證件資料,而詐騙車手後續也確實使用該車輛,前往現場收取被害人的款項。
所以偵查初期,當事人很容易被誤認為:
「是不是提供證件給詐騙集團?」
「是不是和車手有聯繫?」
「是不是共同參與詐騙?」
➙但刑事案件不能只看表面,證件被拿去犯罪,不代表本人就一定有參與犯罪。

二、謙聖怎麼辯護?
謙聖律師團隊介入後,重點放在還原證件外流的真正原因。
💡本案關鍵包括:
1、證件不是自願提供給詐團
➙當事人是因債務糾紛,證件資料才遭債權人散布到網路上。
2、詐團是自行取得資料使用
➙詐騙集團看到外流資料後,自行下載並偽造駕照使用。
3、車手根本不認識當事人
➙涉案車手作證表示,他們不認識當事人,也不認識散布證件的人。
4、沒有共謀或犯意聯絡
➙卷內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與詐騙集團有聯繫,也沒有證據證明她知道證件會被拿去詐騙或洗錢。

三、最後結果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本案確實是詐騙集團利用網路外流證件,自行偽造並用於犯罪。當事人並沒有提供證件給詐騙集團,也沒有參與租車、收款或洗錢行為。
📢因此最後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

四、謙聖提醒
個資外流不是小事😰
如果你的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護照影本被外流,都有可能被拿去:
▪️辦門號
▪️開帳戶
▪️租車
▪️申請會員
▪️註冊平台
▪️包裝成詐騙工具
一旦被拿去犯罪,你可能會先被警方列為嫌疑人。

⚠️如果遇到這種狀況,請記得:
不要慌、不要亂認、不要刪資料。
🚨第一時間應該做的是:
保留證件外流證據、對話紀錄、債務糾紛資料、報案紀錄,並盡快找刑事律師協助釐清案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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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跟蹤騷擾如何爭取不起訴?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成功協助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當一個人被指控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時,案件往往不只是單純的法律問題,也會立即牽動家庭、工作、社交關係與個人名譽。尤其跟蹤騷擾案件常涉及雙方過往互動...
03/07/2026

被控跟蹤騷擾如何爭取不起訴?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成功協助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

📣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

當一個人被指控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時,案件往往不只是單純的法律問題,也會立即牽動家庭、工作、社交關係與個人名譽。尤其跟蹤騷擾案件常涉及雙方過往互動、生活動線、訊息往來、社區出入紀錄、車輛行蹤、親友證述等複雜背景;如果偵查初期沒有即時釐清事實、整理證據、建立合理說明,即使原本只是生活事件或偶然出現,也可能在告訴人的主觀感受與片段資料交錯下,被解讀為「跟蹤」、「尾隨」或「守候」。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近期處理一起遭控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案件。告訴人主張,當事人曾多次出現在特定社區、停車場或社區門口附近,並指稱當事人有尾隨、停候、守候等行為,因而認為當事人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罪。經本所律師介入後,從案件時間軸、當事人出現原因、證人證述、社區管理通知、子女接送情形及卷內客觀資料逐一比對,最終成功協助當事人取得犯罪嫌疑不足之不起訴處分。

【本文已將案件中所有足以識別當事人、告訴人、證人、社區、地址與相關實體之資訊去識別化,僅保留法律爭點與辯護策略重點,以供面臨類似情況之民眾參考。】

一、跟蹤騷擾案件的核心,不是「有沒有出現」,而是「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
在實務上,許多跟蹤騷擾案件的爭點,並非當事人是否曾出現在某個地點,而是其出現是否具有跟蹤騷擾的主觀意圖,是否屬於反覆或持續違反特定人意願的行為,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是否足以使特定人心生畏怖並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也就是說,單純曾經在同一社區、同一路線、同一停車場或同一公共空間出現,並不當然等於構成跟蹤騷擾犯罪。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對於「跟蹤騷擾行為」有明確定義,並非任何令人不舒服的互動都會直接成立犯罪。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所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全文如下:
《第 3 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 而本案被指涉的刑事責任,則來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所載,條文全文如下:
《第 18 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由上述條文可知,跟蹤騷擾案件必須回到法律構成要件逐一檢驗。若客觀證據無法證明當事人具有反覆或持續之騷擾行為、無法證明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無法證明其行為足以影響被害人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或存在合理的生活上原因,即應在偵查階段積極向檢察官說明,避免案件因片段事實被過度延伸。

二、本案如何從「被指控多次出現」扭轉為「犯罪嫌疑不足」
本案告訴人所提出的指控,主要圍繞當事人於不同日期出現在特定社區地下停車場、社區周邊或社區門口附近,並主張當事人有尾隨車輛、停候、繞行或守候等行為。對一般民眾而言,這類指控看似容易造成不利印象,因為只要畫面顯示當事人確曾出現,便可能被誤認為「應該就是在跟蹤」。

然而,刑事案件的判斷不能只看片段畫面,也不能只依告訴人的主觀推測。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介入後,並未僅以否認方式處理,而是逐項拆解每一次被指控行為的時間、地點、前後脈絡與實際原因,協助檢察官看見事件全貌。
➙首先,本所律師協助當事人整理其出現在相關地點的生活背景,例如子女接送、物品領取、社區管理通知、停車或等待等因素。這些因素若未被清楚說明,外觀上可能被誤解為無故逗留;但一旦放回完整時間軸,就可能呈現出完全不同的法律評價。
➙其次,本所律師重視證人證述與客觀資料的相互印證。跟蹤騷擾案件常見的問題,是雙方對同一行為有截然不同的解讀。此時,辯護不能只停留在「我沒有」的主觀陳述,而必須透過證人、紀錄、通知、動線、時間點與卷內資料,建立足以動搖犯罪嫌疑的合理說明。
➙最後,本所律師將案件焦點拉回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構成要件。即使當事人曾出現在相關地點,仍須檢驗其是否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使對方心生畏怖而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若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生活原因,也不足以證明主觀騷擾意圖,即不應以刑事犯罪相繩。

三、檢察官採納的關鍵:告訴人的指訴仍須有補強證據
本案不起訴處分書中,檢察官特別指出,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不能僅以推測或擬制方式作為基礎。告訴人的指訴固然是啟動偵查的重要原因,但刑事程序最終仍必須回到證據法則,檢驗是否已達到可認定犯罪的程度。
本案經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卷內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有跟蹤騷擾犯行,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所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全文如下: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這個結果提醒我們,在跟蹤騷擾案件中,偵查階段的辯護工作非常關鍵。若當事人沒有即時提出完整說明,沒有整理可供檢察官判斷的證據,或忽略每一次被指控行為背後的合理脈絡,就可能讓案件朝起訴方向發展。相反地,若能在偵查初期即建立清楚、可信且可驗證的事實架構,就有機會在起訴前爭取不起訴處分,避免當事人承受後續審判、名譽損害與生活壓力。

四、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本案中的處理方式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本案時,採取的並非單一抗辯,而是以「證據重建」與「構成要件檢驗」並行的方式處理。跟蹤騷擾案件的成敗,常常取決於能否在看似不利的片段事實中,找出完整脈絡與合理解釋。

1、初步會談
➙釐清每一次被指控出現的時間、地點、原因與前後事件
➙避免當事人只以零散記憶回應偵查問題

2、證據整理
➙整理社區、停車、通知、子女接送、證人證述等資料
➙建立可供檢察官查核的客觀脈絡

3、爭點分析
➙將案件拆解為反覆持續性、性或性別關聯、心生畏怖、生活影響等要件
➙讓辯護方向回到法律要件,而非情緒對立

4、偵查說明
➙以具體資料說明當事人並非基於跟蹤騷擾犯意而出現
➙降低片段行為被誤解為犯罪的風險

5、結果爭取
➙主張卷內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嫌疑
➙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

★在本案中,關鍵並不只是「否認跟蹤」,而是讓檢察官看見:當事人的出現具有具體生活原因,卷內資料不足以證明其係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也不足以證明其行為已達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要求的犯罪構成程度。透過這樣的辯護架構,最終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五、如果您也被控跟蹤騷擾,請不要輕忽偵查階段
許多當事人在收到警局通知或地檢署傳票時,第一反應是認為「我只是剛好在那裡」、「我沒有惡意」、「我去說清楚就好」。但在刑事案件中,說明方式、證據呈現順序、是否切中法律要件,都可能影響偵查結果。尤其跟蹤騷擾案件常涉及雙方關係、過往糾紛、家庭事件、情感爭議、社區監視器、通訊紀錄與證人說法,若沒有法律專業協助,很容易在陳述時漏掉關鍵事實,甚至讓原本可以釐清的生活原因被誤解為不利情節。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臨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不論目前是在警詢、偵查、保護令程序,或已經收到地檢署傳票,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越早介入,越有機會完整保存證據、重建時間軸、釐清雙方互動背景,並在檢察官作成起訴或不起訴判斷前,提出有利於當事人的完整說明。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具備處理刑事偵查、跟蹤騷擾防制法、保護令、家庭與情感糾紛衍生刑事案件之經驗。我們能協助您判斷案件風險、整理證據、陪同警詢偵訊、撰寫刑事答辯狀或陳報狀,並依個案狀況規劃最適合的辯護策略。

💡面對跟蹤騷擾指控,沉默、拖延或自行應對,未必能讓誤會自然解除。若您遇到類似情況,歡迎委託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讓專業律師在第一時間為您釐清事實、整理證據、主張權利,爭取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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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被害人多達二十位,是否一定會被起訴?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成功爭取洗錢、幫助詐欺不起訴📣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許多人成為刑事案件被告時,第一個反應往往是:「被害人這麼多,金額也不少,我是不是一定會被起訴?」尤其在人頭帳戶案件中,當帳戶被...
02/07/2026

人頭帳戶被害人多達二十位,是否一定會被起訴?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成功爭取洗錢、幫助詐欺不起訴

📣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

許多人成為刑事案件被告時,第一個反應往往是:「被害人這麼多,金額也不少,我是不是一定會被起訴?」尤其在人頭帳戶案件中,當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被害人陸續匯款進入自己的帳戶,警方通知到案說明時,當事人常常已經陷入極度恐慌。本案即是一件典型但相當棘手的人頭帳戶案件。委託人因網路求職、兼職資訊而與不詳人士接觸,對方以帳戶遭停用、需要協助收款或處理款項等理由,要求委託人提供帳戶資料並配合操作。事後,詐騙集團利用委託人名下帳戶收受多名被害人的款項,案件因此遭移送偵辦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嫌。

🚨更嚴重的是,本案被害人多達二十位,卷內也有多筆匯款紀錄。對一般民眾而言,看到這樣的被害人人數與匯款資料,很容易以為案件已經無法挽回,甚至誤以為只要帳戶曾經收受被害款項,就一定會被認定是詐騙集團共犯或洗錢幫助犯。然而,刑事案件真正的核心,並不是只看被害人人數,也不是只看匯入帳戶的金額,而是必須回到當事人提供帳戶當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的主觀犯意。

本案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徐易呈律師承辦後,辯護團隊仔細整理委託人的求職過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帳戶交易明細及相關反詐騙資料,向檢察官具體說明委託人並非為了取得犯罪所得而提供帳戶,也不是明知帳戶會被詐騙集團用來收受被害款項仍然放任結果發生。相反地,委託人本身也是受到詐騙話術利用的人,其交付帳戶及配合操作款項的行為,係基於誤信對方工作說法所致。

檢察官最終採納辯護方向,認為卷內雖有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被害人匯款資料,可以證明多名被害人曾將款項匯入委託人帳戶,但這些資料尚不足以證明委託人確有詐欺或洗錢之犯意,也不足以證明委託人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故意而提供帳戶資料。檢察官進一步指出,現今詐欺集團詐騙手法花招百出,並非只有以金錢收購帳戶一種方式,也可能透過刊登求職廣告、建立互動關係、取得信任後,再要求求職者提供帳戶或協助處理款項。

換言之,本案的關鍵在於:委託人雖然確實提供帳戶並使帳戶成為詐騙集團收款工具,但卷內證據仍無法證明委託人主觀上知道或容任帳戶被用於詐欺、洗錢。檢察官因此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這個結果對許多人頭帳戶案件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在實務上,很多人是因為求職、辦貸款、代收款項、投資、網路交友或其他話術而交出帳戶資料;等到帳戶遭警示、遭警方通知,才知道自己已經被列為詐欺或洗錢案件被告。這類案件並不是沒有辯護空間,但必須盡快把「自己為何會提供帳戶」、「當時對方如何說服自己」、「自己是否有取得對價」、「是否知道款項來源不法」、「是否曾自行報警或保留對話紀錄」、「是否也被對方要求匯款或操作帳戶」等事實完整整理出來。

▪️洗錢防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因此,洗錢罪所處罰的並不是單純帳戶被使用這件事,而是行為人是否具有法律所要求的洗錢行為與主觀犯意。
▪️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由此可知,洗錢罪刑責相當嚴重,一旦案件進入偵查程序,絕不能以為只是帳戶問題而輕忽。
▪️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同條第 2 項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在人頭帳戶案件中,檢警常會認為提供帳戶者可能是幫助詐欺集團收受被害款項,進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然而,幫助犯仍然必須有幫助犯罪的故意。刑法第 12 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同條第 2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也就是說,檢察官必須能夠從客觀事證推論當事人至少知道或可預見帳戶將被用於詐欺、洗錢,且仍然容任結果發生,才有成立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的基礎。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也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同條第 3 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這也是目前許多人擔心的問題:如果提供帳戶,是否就一定會依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處罰?如果被害人很多、帳戶被匯入很多筆款項,是否就一定沒有機會不起訴?答案仍然是否定的。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的立法理由已明確提到,實務上常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或提供人頭帳戶,雖然申辦貸款、應徵工作通常只需要提供帳號,不需要交付提款卡、密碼、驗證碼等可使用帳戶支付功能的物品或資訊,但立法理由也同時明確指出:「惟倘若行為人受騙而對於構成要件無認識時,因欠缺主觀故意,自不該當本條處罰。」

這段立法理由非常重要。它代表法律並不是完全不看受騙脈絡,也不是只要帳戶交出去就一律用刑罰處理。真正需要釐清的是,當事人是否知道自己正在把帳戶交給不法集團使用,是否知道款項可能是詐欺所得,是否有收取對價,是否有異常高額報酬,是否有配合刪除對話紀錄或逃避查緝,是否在事後有合理反應。這些事實,都可能影響檢察官對主觀犯意的判斷。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十、犯罪嫌疑不足者。」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也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因此,即使案件表面上看起來非常不利,例如被害人多達二十位、卷內有多筆匯款紀錄、帳戶確實遭詐騙集團使用,檢察官仍然必須依證據判斷是否足以證明被告犯罪。若積極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的故意,就應依法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

本案之所以能成功爭取不起訴,並不是單純否認犯罪,而是透過完整證據整理與法律論述,讓檢察官看見委託人提供帳戶背後的受騙脈絡。辯護重點包括:委託人如何接觸該兼職資訊、對方如何以求職或帳戶停用等理由取得信任、委託人為何會依指示操作、卷內對話紀錄如何支持委託人並非主動參與犯罪、匯款及帳戶交易資料如何顯示委託人也是被詐騙集團利用的人,而非詐騙集團成員或共犯。對於正在面臨人頭帳戶、警示帳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或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案件的人而言,最重要的是不要放棄,也不要只因為被害人人數多或金額高,就認為一定會被起訴。這類案件的成敗,往往取決於能否在偵查初期即提出完整、可信、前後一致的說明,並搭配客觀證據補強自己的受騙經過。

如果您或家人因求職、貸款、投資、網路交易或其他原因提供帳戶,事後才發現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請務必儘速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詐欺、洗錢、人頭帳戶、警示帳戶及金融犯罪相關案件,能協助當事人從偵查初期開始整理事證、釐清法律爭點、提出答辯策略,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其他最有利的處理結果。

👨🏻‍⚖️本案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徐易呈律師承辦。即使案件看似棘手,即使被害人多達二十位,只要案件中仍有受騙脈絡、主觀犯意不足或證據不足的辯護空間,就應積極爭取自己的權益。刑事案件的每一步都可能影響最終結果,越早讓專業律師介入,越有機會把案件導向正確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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