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球律師 許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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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球律師 許育誠 「我講話比較直,不要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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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需要真相,不需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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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2026

【沒喝酒,就一定能安全開車嗎?🚗】
「我只是吃了感冒藥,應該可以開吧?」

上路前,除了有沒有喝酒,也要留意自己是否清醒、能不能安全操控車輛。
💊 服藥後若出現嗜睡、反應遲鈍,別勉強上路。
🍺 喝酒後,請安排代駕或其他交通方式。

這集許律從酒測聊到用藥,提醒你容易忽略的駕駛風險。
聚餐可以盡興,回家也要平安。

至於找許律代駕……影片裡有答案 😂

許育誠律師|直球律師
茗森法律事務所

#直球律師 #茗森法律事務所 #酒後不開車 #安全駕駛

大家早安!先說結論:關於近期北檢人員涉毒案件的處置,完全合法合規,不該被刻意操作成「官官相護」的爭議。最近新聞報導北檢內部人員涉嫌毒品案,獲得「戒癮治療」及「緩起訴」處分,網路上立刻湧現許多「包庇自家人」、「特權」的批評聲浪。但真的是這樣嗎...
16/10/2026

大家早安!

先說結論:關於近期北檢人員涉毒案件的處置,完全合法合規,不該被刻意操作成「官官相護」的爭議。

最近新聞報導北檢內部人員涉嫌毒品案,獲得「戒癮治療」及「緩起訴」處分,網路上立刻湧現許多「包庇自家人」、「特權」的批評聲浪。但真的是這樣嗎?

其實並非如此。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對於這類型的初犯(或經評估認為仍有治療可能者),實務上本來就是以「戒癮治療」為優先處理,並給予緩起訴處分。這是行之有年的常態性法規處置,北檢這次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程序,並沒有所謂的特權。

我雖然平常也常常批評法院和地檢署,但沒有錯誤的事情就該講清楚。我們追求的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能因為當事人的身分或職業,就要求排除既有法律的適用。

目前許多爭議性的新聞與言論,其實只是在製造對立與情緒而已。希望大家能看清背後的法理依據,就事論事,不必隨之起舞。

#法律科普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緩起訴 #戒癮治療 #北檢 #法治社會 #就事論事 #法律平等

註:引用新聞內容沒有特定攻擊特定媒體,只是哪篇先跳出來就貼哪篇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忠霖涉吸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被緩起訴處分。新北地檢署還原時序,指出案件8月21日由警方函送新北檢後,地檢8月27日收受,9月4日分案並在10月1日才發現劉是檢察官,13日偵結緩起訴處分,今(15

07/10/2026

【帳戶收到不明款項,直接轉回去就沒事了嗎?💸】
「我沒拿那筆錢,只是幫忙轉一下。」
事情可能沒有這麼簡單。

款項來源、轉帳對象,以及帳戶如何被使用,都需要釐清。刑事責任與帳戶可能受到的限制,也需要分開評估。

🔍 不明入帳,先聯繫銀行確認處理方式。

🔒 親友請你借帳戶,也別只憑一句「幫個忙」就答應。

這集許律聊聊:把錢還回去後,還有哪些風險需要留意?

💬 遇到帳戶或轉帳爭議,歡迎私訊了解法律諮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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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球律師 #茗森法律事務所 #不明匯款 #帳戶安全

05/10/2026

最近關於警方搜索特定聲色場所的事件,好像發酵得滿快的。

這篇可能會有一點逆風,但也不完全是在幫警方講話。

那我們先從我覺得警方該被檢討的地方開始。

【壹、先說我認為比較正向、也值得討論的部分】

一、執行搜索,可以有強制力,但不是強制力越大越好

警方執行搜索時,為了控制現場、避免證據遭到湮滅,或者避免現場失控,確實可能有使用一定程度強制力的必要。

這一點其實可以理解。

但問題是:

如果現場人員並沒有明確反抗、逃逸,或者有其他足以妨害搜索執行的行為,是否仍然有必要採取影片中那麼高度的強制手段?

這件事情,我認為是可以討論的。

依法執行搜索,不代表執法人員可以無限制使用強制力。

《刑事訴訟法》第132條其實也有明確的界線:

即使受搜索人抗拒搜索,執行人員可以使用強制力,但仍然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所以真正應該討論的,不是單純一句:

「警察到底可不可以強制?」

而應該是:

「當時到底有沒有使用到這麼高程度強制力的必要?」

二、再來是員警的執法態度

這部分我就真的覺得有點過分了。

執勤就是執勤,依法辦案就是依法辦案。

但是如果把個人情緒帶進執法過程,甚至因為對方的身分、職業、性傾向,或者所屬特定族群,而出現嘲諷、羞辱,甚至帶有歧視意味的言語,那就已經不是單純一句「執法態度不好」可以帶過。

說難聽一點:

那個樣子看起來不像是在執法,比較像是在欺負人。

國家賦予警察強制力,是為了執行法律,不是讓個人的價值判斷跟情緒一起被帶進去。

手上的權力越大,執法時反而越應該克制。

我們國家長期以來,在執法比例原則、態度以及權力界線上,本來就還有很多值得檢討的地方。

三、現場人員要求確認員警身分,本身並沒有什麼問題

影片中可以看到,有現場人員要求員警提供編號、表明身分,也有員警似乎不願意配合的情況。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所以人民面對國家公權力時,要求確認:

你是誰?

你在執行什麼職務?

你為什麼對我行使公權力?

我認為這本身完全合理。

而如果今天是在執行法院核發的搜索票,依法原則上也應該向在場之人出示搜索票。

人民至少有權知道:

警方究竟是憑什麼搜索?

搜索的是哪裡?

搜索的是誰?

搜索的範圍又到哪裡?

這些都跟「故意妨礙警方辦案」是兩回事。

四、有搜索票,也不代表到了現場什麼都可以搜

這一點我覺得也非常重要。

搜索票不是一張拿到手之後,就可以無限上綱的通行證。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要求,搜索票必須記載應加搜索的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所以警方原則上還是受到搜索票記載範圍的拘束。

換句話說:

法院准許警方搜索「某一個場所」,並不當然等於法院同時准許警方對「當時在這個場所裡面的每一個人」都進行人身搜索,或者任意翻看所有人的包包、手機及其他隨身物品。

尤其如果現場某些人只是單純出現在該處,而不是搜索票所記載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那他在法律上可能只是第三人。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2條,對於第三人的身體、物件或其他處所進行搜索,還必須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者應扣押之物、電磁紀錄存在其中,才可以進行搜索。

所以這件事情不能被簡化成:

「警方有搜索票,所以現場所有人全部都要讓警方搜。」

法律不是這樣規定的。

還是必須回頭確認:

搜索票到底核准搜索什麼?

核准的是哪一個處所?

哪些人?

哪些物品?

如果警方要進一步搜索現場其他人的身體、包包、手機或其他物品,是否另外存在法律上的依據?

這些都應該分開判斷。

搜索票是法院授權警方在「特定範圍內」進行強制處分。

不是一張「到了現場什麼都可以搜」的空白支票。

【貳、接下來講一點可能比較逆風的部分】

不過,前面這些警方可能需要檢討的問題講完,我還是想說:

如果警方當天確實持有法院合法核發、仍在有效期間內的搜索票,而且也是在搜索票所記載的對象及範圍內依法執行搜索,那現場相關人員原則上確實有配合搜索的必要。

這時候不能只是因為:

「我不同意警方搜索。」

「我覺得警方態度很差。」

「我不想讓你搜。」

就直接認為搜索本身可以拒絕。

搜索票的制度,本來就是透過法院事前審查,對國家強制處分進行司法控制。

所以如果認為搜索程序違法、執法過當,或者警方有侮辱、歧視、逾越權限等行為,當然可以蒐證、申訴、提告,也可以在後續刑事程序中爭執搜索是否合法,以及透過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但是這跟在現場直接阻止一個合法、而且仍在搜索票授權範圍內的搜索,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所以我自己看這件事情,其實會把它拆成幾個不同的問題:

第一,警方有沒有合法搜索的權限?

第二,搜索有沒有超過搜索票所記載的範圍?

第三,對現場其他人的搜索,有沒有另外的法律依據?

第四,即使有權搜索,警方使用強制力的方式,有沒有超過必要程度?

第五,員警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態度及言語有沒有逾越國家公權力應有的分寸?

這些問題其實都不能混在一起。

有搜索票,不代表警方怎麼做都合法。

但警方態度不好,也不代表法院合法核發的搜索票就可以完全不用配合。

警方可以執法。

人民也可以要求警方依法執法。

這兩件事情從來都不衝突。

法律保障人民的權利,也賦予國家必要的強制力。

真正重要的,從來不是急著選邊站。

而是:

國家的強制力,有沒有被控制在法律所允許的界線裡。

——直球律師 許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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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2026

【10月份免費社區法律諮詢 | 直球對決,為您剷除法律煩惱!⚾️⚖️】

大家好,我是「直球律師」許育誠!

光輝的十月到來,無論是歡慶雙十、還是迎接充滿驚喜的萬聖節,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難題,絕對不能像鬼故事一樣一直纏著您!👻

遇到民事糾紛、刑事案件、車禍理賠或是家事問題,自己上網爬文總是越看越心慌?把問題交給我!我們「直球對決」,用最白話、最專業的角度為您剖析,精準解決您的法律疑難雜症。🛡️

為了讓鄉親免去奔波事務所的辛勞,這個月茗森法律事務所依然把專業服務直接搬進社區!以下是 10 月份的雙北駐點時間表,有需要的朋友請趕快筆記:

🗓️ 【10月份駐點諮詢時間表】

📍 板橋信義里辦公處 (板橋區)
🔹 日期:10/15 (四)、10/29 (四)
🔹 時間:下午 3:00 - 5:00
🔹 地點:新北市板橋區信義里信義路74巷7弄3號1樓

📍 阿良廚房 (三重區)
🔹 日期:10/17 (六)、10/31 (六)
🔹 時間:下午 2:00 - 4:00
🔹 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長元街16號
☕ 特別加碼: 用鍋鏟剷除煩惱,用法律解決困難!來到阿良廚房,歡迎一邊享用美味餐點,一邊輕鬆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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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諮詢費用: 全程免費 🆓
📞 預約電話: 0912-521-162 (歡迎提前來電預約,為您保留專屬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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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難題不要慌,直球律師與您站在同一陣線!歡迎大家多多利用,或把這個好康資訊分享給身邊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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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2026

【刑事案件有疑點,判斷能只靠「我覺得」嗎?⚖️】
「父母怎麼可能虐待自己的孩子?」

一句看似理所當然的話,
也可能讓我們忽略其他需要查證的事實。

面對令人憤怒、心疼的案件,更需要回到證據,仔細檢視每個疑點與合理可能。

這集許律分享執業中的觀察,
聊聊先入為主如何影響判斷,以及執業後對死刑看法的轉變。

因為每一個判決背後,
都是真實的人生。

許育誠律師|直球律師
茗森法律事務所

#直球律師 #茗森法律事務所 #刑事案件 #證據判斷 #冤案

23/09/2026

各位早安。今天,想和大家平心靜氣地聊聊,關於最近一件案子我心裡最真實的感受。這段文章或許會稍微長一點點,如果您願意,希望能借用您一點時間,聽聽我們作為辯護人,藏在判決背後的心聲。

這陣子,我在版面上分享了一件讓人心裡充滿遺憾的案件。雖然寫了長文,但文字能乘載的終究有限,似乎還是很難把我們心底的無奈和困惑完整地表達出來。

第一,執業快十年了,我看過很多判決,並不是每一場敗訴都讓人難以釋懷。只要判決能在證據與法理上,給予當事人一個充分且溫柔的梳理與交代,我們絕對由衷尊重司法的決定。

第二,這是一起牽涉到孩子的悲劇。面對這樣的不幸,大家的心都很痛,社會大眾急切地希望能找到一個負責的人,這種心情我們完全能同理。但也正因為這份沈重的悲痛,我們更期盼司法在這個時刻,能成為安定人心的客觀力量。我們希望審判能回歸最嚴謹的證據,而不是在悲傷與焦慮的社會氛圍下匆促結案。因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撫平傷痛,不讓判決被輿論與情緒的浪潮所推著走。

第三,這個案子,曾經因為「事實不明」,被最高法院發回重新審理。然而在更審的這條路上,除了提及無法還原現場之外,對於其他需要深入了解的環節,似乎沒有得到足夠的探究,理由也多半沿用了最初的見解。讓當事人和我們感到困惑的是,當案件再次回到最高法院,在沒有太多新進展的情況下,卻變成了「事實明確」而定讞。這樣的轉折,對當事人來說真的有些難以承受。我們深深期盼的,是一個能把所有疑點都仔細釐清的過程,而不是在心中還有許多問號時,就匆匆畫上句號。

第四,或許有些朋友看了判決會覺得,法院好像已經把該交代的都寫清楚了。但作為一路陪伴當事人走過審理的律師,我們心裡最深沉的無力感在於:那些我們為了釐清「病發歷程」而努力找尋的客觀醫學證據,在判決裡卻彷彿失去了聲音。

我們真的很努力地整理了厚厚的資料,包括哺餵記錄,還懇請法院向北醫函詢。北醫的回函也清楚提到,症狀「不一定是立刻出現,也可能是累積性的」。我們更附上了法醫研究所的見解和證人說詞,只為了還原一個沒有虐待跡象的真實情況。其實,這些詳盡的答辯與證據,我們在高等法院審理時就已經非常努力地提出來了。

當案件來到最高法院,我們再次將這些客觀的醫療回覆與我們在高等法院曾做過的努力,鉅細靡遺地呈交上去,滿心期盼這些聲音終於能被聽見。但最終,法院依然維持了原判,對我們提出的這些關鍵醫療見解,卻沒有留下隻字片語。這種彷彿對著空氣說話的無力感,是我們深感挫折,也為當事人感到心疼的主因。

第五,我也想輕輕地說,律師這個角色,真的不是只偏袒被告。還記得剛當律師的第一年,我接手了一件被害人數眾多的案件,每天晚上我都反覆在想,要怎麼做才能為他們多爭取一點彌補。那時候想得太多、太深,讓我開始整夜失眠,甚至到現在都還需要安眠藥的陪伴。這份經歷讓我深刻體會到,無論是被害人的痛,還是被告的無助,在我們心裡,份量都是一樣沈重且真實的。

第六,最後,可能會有朋友覺得,寫這些是不是為了宣傳。我不否認,發聲確實會被看見,但在這層考量之下,更多的是因為——律師也是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當我們用盡全力,卻發現實務的運作跟我們心中堅信的公平產生落差時,我們的心裡一樣會痛,會充滿著不甘。

我們常常在夜裡反覆問自己:為什麼那些明明呈在法庭上的卷證與呼喊,在判決書裡卻安靜得像是不曾發生過?為什麼我們努力學習的那一套保護人民的法律,到了現實中卻有了不同的樣貌?如果為了配合體系的運作與龐大的案件量,而讓當事人失去了被好好聆聽、被溫柔對待的機會,這對每一個來到法院尋求協助的人來說,真的是難以言喻的痛。

謝謝願意聽到這裡的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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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9/2026

這不是普通的鬼故事,這是發生在當今法庭上,活生生吃人的司法現形記!
讓我們來看看這份荒腔走板、堪稱法治恥辱的判決書。法院為了定罪,竟在判決理由中赫然寫下這種駭人聽聞的文字:
「上訴人對其後至同日15時29分許通報OOO之期間,究竟發生何事致被害人受有如此致命重傷,始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據此,堪認被害人受傷顯非單純照顧疏失,而係上訴人於上述單獨照顧期間,確有對被害人頭部施以不當外力,致其受有本案傷勢並因而死亡。」
荒謬至極!我方當事人自始至終誠實交代所知的一切,坦蕩表明「不知為何會發生此現象」,更不知損害是如何形成的。她連緘默權都未曾行使,只是沒有依照法官「預設的劇本」編造故事,結果「沒有交代法官想聽的細節」、「事實處於不明狀態」,竟然淪為法院直接羅織罪名、強推入罪的鐵證!
高坐在法檯上的「青天大老爺」們,請問你們的法學素養是全扔進垃圾桶了嗎?
刑事訴訟法鐵錚錚的「無罪推定原則」被你們當成廢紙了嗎?
檢察官本應承擔的「實質舉證責任」被你們聯手閹割了嗎?
憲法明文保障的「不自證己罪」底線,難道在你們的法槌之下,根本一文不值?
如果今天一個活生生的人民,只因為「無法開啟上帝視角完整交代案發死角」,就要被法院依憑「莫須有」的推論直接判處重罪,那這國家還要法院幹什麼?還要審判做什麼?以後檢察官起訴書寫完,直接發監執行不就好了?!更何況多少案件牽扯十幾年前的舊事,誰能鉅細靡遺交代每一個秒數的細節?若按照這種視人權為無物、先射箭後畫靶的審判標準,全台灣的人都不用活了,乾脆全部抓進去關!
最令人髮指、幾近瀆職的是:我方在二審辯護中,明明已經根據卷內證卷一般的客觀跡證,詳細建構並提出了另一種可能的病發歷程。結果二審法院居然可以睜眼說瞎話,直接在判決裡抹除我們的辯護,謊稱「辯方從未提出」!
請問現在的法院是為了強推有罪定讞,連卷宗都不屑翻了嗎?還是為了掩蓋檢方舉證的無能,法官乾脆親自下場當起劊子手,閉著眼睛瞎判?!這根本不是判決,這是披著司法外衣的公然霸凌,簡直令人作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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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2026

先謝謝大家上一篇的討論和支持,各種意見我都看到了(至於那些純粹來鬧版的,我們就不浪費時間理會了)。

關於上一篇文,我想再稍微補充說明一下。

其實,律師並不是對每一個敗訴的判決都「死不認帳」。如果法官或檢察官寫出來的書類理由充分,對我們爭執的點和提出的證據,都能給出完整且合理的交代,那種判決我們絕對心服口服。

我們真正不能接受的,是當事人和律師的努力被「不明不白地否決」。就像上一篇提到的案子,法院沒去查原本說好要調查的事項,卷宗裡也完全沒有新事證,卻能突然改口說「事證明確」。更誇張的是,我們辛苦準備的答辯,判決書裡連一句「為什麼不採信」的解釋都沒有,直接把我們當空氣。這種傲慢的處理方式,才是最讓人憤怒和不甘心的地方。

當然,我們也不是一味地死打無罪。實務上,如果遇到那種真的該認罪、或根本沒有爭執空間的案子,我們也會很直接地跟當事人溝通,告訴他勝算趨近於零,勸他考慮認罪或尋求其他處理方式,絕對不會硬要當事人去做毫無意義的無罪抗辯。

現在的判決到底可以有多離譜?我們手邊剛好有一個正在上訴中的案子。之後我會把個資和敏感資訊遮掉,直接讓大家看看這份判決——當事人在開庭時明明「明確爭執」的事項,判決書裡竟然可以憑空寫成「被告對此沒有提出爭執」。

爭議判決內容如下:
一、判決整理被告爭執部分內容如次:
「被告答辯要旨:
㈠對於系爭鑑定報告之意見:
鑑定人非以科學證據作為主要判斷基準、作證時亦未能清楚解釋科學數據的疑義,僅憑主觀經驗與損害情形進行判斷。又114年OOO與114年OOOO之放水測試中,水分計量測結果無法得出漏水結論。熱像儀檢測顯示放水後溫度上升,證明並無漏水情形。鑑定人認漏水係「上對下」,惟測試數據顯示漏水有流至他處,鑑定人認無庸鑑定他處顯然有誤。且鑑定當日檢測客衛前原告配偶曾於該處大量用水,導致A-6處濕度明顯上升,該數據應屬無效。從而,被告否認系爭鑑定報告結論。」
(二)法院判決理由另寫明:「被告僅以系爭鑑定報告書欠缺複審技師簽證為由爭執其鑑定結果,並未就系爭鑑定報告書所採取鑑定方式、過程有何違反科學方法及可能產生之錯誤結論提出具體說明及舉證,則其抗辯系爭鑑定報告書不能證明漏水原因,洵非可採。」 

法院怎麼能一邊說被告答辯事項有論述數據問題,另一邊說被告沒有提出相關答辯和說明呢?真的很神奇。(我們在書狀內寫得更具體,指出數據不符的點更多)
                  
最後再說一次,許律師真的累了,只是想找個地方把這些心裡話說出來。我只是個小律師,寫的東西大概也沒什麼人會看,大家就隨便看看,當作是我在發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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