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教你寫合約

律師教你寫合約 不同角度的合約觀察,讓您多一點不同於素人的理解!

一般人都覺得律師是一種專業,但專業之下其實還會很多不同的分科,就像醫生一樣,也會有內外科齒科婦科等等的區別。

每個律師的專長興趣都不一樣,不同領域的律師,工作中就會充滿不同的趣味和困難。這裡是我分享工作經歷的地方,希望透過我的分享,可以讓大家更了解律師工作的特殊,也可以少繞一些冤枉路,同時收到一些拋磚引玉的效果

22/04/2026

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是不是遺產分割案件的先決問題(2)?

幾天前提到了這個裁定,個人意見的第一點是認為:

B(生存配偶)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時,對於遺產的分割「有」法律上的影響,因為夫妻剩餘財產請求的標的在遺產裡面。

第二點需要討論的是:如果法院認為B(生存配偶)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可以「優先」從遺產中取得嗎?

這個問題很有趣,因為法院們的看法沒有一致。

大部分的法院認為可以優先受償(例如110年台上字第1795號判決)

部分的法院認為不可以(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10年重家上更一字第11號)

這個問題,筆者倒是認為不可以(少數說),因為優先權在法律上只限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是當事人有明文約定才可以。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既沒有法律規定,也不太可能會有當事人的明文約定,因此法院應該沒有權利直接認為夫妻剩餘財產可以先從「遺產」中拿走才對。

法院會這樣想(可以優先拿走)的原因,應該是認為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本質上就不是遺產的一部份,因此當然可以先拿走。

但如果是這樣的話,就跟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本質(請求權)有牴觸了。

因為如果多數法院的看法是對的,繼承時是不是就要先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保留起來呢?

實際上是不會的,因為請求權是要看生存配偶是否要請求來決定,不應該一開始就先保留起來。

此外,如果一開始沒有請求的話,依照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財產,會在死亡時自動成為遺產(公同共有),因此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實際上就是要從遺產中割一塊出來,應該也是遺產分配的一部分,沒有優先權。

所以筆者採取少數說。

剛進入法律系的時候,筆者就覺得「死亡」這件事情,在法律上仍然有很多概念不清楚的地方(例如大體是否為遺產,埋葬義務人與支付喪葬費義務人是否應該是同一人等等),後續筆者會再繼續提出這部分的議題來拋磚引玉,希望能夠透過集思廣益得到符合台灣社會的解決方案及法理。

雖說權利能力終於死亡,但其實一個人過世之後,仍然還有許多事情要善後處理,法律上確實還有一些需要進一步釐清之處呢。

12/04/2026

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是不是遺產分割案件的先決問題?(2)

幾天前提到了這個裁定,最高法院認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行使」,不是遺產分割案件的先決問題。因此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後,處理遺產分割案件的法院不需要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這樣處理的結果就是:

兩個事實上有關連的案件,就會各自審理及判決(不過實際上兩案的法官不一定會這樣做)。

這個裁定後續可以多加思考的點有幾個:

第一點:B(生存配偶)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時,對於遺產的分割有沒有「法律上」的影響?

個人淺見是認為「有影響」。我的想法如下:

1.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請求權」,沒有請求就不會有,判決確定前也無法確認數額,因此被繼承人的遺產不會自動保留這一份下來。

2. B(生存配偶)提起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後,實質上會影響到每個繼承人的應繼分。

3. 但(重點),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判決確定前,被繼承人的財產已經當然被繼承並成為公同共有的財產。

4. 因此,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訴訟,實質上是遺產分割的一部份,筆者認為應該是法律上的先決問題。

(待續)

09/04/2026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中,可不可以請求停止遺產分割訴訟?(1)

AB是夫妻,有三個小孩CDE,A過世之後,C對B(媽媽)和DE等3人提起了分割遺產訴訟。

在分割遺產訴訟進行中,B另外提起了夫妻剩餘財產分割的訴訟,B的律師向分割遺產訴訟的法院請求裁定停止訴訟,各位如果是法官,會裁定停止還是不會呢?

最高法院目前是認為不應該裁定停止,理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分割遺產雖然有關,但這只是事實問題而不是法律上的先決問題。

換句話說,雖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後的結果,事實上會影響到遺產分割的結果,但這只是事實上有關而已;法律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是「遺產分割請求權」的先決問題,因此法院不需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

以上的看法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43號裁定的見解,個人在上月底到臺中律師公會進修時有幸聽聞此一見解。有興趣的讀者可以上網看一下最高法院這個裁定的全文。

繼承法是民法中還未大幅修正過的一塊淨土,不過有幸深入拜讀分析後,個人認為確實有釐清修正的必要,後續筆者會陸續提供個人見解拋磚引玉,敬請不吝指教~

01/04/2026

法律中的人性雜談

柯P的判決應該是最近很搶眼球的新聞,支持各方的群眾中,鐵粉們的執著也讓很多人不解。這讓我想到很久以前讀過的一個心理學小故事:末日教派。

話說1899年,某國出現了一個末日教派,宣稱上帝的審判即將到來(因為快要到1900年了),所以大家要趕快加入末日教派,這樣就可以趨吉避凶。

可想而知的,不少人加入了;
一樣可想而知的,1900年的元旦太陽升起後,上帝的審判並沒有出現。

這個時候,支持的群眾就出現兩極化的反應:

一部分的人認為既然沒事了,就拍拍屁股回家去;

一部份的人覺得這是因為他們的誠心禱告感動了上帝,所以沒有出現末日審判,所以選擇繼續留下。

然而,這兩種不同的選擇,其實都有一個相同的心理狀態,就是“知行必須盡量趨近合一”。

覺得沒事回家的人,是基於現實客觀的狀況(沒有出現末日審判)而改變了主觀認知(所以不需要加入末日教派),於是回家了;

選擇留下的人,是基於主觀心理的認定(誠心禱告感動上帝),所以選擇維持客觀行為(繼續待在末日教派)。

這兩類人都不會覺得自己有錯,他們只是盡量讓知行合一而已。

現實上,大部分的人會傾向依照客觀事實調整認知,其餘的人則可能會依照主觀認定調整行為。

政治和法律圈中,依照主觀認知調整行為的人很多(通常這樣的人會覺得先知總是寂寞的),這樣的個性通常就會成為變成鐵粉。

所以結論是,想法不同真的很難勸啦,當偶像從神壇落下後,鐵粉們不會散去,只會再去找另外一個末日教派的教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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