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6/2026
很久沒有發表公共議題言論,因為常常政治不正確,因而逆風。
久了以後就懶得發表,這次看到國民黨修法說要增加鞭刑,我就來發表一下見解。
首先 既然要修法,我對於鞭刑沒有甚麼意見,就看大家怎麼想,我都隨便。
但是基於這次想要修法的精神,有幾個法律應該好好的檢討一下。
就是現在的強制辯護制度和法律扶助法。
民眾想加鞭刑的理由,就是因為太討厭刑事被告和罪犯了。
如果是這樣,我們現在的強制辯護制度規定三年以上刑度的被告一定要有律師,要不然就是國家指派義務辯護或是公設辯護人,要不然就是法律扶助基金會派律師給被告。
法扶這個制度已經運行了二十年了吧
簡單來說,現在非輕罪犯罪的被告(俗稱加害人),在刑事一審二審法院,就一定要有律師,不花錢請律師就是國家給你律師,大部分會是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法扶基金會的預算是司法院編列,所以結論就是納稅人花錢給被告請律師。包含那些殺人或毒品還有詐欺犯還有詐騙集團被告如果刑比較重的話。
而且這個制度沒有排富喔,所以就算超級富豪犯罪,在法院不是輕罪,國家就要給他律師,人民納稅錢負擔。
這個制度運行了二十年,居然沒有任何民眾抗議,但是實際上你問所有人民意調查應該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不認同我猜,剩下贊同的應該是左膠。
之前看到王世堅的影片就在講這麼不合理的法律怎麼會存在,他無法接受。
尤其現在台灣經濟那麼好,律師費又是全世界最便宜,刑事被告大部分基本上不存在請不起律師的狀況,沒有錢也可以去借,八萬律師費(起跳)救急如果朋友都不借這個朋友應該也不用聯絡了。
又不是以前那個阿扁執政經濟不好的年代,法律也必須隨時代變遷吧。
實務上我們在第一線工作看多了,大部分很多這類被告是有錢,只是不想花那個錢,想說國家給免費的就加減用,反正不用白不用。
如果刑事被告自己有錢,不花錢請律師,用國家資源,在台灣現在絕對是可以的。
這樣的結論我想大部分人民都不能接受吧。為何不先修這個法律呢
而且我已經想好具體的方案了,首先,強制辯護案件不應該用法扶的資源,法律扶助法要修正,不提供強制辯護的扶助。
法扶的資源要用在真正的窮人,被害人身上。
至於刑事被告,因為已經被起訴,法扶不用納稅人的錢扶助,對於大部分台灣人法感情來說,十分合理。
但是刑事訴訟法還是規定需要強制辯護怎麼辦呢?律師從哪來
很簡單,先修正刑事訴訟法,五年以上罪才給強制辯護,而且要排富。
不然柯文哲或是沈慶京都可以用法扶律師了,納稅人幫忙付律師費,不是很扯?
再來,增加公設辯護人的名額,以約聘制大量擴編,如果真的需要強制辯護就用公設辯護人就可。
現在很多年輕律師對刑案有興趣,不是說律師每年錄取很多嗎? 就可以檢核後擔任約聘的公設辯護人,專職處理強制辯護案件。
那這樣是不是還一樣會花納稅人的錢呢?
答案是比較省,因為法扶律師派案一個案件給律師三萬元,而公設辯護人如果依據法官的分案量,一個月給他幾十件案件都可以,一個月薪水大約也不到十萬元,對於納稅人民來說,性價比比較高,節省稅金,而且修正刑事訴訟法大幅提高強制辯護案件門檻,這樣也可以減少義務辯護案件的數量。
還有一點很重要的,大部分的刑事被告,自己有錢,現在可能會去用法扶的資源,可是你給他公設辯護人,他反而不放心,就自己花錢請律師了。也可以抑制一下公設辯護人的案件量。
那其他不到強制辯護門檻的刑事被告怎麼辦呢? 就花錢請律師啊,消費還可以促進國民GDP,都犯罪嫌疑了也要對國家有一點貢獻吧。
刑事被告自己掏腰包請律師,不是天經地義嗎? 律師也可以賺到錢,再去消費,提升國家經濟內需發展。
這樣的方案,不但幫政府省錢,還可以提高消費,刺激GDP發展。達到雙贏。唯一犧牲的就是犯罪被告免費花國家稅金請律師的權益,這部分可以給人民做民調看贊不贊成。
此時左膠一定會出來抗議說這樣不保障人權,不像德國美國先進國家學習等語。
我個人認為,台灣有很多所謂愛台灣的人,整天高喊愛台灣,實際上是愛美國,愛日本,愛德國,歪國人說的都是對的,德國美國都是好棒棒。
但是我是真正愛台灣,這裡是台灣,規則給台灣人民來做決定才對,走台灣的路,符合台灣價值的法律,才是真的愛台灣吧。
你說德國怎麼樣我們就要怎麼樣? 道理在哪?
如果台灣人民都支持,限縮被告強制辯護的範圍,有何不可?
立委諸公要討論的鞭刑才更加極端吧。在修法鞭刑之前。
為何不先把被告花納稅義務人的錢請律師這種詭異法扶辯護制度去修正呢? 希望我的意見能被立委諸公聽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