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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取名「大員」?不是大官員,是1602年陳弟「東蕃記」的「大員」,要用台語發音「台灣」的意思。我們的理念是「為人民伸張正義」。

創辦人蘇煥智律師,碩士論文是「半導體晶片保護法」,曾任台灣IBM專利律師、國立清華大學講師,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1990-92)、立法委員(2、3、4屆)、台南縣長(2001-2010)。

我們也來玩一下吉卜力風格的照片!這個有侵權嗎?
01/0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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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有侵權嗎?

《恢復軍事審判大開民主倒車!》賴清德在今天國安會議宣布為了反滲透等國安犯罪理由,要求恢復軍事審判制度。我認為賴清德並沒有解決問題的根源,反而矯枉過正,大開司法獨立的歷史倒車。我當立法委員時曾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當時的軍事審判法違憲,後來大法官...
14/03/2025

《恢復軍事審判大開民主倒車!》
賴清德在今天國安會議宣布為了反滲透等國安犯罪理由,要求恢復軍事審判制度。我認為賴清德並沒有解決問題的根源,反而矯枉過正,大開司法獨立的歷史倒車。
我當立法委員時曾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當時的軍事審判法違憲,後來大法官作成436號解釋宣告軍事審判法第11條、133、158條違憲。雖然後來軍事審判法作了部分修正,但軍法官仍然隸屬於國防部,人事仍然無法獨立,距離司法獨立審判仍有很大距離。以致軍中寃案仍然層出不窮。後來因爲洪仲丘在軍中被凌虐死亡事件,馬英九宣布取消軍事審判制度。
為什麼賴清德並没有解決問題根源?因為真正涉及洩密及涉透的犯罪者比較嚴重的,反而不是現役軍人。而是少數退役軍人到中國大陸尋租、少數政客、商人、藝人到中國大陸謀求政商利益者,容易成為被統戰滲透的工具,或者有一些公眾人物在中國大陸留下把柄被脅迫者,但這些人都不是軍人,不適用軍事審判管轄!
現役軍人洩密問題,真的嚴重嗎?如果嚴重,則是現有國軍保防系統出了問題?如何強化國軍保防系統才是關鍵。而不是直接宣布恢復軍事審判制度!
至於軍人以外的涉及國安滲透問題,則國安局、調查局都是重要的防治網,如何統合研究國安單位是否出了什麼問題,才是解決問題的正道。而不是寄望於「被動性質」的軍事「審判」制度。
其實比較務實的作法應該將國安相關的單位,定期召開統合會議,並在各地檢察官系統成立類似「國安檢察官」的任務分組,軍中駐有「國安檢察官」,普通法院也有「國安專庭」,這才是務實的做法。
至於外界垢病的國安案件判決太輕問題,則要依個案事實及証據來論斷,至於刑度則是立法問題,跟是否改為軍事審判制度並無關係。
反而恢復軍事審判制度,讓軍法官復活,而重新隸屬於國防部,則是大開司法獨立的歷史倒車。

圖片引用自:中央社

《沒設籍就非「自用住宅」,合理嗎?》最近各地方政府都在追究自用住宅是否本人有設籍問題,如果沒有設籍就要取消適用「自用住宅」的稅率!但沒有設籍就不是自用住宅,這個規定合理嗎?財政部有沒有搞錯?1、「其他供自住」的標準呢?要求自用住宅需設籍為原...
14/03/2025

《沒設籍就非「自用住宅」,合理嗎?》

最近各地方政府都在追究自用住宅是否本人有設籍問題,如果沒有設籍就要取消適用「自用住宅」的稅率!但沒有設籍就不是自用住宅,這個規定合理嗎?財政部有沒有搞錯?
1、「其他供自住」的標準呢?
要求自用住宅需設籍為原則,故有值得肯定之處;可以避免非自用者,但卻以自用住宅的名義課徵地價稅。但綜觀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四項的規定,「並不是未設籍者就不是自用住宅」。該條例第五條第四項上段雖規定「設籍原則」,但其下段則規定「其他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要件及認定之標準⋯,由財政部定之。」顯然已經考慮到「其他供自住」的類型。
2、子法遺漏「其他自住」類型:
不過財政部於113年4月25日公布的「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卻反而比母法第五條第四的規定更嚴格,母法𥚃有的「其他自用住宅之認定標準」,在子法「認定標準」𥚃卻「不見了」;反而限縮到祇有「設籍者才能適用自用住宅」,而「其他自用住宅」就完全不見了。
3、「其他自住宅」如何課稅?
如此勢必造成「沒有設籍的自用住宅」不能適用自用住宅,但到底要如何課稅呢?要適用那一目呢?
我認為這是財政部公布的認定標準本身有漏洞,漏掉了應該對設籍以外的「其他自用住宅」作認定標準,財政部應該儘速彌補此一漏洞。
4、依第(四)目顯不合理:
如果財政部要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其他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2%,最高不得超過4.8%」則顯然有如下之不公平:
1、第(四)目是針對「其他住家用房屋」的稅率;並非針對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自用住宅」及第四項下段的「其他自用住宅」。
2、第(二)目出租而有租賃所得的房屋稅率(1.5%-2.4%),反而比「其他供自住」房屋稅率更便宜。這顯然違反公平正義原則。
5、什麼人可能受害?
照目前財政部的規定,那些人會受到這種不公平對待?
在現在這種移動性社會的工作環境中,例如在這種故鄉與工作地點不同的人,或者有二個工作以上工作地點的人。
有的人在家鄉也有房屋(也經常需要回來自住),而北漂、中漂、南漂也有居住的需求也買了房屋自住,那麼他就無法在兩處同時設籍,祇能選擇一處設戶籍。但兩處卻都是實際自住的房屋。
例如我的律師事務所在台北,台北有自用住宅;但我平均一個月有七、八天都需回到家鄉台南,所以南部也有自住房子。有些人可能太太在台北,可是工作在中部或南部,也在工作的地點買房屋自住。
6、結語:
我相信類似的「北漂、中漂、南漂」族群人數應該不少,行政院及財政部應該務實面對此一問題,儘速就「其他供自住」房屋,訂定認定標準!

圖片引用自:高雄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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