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言.讀商-林佳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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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服務或工商接洽,請私訊或來信:[email protected]

12/08/2025

[工商時間]

大家好,先預祝今年有參與司律考試的大家第一試旗開得勝,雖然近幾年第一試的變化越來越多,但大體上還是不脫對於條文的掌握度,所以考古題用力的多刷幾遍、並做到精實的檢討(檢討是很重要的,也要確實理解每個選項),相信能夠順利取得第二試門票。

以下是本次推廣內容:

當代法律每個月都會舉辦蠻多重要的研討會,探討的議題也都非常具有指標性與實務上的重要性,在本月底有舉辦一場跟證券交易法有關的研討會,歡迎大家有空時多多參與喔(連結小弟放在留言處)

Call now to connect with business.

20/05/2025

各位朋朋好,

再度的...好久不見(心虛不下N次),每當下定決心要開始長期經營粉專時,往往就會在各種工作與藉口中沉沒,實在是太抱歉了...。

不過小弟還是會在閒暇之虞,將主觀上認為一些有用的訊息或小知識與大家分享,作為大家在準備考試(由衷希望大家通通已經上岸)或是工作之虞的一些調劑。

另外,小弟也嘗試在方格子進行不同主題面向的分享,如果有興趣的朋朋也可以點選留言中的連結喔。

可能是因為小弟成長軌跡過於詭異,又不務正業了一堆事情,給人貌似混的很好的錯覺,所以這段期間接觸到不少預計(或已經)轉換跑道的朋友,期間多半會聊到考慮獨立執業的選項,但也往往會因擔憂案源而卻步。

不過,從小弟自身或觀察事務所其他道長執業的過程,小弟都還是持正面的想法,鼓勵身邊的朋朋們勇敢的做出一些改變。以下是小弟的一些簡單的結論(毒雞湯?),跟朋朋們分享:

一、案源多半是從天上掉下來,不過掉下來的機率多半跟人脈經營與正向的關連。

二、不要排斥沒接觸的領域,畢竟在高中畢業時,你我對於法律可能也是一無所知。

三、不要挑食,雖然吃苦往往不等於吃補,但一開始必須要很現實的顧肚子。

四、別過度期待事情的結果,因為結果通常不可測,但也可能會產生預料之外的效益。

五、不要停止學習,時時厚植自身經歷知識,因為機會往往會在你沒有預期的時候降臨。

六、做人處事與自身專業一樣重要。

七、好好吃飯,好好睡覺,好好運動。你的氣場與外表,往往代表你是一個怎樣的人,也往往影響別人怎麼看你。

八、多閱讀,看什麼都好。

九、不要提供對或錯這種無用的結論,而是告訴你的當事人,該怎麼解決問題。

好的,雖然是知識度0的一篇貼文,但小弟由衷的期盼大家都能更好,好的定義有很多種,但至少要做到,自己追尋與滿意的狀態。

共勉之~

05/09/2024

[工商服務時間]

各位朋朋們好,以下是協助徵才訊息。

如果朋朋們對上市櫃公司法務類型工作有興趣(如契約審閱、智財維護、董事會、股東會...等),小弟的老東家目前有職務釋出,工作地點在內科園區(靠近西湖捷運站),同仁間相處的都很融洽,歡迎有興趣的朋朋們多多嘗試喔。

徵才訊息小弟會放在留言區,請有興趣的朋朋參考喔。

如對工作內容有進一步想要瞭解的,也可以私訊小弟。

謝謝大家。 :)

02/09/2024

大家好,又是一季不見了(擦汗)。
先恭喜通過一試的朋朋們,請繼續往二試邁進;成為遺珠之憾的朋朋們也不要灰心,稍微給自己放個假,調整好心情再出發。人生很長,請給自己更多的鼓勵與認可。

最近在許多領域都有很多重量級的時事議題,朋朋在準備二試閒暇之餘,小弟鼓勵大家可以多多翻閱時事的相關報導,就時事背景和所涉及法律議題有個概略的理解,以及初步的進行分析與思考,多少會有助於二試題目分析喔。

在商事法領域,近期重量級的議題沒意外,便是台新金與新光金提出合併案、以及中信金搶親新光金的新聞。其中涉及背景與法律對於準備考試的朋朋來說可能會稍嫌複雜與陌生,以下簡單科普相關背景和初步內容就好。

一、背景

113年8月22日,台新金(2887)與新光金(2888)董事會宣布進行合併,以新光金作為消滅公司,換股比例為1股新光金換0.6022股台新金(每股收購價約11.32元),合併後更名為台新新光金控公司。將於113年10月9日召開股臨會,提請股東會通過新新併。

113年8月23日,中信金(2891)臨時董事會通過以換股加現金方式申請投資新光金,擬以公開收購方式進行,收購方式約以1股新光金換0.3132股中信金及現金約4.09元,取得新光金10%-51%股權(每股收購價約為14.55元),預計現金加股價總額高達1,314億元。

二、依據

首先,台新金與新光金是合意合併,主要依據在金融機構合併法;至於中信金是以申請投資方式為之,依據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主管機關應在申請書件送達次日起15個工作日審查完畢。

三、條件差異

新新併是發行新股,台新金大約要發行大約106.66億普通股,合併後可能會讓原有股本大幅膨脹,進而稀釋每股稅後盈餘(EPS);而中信金是以現金搭配換股,大約要發行5.4-27.4億股,股本膨脹幅度較小。

四、合意併購?非合意併購?哪個好?

事實上,合意併購與非合意併購一起發生也是第一次,金管會後續動向也是備受矚目,但從目前金管會透露的訊息,並不在意合意與非合意先後的問題,也非價高者得,主要考量點也還是在金融市場穩定以及四大利害關係人權益(社會大眾、客戶、員工、股東)

寫在後面:

本議題仍是進行式,也有小股東對經營階層提出違反金金分離疑慮而提起告發,不論後續如何發展,毫無疑問的將在金融市場的歷史寫下不可抹滅的一筆,也值得不論是在準備考試或是已經在工作對於金融領域有興趣的朋朋持續關注,小弟也有提供一些自己的想法(放在留言區)。

好的,本次簡單分享到此,我們下次見~

16/05/2024

哈囉各位好,

轉眼之間距離前次更新又距離了兩個半月之久(心虛)。小弟還是會努力的擠出時間來找點有趣的議題或觀察點分享給朋朋們(握拳)。

今天想要跟朋朋們分享的是一個大家考試一定會準備到的一個法條:投保法10-1條。該條文向來是一個蠻重要的條文,加上109年修正過,所以請朋朋準備商法的考試時,這個條文是必須要花點時間閱讀的歐。

這個條文主要賦予保護機構提起代表訴訟與解任訴訟的權限,並排除公司法相關限制,以往討論的熱區在於代表訴訟這兒,想必朋朋們都會準備到「對已卸任董事能否提起代表訴訟」這一個爭點,這個問題在109年投保法10-1條修正後已經有較為明確的答案,基本上條文是採肯定的見解。

但也讓另一個問題浮現出來,那就是: #能否對已卸任董事提起裁判解任之訴?

好的,直觀的膝反射,大概都會覺得裁判解任當然是要針對現任董事,董事既然已經卸任,也就沒有裁判解任的問題。

但最高法院的膝反射比較複雜一些,所以要請大家稍微留意一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42號民事判決這個中工的案子,法院說「…雖裁判解任規定,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僅加以明定訴請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而未如代表訴訟規定般,增列對已卸任之董事亦有適用。然參以投保法於該次修正第10條之1時,既增列 #第7項 規定:「第1項第2款之董事或監察人,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3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下稱失格規定),且考諸其立法理由,係為維護公益,確保公司及其股東權益,並達成解任訴訟之立法意旨所增訂,更明載:「保護機構之裁判解任訴訟具有失格效力,董事或監察人於訴訟繫屬中,未擔任該職務時,該訴訟仍具訴之利益,保護機構自得繼續訴訟」等情,可知 #立法者為貫徹失格規定之公益目的,已明確表示董事於訴訟繫屬中未擔任該職務,訴訟仍具訴之利益,即董事是否仍在任,非失格效之要件,否則董事得以起訴後辭職之方式,架空失格效,使該規定成為具文。則於保護機構對已卸任之董事提起裁判解任訴訟之情形,如因裁判解任規定未明定對已卸任之董事亦有適用,而認不具訴之利益,將無法使該董事因裁判解任訴訟之判決確定,而發生失格效力,亦與上揭裁判解任、失格規定維護公益之目的有違。故為貫徹上揭規定之立法意旨,當認裁判解任規定未如代表訴訟規定般,明定可對已卸任之董事提起,乃存在法律漏洞,應予 #目的性擴張,認該董事於起訴前雖已不在任,仍具解任訴訟之訴之利益,以填補該法律漏洞,而達事理之平。至經保護機構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之董事或監察人,不論於起訴前或訴訟繫屬中解任,其既未再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法院依法所為解任判決,自無影響其於該被解任公司工作權之可言。」

簡單的說,最高法院用了目的性擴張解釋,為的就是能夠發動同條第7項3年的失格效,避免這個規定流於具文,可以理解最高法院的用心良苦,但老實說這樣的解釋是否已經超出了法條文義應有範疇,是值得進一步去思考的,所以也有學者建議要嘛直接把投保法10-1條的文義調整,又或是在投保法既有的框架下,建立屬於我們的董事失格制度,或許是更為周全的方式。

好的,那這就是本次簡單的分享,我們下次見~(揮揮手)。

追伸閱讀:
1.邵慶平,訴請裁判解任已卸任董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42號民事判決,臺灣法律人,第26期,123-132頁。
2.郭大維,對卸任董事提起裁判解任之訴,月旦法學教室,第255期,18-21頁。

28/02/2024

各位朋朋好,

謝謝大家前一篇的捧場,趁著最近比較有閒,繼續的分享一些有趣的議題給大家。

今天跟大家分享是有關股東會和董事會瑕疵議題。由於命題也是蠻大的,以下就從之前一個受到大家討論較高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民事判決,來進行發想。

首先,關於股東會瑕疵類型,主要有:

(1)公司法第189條「召集程序」與「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而「得撤銷」,所以前提要具備撤銷訴權,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72號民事判決「按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公司法第189條定有明文。上開所謂決議方法有無違反法令,固非僅指有表決權之決議及表決有關方法而已,尚包括從事討論表決者是否具股東適格身分在內,倘若剔除不具股東適格身分者之表決權數,仍有成立決議所必要之定額,且不構成決議之瑕疵或影響其效力時,即難謂該股東會之決議方法有得依法訴請法院撤銷決議之餘地。」

*追伸:
這邊有個萬年考點,那就是「股東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是否以當場表示異議為必要?」

實務穩定見解,如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604號判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如已出席股東會而對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固應受民法第56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不得再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撤銷股東會之決議。惟未出席股東會之股東,則因非可期待其事先預知股東會決議有違反章程或法令之情事而予以容許,亦無法當場表示異議,自應許其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但學者認為,上面最高法院的見解,變向消極不參與的股東具有撤銷訴權,積極參與的股東沒有當場表示異議反而被限制撤銷訴權,不太合理,建議以「股東同意與否」作為是否具備撤銷訴權的要件,或許會好一些。

(2)公司法第191條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而「無效」;

(3)司法實務創設決議「不成立」,如最高法院103年第11次民事庭決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公司法第174條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過半數時,所為之決議即屬不成立。」

--------我是分隔線分隔線是我----------

好的,回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民事判決,主要爭執背景大致是:

(1)A公司有三董一監,以口頭和電話通知方式先召集董事會,與會者為三名董事,監察人沒列席。

(2)該次董事會討論及決議1.年度決算表冊提請承認案、2.公司增減資案。並基於該次決議召集年度股東常會。

(3)後於年度股東常會中,通過決算表冊及增減資案。

(4)而某股東後來跳出來主張上開董事會沒有於7日前寄發開會通知給董監,董事會決議無效;基於無效董事會召集之股東會,也有瑕疵,因此主張:先位聲明為股東會不成立;第一備位聲明為股東會無效;第二備位聲明為撤銷股東會決議(註:不是在一開始就提好提滿,而有變更過聲明)。

這麼多先備位聲明,也說明許多時候很難預測法院心證,在後來的歷審法院判決也忠實反應這回事:地院認為股東會決議應撤銷;高院認為股東會決議無效;最高院則是廢棄原審判決,發回高院。

最高院的見解「…是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應由董事長先行召集董事會,再由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會。惟董事會僅屬公司內部機關,其所作成召集股東會之決議是否具有瑕疵,實非外界得以輕易知悉,倘客觀上已經由董事會之決議而召集股東會,且該次股東會又已合法作成決議時,該股東會決議即非當然無效或不存在,縱令作成召集該股東會之董事會決議存有瑕疵,僅係公司法第189條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得否訴請法院撤銷決議之問題,究與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之情形有別。…」

回到問題本身,真正出問題的是「瑕疵董事會」。

關於董事會瑕疵,實務見解多認為「當然無效」(也有限縮見解,不過是少數,但不是這次重點,就先跳過);進一步思考的是,有瑕疵的董事會對股東會影響,最高院以「客觀上已經由董事會之決議而召集股東會」為由,就不會造成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效果。

但是不是所有的董事會瑕疵決議類型,都可一概而論?學者舉了一個有趣的例子:

假設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刻意不通知另一派董事,但仍符合法定人數後作成董事會決議,後來召集股東會也作成決議,按照最高院的見解,這個股東會的決議「得撤銷」,但,取得撤銷股東會決議條件為「在場表示異議」,但最高院又說董事會瑕疵「非外界得輕易知悉」,那又如何期待能夠當場表示異議?

小結:
由於股東會「不成立」、「得撤銷」、「無效」具體態樣多樣,加上現行法規定簡略,所以在可預見的未來,不同個案各審級法院仍可能持續作成不同的判斷,因此,各位朋朋在規劃訴訟策略時,還是得盡可能的預判各種發展,這是這個行業最困難的地方,但也是最有趣的地方。

一起加油~。

後記:

該案經最高院發回高院更審(高院,111,上更一,9),後上訴最高院遭駁回而無理由確定(最高院,111,台上,2120),仍維持先前最高院得撤銷股東會決議的見解,主要的理由是原告一開始提起訴訟時沒有將所有的事由「列舉窮盡」,後來書狀才變更聲明,已經超過了公司法第189條30日除斥期間的規定,確定敗訴。

推薦閱讀:

1.江朝聖,論瑕疵董事會決議對股東會決議效力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民事判決,台灣法律人,第10期。

2.邵慶平,董事會召集程序之瑕疵判斷及影響-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民事判決,台灣法律人,第9期。

3.陳彥良,股東會決議瑕疵和認定要件-簡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72號民事判決,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3期,2021年9月。

22/02/2024

大家好,距離前次2022年1月27日文章,又是個新的一年…。

好的,先祝大家元宵快樂(心虛)。

每當有認真更新的想法後,生活和工作便會很湊巧的開始失控,但說到底也是藉,所以,做而言不如起而行,就從這一篇開始(握拳)。

接下來內容傾向於主題分享,為了方便咀嚼,以白話輕鬆為主,不過還是會含有一些知識量。如果內容有錯誤或不嚴謹之處,也請朋朋們不吝指正,小弟會虛心接受與自我檢討。

----我是一條分隔線---

第一個主題是:財報不實的獨立董事責任。

2006年證交法引進獨立董事後,獨立董事一直是公司經營權必爭之地(2023年證交法修正第14-4條第4項後,或有所緩解,但仍有待觀察)。當初引進獨立董事,也是經過一番熱烈的討論(畢竟什麼叫做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一直以來都是個大哉問),不過制度好與不好也沒有絕對的答案,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也還是期待獨立董事能夠發揮其獨立性和專業性,發揮董事會內部自我監控的功能。

但,欲戴皇冠,必承其重。

公司欣欣向榮時,獨立董事當然是個不錯的職務;不過,一旦公司出事了,獨董也很容易成為眾矢之地。例如幾年前的樂陞案,就是血淋淋的例子。

事實上一般董事是否能無障礙瞭解公司大小事並非毫無爭議(如法未明文承認董事「資訊請求權」,這部分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539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245號民事判決(註1)後,或許會好些),更何況是被要求獨立性的獨立董事。

而比較法的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s)與獨立董事仍有差異,責任也有所不同,但我們對於一般董事與獨立董事所應負的責任並無差別,這也是為什麼這麼多文章評論再寫獨立董事責任是否過重或獨立董事常常跳船,諸如此類的事情。

好的,一旦獨立董事出事,多會主張證交法第20-1條第2項「已盡相當注意,有正當理由合理確信財報無虛偽或隱匿情事」抗辯免責,具體理由如:沒出席董事會、無法取得公司會計傳票、(季)財報沒過董事會、本身不具會計專業、找外部律師或會計師先行查核等。

不幸的是,以上抗辯最高法院幾乎都不會採納。唯一明確有機會的抗辯成功的理由,僅有依循公司法第193條第2項但書「明確提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

因此,有學者呼籲就一些實務上爭訟常有的爭議可以進一步加以明確的規範,畢竟,什麼叫做「已盡相當注意,有正當理由合理確信財報無虛偽或隱匿情事」?實在是難以預見,而淪於當事人冗長的時間耗費及訴訟成本支出(註2)。

小結:
擔任獨立董事的本身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與風險實在不低,加上主管機關對獨立董事期待有增無減(註3)。各位朋朋們未來都有機會擔任獨立董事(或其辯護律師),面對晦暗未明的法律風險,務必小心謹慎。

註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45號民事判決,重點:
1.是董事如因執行業務之合理目的需要,為善盡上開義務,自應使其取得於執行業務合理目的必要範圍內之相關公司資訊,此乃董事執行職務必然附隨之內涵,屬當然之法理。
2.然董事之資訊請求權,係應受託義務為基礎而生,則其所得請求查閱、抄錄之資訊應以其為履行執行職務之合理目的所必要者為限,且董事就取得之公司資訊仍應本於忠實及注意義務為合理使用,並盡相關保密義務,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3.倘公司舉證證明該資訊與董事之執行業務無涉或已無必要,或董事請求查閱抄錄該資訊係基於非正當目的,自得拒絕提供。

註2
推薦:賴英照老師,財報不實與董事責任,台灣法律人,第21期,2023年3月21日,第1-28頁。

註3:
〈金管會要求獨董席次和任期新制上路 首波明年估有69家公司適用〉,聯合新聞網,2023年11月2日。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39/7547667。

好久不見,我是希言。您也可以叫我 Jerry、林律師…甚至我的本名,林佳儒。距離上一篇文章大約兩年多,相信粉專的朋朋們已順利上岸、開始進入真刀真槍的世界;還在努力的朋朋們,也請相信自己的點滴努力都將匯流成川、航向成功。離題了,這篇貼文主要分...
27/01/2023

好久不見,我是希言。

您也可以叫我 Jerry、林律師…甚至我的本名,林佳儒。

距離上一篇文章大約兩年多,相信粉專的朋朋們已順利上岸、開始進入真刀真槍的世界;還在努力的朋朋們,也請相信自己的點滴努力都將匯流成川、航向成功。

離題了,這篇貼文主要分享:(1)讀享書展活動、(2)專頁未來規劃。

#讀享書展活動

2023 年 1 月 31 日到 2 月 5 日是臺北國際書展(地點在臺北世貿一館)。書展期間,在新學林攤位除了購買讀享出版考試用書享有「單本 75 折、5 本以上 73 折」的優惠外,如有購買小弟的書籍(1.公司、證交爭點地圖、2.這是一本證券交易法解題書、3.證券交易法體系建構)也可同時搭配小弟的折扣碼一併使用,在官網與書展各再折抵 20 元。對活動有興趣的朋朋們,可以參考下面的文宣 DM 中的相關訊息,有任何問題也可以直接私訊讀享數位文化粉專。

#專頁未來規劃

當初成立這個專頁目的很單純,就是分享公司證交國家考試新近的爭點與文章。隨著時間推移,粉專的朋朋們也慢慢轉變為實務工作者,也會接觸各種稀奇古怪的商業時事新聞或議題,伴隨著看似平凡、但卻異常的重要法條和爭點。因此,未來小弟會慢慢轉變的以實務工作者的角色,分享這些新聞與議題給朋朋們;對準備考試的朋朋們,越拉風的商業時事、新聞議題或爭點,越會吸引眼球,成為考點機率自然不會太低。

大致向朋朋們報告如上。祝福大家新的一年考運昌隆,官司纏身,飛黃騰達。路上遇到小弟直接攔下無妨,讓小弟請您喝一瓶麥香綠茶。

人生相逢,自是有緣,都是朋友。

希言 敬上
2023.1.27

[稍微修正幾個小地方,更新連結~]各位同學好,先祝大家上榜前的最後一個柚子節愉快,意味著吃完今年的柚子之後就會上榜了。本次分享的是一個比較冷門一點的議題(相較於最近熱度爆表的大同寶寶和台新彰銀案)--- #公同共有股權行使 ,重要性亦不低,...
28/09/2020

[稍微修正幾個小地方,更新連結~]

各位同學好,

先祝大家上榜前的最後一個柚子節愉快,意味著吃完今年的柚子之後就會上榜了。

本次分享的是一個比較冷門一點的議題(相較於最近熱度爆表的大同寶寶和台新彰銀案)--- #公同共有股權行使 ,重要性亦不低,因此幫同學簡單做了一個實務和近期文章的整理,請同學吃柚子之虞可以配著看看。

另外就是依照慣例繼續幫同學 #更新文章簡目,會一直更新的原因很簡單,因為文章是很容易發現學說關注的重點所在,而通常那些被關注的實務判決也必然是熱度極高,所以一樣請同學邊吃柚子同時也要稍微看看那些文章的標題,有助消化。

連結如下:

1.公同共有股權行使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9j8tTmuEbROiUprNuzH3lmKMpxY6AGOg/view?usp=sharing

2.文章簡目更新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iclua_yWYVVh_80EbtFenFhWnWa0plhA/view?usp=sharing

連結開放至柚子節結束(10/4 0:00 AM),一樣如果錯過了下載時間,請同學再私訊小編歐~

另外工商服務時間,有志於準備明年研究所或是國家考試的同學,如果嫌證交法考古題不夠多、不知道怎麼寫、覺得沒有擬答就渾身不對勁,請多多捧場新修正的證交法解題書,保證給您們滿滿的考題,寫到手軟,寫到厭世~~

連結如下:
https://www.sharing.com.tw/product.php?isbn=TCE07

#一篇文章三重享受
#好啦拜託大家趕快上岸
#市場飽和個頭還不是每天累的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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