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InfoShare Tech Law Office)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IS-Law),是由一群對於科技新興領域有狂熱的法律人於2000年11月成立,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並於臺中開設分所。本所命名為「益思」的目的,是希望同仁們在執業的過程中的學思能力日益精進,英文名稱InfoShare則是本所成立之初衷,即希望將我們對於新興法律領域的研究及執業累積的經驗,集結整理為專業資訊,透過本所網站 www.is-law.com及益思出版品與社會大眾分享,以期能為促進我國法律環境的進步略盡棉薄之力。近年來,文創產業、生醫科技、創新創業、新能源、人工智慧等議題日漸為社會重視,本所專業團隊在這些議題上也投入大量資源。例如,本所已與數家文創團隊建立夥伴關係,並擔任政府機關(構)、網路創業機構、大專院校育成中心法律顧問等。以過往執行法律研究計畫結合產業輔導工作為基礎,在前述新興領域為社會提供最先進、最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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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2026

兄弟姊妹特留分被刪除後你仍然需要一份有效遺囑
2026/08/03 蔡淑娟律師、劉承愚律師
目錄
法定繼承權、應繼分與特留分
遺囑的效力與對特留分的影響
有效遺囑才能排除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
本次修法之其他應注意事項
  現代家庭的成員中,兄弟姊妹之間並不像傳統農業社會那樣關係緊密,雖說血濃於水,但是又如何?手足之間不僅彼此工作、價值觀差異可能很大,通常在生活也各自獨立。2025年資深藝人曹西平辭世,其身後留下的資產分配問題引發法律界熱議。由於曹西平本身沒有子女與配偶,依法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為其兄弟姐妹,但報載曹西平本人的遺願為「一毛不給姓曹的」!(相關報導可參見https://udn.com/news/story/121591/9234312) 在社會上重新炒熱了兄弟姊妹間的繼承權及保障其繼承權的特留分議題。

  立法院於2026年7月28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這項修法受到單身者、未生育夫妻及未婚伴侶高度關注,因為在本次法條修正生效之前,即使一個人與兄弟姊妹多年沒有往來,甚至已在遺囑中明確表示要把財產留給伴侶、朋友、照顧者或公益團體,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主張一定比例的特留分。

  更重要的是,「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不等於兄弟姊妹從此完全沒有繼承權;相反地,修法之後,是否存在一份有效的遺囑,在特定情況將成為兄弟姊妹是否享有繼承權的關鍵。而且,新法不是三讀通過後立即生效,而是自總統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茲就本次修法後應注意事項簡要說明如下:

法定繼承權、應繼分與特留分
  「法定繼承權」是指一個人死亡而未以有效遺囑另作安排時,法律決定由哪些親屬繼承遺產及其順序和比例。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法定繼承人的順序依序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由於本次修法並未刪除兄弟姊妹的繼承人資格,在被繼承人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已亡故的情況下,兄弟姊妹仍會以第三順序的資格享有繼承權。

  「應繼分」則是在同一個繼承順序有數名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各繼承人以及配偶(如有)原則上可以分得的比例。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即父母)或第三順序(即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即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至於「特留分」,則是有法定繼承權之人受到保障的最低比例。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遺囑的效力與對特留分的影響
  相較於先前說明的「法定繼承權」,遺囑是「意定」的遺產分配方式,讓立遺囑人(即被繼承人)依其個人意願決定身後財產歸屬。在英美法系下,強調「遺囑自由」,原則上沒有特留分的限制。但在大陸法系的國家,則普遍於民法中設有特留分,以確保近親能取得最低比例的遺產。我國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即明確限制了立遺囑人分配遺產的自由。

  至於大陸法系國家為什麼有特留分的制度?其主要立法理由有二:

給予家屬生活保障:特留分可防止被繼承人因一時情緒受影響或偏心,用遺囑把財產全部送給外人或少數甚至單一繼承人,導致其他需要扶養的家屬陷入經濟困境。
倫理與扶養:特留分係受羅馬法的影響,認為人死亡後,對家人仍有扶養與照顧的社會責任,因此以法律來限制遺囑自由。
有效遺囑才能排除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
  本次修法係刪除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特留分,該條修正前的效果是不論遺囑如何安排,兄弟姊妹都享有可以繼承一定比例遺產的強制保障。但民法第1138條並未修正,兄弟姊妹並沒有從法定繼承人名單中消失,當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時,他們仍然可能依法分得第1144所定之應繼分。

  在本次修法正式施行後,兄弟姊妹是否能主張繼承遺產,關鍵不只是法律已經修改排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而是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立有一份內容清楚、形式有效的遺囑,且在其中將兄弟姊妹的繼承權排除,亦即排除其應繼分。因此,未來的繼承權爭議,可能轉向為「遺囑是否有效?」例如,兄弟姊妹可能主張遺囑係他人偽造,或者遺囑未遵守法律規定的形式,或遺囑並非本人親筆書寫、立遺囑時已經失智或欠缺意思能力、簽名遭人偽造、遺囑是在被詐欺或脅迫下完成……等。

本次修法之其他應注意事項
  其他在本次修法後應注意的事項還包括:

僅有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被刪除
  本次修法並不是所有人的特留分都被刪除,而是只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中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的特留分,仍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祖父母的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本次修正案將於總統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次修正案明定,自總統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因此,本次修正不但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新法正式施行前,現行民法第1223條仍然有效,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仍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由於繼承法律關係應以繼承開始時,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法律作為判斷基準,因此,新法只能適用於正式施行日後發生之繼承事件。

遺囑的製作應符合法定要件才會有效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雖然被刪除,但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順序仍然是存在的。當被繼承人以遺囑排除其繼承權時,兄弟姊妹爭執的重點,將可能轉向遺囑是否有效。由於遺囑對於繼承人的權利影響至鉅,民法對於遺囑的製作方式有嚴格的規定,不符合法定要件的遺囑,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遺囑一旦無效,遺產就可能重新回到法定繼承,由立遺囑人原本希望排除的兄弟姊妹依法繼承。依我國民法規定,遺囑包括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五種遺囑方式,每一種都有必須嚴格遵守之法定形式。原始遺囑也應妥善保存,並讓可信任的人知道遺囑存在並有取得的方法。否則,即使遺囑本身有效,死亡後始終無人發現,也難以真正實現遺願。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728/3208739.htm這個議題算是整個台灣社會都有共識的…
28/07/2026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728/3208739.htm
這個議題算是整個台灣社會都有共識的…

現代家庭型態改變,兄弟姊妹成年後多半各自生活,未必互相有經濟依賴,但現行民法遺產分配相關制度限制立遺囑者自由分配財產,加上近期多位藝人過世後遺產分配爭議,也讓相關修法受到討論。立法院會今(28日)在朝野....

Nike踩線7-Eleven—從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談顏色組合與著名商標的保護◎賴文智律師Nike原本計畫在2026年7月11日推出新款Air Max 95「Big Bubble」,配色是橘色、綠色、紅色相間的條紋,鞋墊上還印有便利商店貨架的...
09/07/2026

Nike踩線7-Eleven—從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談顏色組合與著名商標的保護
◎賴文智律師

Nike原本計畫在2026年7月11日推出新款Air Max 95「Big Bubble」,配色是橘色、綠色、紅色相間的條紋,鞋墊上還印有便利商店貨架的圖案,官方文案還意有所指,即使只是要去街角的小店逛逛,這雙鞋也很適合。我們都知道,7月11日是全球「7-Eleven Day」,台灣的統一超商也會推出非常多的行銷活動。Nike選用的橘、綠、紅三色與7-Eleven招牌的顏色組合如出一轍,打算搶搭「7-Eleven Day」的行銷風潮,但又未正式洽商合作。美國7-Eleven總部已正式對Nike提告,指控Nike惡意地想讓消費者將這個鞋款與7-Eleven產生聯想,要求法院下令禁售、召回並銷毀商品,並請求相關賠償。

顏色組合作為商標,關鍵在於識別性

台灣商標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顏色或顏色組合若具有識別性,當然可以註冊商標。單一的顏色先天上通常很難說有識別性,除非是一個特殊的顏色經長期使用,讓消費者看到這個特殊顏色就反應是哪一家公司的產品。蒂芙妮藍(Tiffany Blue)應該是讀者們最容易聯想到的單一顏色的商標。顏色組合則較為常見,而7-Eleven招牌的經典橘、綠、紅三色組合(其實中間還有白色),即有以顏色組合註冊商標。

新聞報導中7-Eleven特別強調使用橘、綠、紅三色組合已經有數十年之久,並且大量運用在招牌、制服、周邊商品甚至便當包裝上,若是在台灣其實是在強調這樣的顏色組合是屬於著名的註冊商標。主要原因在於7-Eleven應該是沒有將這個顏色組合在「鞋類」註冊商標,若案件發生在台灣,要適用商標法規定主張權利,必須是著名的註冊商標才能讓商標權的效力,外溢到未註冊的類別。此即商標法第70條第1款,「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進而得主張排除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實上,像本文一開始張貼的第三方銷售業者的網站(或是其他新聞媒體),已經直接把這雙鞋稱為「7-Eleven鞋」,若在台灣訴訟這也同樣會被作為確實已讓相關消費者混淆雙方間可能存在合作關係,而有減損這個顏色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之虞,即一般俗稱的商標淡化(dilution)。

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其實是二種不同的商標淡化的類型,減損商標識別性(混淆誤認)保護的是消費者不會搞錯來源,減損信譽保護的則是著名商標長期累積的識別力與商譽本身,不因為被搭便車使用而被稀釋。美國聯邦商標法(Lanham Act)同樣區分混淆誤認型與淡化型的主張,跟台灣商標法的架構是相通的。

公平交易法在這類攀附案件適用的可能性

許多人可能直覺會認為Nike故意踩線7-Eleven,應該可以透過公平交易法有關「表徵」的保護來處理。事實上,在公平交易法修法後(參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表徵的保護與商標的保護分流,亦即,已註冊取得商標權的情形,直接適用商標法,即不再適用公平交易法重複處理;未註冊取得商標權的其他「表徵」,才可以適用公平交易法第22條。著名註冊商標的案件,若是他人使用該著名商標,是屬於未註冊的類別,雖然可以適用公平交易法第22條,但該條仍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像本案7-Eleven的顏色組合被使用在鞋子上,應該不符合「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的要求,公平交易法第22條的規定比較沒有適用的空間。

比較可能適用的其實是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概括條款,「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本條適用的範圍非常廣,可說是提供對於市場上不公平交易的行為概括性的處理規範。除了在設計上故意使用與7-Eleven著名顏色組合相似的設計,挑在7-Eleven最重要的行銷活動日發售、行銷文案又不斷暗示關聯性,卻始終沒有取得授權的作法,筆者認為應該很容易被評價為屬於攀附他人商譽、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顯失公平行為。

授權永遠比蹭熱度划算

筆者個人比較難理解之處在於Nike這麼有規模的公司,是在什麼樣的決策流程下做出這樣的產製與行銷的決定?其實7-Eleven跟Nike並非完全沒有交集,新聞報導中提及訴狀提到雙方曾經在2020年東京奧運前談過一款聯名球鞋,只是後來因為疫情而胎死腹中,7-Eleven自己也曾與Crocs等品牌推出過正式聯名商品。筆者唯一想到的可能性,就是要洽談聯名商品的授權,所需耗費的時間或資源太多了。

然而,就筆者個人的執業經驗,雙方都是品牌經營方時,確實考量的事項比較多,但這類的合作若正常推動,通常也可以調動雙方較多的資源投入。品牌方看中另一個品牌的識別度想要「蹭」一波話題,感覺上只有小品牌才會做這種事,因為即令被告都可以當作是一種行銷成本,就像網友常說的,「黑紅也是紅」,但顯然Nike應該不是這種層級。正常的品牌主管應該都可以理解與其在顏色、文案上打擦邊球,不如老老實實去談授權或聯名。難道,Nike真的是整體都在走下坡路了嗎?

從活字印刷到生成式AI:著作權制度的動態平衡之路2026/06/27 賴文智律師目錄一、著作權法從來不是只為了保護作者(一) 印刷術與公會壟斷的起點(二) 安妮法案:用「對作者權利保護」包裝的妥協(三) 攝影、錄音與廣播:技術一再擴張著作權...
28/06/2026

從活字印刷到生成式AI:著作權制度的動態平衡之路
2026/06/27 賴文智律師
目錄
一、著作權法從來不是只為了保護作者
(一) 印刷術與公會壟斷的起點
(二) 安妮法案:用「對作者權利保護」包裝的妥協
(三) 攝影、錄音與廣播:技術一再擴張著作權的疆界
(四) 影印機與網路:複製成本持續下降的年代
二、生成式AI的特殊之處:同時衝撞「著作利用」與「創作門檻」
三、AI訓練資料的著作權爭議
(一) 預訓練不是資料庫,而是機率模型
(二) 巨量資料從哪裡來?權利碎片化的兩難
(三) 套入第65條合理使用四款基準檢驗
(四) 國際治理趨勢:歐盟AI法第53條、DSM指令第3、4條
四、應用生成式AI服務的四個常見著作權問題
五、創作門檻下降,動搖著作權保護的根本假設
(一) 從「直接創作」到「間接引導與篩選」
(二) 抄襲標準可能僅剩「實質相似」
(三) 創作價值核心:從「製造」轉向「策展」與「賦義」
(四) 吉卜力風潮給我們的提示
六、結語:著作權制度一直走在動態平衡的路上
◎賴文智律師

前一陣子打開社群媒體,幾乎都是吉卜力風格的圖像洗版,使用者簡單上傳一張照片,幾秒鐘就能生成宮崎駿筆觸的畫面。對許多人而言,這似乎只是好玩的科技現象,與「著作權」這個略顯嚴肅的法律議題沾不上邊。然而,從著作權實務工作者的角度來看,這波熱潮背後牽動的,其實是著作權制度三百多年來不斷面對、卻從未真正解決的核心問題:當創作的門檻被技術一再打破,法律應該如何因應?

要回答這個問題,與其直接跳進生成式AI的技術細節,不如先回頭看看著作權制度是怎麼一路走到今天的。因為,幾乎每一次重大的技術變革,都曾經讓著作權法經歷類似的衝擊與調整—這次的生成式AI技術,並不是第一次,但很可能是衝擊最大的一次。

一、著作權法從來不是只為了保護作者
(一) 印刷術與公會壟斷的起點
西元1456年,古騰堡利用金屬活字印刷術印製出第一批聖經,開啟了印刷術商業應用的時代。但活字印刷投入成本不低,出版業者很快組成公會,非公會成員不得從事印刷,公會成員之間也不允許技術外流。英國皇室為了打破歐陸公會制度對印刷技術的封鎖壟斷,反而給予「偷」走技術的人專營特許,作為吸引歐洲大陸能工巧匠的手段——這個邏輯,其實與後來的專利制度同出一源。到了十六、十七世紀,印刷特許權的性質又有了轉變,印刷公會開始透過管制成員出版品的「授權法案」,掌握對言論與出版的實質控制。

(二) 安妮法案:用「對作者權利保護」包裝的妥協
隨著英國國會勢力興起,社會對皇室透過印刷公會箝制言論的作法日益不滿,加上印刷技術發展已逾兩百年,國會在西元1694年拒絕再更新授權法案。印刷公會於是改變遊說策略,轉而強調應該保護作者及讀者的權利,讓作者對自己的創作享有財產權保護,藉以鼓勵持續創作——西元1709年國會通過、1710年公布的《安妮法案》,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值得注意的是,印刷公會為了延續自身既得利益,特意在安妮法案中埋下「著作權可以自由轉讓」的伏筆。換言之,著作權制度從一開始,就不是單純為了保護作者而設計,而是商業利益重新包裝後的產物。

(三) 攝影、錄音與廣播:技術一再擴張著作權的疆界
進入十九世紀,1839年法國畫家達蓋爾發明世界上第一台真正的照相機,1861年物理學家麥克斯韋拍攝出第一張彩色相片,美國國會也在1865年修法將照片及底片納入著作權保護。1903年愛迪生控告競爭對手未經同意拷貝其遊艇下水畫面,促成1912年美國著作權法修正,將電影正式納入保護範圍。

公開利用的權利同樣是技術推著法律往前走。1847年三位法國音樂人因拒絕支付咖啡廳帳單,主張可用該場所表演其作品所獲的利益抵銷,1849年勝訴後,隔年在樂譜出版商協助下成立全世界第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SACEM。1887年留聲機問世,1911年英國著作權法修正,賦予錄音業者就其灌錄的唱片享有著作權;廣播電台在1906年出現、1920年代普及,電視廣播則在1925年問世、1930年代邁入商業應用。每一項新技術的出現,幾乎都意味著著作權保護範圍要再一次擴張。

(四) 影印機與網路:複製成本持續下降的年代
1949年全錄公司開發出靜電圖像影印機並大獲成功,「Xeroxing」一詞甚至成為「影印」的代稱。1970年代,廠商透過反托拉斯法迫使全錄公司釋出關鍵技術,日本廠商以低成本製造能力急起直追,全錄的市占率從1971年的93%滑落到1975年的60%,影印機售價隨之下滑,並開始普及於圖書館。1975年的Williams & Wilkins Co. v. United States案,促成美國著作權法在1976年新增第108條,處理圖書館合理使用的問題。

到了網路時代,1990年底Tim Berners-Lee提出全球資訊網,1991年網際網路開放民用,1993年美國副總統高爾提出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計畫,各國紛紛跟進。1998年美國通過《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其對網路平台責任的保障,事實上正是推動Web 2.0以使用者生成內容(UGC)為主流的關鍵制度基礎。

回顧這三百多年的軌跡,可以發現一個清楚的模式:著作權法總是「因應科技擴張權能範圍」「因應新的創作形式增加著作種類」「因應社會著作利用的需要調整著作財產權的限制」。也就是說,對作者創作的保護,某種程度上只是「羊頭」,背後真正支撐的,是一整套圍繞著著作而運作的商業機制,保護作者從來不是著作權法唯一、甚至未必是最主要的目的。而近代著作權法制真正面臨的挑戰,其實來自創作門檻的降低——當創作從專業擴散到業餘,著作權人不再是單一的群體,社會多元的需求都必須被兼顧,著作權法制很難再單純朝「擴張保護」這一個方向發展,每一次修法都顯得吃力不討好。生成式AI的出現,正好把這個既有的挑戰推到了極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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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有聲書,博客來平台也上線啦!
15/06/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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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信託與家族傳承2026/05/19◎劉承愚律師目錄一、什麼是「百年信託」(一)連續受益人的安排(二)存續期間長達百年(三)受益權變更的法律性質二、為什麼信託是家族傳承最好的選項(一)資產保全與獨立性(二)連續性(三)實現「家族憲章」的治...
19/05/2026

百年信託與家族傳承
2026/05/19◎劉承愚律師

目錄
一、什麼是「百年信託」
(一)連續受益人的安排
(二)存續期間長達百年
(三)受益權變更的法律性質
二、為什麼信託是家族傳承最好的選項
(一)資產保全與獨立性
(二)連續性
(三)實現「家族憲章」的治理功能
(四)專業管理與監督機制
三、百年信託在我國現行法制中的重要議題
(一)信託法未明文規定受益人是否應於信託設立時存在
(二)稅務不確定性
(三)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要件
四、結語

「富不過三代」一直是許多企業主深層的焦慮,尤其在過往的稅制與法律框架下,資產每跨越一代,就可能面臨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層層剝皮」,導致財富難以長久延續。行政院近期透過跨部會協商,正式針對「連續受益人信託」(媒體報導稱之為「百年信託」)的存續期限與課稅規範達成共識,目標是將台灣打造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這項政策明確規範信託期間最長可達一百年,讓家族財產能跨代傳承,實現百年信託的願景;若信託契約符合特定要件,後順位受益人取得權利時將免徵遺產稅與贈與稅,大幅提升稅制透明度。此舉不僅解決了長期以來的法規疑義,更為高資產族群提供了更穩定的財富管理環境。政府期望藉由建構接軌國際的信託制度,強化留財引資的效果,促進國內資產管理產業的蓬勃發展。

以下將針對「百年信託」的內涵、其在家族傳承中的優勢、於現行法制下的障礙,以及未來展望進行詳盡探討。

一、什麼是「百年信託」
所謂的「百年信託」,其核心制度在於「連續受益人信託」。這是一種能使家族資產得以隨家族世代更迭而持續運作的制度,它與高資產家族於英美法系國家(法域)為家族傳承所設立「朝代信託(Dynasty Trust)」類似,但我國過去因缺乏稅務配套制度,導致相關業務長期難以推行。其具體運作機制與定義包含以下幾個面向:

(一)連續受益人的安排
信託是一種法律關係,當事人主體是法律關係的根本。但是信託的受益人並非簽約主體,而是民法所稱之「利益第三人」。法律實務上認為利益第三人在簽約當時不一定要實際存在,只要在債務人應為給付時,該第三人能夠被特定,或者具備「權利能力」,契約即為有效。因此,家長為家族傳承目的設立信託時,將尚未出生的後代納入受益人的範圍極為重要,此即家族傳承信託的第一要項,即必須承認信託中可合法置入連續受益人的安排。

(二)存續期間長達百年
此次行政院跨部會協商的共識,正式確立了這類信託的存續期間可長達 100 年。相較於過去僅能停留在一代或二代的短暫安排,百年的跨度讓家族財富能真正實現跨世代的長遠規劃。

(三)受益權變更的法律性質
受益權變更的法律性質,是政府如何課稅的法律基礎。在「百年信託」的架構下,後順位受益人取得受益權,被認定是基於「信託契約約定的條件成就」。這在法律邏輯上被定義為「信託契約條件成就後的權利實現」,而非傳統意義上代與代之間的直接贈與或繼承,以避免受託財產於信託存續期間持續被課遺贈稅。

但在以上三項核心下,仍有一些運作的原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信託獨立性(委託人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的要求,此點將在以下第三項第(三)款進行討論。

二、為什麼信託是家族傳承最好的選項
在眾多財富管理工具中,信託之所以被視為家族傳承的最佳選項,主要是因為它在法律上具備高度的獨立性與靈活性,能有效達成資產保全與精神延續的目的。茲簡述如下:

(一)資產保全與獨立性
依信託法規定,信託財產具有高度的獨立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委託人或受益人的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受益人的債權人僅得對其「受益權」為強制執行,即法院通常會發出執行命令,禁止受益人向受託人收取信託利益,或直接禁止受託人將信託利益給付給受益人,進而要求受託人將款項交給債權人來清償債務。但信託利益在發放時本來就已經不再屬於受託財產,這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對受益人「財產權」的執行,而非對信託財產本身的破壞。此外,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二)連續性
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這種「資產防火牆」的功能,能確保家族資產不因個別成員的財務債務危機而瓦解。避免重複課稅的成本優勢,這是此次「百年信託」新制最大的突破。過去家族資產每傳承一次,就可能被課徵一次贈與稅或遺產稅。但在新的共識下,只要信託契約約定明確且符合「不具實質影響力」等要件,後順位受益人因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時,將不再發生課徵贈與稅及遺產稅的問題。換言之,資產傳承的主體是「信託本身」,這讓家族在百年內能避免被重複課稅,大大降低了代際傳承的摩擦成本。

(三)實現「家族憲章」的治理功能
信託契約可以根據委託人的意志,設定非常詳細的受益條件。例如,委託人可以要求後代需達到特定的教育背景、符合特定的家族價值理念,甚至限定特定領域的後代才能取得受益資格。這讓信託不再僅是避稅工具,更成為一種延續家族精神與企業文化的制度安排,協助家族建立治理秩序。

(四)專業管理與監督機制
透過信託,委託人可以指定專業的受託人(如信託業)來管理財產。受託人必須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此外,制度上亦可設置「信託監察人」,以保護受益人之利益,並監督受託人是否違背職務。

三、百年信託在我國現行法制中的重要議題
(一)信託法未明文規定受益人是否應於信託設立時存在
我國信託法未明文規定受益人是否應於信託設立時存在,法務部曾於112 年做成法律字第 11203500120 號函釋,「…受益人不以信託行為成立時存在或特定為必要,但須可得確定(信託法第1條規定立法理由參照)。至於在信託關係中,得否為連續受益人之安排,仍須視個案具體內容而定,倘依信託約款所定方式,可得確定其受益人,而於信託利益分配時確係存在者,尚非法所不許;惟若信託約款所定方式,過於概括或因而導致信託存續期間形同不定期,則恐有無效之疑慮。」本件函釋一般被解讀為「在現行信託法律體系下,只要約定明確的信託存續期間,且受益人為可得確定的前提下,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契約中安排連續受益人。」使百年信託成為可能,但其實該函釋並未限制「明確的信託存續期間」在一百年以內,且由於信託法並無對信託期間之明文限制,該函僅認為「信託存續期間形同不定期,則恐有無效之疑慮」,換言之,其並未認定不定期信託為無效。

雖有上述疑點,法務部的解釋已經為我國家族傳承信託開了第一道門,即家長可以設立有明確存續期間的家族傳承信託,受益人不再僅限於簽約當下已出生的人,委託人得以後代子孫為後順位受益人,並預先約定受益人取得或喪失受益權的條件。

(二)稅務不確定性
確認「連續受益人信託」的合法性問題後,再來要處理的就是如何課稅的問題。長期以來,台灣家族信託最大的卡關點在於稅務不確定性。過去稅務機關普遍認為資產每變更一次受益人,就等同一次新的移轉,導致重複課稅的風險揮之不去。雖然行政院稱各部會就此已獲致共識,但後續仍需財政部發布正式的課稅原則函釋,提供各級稅務稽徵機關與納稅人具體的遵循標準。

(三)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要件
在金管會發布的新聞稿中,對於不課徵遺贈稅的信託財產設下一個重大的獨立性要件,「…信託存續期間內,委託人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及受益權不具備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等要件,後順位受益人因契約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無涉贈與或繼承,故不發生課徵贈與稅及遺產稅問題。…」亦即家族傳承信託如要適用「百年不重複課稅」的優惠,核心前提是「信託財產必須真正獨立」。這意味著在信託存續期間內,委託人及受益人對於信託財產及受益權,不得具備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對於習慣高度掌控資產的高資產家族成員而言,如何認定「不具備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的信託條款,恐將是制度能否普及的另一道關鍵問題。

四、結語
「百年信託」制度的拍板,象徵著政府將台灣在財富管理領域與國際接軌的企圖心。但財政部如何在行政院公布的政策下,訂定高資產家族能夠接受的課稅原則,是立即面臨的挑戰。如果這項制度改革成功,建立了透明且具長期預測性的法律框架,當台灣高資產家族得以隨世代交替穩定運作,不僅能減少家族紛爭,更有助於家族企業的永續經營,進而強化國家整體的經濟韌性。而台灣能否藉此機會打造出具特色的「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亦值得社會各界共同期待。

政府主計業務的生成式AI法律風險初探2026/05/13 ◎賴文智律師目錄一、AI與生成式AI二、從生成式AI與傳統AI的差異理解風險的緣起三、為什麼生成式AI會產生幻覺?四、AI對主計領域帶來的法律面影響(一)AI不只是技術,而是公務環境...
15/05/2026

政府主計業務的生成式AI法律風險初探
2026/05/13 ◎賴文智律師
目錄
一、AI與生成式AI
二、從生成式AI與傳統AI的差異理解風險的緣起
三、為什麼生成式AI會產生幻覺?
四、AI對主計領域帶來的法律面影響
(一)AI不只是技術,而是公務環境與工作思維的重塑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是主計業務的AI主管機關
(三)從AI治理原則檢視主計業務的法律風險
五、結語

談到生成式AI,許多人第一個反應或許是「那是科技人的事」、「我又不是工程師」。然而,對主計人員而言,與生成式AI的距離正在以遠超預期的速度縮短。由主計人員自身的工作場景出發,生成式AI早已能在多項繁複作業中扮演助理角色。例如,在預算編製與審查時,AI可以彙整跨年度資料、自動產出說明草稿,將原本動輒耗費數週的匯整工作大幅壓縮;在統計分析上,AI能快速摘要海量資料、產生圖表初稿並提出趨勢解讀;在法規查詢上,AI能即時檢索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相關條文及函釋,協助釐清個案處理方向;至於公文與報告撰寫,AI在草擬、潤稿、翻譯與格式校對上的能力已日趨成熟。對於長年面對龐雜資料、高密度文書工作的主計人員而言,這是一波貨真價實的生產力革命。

但故事的另一面更值得警覺。與主計業務相關資訊的外部使用者,像是立法委員的助理、新聞媒體、公民團體乃至一般民眾,正在以前所未見的方式使用生成式AI。立委助理可以在質詢前夜,讓AI將厚達數百頁的預算書消化、比對、整理出一連串尖銳問題;公民團體與民眾,過去看不懂的決算與審計報告,現在可以丟給AI解讀後再回頭發問;新聞媒體則能藉由AI比對歷年資料、挖掘異常,形成輿論監督。當外部的監督力量已經開始用AI,主計人員若仍停留在傳統的工具與思維,差距只會越拉越大。主計人員必須比過去更熟悉AI,才能因應更專業的監督與提問。

一、AI與生成式AI
要理解今天生成式AI帶來的衝擊,可以先簡單回顧AI的發展。傳統AI的源頭可以追溯到1956年的達特矛斯會議,從Rule-based系統、專家系統,到打敗西洋棋世界冠軍的Deep Blue,再到2016年AlphaGo擊敗李世乭,這一脈絡中的AI都有一個共同特徵:「封閉領域、求最佳解」。也就是說,問題的規則明確、選項可被列舉,AI在限定條件下找出最優或相對好的解,演算到一定步數後,人類就贏不了。但這類AI的應用範圍是有明確的領域界線,AI很強但卻只能被設計應用的那塊棋盤(領域)上強,所以,發展到頂點,就必須轉向其他不同領域。

2018年可說是AI技術發展的重要分水嶺。OpenAI推出基於Transformer架構的GPT系列模型,正式開啟大型語言模型(LLM)的時代。生成式AI改變傳統AI領域的遊戲規則:它面對的是開放問題,並以巨量未標記文字進行預訓練,能生成類似人類自然語言的內容。更令人驚訝的是所謂「能力湧現(Emergent Abilities)」的現象,當LLM搭配Big Data訓練資料規模到達一定程度後,連訓練資料較少的領域也展現出預測與生成的能力。

換言之,過去AI可能只是一台只會下棋的機器,今天基於大型語言模型的生成式AI,因為人類多數的外顯知識都是以「語言」、「文本」的方式呈現,基於處理開放式問題的聊天工具,慢慢變成能跟你討論預算、撰寫報告、回答法規問題、甚至是挑出資料中潛在問題的「通才助理」,甚至可說是「AI同儕」。這也正是它會被廣泛應用、進而帶來大量法律與治理議題的根本原因。

二、從生成式AI與傳統AI的差異理解風險的緣起
人工智慧(AI)這個具有歷史的詞語,其實也代表技術發展的軌跡。過去為何人類只有透過科幻小說、電影描述人工智慧所帶來的風險?因為我們都知道離這一天還很遠。但生成式AI強大的問題回應能力,在這幾年將科幻小說中的恐慌帶進了現實。筆者認為理解傳統AI與生成式AI的差異,是我們理解生成式AI風險的最佳途徑。

首先,傳統AI在限定規則下找最佳解(西洋棋、影像辨識),所處理的是封閉型的問題;生成式AI則在開放式問題下生成相對適合的解(撰文、摘要、對話),若沒有特別限制,什麼樣問題都會給予回應。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什麼我們會覺得前者像是計算機,會提供像Yes或No這種明確的答案;後者則更像是顧問,會依據你的問題給予回覆,但卻未必能解決你的問題,只是必然會有回應而已。

其次,二者在輸出或生成回應時特性完全不同。傳統AI在相同輸入下必然會產生相同輸出,可驗證、可稽核;生成式AI使用時,相同輸入卻可能生成不同輸出,其原因可能在於生成式AI可能因為猜測第一次的生成成果你可能不滿意,所以,會換個關聯性的路徑生成回應,看看是不是會更符合你的需求;甚至,可能其他使用者的使用,也會非常間接影到你下一次相同問題的回應生成。亦即,生成式AI在「生成」時,主要是受到其模型、參數、權重及你的使用行為的各種關聯性的影響,不是嚴格依據邏輯法則運作,甚至要教會生成式AI各種真實世界的邏輯都很辛苦,但這並不妨害生成式AI回應你的需求。這也是一般所稱「幻覺」(hallucination),一本正經地說胡話、編造資料、引用不存在的條文等產生的原因。對需要精確、可稽核的主計工作而言,這個技術上的差異絕不能忽視。

最後,傳統AI因為追求正確性,通常需要專業團隊建模,限制應用於特定場域,通常影響範圍都是可控的,最多就是不使用;但生成式AI在模型運作不需要依賴訓練資料,只要廠商擁有足夠的算力,就可以透過網路提供予任何人使用,而LLM因為以人類知識的文本為訓練基礎,也會讓人感受到幾乎什麼類型的問題都可以問,可說是應用無邊界。這意味著機密外洩、著作權爭議、責任歸屬等風險,可能在難以控制的情形下擴大到組織的每一個角落。當每位同仁都可以打開瀏覽器跟AI對話時,組織的資訊管理邊界其實已經被悄悄重劃。

三、為什麼生成式AI會產生幻覺?
接下來我們就來處理一個大家最關心的議題,「生成式AI為何會犯錯?」第一個原因,我們需要理解生成式AI並不是「查資料」,而是「預測」關聯性高的下一步。比較容易想像的例子是像我們手機的輸入功能,為了加速輸入的速度,我們打字時會跳出幾個下一個我們可能會輸入的備選字,如果剛好對了,我們只要點選即可,這些備選字就是與我們前面輸入關聯性高的字詞。我們可以想像LLM很像是一個超大的空間,將字詞與字詞間的關聯性變成量化的參數與權重。我們對生成式AI輸入的Prompt內容,生成式AI就提供關聯性最高的回應。亦即,生成式AI是透過機器學習與演算法,對輸入資料產生預測或內容輸出,本質不是資料庫查詢,而是依據過去學習資料「預測最可能的下一段文字」。它的運作邏輯是依語言規律與機率,生成「看起來合理」的內容,而非「查到正確答案再回傳」。

所以,如果使用者將生成式AI當作跟我們習慣的Google搜尋、法規資料庫查詢一樣來使用時,例如:主計同仁問chatGPT,「請問預算法第幾條規定是什麼?可否應用在某某類型的案件中?」AI回給你的可能是一段「讀起來很像真的」但條號錯誤、文字編造的答案。當然,這可能隨著生成式AI服務技術的進步而有所改善,例如:某些生成式AI服務即使我們沒有特別要求,還是會偷偷上網先查一下,找到正確的法條內容,再進一步生成回答,而不是真的完全從無到有以機率、關聯性的方式生成。簡言之,生成式AI的錯誤,可能一開始是源於「定位」的錯誤,就是「用錯了」,這種情形以適切的方式使用或是將之用於適切的地方,就可以相當幅度改善生成式AI的「幻覺」。

第二個原因在於多數生成式AI模型預訓練資料,本質是大量、未針對特定應用需求進行篩選的資訊。無論是封閉式或是開源的AI模型,往往預訓練的資料必須非常龐大,若是蒸餾自其他AI模型,其實也是間接地受到這些未經特別篩選的資料,像是網路文章、書籍報告、各類公開資料、社群媒體資料等,但這些資料未經特定標準的精確篩選與在地法規校正,其結果就變成生成式AI可能知道很多文本曾經出現過什麼(知道很多人怎麼說),但不知道事實如何,沒有特別針對性的訓練,也不知道什麼是對的。

當然,隨著AI業者投入研發,生成式AI服務也透過檢索增強(RAG)、強化學習、模型對齊等各種機制持續減少幻覺。但對於主計這種需要極高正確性的領域而言,若未針對性的訓練、調校,生成式AI的輸出永遠應該是待驗證的草稿、參考,而非最終答案。

四、AI對主計領域帶來的法律面影響
然而,隨著《人工智慧基本法》已於2025年12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26年1月14日總統公布。無論我們是否願意,都必須正視AI時代已經來臨,任何人都難自外於AI對我們的影響,因此,即令是較為嚴謹、傳統的政府主計領域,我們也須正視生成式AI為主計工作帶來的法律衝擊。

(一)AI不只是技術,而是公務環境與工作思維的重塑
AI牽動社會運作,相關法規將大幅變動;公部門任務將被重新拆解、組合,人機分工與協作必須重新定義;外部的立委、媒體、民眾也將以AI提出更專業的監督與質詢。換言之,這不是「IT單位該想的事」,而是每位主計人員都必須直面的工作現實。更重要的是觀念層級的升級,我們必須從「傳統法遵」到「AI治理」全面升級。

「法遵」是指機關在運用AI時,是否符合個資、資訊公開、預算、會計、資安等既有規範。這是底線,是不能碰的紅線。「治理」則更進一步必須具體說明機關內部AI政策為何?誰可以用、用在哪些業務?權責、稽核與責任歸屬如何安排?AI產出有偏誤、有錯誤、甚至涉及洩密時誰來負責、如何說明、如何補救?不只是合不合法的問題,而是機關有沒有一套完整的內部治理機制,因應當AI相關事件發生時,確認該等事件的風險是否曾被納入考量,並可以事後複盤檢驗。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是主計業務的AI主管機關
《人工智慧基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由數位發展部訂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

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8條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合本法規定或無法規可適用者,應自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行政院主計總處對於主計業務與人工智慧相關議題及法規的檢視,同樣需要在施行後二年內完成。

(三)從AI治理原則檢視主計業務的法律風險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4條所揭櫫之AI治理原則,其實就是檢視主計業務在進入AI時代可能面臨法律風險的標準。筆者試著從將AI治理原則落實在政府主計業務導入AI時可能需要思考的議題,簡單舉例如下:

永續發展與福祉:主計總處可能要思考AI的導入會不會造成基層行政人員被邊緣化?如果導入生成式AI後,現有員工不會使用、偏鄉機關沒有能力導入、基層只剩剪貼資料餵給AI,就可能形成新的數位落差。AI教育訓練、建立AI使用SOP、降低不同機關間的能力差距等,即必須納入思考。
人類自主:這是主計體系最核心的原則,因為主計制度本質上就是「由人類承擔法律責任」。不能由AI自行核定預算、不能由AI直接決定是否合法、不能由AI代替公務員作成行政判斷,應該是主計業務AI治理的絕對原則。
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主計資料經常涉及公務資料、採購資訊、人事資料、補助資料、財務資訊等,最大的風險就是把敏感資料送進外部模型,因此,禁止直接使用公開版生成式AI、導入封閉環境的AI模型、建立資料分級制度,都是必須考量的重點。
資安與安全:主計系統涉及國庫支付、政府歲計、地方財政系統等,是國家重要基礎設施的一部分。如果所導入的生成式AI遭Prompt Injection、資料污染、惡意訓練等,都可能產生嚴重影響。AI系統權限控管、日誌紀錄、模型來源審查、資安測試、委外管理等都必須納入AI治理的範疇。
透明與可解釋:AI生成內容應做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已幾近屬於法律義務。對於主計業務而言,搭配RAG或類似架構,儘量實現由AI生成的結果可以追溯源頭,是比較合理的做法。
公平與不歧視:主計業務可能涉及對於補助分配、社福統計、預算資源配置等規劃與查核,AI若使用過去資料學習,可能會放大過去資料中的偏誤。但是,也可能使用AI其實是更容易發現過去潛藏的不公平與歧視。二種角度都應思考。
問責:這是AI治理的核心,AI可以提供建議,但責任仍屬於機關。因此,AI導入、使用的紀錄、人工覆核制度、誰該負什麼層級的責任,應該都要在AI治理的架構中說清楚。
五、結語
《人工智慧基本法》通過後,政府機關不論主動或被動,皆須直面AI議題。這不再是想不想用AI的選擇題,而是在AI時代如何履行公務的申論題。對主計人員而言,目前的功課並不是去成為AI專家,而是要建立面對AI時代的基礎能力。

首先,理解AI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尤其是生成式AI,不能因為其能力看似強大,就覺得它什麼都能做,應該是要把它放在合適的位置使用;其次,必須認知到AI治理將會取代過去被動的法規遵循,即令現在可能還沒有相關的制度,每一個人都應該建立針對公務AI使用的紀錄,讓每一次AI輔助的決策都有可問責的軌跡;第三,必須理解到委外單位可能使用AI,應將委外單位納入AI治理的範疇;第四,必須為更專業的外部監督做好準備,因為立委、媒體與民眾,已經開始用AI來針對主計業務做功課。相信每個人都可以找得到與AI共好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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