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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事紛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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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台外國人案件

專業團隊:
彭成翔律師、張宏明律師、蔡宛珊律師、洪毓律師、吳采凌律師、王東元律師、陳育祺律師、黃怡婷律師、馬健繻律師、李協旻律師、林芸律師、張智凱律師、吳誌銘律師、高晟剛律師。

《身障員工不適任就能直接解僱嗎?企業應先完成合理調整評估》身心障礙勞工確實不適任原職時,雇主不必無限安置;但在調職、考核或解僱前,仍應先完成具體的合理調整評估。----------【案件背景】曾有一則判決中,員工因洗腎及肢體障礙,任職期間出...
21/07/2026

《身障員工不適任就能直接解僱嗎?企業應先完成合理調整評估》

身心障礙勞工確實不適任原職時,雇主不必無限安置;
但在調職、考核或解僱前,仍應先完成具體的合理調整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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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曾有一則判決中,員工因洗腎及肢體障礙,任職期間出現大量請假、遲到、未補足工時及工作進度未達標等情形,雇主依其出勤與工作表現進行考核,並終止勞動契約。

法院認為,法律並未要求雇主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繼續僱用,也未要求企業另行創設職位,或採取超出其營業規模、職務條件及管理權限所能負擔的一切措施。

另一則判決則指出,合理調整是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就業的重要手段。
當勞工提出調整需求時,雇主應與其討論,評估是否能透過調整工作時間、工作方式、作業場所或職務內容,使其完成原職的核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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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斷重點】

① 勞工是否仍具備核心工作能力
合理調整的目的,是排除因身心障礙造成的工作障礙,使勞工得以完成核心職務,而不是全面降低工作標準,或要求企業另行創設全新職位。

② 雇主是否已進行個別化評估
若勞工已提出調整需求,雇主應先釐清其實際工作限制,並評估可採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且可行,不能僅以疾病、障礙或診斷結果,直接認定其不適任。

③ 調整是否造成過度負擔
企業可綜合考量自身規模、資源、成本、工作安全、第三人權益及對營運的影響;
但若主張無法調整,仍應提出具體理由,不能僅以「公司無法配合」概括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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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實務提醒】

✓先區分「身心障礙」與「工作不適任」
企業應以出勤、工作品質、進度及核心職能等具體事實作為判斷基礎,避免直接將身心障礙本身視為不適任。

✓留存雙方討論過的方案
包括勞工提出的需求、企業評估過的方案、可行與不可行原因,以及是否曾嘗試替代措施。

✓留存最終決策及評估紀錄
雇主並非負有無限安置義務,但應能具體說明調整措施為何超出合理期待範圍,才能降低後續就業歧視或解僱合法性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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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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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專欄】降職後再資遣?⚠️法院提醒企業不可忽略的 4 個法律風險在企業實務中,當員工出現管理或績效爭議時,常見的處理流程通常是這樣👇👉 調整職務(或降職)👉 設定績效目標👉 輔導或 PIP👉 未改善即資遣從管理角度看,這似乎是一條「循序...
09/02/2026

【中成專欄】降職後再資遣?⚠️法院提醒企業不可忽略的 4 個法律風險

在企業實務中,當員工出現管理或績效爭議時,常見的處理流程通常是這樣👇
👉 調整職務(或降職)
👉 設定績效目標
👉 輔導或 PIP
👉 未改善即資遣
從管理角度看,這似乎是一條「循序漸進、程序完整」的作法。

但法院在近期一件判決中特別提醒:
⚠️只要第一步的降職調動不合法,後續所有處理,都可能一併失去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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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降職不是單純的管理安排,而是法律上的「調動」
法院指出,取消主管職、改派基層職務,本質上仍屬於「調動勞工工作」,必須符合《勞基法》第 10 條之 1 的規定。
雇主需說明調動是否具有經營必要性、是否存在懲戒性目的,且不得對勞工造成不利的勞動條件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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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薪水沒減」,不等於「沒有不利變更」
即使薪資名目未調降,法院仍會檢視實質勞動條件。
若雇主因員工薪資較高,要求其達成遠高於他人的績效標準,實務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實質不利變更」,影響調動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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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違法降職,會連帶影響 PIP 與資遣的正當性
法院特別指出,後續的輔導、績效評估與解僱,若都是建立在「違法降職後的新職務」之上,
就不能直接以員工表現未達標,認定為「不能勝任工作」。
👉 不能先違法調動,再用調動後的表現作為解僱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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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後手段性原則,不能只停留在「流程齊備」
即使形式上跑完 PIP,解僱仍須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法院會實質檢視績效目標是否合理、是否提供必要資源與協助,以及是否評估過更溫和的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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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提醒(給企業與 HR)
降職並非中性的管理工具,一旦被認定違法,後續的 PIP 與資遣都可能一併失效。
與其事後補流程,不如在啟動調動或績效改善機制前,先確認是否符合勞基法的法律界線,才能有效降低爭議與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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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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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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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企業降低法遵風險、強化經營基礎 💼⚖️

本所 彭成翔律師 再度獲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續聘,
擔任 115–116 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未來將持續提供中小企業及新創事業即時、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
陪伴企業穩健前行 🚀

🙏 謹此感謝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的信任與肯定,
未來本所也將陸續分享彭成翔律師參與相關服務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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