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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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 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原名為楊軒廷兩岸律師事務所,宸軒律師團隊多擁有台灣及大陸【雙律師證照】,同時具備豐富的法庭實務經驗,除能有效解決台灣相關法律問題外,更專精大陸婚姻、繼承、民商事糾紛及爭議處理,並提供兩岸文書認證,讓兩岸法律需求之服務更加完備。 致力於提供優質的兩岸法律服務

【兩岸離婚規定大不同:簽了離婚協議,還能反悔嗎?】夫妻因爭吵決定離婚,一方在情緒與壓力下簽下離婚協議,雙方隨後辦理相關手續。此時若其中一方後悔,究竟還有沒有反悔的機會?兩岸法律對「協議離婚」的規定並不相同。📌台灣規定:完成戶政登記,婚姻關係...
07/10/2026

【兩岸離婚規定大不同:簽了離婚協議,還能反悔嗎?】
夫妻因爭吵決定離婚,一方在情緒與壓力下簽下離婚協議,雙方隨後辦理相關手續。此時若其中一方後悔,究竟還有沒有反悔的機會?兩岸法律對「協議離婚」的規定並不相同。
📌台灣規定:完成戶政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依台灣《民法》規定,協議離婚須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且夫妻雙方須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在尚未完成離婚登記前,任一方仍可反悔;然而一旦完成登記,婚姻關係即正式消滅,若想重新在一起,只能再次辦理結婚。
📌大陸規定:30天冷靜期,給雙方重新思考的機會
大陸《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協議離婚「冷靜期」。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後30日內,任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冷靜期屆滿後,雙方還須在30日內親自申請領取離婚證,否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因此,從申請到正式領證離婚前,雙方都有反悔空間。
兩岸律師楊軒廷提醒:簽離婚協議前先冷靜思考,避免日後衍生爭議
📌兩岸雖同樣採取協議離婚,但程序及法律效果有所不同。楊律師提醒,離婚不只是感情上的決定,也涉及財產、子女及後續生活安排。尤其在情緒激動時簽署文件,更應冷靜確認法律效果,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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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說:「我討厭爸爸」、「我不想見到爸爸」!小心這樣主張恐失去監護權!】許多夫妻在離婚面臨監護權爭奪時,高喊「孩子說他討厭對方」、「孩子不想見對方」,企圖增加勝算,但可能適得其反!📌法院考量子女最佳利益,憲法判決指引審酌標準法院在判斷未成...
30/09/2026

【孩子說:「我討厭爸爸」、「我不想見到爸爸」!小心這樣主張恐失去監護權!】
許多夫妻在離婚面臨監護權爭奪時,高喊「孩子說他討厭對方」、「孩子不想見對方」,企圖增加勝算,但可能適得其反!

📌法院考量子女最佳利益,憲法判決指引審酌標準
法院在判斷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歸屬時,核心標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除了參考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相關規定外,亦會透過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揭示的各項原則,包含尊重子女意願、手足不分離、主要照顧者、善意父母,以及家暴行為人受不利推定等原則進行綜合評估。

📌拒絕忠誠抉擇「善意父母」,維護子女心理健康
所謂「善意父母原則」是指父母無論如何厭惡對方,但至少不要在子女面前展露,而應讓孩子在父母離異後,依然能沒有負擔的接受來自父母的關愛。因為未成年子女情緒調節能力尚未成熟,若照顧者未善盡溝通職責,甚至強迫子女面臨忠誠抉擇,將增加孩子情緒困擾與行為偏差的風險。若父母之一方有隱匿子女、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或操弄子女意願等行為,均會被推定為不適任親權者。

📌兩岸律師楊軒廷提醒,惡意詆毀與隱匿恐被推定不適任親權
在法庭上貿然主張:「孩子說他討厭爸爸或媽媽」,若對方並沒有家暴或其他事由,有可能會讓法官認為,孩子是否受父母其中一方之不當影響所致,反而讓法官形成其非友善父母之不利心證,將監護權判給他方,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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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軒日常】🌕月光所至,皆是美好;人月兩圓,皆是幸福🥰值此中秋佳節,謹以一輪明月,寄予最真摯的祝福❤️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謹祝福您,月滿、家圓、心安,佳節愉快🥮 #兩岸法律  #兩岸律師  #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  #中秋節快樂  #月圓人團圓...
25/09/2026

【宸軒日常】
🌕月光所至,皆是美好;人月兩圓,皆是幸福🥰

值此中秋佳節,
謹以一輪明月,寄予最真摯的祝福❤️

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謹祝福您,月滿、家圓、心安,佳節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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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小三同居也算重婚嗎?兩岸法律認定大不同】丈夫外派工作後,與一名女子發展感情,不僅讓對方搬進住處同居,兩人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樣的情況究竟算不算「重婚」?兩岸法律對此有不同規範。📌臺灣規定:重婚原則上須有結婚登記依臺灣民法規定,有配偶...
23/09/2026

【跟小三同居也算重婚嗎?兩岸法律認定大不同】
丈夫外派工作後,與一名女子發展感情,不僅讓對方搬進住處同居,兩人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樣的情況究竟算不算「重婚」?兩岸法律對此有不同規範。
📌臺灣規定:重婚原則上須有結婚登記
依臺灣民法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違反規定者,後婚姻無效。臺灣採登記婚制度,因此,案例中的丈夫雖與第三人同居、以夫妻相稱,只要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原則上不會構成民法上的重婚,配偶也不能單純以此主張對方重婚。
📌大陸規定:事實重婚也可能成立
大陸《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重婚屬婚姻無效事由;第1079條則將重婚及與他人同居列為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案例中的丈夫,若與第三人長期、穩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即使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仍可能被認定涉及事實重婚;若僅是一般同居,雖不能認為是重婚,仍可能構成離婚事由。
📌兩岸律師楊軒廷提醒:事實上婚姻是否重婚,兩岸認定是關鍵
楊律師提醒,兩岸對於重婚的認定標準並不相同。臺灣原則上以結婚登記作為判斷基準;大陸則進一步涉及事實重婚的認定。因此,若已婚者與第三人長期共同生活並以夫妻名義相稱,在兩岸可能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涉及兩岸婚姻或離婚爭議,仍應依具體事實及適用法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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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外遇就淨身出戶」兩岸法律怎麼看?】婚姻關係中,若夫妻事先約定「一方外遇即離婚,財產全歸另一方」,這類俗稱「忠誠協議」的約定,究竟能否獲得法律保障?兩岸法律對婚姻、財產協議的效力認定有所不同。📌臺灣規定:預立離婚條件恐難獲支持依臺...
16/09/2026

【夫妻約定「外遇就淨身出戶」兩岸法律怎麼看?】
婚姻關係中,若夫妻事先約定「一方外遇即離婚,財產全歸另一方」,這類俗稱「忠誠協議」的約定,究竟能否獲得法律保障?兩岸法律對婚姻、財產協議的效力認定有所不同。
📌臺灣規定:預立離婚條件恐難獲支持
依臺灣民法規定,法律行為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可能無效。若夫妻事先約定「外遇即離婚」,甚至將離婚與子女監護、全部財產分配綁定,法院可能認為此類預立離婚條件有違婚姻制度所重視的慎重性,而否定其效力。因此,僅憑忠誠協議,未必能直接要求對方離婚或取得全部財產。
📌大陸規定:財產約定原則上具有法律效力
大陸《民法典》第1065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婚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實務上,人民法院亦認為,夫妻於婚姻存續期間就婚前財產及婚後共同財產所作的書面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中,若協議確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財產約定仍可發生效力。
📌兩岸律師楊軒廷提醒:離婚條件與財產約定應分開看
兩岸對「忠誠協議」的法律效果並非完全相同,尤其「預先約定離婚」與「夫妻財產約定」涉及不同法律問題。民眾若有兩岸婚姻或財產安排需求,簽署協議前應先確認適用法律及具體條款,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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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軒日常】🍂 最近天氣漸漸轉涼,早晚溫差比較大,而且還常常下雨。小編提醒大家出門記得帶件薄外套,包包裡也放把雨傘☂️ 天氣變化多,大家忙碌之餘也別忘了照顧自己,適時添衣、注意保暖,平安健康過每一天! #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  #兩岸法律  ...
11/09/2026

【宸軒日常】
🍂 最近天氣漸漸轉涼,早晚溫差比較大,而且還常常下雨。
小編提醒大家出門記得帶件薄外套,包包裡也放把雨傘☂️
天氣變化多,大家忙碌之餘也別忘了照顧自己,適時添衣、注意保暖,平安健康過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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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贏了,錢拿得到嗎?律師解析兩岸判決跨境執行】兩岸法律案件中,取得勝訴判決往往只是開始,真正能否拿回權益,還得看判決能否跨境獲得認可與執行。📌兩岸判決能不能執行?「認可」是跨境追債第一關隨著兩岸經貿、婚姻及財產往來增加,跨境法律糾紛也...
09/09/2026

【官司打贏了,錢拿得到嗎?律師解析兩岸判決跨境執行】
兩岸法律案件中,取得勝訴判決往往只是開始,真正能否拿回權益,還得看判決能否跨境獲得認可與執行。
📌兩岸判決能不能執行?「認可」是跨境追債第一關
隨著兩岸經貿、婚姻及財產往來增加,跨境法律糾紛也日益受到關注。當事人即使在一地取得勝訴判決,若債務人的財產位於另一地,能否真正拿回錢,關鍵就在於判決能否獲得當地法院認可並進一步執行。
📌台灣判決、大陸判決,都不能直接執行
法律實務上,大陸民事判決若要在台灣查封、拍賣債務人的房產,須先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反之,台灣確定判決若要在大陸追討債務,也須向當地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兩岸雖都有「先認可、後執行」的制度,但實際審查程序及法律規範仍有所不同,並非取得勝訴判決就等於拿得到錢。
📌兩岸律師楊軒廷提醒:合法送達、財產保全成跨境執行關鍵
楊律師提醒,兩岸法院審查對方判決時,「合法送達」是重要門檻。若訴訟程序存在瑕疵,判決可能遭拒絕認可。此外,判決確定後若才開始尋找債務人財產,也可能面臨脫產風險,因此應及早掌握財產所在地,必要時同步規劃財產保全或假扣押,才能提高跨境追償成功的機會。

隨著兩岸跨境法律案件增加,判決如何落實執行也受到媒體關注。日前,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受 Yahoo 新聞採訪,分享兩岸判決認可及強制執行的實務經驗,相關專訪並刊登於 Yahoo 新聞「特別企劃」。
YAHOO新聞特別企劃:https://reurl.cc/QNV9Yo
宸軒官網文章:https://www.yangandwang.com/article/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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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軒日常】提前收到伯大尼送來的中秋心意,事務所大家一起分享了愛你咖啡的月餅,入口香甜、口感細緻,意外地成為辦公室的小驚喜!🌕伯大尼長期陪伴弱勢兒少走過生命低谷,而「愛你咖啡」也是基金會推動培養就業能力與社區關懷的一份心意。中秋送禮,不妨選...
04/09/2026

【宸軒日常】
提前收到伯大尼送來的中秋心意,事務所大家一起分享了愛你咖啡的月餅,入口香甜、口感細緻,意外地成為辦公室的小驚喜!🌕
伯大尼長期陪伴弱勢兒少走過生命低谷,而「愛你咖啡」也是基金會推動培養就業能力與社區關懷的一份心意。中秋送禮,不妨選一盒愛你咖啡月餅禮盒,把美味與祝福一起送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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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出入境新規上路!赴陸前必看:台灣人在大陸被抓怎麼辦?】近期大陸公布新的《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將於 9月15日起正式施行,相關出入境管理與限制措施引發不少討論,也讓近期赴陸的台灣民眾更加關注自身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新規有哪...
02/09/2026

【大陸出入境新規上路!赴陸前必看:台灣人在大陸被抓怎麼辦?】
近期大陸公布新的《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將於 9月15日起正式施行,相關出入境管理與限制措施引發不少討論,也讓近期赴陸的台灣民眾更加關注自身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新規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
新規定將「國家、產業、技術」等因素納入限制出境的相關規範,擴大限制出境的事由。出入境管理將不再只是確認身分及證件,相關人員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要求提供文件、甚至電子資料。涉及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等情形,甚至可以不告知當事人禁止出境的理由。
📌萬一被拘留,家屬第一時間該怎麼辦?
首先應確認究竟是哪一種形式的拘留,法律程序與後續處理方式並不相同。例如進入刑事程序後,家屬通常無法直接探視當事人,此時,委任具大陸執業資格的律師進行會見,便成為掌握當事人狀況、了解案情及提供法律協助的重要途徑。家屬也應儘速整理當事人姓名、台胞證、最後所在地及聯絡時間等資料,並可同步聯繫海基會尋求協處,切勿輕信「有關係可以撈人」等說法。
📌針對台灣民眾在大陸境內遭拘留、刑事程序等法律風險,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近期亦接受 Yahoo 新聞特別企劃採訪,從兩岸法律實務角度分享相關注意事項。
YAHOO新聞特別企劃:https://reurl.cc/lnNqNA
宸軒官網文章:https://www.yangandwang.com/article/138

★兩岸法律有宸軒,專業服務最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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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侵害配偶權調解成立本件當事人因配偶外遇大陸女子,婚姻產生重大衝突,為修復夫妻關係,並爭取應有的權利,故來所請求律師協助處理。本所律師瞭解案情後,協助當事人就婚姻關係及生活保障等事項進行協商,最終先生不僅同意回歸家庭,且同意每月...
31/08/2026

【案例分享】
📌侵害配偶權調解成立
本件當事人因配偶外遇大陸女子,婚姻產生重大衝突,為修復夫妻關係,並爭取應有的權利,故來所請求律師協助處理。

本所律師瞭解案情後,協助當事人就婚姻關係及生活保障等事項進行協商,最終先生不僅同意回歸家庭,且同意每月給付當事人15萬元;如長時間於國外工作,因外遇風險增加,更同意提高給付至每月40萬元,並就相關事項成立調解,圓滿解決當事人的婚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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