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2026
【兩岸離婚規定大不同:簽了離婚協議,還能反悔嗎?】
夫妻因爭吵決定離婚,一方在情緒與壓力下簽下離婚協議,雙方隨後辦理相關手續。此時若其中一方後悔,究竟還有沒有反悔的機會?兩岸法律對「協議離婚」的規定並不相同。
📌台灣規定:完成戶政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依台灣《民法》規定,協議離婚須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且夫妻雙方須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在尚未完成離婚登記前,任一方仍可反悔;然而一旦完成登記,婚姻關係即正式消滅,若想重新在一起,只能再次辦理結婚。
📌大陸規定:30天冷靜期,給雙方重新思考的機會
大陸《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協議離婚「冷靜期」。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後30日內,任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冷靜期屆滿後,雙方還須在30日內親自申請領取離婚證,否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因此,從申請到正式領證離婚前,雙方都有反悔空間。
兩岸律師楊軒廷提醒:簽離婚協議前先冷靜思考,避免日後衍生爭議
📌兩岸雖同樣採取協議離婚,但程序及法律效果有所不同。楊律師提醒,離婚不只是感情上的決定,也涉及財產、子女及後續生活安排。尤其在情緒激動時簽署文件,更應冷靜確認法律效果,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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