閎壵聯合法律事務所李後政律師-生活法律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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閎壵聯合法律事務所李後政律師-生活法律解說 李後政律師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法學士,1981年)
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法學碩士,1984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法學博士,1994年)
國立台灣大學EMBA (94級財務金融組)
經歷:
監察院司法委員會薦任科員。
地方法院法官,共8年8月,曾承辦民事、刑事及強制執行等案件。
司法院大陸法制研究會兩岸民事審判實務報告人。
司法院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研修委員會工作小組成員。
考試院考選部律師高考典試委員(國際私法)
考試院考選部公務員高考命題委員(國際私法、民事訴訟法)
現職:興泰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兄弟姊妹不能主張特留分了!是不是以後不用寫遺囑?答案可能跟你想的不一樣。」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了!寫遺囑前,你一定要知道的4件事。民法日前三讀通過修法,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規定,引起不少討論。不少人以為,只要修法通過,以後財產就一定能照自己...
31/07/2026

「兄弟姊妹不能主張特留分了!是不是以後不用寫遺囑?答案可能跟你想的不一樣。」

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了!
寫遺囑前,你一定要知道的4件事。

民法日前三讀通過修法,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規定,引起不少討論。

不少人以為,只要修法通過,以後財產就一定能照自己的意思分配。其實,還有幾個重要觀念不能忽略。

Q1|自己用電腦打好遺囑,再簽名可以嗎?

❌ 不可以。

如果是自書遺囑,法律要求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並親自記明年月日及簽名。若只是列印、打字後簽名,可能因不符法定方式而無效。



Q2|寫好遺囑後,家庭狀況改變了,可以修改嗎?

✅ 可以。

遺囑不是一寫就不能改。如果配偶先於自己過世、子女出生、家人關係改變,或想調整財產分配,都可以依法撤回原遺囑,重新訂立新的遺囑。



Q3|我想把財產全部留給公益團體,誰來幫我完成捐贈?

✅ 建議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負責依照遺囑內容處理遺產,包括移轉財產、辦理繼承登記及完成捐贈等程序。如果沒有指定,後續可能增加執行上的困難。



Q4|擔心自己寫錯,還有哪些立遺囑方式?

除了自書遺囑外,還可以依民法規定選擇:

✔ 公證遺囑
✔ 代筆遺囑
✔ 密封遺囑
✔ 口授遺囑(限法定特殊情形)

不同方式有不同的成立要件,可依自己的需求選擇最適合的方式。



最後提醒:

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不代表「不用寫遺囑」。

真正能讓自己的財產依照意願分配的關鍵,仍然是及早完成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否則,一旦沒有遺囑,仍須依民法法定繼承規定處理遺產。

#民法 #遺囑 #特留分 #兄弟姊妹 #繼承 #法律知識

老師請全班喝飲料,唯獨沒請到一位學生,就一定是校園霸凌嗎?不少人看到這種情況,第一直覺可能會認為:「這不是排擠是什麼?」不過,法院的答案是:不一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審理一起校園霸凌案件。一名國小學生主張,老師請全班喝飲料時刻意沒有請自己...
31/07/2026

老師請全班喝飲料,唯獨沒請到一位學生,就一定是校園霸凌嗎?

不少人看到這種情況,第一直覺可能會認為:「這不是排擠是什麼?」

不過,法院的答案是:不一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審理一起校園霸凌案件。一名國小學生主張,老師請全班喝飲料時刻意沒有請自己,因此向學校申請霸凌調查。歷經調查、再申訴及重新調查後,學校仍認定霸凌不成立,學生遂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最後維持學校的認定,理由有幾個值得注意:

🔹 第一,霸凌通常需要具備「持續性」。
校園霸凌除了可能表現為排擠、羞辱或貶抑外,還必須具有反覆或持續發生的特性。若只是一次性的偶發事件,原則上較難認定構成霸凌。本案中,請飲料事件僅發生一次,與先前另一件補課通知爭議彼此獨立,不能合併認定為持續霸凌。

🔹 第二,要看是否存在刻意排除的證據。
法院認為,本案飲料是由學生自行公開登記,老師也有多準備飲料供臨時想喝的學生領取。雖然原始名單已不存在,但多名證人的說法一致,足以還原當時情形。

🔹 第三,老師的動機也很重要。
老師表示,因先前曾與學生及家長發生爭議,擔心再引起誤會,因此有所顧慮,而非基於討厭學生或故意孤立對方。法院認為,尚不足以推論具有貶抑、羞辱或排擠的意思。

🔹 第四,是否只有特定學生受到差別待遇,也是判斷重點。
法院指出,當天沒有喝到飲料的不只有原告,還有其他同學,因此較難認定老師是刻意針對特定學生。

除了霸凌是否成立外,本案也涉及調查程序的爭議。

法院認為,113年修正後,學校依規定由校事會議決議直接派員調查,並不違法;法律也沒有規定所有調查人員都必須來自教育部調查人才庫,只要符合法定組成即可。

另外,法院也指出,修法前已提出調查申請的案件,當事人的救濟權利不會因修法而消失,仍可依原有規定提起再申訴或訴願,不會因新法而受到不利影響。

這起判決提醒我們,並非每一次令人感到受傷或被冷落的事件,都會直接構成法律上的校園霸凌。

法院在判斷時,通常會綜合考量事件是否具有持續性、是否存在刻意排擠或貶抑的意思、是否有客觀證據支持,以及整體事實經過,而不是僅憑單一事件就下結論。

#校園霸凌 #教育法 #教師管教 #校事會議 #行政法院 #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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