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天律師

蘭天律師 本名:黃秀蘭。
台灣大學法律系 法律研究所畢業。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授課
開設《智慧財產權與合約談判》課程

蘭天律師深耕於智慧財產法律領域多年,累積豐富之實務經驗;近年藉其鍾情於哲史的文學底蘊,結合法律專長,將經手的真實案例改寫轉化成一篇篇深刻的法律故事。

▌專訪影片

【簡丹看世界】電台節目專訪|新書《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策略》- 影視著作權基本概念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JqsUKKIXco

【簡丹看世界】電台節目專訪
新書《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策略》- 與時俱進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EeKzJQmnx0

《名人書房》特別篇|蘭天律師:閱讀是面對自我、追尋本心的最佳指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Sr9ehnf3w0

佛光山惠中寺2022「未來與希望」系列講座影片|黃秀蘭《變與不變的心法》:
https://m.youtube.com/watch?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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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系列著作 / 2023印刻出版

《如何面對合約:解約有理告別無罪》
《正義是你想的那樣嗎:訴訟實戰攻略》
《法庭天平的兩端一樣重嗎:法庭實戰攻略》
《在多變的婚姻危機中找出路》

▌《歡樂飲酒歌:國際侵權訴訟案》/ 2023印刻出版

▌《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實務》 / 2024印刻出版

21/08/2026

使用 Suno 作曲有無音樂著作權?

AI音樂平台Suno近期成爲音樂創作人的新寵,它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生成各式各樣的音樂,滿足人類對音樂的想像和需求。Suno官網的標語更是令人心動:「無論你腦子裡有旋律、你寫的歌詞,還是只是你想聽的一種感覺——Suno讓所有人都能獲得高品質的音樂創作」(Whether you have a melody in your head, lyrics you've written, or just a feeling you want to hear—Suno makes high-quality music creation accessible to all)。

然而,AI生成的音樂與歌曲能否取得著作權?在Suno提供便捷服務的同時,音樂人也開始有了疑惑。爲了安心創作,我們亟需探討音樂製作人把指令輸入 Suno ,進行「作曲」或「編曲」 ,AI 生成的音樂,是不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依照智慧財產局的解釋,著作如果是以自然人或法人作為權利義務的主體,必須要由「自然人」所完成的創作,才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如果是人工智慧 AI 的創作,可以分成兩種情形來討論。在第一種情形,人類並沒有實際的創意投入,完全是由 AI 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在第二種情形,倘使人類有實際的創意投入,只是把人工智慧當作輔助工具來使用。例如:繪圖軟體,這樣完成的創作成果,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此種情形下產生的著作權,即由投入創意的自然人享有。

因此,如果只是下簡短或抽象的提示詞給 AI,由 Suno一鍵生成的純AI 音樂,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例如告訴 AI,請它作一段失戀的音樂,或者是在雪地裡散步的旋律,這些都不會享有著作權。

但是,如果詞曲作者先創作內容,而且具有原創性,再以 Suno 進行調整、修改,等於僅僅是利用 AI 輔助作曲,詞曲作者還是享有著作權。

以AI創作,除了需要分辨生成的著作物有無享有著作權之外,針對它帶來的法律風險亦須審慎防範。因爲AI音樂平台生成著作的過程,可能從 YouTube Music、Deezer、Genius,以及多個音樂資料庫與 Podcast RSS 來源抓取大量音訊,做為機器學習、訓練 AI 模型的素材,因而侵害詞曲作者和錄音著作權人的權益。因此造成權利人或音樂團體的不滿,紛紛提告求償。

例如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於2024年6月,代表 Sony Music、Universal Music Group 及 Warner Music Group 在波士頓聯邦法院起訴,指控被告Suno ,透過違法的串流擷取(stream ripping),從 YouTube 取得大量受著作權保護的錄音。主張Suno未經授權以逾560首錄音訓練AI模型,並要求最高每首作品15萬美元的法定賠償。訴訟審理中 ,Warner Music 於2025年11月與 Suno 達成和解,並簽署授權協議,同意Suno 日後以 Warner 的曲庫訓練新模型;但Sony 與Universal 兩家唱片公司至今仍未達成共識,亦未撤訴。

歐洲也發生Suno侵權的訴訟!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2026年7月31日判定,人工智慧(AI)音樂創作軟體Suno ,在與德國音樂演出和作品複製權協會(GEMA)提告的侵權訴訟中敗訴。

法院認定Suno AI存在三項著作權侵權行為:(1)Suno 在美國建立訓練資料庫時,複製了原告音樂演出和作品複製權協會掌控的作品;(2)Suno AI將其最終模型儲存在德國伺服器上,而法院發現該模型透過「記憶化」(memorisation)包含了訓練資料的元素;(3)Suno AI輸出的音樂與原告協會的既有作品幾乎完全相同。因此,法官判決 AI 音樂平台 Suno 侵權,認定其未經授權使用版權音樂進行模型訓練及「記憶化」儲存,應負賠償責任。

音樂創作者在運用Suno作曲的過程中,應注意AI訓練之資料庫是否合法?倘使AI平台未取得訓練資料之授權,需搜尋比對AI生成內容,是否與他人作品實質相似?評估有無侵權,以及內容須否轉化,以降低侵權的法律風險。

蘭天律師X文策學院 音樂經紀培訓【音樂版權與合約基礎知識】文化內容策進院為培育本土音樂經紀人才,透過旗下文策學院(TAICCA School)委託國際玄樂有限公司blackx協助籌辦2026年的音樂經紀培訓工作坊。力邀蘭天律師講授音樂版權實...
19/08/2026

蘭天律師X文策學院 音樂經紀培訓

【音樂版權與合約基礎知識】
文化內容策進院為培育本土音樂經紀人才,透過旗下文策學院(TAICCA School)委託國際玄樂有限公司blackx協助籌辦2026年的音樂經紀培訓工作坊。力邀蘭天律師講授音樂版權實務課程,除入選的8組學員之外,有逾百人報名參加,包括音樂創作者、唱片從業人員、音樂廠牌經營者、法務相關工作者(版權相關及法律事務所工作人員)、電信公司音樂業務人員、音樂相關教師及學生。在文策院持續的推動下,音樂法律專業知識日益受到重視,期許達到保障音樂人權益,以及提升產業競爭力的目標。

蘭天律師從「音樂著作權基本概念」、「音樂經紀合作機制」、「詞曲取樣/編曲/翻唱之授權關係」、「AI音樂之法律風險與攻防」四大主題出發,並精選重要案例深入解構分析。

A-Lin單曲著作權分析
首先,以A-Lin演唱【幸福在歌唱】歌曲為例,分析單曲中,有關歌詞、歌曲、編曲、演唱、製作及發行的著作權利及保護年限。

接著綜覽音樂產業多元的合作機制,從單曲、專輯的製作與發行,到音樂運用於廣告、電影配樂、活動等不同場景,背後都涉及不同權利人的授權關係,以及音樂經紀公司、集管團體等市場參與者的商業模式與權利金分配機制。

小甜甜布蘭妮以2億美元賣斷音樂權利
由於音樂的穿透性及感染力,音樂著作權與錄音著作權通常以授權方式,在市場上加以利用,鮮少全然轉讓(賣斷),因此美國女歌手小甜甜布蘭妮於2026年以2億美元將她經典的音樂曲庫相關權利(包括Demo、實體磁帶和數位檔案)打包出售給音樂版權管理公司 Primary Wave,掀起熱烈話題。

授權與轉讓之法律效果與合作機制有所不同,當布蘭妮出售(轉讓)音樂版權,屬於買賣行為,依照台灣著作權法第36條的規定:「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原權利人等同放棄未來透過授權、播放或串流等獲得收入的權利。

奧運滑冰比賽音樂公播授權爭議
音樂公播的市場機制,關於歌曲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的使用已發展出特定的授權流程,推行多年相當複雜,常使利用人不知如何應對,因而衍生授權爭議。蘭天律師引用今年冬奧花式滑冰的歌曲侵權事件,解釋關鍵的環節。

美國花式滑冰選手葛倫(Amber Glenn)在2026米蘭冬季奧運花式滑冰團體賽長曲項目中,使用馬金農歌曲「The Return」。加拿大藝術家馬金農(Seb McKinnon)在社群媒體發文,質疑葛倫未經授權使用其音樂作品「The Return」。依規定,花式滑冰選手必須取得音樂版權授權才能於比賽中使用,但相關流程複雜,容易出錯。葛倫最初回應在過去兩年的賽季中,一直使用這首曲子,但並未發生任何問題。最終葛倫對外表示,雙方完成溝通並化解誤會,已達成和解。

【影后】演員於影集中演唱流行歌曲之授權機制
影視劇組經常向蘭天律師諮詢,演員在影集中唱歌,須向何人取得授權?因此在講座中,蘭天律師說明一首歌曲包含歌詞與歌曲兩種音樂著作。實務上,詞曲權利可能由作者自己管理,也可能已經交由音樂經紀公司管理,並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委託集管團體(例如MÜST)管理公播授權業務。因此,應先確認詞、曲權利由何者管理,並取得授權。

基於劇情的需求不同,演員對嘴演唱與親自演唱也有不同的授權方式。若演員在劇中清唱某首流行歌曲,劇組直接收錄演員的聲音。此種情形,僅需處理詞、曲的音樂著作權授權即可。

但是,如果演員用對嘴方式演出,但實際播放的是已經發行的唱片版本,除了詞、曲之外,還需要取得錄音著作的授權。

至於歌曲授權數位平台音樂上架,平台應向何人取得授權?也經常是採雷區的問題。若A歌手演唱某首歌曲,並由唱片公司出資錄音並製作母帶,該錄音母帶即為著作權法規定之錄音著作。因此,平台必須向唱片公司(或專輯/單曲製作公司)取得該錄音著作的合法授權,以及向音樂經紀公司商請該首歌曲之詞曲音樂著作的重製授權,並向集管團體MÜST拿到公開傳輸的公播授權;倘使搭配MV宣傳,也要同步向唱片公司徵得影像的視聽著作授權。

徐佳瑩演唱【身騎白馬】之歌詞取樣授權
「音樂取樣」(sampling)屬於重製或改作?這個問題也常使音樂人覺得疑惑。蘭天律師解釋,首先要看取樣「取了什麼」?如果創作者直接從原本發行的錄音中,截取一段聲音放進自己的歌曲,例如直接擷取某首歌的兩秒鼓聲、歌手的一句歌聲或一段旋律,因為是將既有錄音的某樂段直接複製到新的錄音中,屬於著作權法上的「重製」。

如果取樣後又進一步進行變調、重新編排、剪接或加入其他創作性處理,則視具體利用方式及創作程度,還可能涉及「改作」。

如果取樣內容利用到受保護的詞、曲,原則上需要先取得詞曲的授權。如果創作者直接從已發行的歌曲中,擷取一段具有辨識度的副歌放進自己的新歌。此時同時利用到錄音著作及詞曲音樂著作,三者皆需取得授權。

有學員問道,嘻哈音樂常使用取樣,如果使用的母帶持有公司不願意清版權,可能是什麼原因?有無解決之道?蘭天律師分享其實務經驗,認為有可能母帶持有公司不願意他們的歌曲使用於嘻哈音樂,或授權金無法達成共識,或是那首歌的著作權已存有爭議,擔心衍生更多困擾,因而拒絕授權。

使用SUNO編曲/作曲,可以享有著作權嗎?
時下許多音樂製作人將指令輸入Suno,進行作曲,或將歌曲主旋律與指令輸入Suno 進行「編曲」,快速又符合需求,Suno成為音樂人的新夥伴。但令人憂心的是AI生成之音樂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如果創作者只是向 AI 輸入簡單指令,例如要求「製作一首輕快、適合夏天的流行歌曲」,其中旋律、和聲、編曲等具體內容,主要都是由 AI 自動產生,創作者只是下達抽象指令而生成結果,智慧財產局認為該 AI 生成內容應無法被認定為「人類精神創作」,應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

但,如果 AI 只是創作過程中的「輔助工具」,結果就會不太一樣。例如創作人先自行創作旋律、和聲或其他音樂內容,再使用 AI 協助配器、修改,並對 AI 產出的內容進行具有創作性的選擇、編排、修改或重新製作,最後的成果足以呈現創作人自己的創作表達,此時AI形同輔助工具,則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學員有疑問的是,由 AI 輔助創作之音樂作品,在不確定是否重製或改作的情況下,該如何協商授權?蘭天律師建議可以依照實際預定的利用行為,來約定授權範圍。意即,將 AI 在實際製作流程中會使用到哪些權利,以及最後成果會如何被利用,具體寫進契約,也避免日後衍生爭議。

德國音樂著作人保護協會起訴AI音樂公司
人工智慧(AI)音樂生成服務公司Suno允許用戶透過對AI下指令來生成歌曲。德國音樂著作人保護協會(GEMA)代表超過1800名音樂人,對於Suno及其同業Udio提起集體訴訟。

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於2026年7月31日作出判決,基於以下理由,認定Suno構成侵權,無權處理「德國音樂著作人保護協會」(GEMA)代表的音樂人的音樂創作:(1)Suno 在美國建立訓練資料庫時,複製了音樂演出和作品複製權協會掌控的作品。(2)Suno 將其最終模型儲存在德國伺服器上,而法院發現該模型透過「記憶化」(memorisation)包含了訓練資料的元素。(3)Suno 輸出的音樂與協會的既有作品幾乎完全相同。

被告Suno 堅持德國法官誤解其技術和美國著作權法,認為其在美國的訓練受「合理使用」原則保護,並否認最終模型透過「記憶化」包含或儲存訓練資料,預計將提上訴。

講座尾聲,進入QA時段,學員踴躍提問,蘭天律師有問必答,努力解惑,氣氛熱烈,課程圓滿結束!

14/08/2026

蘭天律師- #3分鐘懂法律
設計作品之著作權歸屬哪一方?

在文創設計界,設計師接受委託案,創作了出色的作品之後,常常陷入兩難。設計作品完成了之後,到底著作權要歸屬於哪一方?是要賣斷給業主,賺取比較多收入呢;或是自己保留美術著作權,只允許授權給業主使用?

過往在處理文創實務上,曾經撰擬一份合約,委託的業主要求,設計成品的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全部都要歸於業主所有;而且還要求設計師不可以把作品轉售或轉讓給第三人。

設計師感到疑惑,來諮詢律師,這樣的合約條文是不是合理?他可否主張保留設計作品的著作人格權?俾於作品上掛名。因為在作品署名,對於創作者而言,極其重要,方能顯示出創意成果和實績。

然而,這時候設計師如何與業主協商談判呢?

其實若是委託設計的作品,是根據業主的提案,或是依據他提供的素材,進行設計製作,而且是由委託方全部出資,那麼由業主取得著作權,尚屬合理。而在此種情形,設計師還是可以爭取保留著作人格權。

設計師可以建議條文調整如下:
「本專案全部設計成品的美術著作財產權,為業主所有,但設計師享有著作人格權。設計師同意除了署名權之外,不向業主主張著作人格權。」

如此一來,業主才能自己決定何時可以公開作品,或者是對於作品進行必要的修改。合約修改後,可以兼顧雙方的需求,才能順利簽約。

倘若設計作品為創作者之原創提案與創作,且創作者自行負擔開發成本,創作者可爭取保留著作權,包括美術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並以授權方式提供甲方業主使用該作品。參考條文如下:
「本專案全部設計成品的著作權由設計師享有,包括美術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設計師同意將設計成品權授權業主使用於xx活動,作爲主視覺之用途。」

颱風天看畫展-古典光影大師林布蘭到哥雅    窗外風狂雨驟,屋內一片寧靜。 #富邦美術館 展廳中每一位觀眾專注凝視,從  #托雷多美術館 遠渡重洋來台展出的真跡畫作。作品涵蓋肖像、宗教、神話、風景、靜物與日常生活場景等多元題材,呈現歐洲繪畫...
09/08/2026

颱風天看畫展-古典光影大師林布蘭到哥雅

窗外風狂雨驟,屋內一片寧靜。 #富邦美術館 展廳中每一位觀眾專注凝視,從 #托雷多美術館 遠渡重洋來台展出的真跡畫作。作品涵蓋肖像、宗教、神話、風景、靜物與日常生活場景等多元題材,呈現歐洲繪畫在不同時代、地域與藝術傳統中的豐富樣貌。

從 #林布蘭 對光線與人物心理的細膩掌握,到 #哥雅 對時代精神的深刻觀察,再到 #透納 以色彩與氛圍描繪自然景觀的突破性實驗,觀眾得以循著藝術史的發展軌跡,見證歐洲繪畫數百年間的演變與創新。

許多觀眾駐足在林布蘭於 1631 年創作的《 #戴羽飾帽的男子》畫前,屏息欣賞,感受畫中光影的變化,觀看精緻服飾與自信的神態。

懸掛在拱門正中央的「 de Rohan」,高雅的氣質、柔美的神態,吸引眾多的目光圍觀。藍色拱門搭配紅牆襯底,十分醒目,成爲打卡亮點。

有一幅《 #哥倫布的歸來》畫作,在聆聽 #林志玲 的導覽語音說明之際,令人感慨萬分。因爲畫作中描繪哥倫布於 1493 年 3 月底結束第一次航行,凱旋回歸西班牙,向斐迪南國王和伊莎貝拉皇后面呈航海探險的成果,帶回了黃金樣本、奇異植物與新奇鳥類,以及美洲當地俘虜的原住民。

語音導覽的介紹特別提到,宮廷中進獻華麗豐盛的禮物背後,引發的燒殺擄掠暴行,並揭開長達數百年的殖民統治、文化掠奪、奴役剝削和種族滅絕。

畫作紀錄了歷史事件,也警示人們「 #哥倫布發現新大陸」背後,掀起的血腥暴力與國際爭奪的併吞遊戲,賠上了的是小國或弱國的命脈及文化。語音導覽中溫柔的諄諄話語,正提醒人們觀畫之餘的反思。

展覽宣傳重點之一的《 #捉迷藏》是畫家弗拉戈納爾的傑作,也是現場引起很多觀者關注的一幅畫。畫作以18世紀流行的捉迷藏遊戲為靈感,象徵愛情的曖昧與追逐,女性人物矇眼在春光明媚的庭園嬉戲,也象徵愛情的盲目與刺激。

觀賞畫展,不僅是精神上的饗宴,也成爲尋求安寧時刻、紓解都會生活壓力的良方。趁著週末,不妨來一趟美術館之旅,在與畫作對話過程中,將有許多美麗的遐思。

07/08/2026

蘭天律師- #3分鐘懂法律
AI生成圖案遭他人盜用可否提告侵權

生成式AI的作品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在AI人工智慧普遍被各行業運用的今日,成為社會各界迫切希冀掌握的答案。

德國法院最近針對生成式AI的侵權案,給出了明確的判決。

🎬蘭天律師解說案例

AI生成圖案遭他人盜用可否提告侵權生成式AI的作品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在AI人工智慧普遍被各行業運用的今日,成為社會各界迫切希冀掌握的答案。德國法院最近針對生成式AI的侵權案,給出了明確的判決。有一位設計師利用生成式AI創造了3個標誌,第一...
07/08/2026

AI生成圖案遭他人盜用可否提告侵權

生成式AI的作品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在AI人工智慧普遍被各行業運用的今日,成為社會各界迫切希冀掌握的答案。

德國法院最近針對生成式AI的侵權案,給出了明確的判決。

有一位設計師利用生成式AI創造了3個標誌,第一個是兩種不同膚色的人在握手,上面還了附一個鈴鐺。第2個標誌是有個信封附在建築物柱子的前面,第3個則是筆電的螢幕前,漂浮著一本書。設計師認為這3個標誌的美術著作權當然屬於他擁有。

沒想到他的朋友,沒有經過他的同意,就複製這3個標誌,而且還把它登在「J.de」網站上。

設計師發現了之後,於2025年7月3日寫信,要求他的朋友刪除這些標誌圖案,但是對方完全置之不理。於是設計師就訴請法院,命被告停止使用這些圖案,而且每次違法使用要賠償1000歐元。

原告設計師主張,AI生成的圖案應該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且在法庭上,也提供了當初設計這3個標誌過程中,他對AI下的指示與描述,還有AI生成相對應輸出的內容圖案。

被告則認為,這些標識並非人類創作,因此不能構成《德國著作權法》(UrhG)第二條規定受保護的作品。因為生成式人工智慧的使用者並未提供必要的創意輸入,實際的創作過程——視覺元素的選擇、組合和設計——完全由人工智慧自動完成。對人類而言,人工智慧就像一個「黑箱」,使用者無法決定最終的輸出結果,亦無任何控制權。

兩造針對人工智慧生成產品的著作權問題,在法庭上進行激烈的爭辯。結果德國法院調查之後,法官於2026年2月13日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起訴,判定被告未侵權。

判決主要的理由,認為受保護的作品必須是原創的,也就是代表作者本身的智力創作。根據歐洲法院的判例,只有當作品體現作者的個性,表達其自由的創作決定時,才能被視為原創作品。如果一項創作是由技術考慮、規則或其他限制決定,而未給予藝術自由留下任何發揮的空間,那麼就不能被歸類為「著作」。

其次,在AI生成「著作」所需的原創性,需視原告提出的指令是否能夠充分地表達其創造能力,通過自主的、創造性的選擇,以獨立的方式表達其創造力,從而賦予AI輸出內容作品獨特的個人風格。設計不應由人工智慧的技術功能預先決定,而應由原告以原創的方式表達其創造精神。

因為AI只是輔助工具,並非獨立的創作主體,這些輸入指令必須足夠客觀和明確,能夠清晰反映和確定最終輸出(即“創作的表達”)。只有當人類下的指令中,包含創作性元素,足以讓最終的輸出被視為作者的獨立原創作品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官並認定,證明有創意智力作品的舉證責任在於原告。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對AI的指示,只有提供一段很簡短的描述:「一種簡單但獨特的標誌,可以用在一個,閱讀法律文本的網站」。從中根本無法辨識出任何創造性的文字,其描述大多過於籠統,以至於無法就最終作品的性質和外觀得出任何結論。

此外,原告對AI下的指令,例如:「請使用握手形狀和鈴鐺圖標,風格和顏色應簡潔可靠」、「請把手指的皮膚顏色改成白色」、「最後一張圖片似乎損壞了,請重新製作」、「設計一個原創的抽象標誌」、「設計應現代、簡約且具有鮮明的原創性,並清晰體現創造性詮釋」、「風格:簡潔的扁平化設計,帶有自定義幾何抽象元素」。儘管原告在提示過程中確實對logo設計進行了進一步的干預,但這些指示僅限於對個別設計特徵施加一些微不足道的影響。

法官最終認為,這意味著至少在整體評估中,該標誌的創作過程中並未體現任何獨立的人類創意決策;相反,創意設計完全由人工智慧的規則決定。因此原告的3個標誌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德國法官就判侵權不成立。

如果在台灣,也會是相同的判決結果。因為不具備原創性的AI著作,無法取得著作權。這在智慧財產局的解釋令函中,已經可以明瞭台灣主管機關的立場:
★人類如無實際的創意投入,而是由AI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此時由於AI並非自然人,沒有人類精神的投入,其創作完成成果自然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人類如有實際的創意投入,只是把人工智慧(例如:繪圖軟體)當作輔助工具來使用,在這種情形依輔助工具投入創作者的創意而完成的創作成果仍可以受著作權保護,原則上著作權由該投入創意的自然人享有。

週末看畫展—桔梗的嘆息    週末午后,心情閒適,恰恰適合觀賞靜物畫,於是悄悄前往朋友的畫展,探望生命停格的他,重拾畫筆的心境。     盛夏炎熱,靜蘊的展廳空無一人,剛巧可以緩步細觀,與牆上一幅幅畫作對話。     朋友去年遭逢厄運,生氣...
01/08/2026

週末看畫展—桔梗的嘆息

週末午后,心情閒適,恰恰適合觀賞靜物畫,於是悄悄前往朋友的畫展,探望生命停格的他,重拾畫筆的心境。

盛夏炎熱,靜蘊的展廳空無一人,剛巧可以緩步細觀,與牆上一幅幅畫作對話。

朋友去年遭逢厄運,生氣盎然的日子陡地墜落谷底。友人輪番陪伴,頹喪一段時日後,他決定回到年輕時期鍾愛的繪畫世界,梳理人生,照見本心。

每月一幅畫,反映不同階段的心情。時而暗沉、時而透亮。九幅畫中,最鍾情於潔白的桔梗,伴隨枯葉與花苞,象徵一面的枯萎,一面的新生。

在迷惘與憤怨中掙扎,傷痕歷歷鮮明、心思百折千迴。

修復,是功課,也是修行。祝福他,歷劫歸來,也無風雨也無晴。

蘭天律師x大愛電視台—影視AI製作之權利與風險  近幾年,AI已逐漸成為影視工作的重要工具。從劇本發想、角色設定、美術設計,到配樂、剪輯及字幕生成,AI幾乎都能參與其中。大愛電視台長期製播戲劇、新聞及各類專題節目,在影視製作過程中,也面對A...
29/07/2026

蘭天律師x大愛電視台—影視AI製作之權利與風險

  近幾年,AI已逐漸成為影視工作的重要工具。從劇本發想、角色設定、美術設計,到配樂、剪輯及字幕生成,AI幾乎都能參與其中。大愛電視台長期製播戲劇、新聞及各類專題節目,在影視製作過程中,也面對AI的挑戰。如何在提升製作效率的同時,又兼顧法律風險,成為同仁們關切的議題。蘭天律師多年來持續受邀為大愛電視台解說分享影視智慧財產權及AI國內外案例。今年度的講座摘錄部分精華內容,以饗網友。

AI輔助影像創作,可以受到著作權保護嗎?
  影視AI創作,最令人憂心的法律風險在於:(1)AI平台提供之素材是否侵權?(2) AI完成的影像創作可否享有著作權?針對後者的疑慮,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14年4月1日發布解釋令函(智著字第11460005900號),對於AI創作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大別為兩種類型說明目前我國的法律見解:

1.以AI作為輔助工具的創作
若創作者本身已有實際的創意投入,只是將AI(例如繪圖、影音生成軟體)作為輔助工具,協助完成作品,該創作成果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原則上著作權歸屬於投入創意的自然人。

2.AI獨立完成創作
若人類沒有實際創意投入,而是僅透過AI自行運算完成創作,由於AI並非自然人,生成的內容欠缺人類精神創作,故其成果原則上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因此,若僅以簡短、抽象的提示詞,一鍵生成劇本、影片或圖片,通常屬於純AI生成,原則上不享有著作權。相反地,如果創作者已先完成具有原創性的內容,再透過AI協助反覆修改、優化;或提供具體、完整且足以展現人類創意的提示內容,再利用AI生成影視作品,則仍有機會被認定屬於AI輔助之獨立創作,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影視創作使用AI,如何保障權利完整性?
  實務上許多製作公司已開始允許員工或委外廠商使用AI工具協助創作,但交付工作成果時,該如何確保權利之完整性,則是合約中不可忽視的一環。蘭天律師對影視創作者提出具體建議:
1.保存人類創作過程及AI工具使用紀錄。
2.避免直接使用單純提示詞一鍵生成的內容。
3.AI生成內容宜再經由人類修改,加入新的創意及表達。
4.保留AI平台使用條款,並要求合作廠商保證AI生成內容具有合法權利且未侵害第三人權益。

影視工作者付費使用AI平台,製作公司是否取得AI帳號的使用權?
  實務上有不少影視工作者會以自己名義申請帳號,付費訂閱AI平台服務,並用來執行影視委託工作,再向製作公司請款,且訂閱費用由製作公司支付、發票也開立給公司,是否就表示製作公司取得該帳號的使用權?未必如此。

  「訂閱帳號」通常屬於訂閱申請個人,且不得移轉,也不得分享帳號供他人使用。如果製作公司需要多人使用,通常須買Enterprise方案,由公司訂閱提供員工共用。若AI平台同意將訂閱帳號之發票開給製作公司,且由公司付款,表示實質的購買者(帳號訂閱人)是製作公司,等同於製作公司有權使用該訂閱服務,可以在此帳號下使用付費的AI產品。

AI協助創作影視配樂,契約可以如何約定?
  製作公司委託配樂師創作影集主題曲,配樂師若使用AI協助創作,該如何降低未來AI侵權爭議?蘭天律師解析,實務上音樂產業已經開始使用AI工具協助作曲、編曲等音樂製作,製作公司委託之配樂師如欲使用AI工具,應事先告知製作公司,雙方並可於配樂委製合約中約定,如配樂成果日後因AI技術發生爭議(例如第三方出面主張權利),配樂師應配合提供原始創作記錄、手稿或其他足以證明人力創作之相關資料。

  若配樂師違反約定,製作公司有權要求配樂師重新提供符合雙方約定之音樂成果,且若因此造成製作公司受有損害,配樂師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透過合約事先約定雙方擔保義務與違約責任,將有助於降低後續爭議及法律風險。

日本聲優AI侵權案-津田健次郎 v. TikTok
  隨著AI深偽(Deepfake)技術快速發展,利用AI模仿他人聲音的爭訟也日益增加。日本知名聲優津田健次郎於2025年控告TikTok帳號,利用AI仿製其聲音製作188部旁白影片並獲利,主張侵害其「公開權」(Publicity Rights)及人格利益。由於日本尚無專門的「聲音權」立法,本案在日本被視為AI聲音侵權的重要指標案例。日本法務省專家檢討會在7月27日通過報告書草案,首度明確指出,個人聲音與姓名、肖像同屬人格象徵,應受到法律保護。

疑用AI合成總統聲音-「油不得你」影片
  台灣近期亦出現針對「中聯油脂致癌油(苯駢芘)事件」,製作人韋淳祐於2026年7月發布食安抗議前導影片,疑似利用AI合成總統賴清德聲音的影片,刑事局接獲民眾檢舉,認為影片利用AI總統聲音可能使民眾誤認為總統本人發言,已受理調查中。依我國法律,聲音、聲紋及肖像均可能涉及人格權、肖像權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中最高法院亦肯認「聲紋」屬個人資料,若利用他人聲音建立AI模型或發布AI合成內容,原則上應先取得當事人授權,以避免衍生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AI複製演員外貌與聲音之法律風險
  AI重現演員形象已逐漸成為影視產業的新爭議。2026年韓國電影《抄表員》以AI重現知名演員廉惠蘭的外貌、表情、動作及聲音,引發外界誤認為本人演出,經紀公司否認曾授權並要求下架。相較之下,美國電影《此心安處》(Here)則是在湯姆.漢克斯Tom Hanks事前同意下,利用AI即時生成不同年齡的數位肖像完成演出。兩案凸顯AI運用的關鍵並非技術本身,而是在於是否取得當事人合法授權,以及是否涉及人格權、肖像權等權利。

  近年香港演員吳啟華也證實已出售個人肖像權,授權製作全AI電影,製片方將以AI重現其20歲容貌,由數位分身擔綱男主角,雙方並透過合約嚴格限制肖像使用範圍,避免遭濫用。息影多年的女星王祖賢亦於2026年7月正式將 20至30歲巔峰肖像和經典螢幕之形象,授權給網易端遊《天下》,作為遊戲 18 週年合作活動,打造全 AI 生成短片《倩影》。相較之下,演員梁朝偉則於2026年上海國際電影節表示,AI雖能縮短製作時間、降低成本,但「沒有靈魂」,因此未來不會授權自己的形象供AI使用。

逝者數位資產之處理—已故演員肖像權
  電影《As Deep as the Grave》原本由演員方基墨(Val Kilmer)飾演芬坦神父,但因罹癌未能完成拍攝。方基墨於2025年辭世後,製作公司取得遺產管理單位及家屬同意,並支付報酬,結合大量演員年輕及晚年影像資料,以AI重建其影像及聲音,完成電影製作,預計於2026年上映。

  演員過世後,製作公司是否可以繼續利用AI模型拍攝新作品?繼承人是否可以主張逝者之肖像權?依台灣《民法》第6條之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人格權原則上隨死亡而消滅,不能繼承;但人格特徵所衍生的經濟利益,在許多國家逐漸受到法律保護。例如,美國加州於2024年通過AB 1836法案,禁止未經授權利用AI生成已故表演者的數位複製品,除非取得遺產管理人或其他合法權利人的書面同意。

  今日講座圓滿落幕,蘭天律師與大愛同仁共同探討影視AI製作所牽涉的法律議題,台上台下互動熱烈。隨著AI時代來臨,影視創作已不僅涉及著作權保護,更延伸至人格權、肖像權、個人資料保護,以及合約擔保、風險管理等多面向的法律問題。AI技術仍在快速演進,相關法規與實務見解也將不斷發展,值得影視工作者持續關注最新趨勢,並在創新與法律風險之間取得平衡。

【書摘印刻】感謝關鍵評論網分享黃秀蘭律師( 蘭天律師 )新書《 :授權、風險、分潤與法務攻略》內容提及《 #臺灣漫遊錄》、《 #搜查瑠公圳 》、《少年PI的奇幻漂流》…等熱門的小說、影視等經典IP。想知道一部文創作品如何從概念生成、催生問世...
27/07/2026

【書摘印刻】感謝關鍵評論網分享黃秀蘭律師( 蘭天律師 )新書
《 :授權、風險、分潤與法務攻略》內容提及《 #臺灣漫遊錄》、《 #搜查瑠公圳 》、《少年PI的奇幻漂流》…等熱門的小說、影視等經典IP。想知道一部文創作品如何從概念生成、催生問世,順利登上世界舞台,蘭天律師提供給讀者的,不侷限於她的法律專業,而是從方方面面、熱心且詳盡地分享。

本書從IP開發的改編與授權出發,解析影視產業的商業模式,說明多層次授權的關鍵環節。提示開發過程中,針對IP隱藏的風險,進行審慎查核,透過合約操作,釐清避險方案。

蘭天律師x新導演工作坊—2026台北電影節專業課程【電影風險管理-法務】   蘭天律師長期支持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主辦、 #台北電影節 執行的「 #新導演長片工作坊」,曾於2023、2024年擔任智慧財產權法律課程講師,陪伴台灣新銳導...
23/07/2026

蘭天律師x新導演工作坊—2026台北電影節專業課程【電影風險管理-法務】

  蘭天律師長期支持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主辦、 #台北電影節 執行的「 #新導演長片工作坊」,曾於2023、2024年擔任智慧財產權法律課程講師,陪伴台灣新銳導演、編劇及製片,在長片開發初期建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從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到電影製作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結合國內外重要實務案例,深入釐清踩雷的陷阱迷思,分析避險策略與解決方案,協助創作者在創作之初,可以兼顧創意與法律,充實市場競爭力。

  今年(2026)邁入第三屆,共有《夏日殘靈》、《阿叔》、《草原》、《母親們》、《一半半 Half and Half》、《那些無聊的日常都是活下去的理由》、《雲遊》及《誰把燈關了》等8部長片企劃入選。蘭天律師再次受邀授課,以「電影風險管理-法務」為主題,持續陪伴新銳電影主創團隊,分享影視產業最重要的法律實務與最新案例,協助創作者降低法律風險,安心順利地完成作品。

今年課程,蘭天律師精選影視產業中值得關注的重要案例:

科幻電影《無面人》──監視器畫面,可以拍成電影嗎?
  2007年奧地利、英國合製科幻電影《 #無面人》(Faceless),導演馬努.盧克施(Manu Luksch)依據英國《 #資料保護法》,向各監視器系統合法申請取得自己出現在閉路電視(CCTV)中的影像,再經過多年蒐集、剪輯,完成整部電影。片中所有人物皆依法匿名化,全片並無角色對白,而是透過旁白與配樂推進敘事,成為極具代表性的實驗電影。

   #監視器 或 #行車紀錄器 畫面,究竟受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一般而言,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的功能在於客觀記錄事實,畫面多半來自固定角度、持續錄製,欠缺人類創作所需的選擇、安排、掌控與創意,通常不具有原創性,因此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

然而,當電影導演有意識地選擇大量監視器畫面,節錄、重新剪輯、編排敘事節奏,搭配旁白、配樂,形成一部具有完整創作理念的電影時,由於電影含有導演的精神創意蘊涵其中,具有原創性,整部電影即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導演享有電影的視聽著作權。。

台灣電影《 #魯冰花》數位修復上映──修復電影,會產生新的著作權嗎?
  台灣經典電影《魯冰花》曾於1989年上映,賺人熱淚。近期7/8推出數位修復版,再次登上大銀幕,也引發另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數位修復 完成後,是否會產生新的著作權?數位修復可區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物理性修復」,例如清除膠卷灰塵、修補斷片、膠卷掃描等,目的只是忠實呈現原始影片內容,修復過程僅有重製之行為,並非改作,也不會因此產生新的著作權,原電影的著作權保護期間亦不會重新起算。

  另一種則是「非物理性修復」,例如利用電腦演算補足缺失的電影畫面、重新配樂、重新配音或重新剪輯等,已經涉及原作品內容的重新詮釋。修復者除了必須理解原作,更需要透過修復者的思維,利用新的製作方式,試圖重現原有風格;若修復工作已達具有原創性的程度,無論採取「 #修舊如舊」或「 #修舊如新」之方式,都有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上的「改作」,產生新的衍生著作,衍生著作的保護期間,也將自改作完成時開始起算完整的保護年限。

AI音樂的擔保義務由誰負責?──電影配樂合約的新課題
  近年AI工具開始被使用在影視製作中,也讓配樂合約出現新的法律問題。假設電影製作公司委託配樂師製作配樂,製作公司已訂閱購買AI音樂平台之商業會員,並提供帳號給配樂師下載 素材使用。雙方簽訂的配樂合約中,製作公司卻要求配樂師保證所有成果均為原創,且不得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簽了擔保條款後,萬一AI音樂素材日後發生侵權爭議,是否仍應由配樂師負責?

  蘭天律師進行法律分析,若AI音樂平台帳號、素材來源均由製作公司指定或提供,配樂師只是依照委託內容完成創作,其無法控制AI模型的訓練來源及平台授權是否合法,因此配樂的相關法律風險,不應該完全由配樂師承擔。

  因此,配樂合約中宜明確區分各方之責任,例如約定:配樂師須就自身創作成果及自行使用的第三方素材負擔擔保責任;但對於製作公司指定使用的AI音樂或其他素材,如日後發生權利爭議,則不屬於配樂師的保證範圍,應由製作公司自行處理,並承擔因此造成配樂師的損害賠償責任。

《 #神木之島》電影書爭議──被攝者同意拍電影,不等於同意出版電影書
  紀錄片《神木之島》由金馬獎導演李香秀執導,跟拍徐嘉君博士率領的「找樹的人」團隊,記錄尋找台灣最高樹木的歷程,電影於2026年5月上映,隨後也出版同名電影書。然而,電影書出版後,「 #找樹的人」團隊主張,書中收錄的照片、肖像及口述內容均未取得授權,引發授權爭議。

「找樹的人」團隊表示,曾要求李導演補作授權,但雙方對於授權方式無法達成共識。

  電影上映後,雙方雖已補簽授權文件,但授權範圍僅同意紀錄片使用,並未授權出版電影書及其他衍生商品。不過徐嘉君博士曾為電影書撰文推薦,究竟受訪者同意接受紀錄片之拍攝、甚至願意為電影書撰寫推薦文字,是否就代表同意授權出版電影書?

  蘭天律師解說,受訪者同意拍攝紀錄片,並不當然表示也同意製作出版電影書,更不代表同意將其受訪過程中提供的肖像、照片或口述內容,全部授權使用於電影書或製作其他衍生商品。即使雙方都有將找樹的艱辛過程影視化之合作意願,仍應事先以書面明確約定授權標的、授權範圍、可利用的衍生作品種類,以及IP開發之界限,避免日後因授權範圍認知不同,而衍生不必要的法律爭議。如欲瞭解更多「影視IP開發」法律實務分析,歡迎參閱蘭天律師著作《 -授權、風險、分潤之法務攻略》:https://reurl.cc/VnEzX5

  在這堂三小時的精實課程中,蘭天律師除了講授智慧財產權法律基礎概念之外,更引用國內、外的影視實務案例,從著作權、AI協作、數位修復到紀錄片人物授權,帶領新導演、編劇與製片進行腦力激盪、啟動法律意識,層層思考分析電影企劃開發各階段中,應納入風險管理的重要議題。蘭天律師不斷拋出問題,學員們踴躍回應,互動熱烈,常有正、反意見同時出現的情況,在思索解析的過程中,學習法律邏輯思維,演練談判的策略。學員們燒腦之餘,頻呼課程生動,收穫滿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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