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8/2026
【我是出版人聊天室 】
本日主題:抄襲與獨立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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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常會聽到有人指稱別人「抄襲」他的著作,侵害他的著作權,也常聽到被指稱抄襲的人會說這純粹是巧合,他自己也是「獨立創作」,並沒有侵害著作權。
其實,著作權法並沒有使用「抄襲」的字眼,一般來說,著作「抄襲」應該是指構成「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舉例來說,A將B所發表的文章,幾乎原封不動地放到自己發表的新書作為某一個章節,這時候一般會認為A「抄襲」B的文章,在著作權法上則會認為A侵害B文章的「重製權」;若是A利用B所發表的小說,另行改寫成劇本,則一般還是會認為A「抄襲」B的文章,在著作權法上則因為A的改寫動作有獨立的創意,構成「改作」行為,所以,會認為A侵害了B的「改作權」。
司法實務認為著作權人要主張他人的著作「抄襲時,必須要符合2個要件,一個是要證明他人有「接觸」自己的著作,另一個是他人的著作與自己的著作「實質相似」。由於要證明有「接觸」會比較困難,實務上也會透過著作發行的數量、通路、時間、知名度等,推斷有高度接觸的可能性,或是當著作構成「實質相似」時,如果被指稱「抄襲」的人沒有辦法證明是「獨立創作的時候,也可推定有「接觸」的可能。
著作權法並不要求創意是全世界獨一無二,有時確實會有平行的獨立創作的可能性,也就是不同的作者間偶然地創作出相類似的著作,這時候因為2個相類似的著作都個別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2個著作會各自擁有獨立的著作權,彼此間也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證明
獨立創作」經常用的方式,一個是保留著作創作歷程的紀錄,另一個則是證明自己的創作完成時點在他人創作完成或發行之前。我們可以理解,再怎麼天才的作家,創作都不太可能直接從無到有,總是會有一些創作過程的軌跡可循,這些軌跡就是獨立創作最好的證明,而若能證明自己的創作完成在他人之前,當然也可以推論沒
有接觸他人的著作,不會構成抄襲。
只有在他人的作品使用到張愛玲女士在小說中所呈現的表達方式時,才會進入著作權法保護的範疇,未經合法授權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在李安導演的「色.戒」這部電影裡,我們可以看到採用相同的故事情節的舖陳,來表達在那樣的時空背景裡,國家民族的情感、漢奸的概念、個人情欲的糾葛所構築出一部具有戲劇張力的作品,這時候已經屬於「表達」的使用,因此,必須要取得合法授權,李安導演才能夠順利將張愛玲女士的作品改編成劇本、拍攝成電影。
但是,如果我們是看到張愛玲女士的小說或李安導演的電影,不禁有感而發地寫下小說或電影對自己的衝擊或感想,或是對於間諜、特務內心世界的衝突有興趣,而同樣地依據當年鄭蘋如謀刺丁默邨的故事,發揮想像力創作另外一篇小說,只要表達的方式不同,僅僅在概念、思想等方面相似,並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因此,我們可以知道在著作權法只保護具體的表達,不保護抽象的思想或概念的原則下,單純只有新的創意或觀念,沒有辦法直接主張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必須要將自己的創意或觀念透過創作轉化成為客觀、具體的作品,才能成為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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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臺北:經濟部智慧局,2012年8月,P1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址:www.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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