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依潔律師

周依潔律師 恩典法律事務所 財富傳承部主任律師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財經法組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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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時怕不動產被對方偷偷賣掉?用這招預防對方私下過戶!當你提起有關不動產的訴訟時,可能會擔心對方在訴訟期間偷偷將不動產出售、過戶給別人,這樣就算之後勝訴了,也可能因為第三人已經善意取得不動產,導致你無法拿回不動產。因此,你必須了解「訴訟繫...
31/07/2026

打官司時怕不動產被對方偷偷賣掉?用這招預防對方私下過戶!

當你提起有關不動產的訴訟時,可能會擔心對方在訴訟期間偷偷將不動產出售、過戶給別人,這樣就算之後勝訴了,也可能因為第三人已經善意取得不動產,導致你無法拿回不動產。

因此,你必須了解「訴訟繫屬登記」這項能夠保護你權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一、 #什麼是訴訟繫屬登記?

所謂「 #訴訟繫屬登記」制度,是指將不動產正處於訴訟狀態的事實,登記於地政機關之不動產謄本中,透過不動產公示制度,讓第三人得以知悉不動產存有爭議,藉此讓第三人不得主張「善意取得」,降低第三人願意接手不動產的意願。

二、 #聲請訴訟繫屬登記之要件:

1. 訴訟標的是基於「物權關係」。
2. 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
3. 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聲請。
4. 要有訴訟繫屬登記之理由。

三、 #擔保金:

聲請訴訟繫屬登記時,聲請人須向法院「釋明」為什麼本案要准許登記,若法院認為釋明不足,可以要求聲請人提供擔保金,以擔保准許登記後,對於不動產所有人在訴訟期間可能產生之損害。

而擔保金之數額,法院具有裁量權限,常見的計算方式是以不動產價額×法定利率年息5%×訴訟期間【民事案件一審辦案期限2年+民事案件二審辦案期限2年6個月+民事案件三審辦案期限1年6個月(若訴訟標的價額超過150萬元,得上訴三審) +調解或行政程序期間。】

舉例來說:若不動產價額為1000萬元,調解或行政程序期間以6個月計算,則擔保金為1000萬×年息5%×(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6個月,總計6年6個月)=325萬元。

建議在發動訴訟前,先評估好資金安排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能全面保障自身權益唷!

恩典法律事務所Glory Law Firm
#法律諮詢 #訴訟 #不動產

哥哥走了,留下債務…我要幫忙還債嗎?近來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擬將修法的新聞,引起眾多討論,有些人不希望自己的財產留給關係不好的兄弟姊妹,而有些人則是擔心久未聯繫的手足意外過世後,會不會留下債務給自己?要不要辦拋棄繼承?一、 首先,需先視自己是否...
24/06/2026

哥哥走了,留下債務…我要幫忙還債嗎?

近來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擬將修法的新聞,引起眾多討論,有些人不希望自己的財產留給關係不好的兄弟姊妹,而有些人則是擔心久未聯繫的手足意外過世後,會不會留下債務給自己?要不要辦拋棄繼承?

一、 首先,需先視自己是否為繼承人!

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除配偶外,繼承的順位為:

1.​子女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若今天手足單身未婚,沒有子女,需先視第二順位的父母是否還在世,若父母還在世,又未辦理拋棄繼承,縱使你與手足的關係再親近,在法律上,你並非繼承人,自然不用負擔手足的債務。

二、 成為繼承人後,一定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其實答案是:不一定!

若今天父母已不在世,或是已辦理拋棄繼承,而自己成為兄弟姊妹之繼承人時,雖然會繼承到債務,但因台灣現在的法律依民法第1148條是全面採「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僅需要在「繼承所得的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所以無須使用自己的財產去償還手足的債務。

不過,很多人還是會選擇辦理拋棄繼承,原因在於:

限定繼承並非什麼都不用做,在法律賦予權利保障的同時,繼承人仍然可能需要:

1、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也就是整理被繼承人的財產與債務後,向法院申報)。
2、 處理遺產稅相關申報及繳納事宜。
3、 與銀行或債權人聯繫及協調債務清償或計算清償比例等問題。

因此,是否須要辦理拋棄繼承,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情況:

1、 手足的債務龐大、債權人眾多,不想持續被銀行或債權人進行催討。
2、 對於手足的財務狀況不甚了解,擔心尚有其他的隱藏債務。
3、 與手足關係不睦,不想處理手足的任何財產或債務問題。
4、不想處理遺產稅申報、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或清償債務等繁瑣事宜。

三、 拋棄繼承如何辦理?

若考量上述情況,確認須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依下列方式進行辦理:

1. 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

自「知悉自己成為繼承人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過世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並繳納聲請費。

(務必特別注意三個月時效之規定,逾期則無法辦理)

2. 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

辦理拋棄繼承時,還需要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後而成為繼承人的人。

(例如:下一順位是祖父母,可以使用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

所以,辦理拋棄繼承,還是要先評估!

因拋棄繼承後,不僅僅是將債務拋棄,而是連同所有的財產、權利都一起拋棄,如果先離開的手足其實仍有剩餘財產、或是名下有希望繼續傳承下去的祖產等,還是建議先完整了解遺產與債務狀況後,再決定是否辦理拋棄繼承。

面對家人的離開,最難受的往往不是財產,而是心裡那份不捨與慌亂,但其實現在法律已有相關保障,多數情況下,並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替家人還債,所以拋棄繼承並不是唯一答案,每個家庭的狀況、感情與遺產內容都不同,與其急著做決定,不如先把法律關係釐清,再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式,給留下來的人一份保護與安心~~

監視器拍的是公共空間,就一定不會違法?小恩與小典均為透天住宅的住戶,彼此為鄰居,小恩家屢遭竊盜,為求防盜便於住家周圍加裝數支監視器,拍攝周圍道路,但有注意未拍攝到小典的住家或出入的門戶,可是小典認為此舉還是侵害到了他的隱私,因為他在住家附近...
29/05/2026

監視器拍的是公共空間,就一定不會違法?

小恩與小典均為透天住宅的住戶,彼此為鄰居,小恩家屢遭竊盜,為求防盜便於住家周圍加裝數支監視器,拍攝周圍道路,但有注意未拍攝到小典的住家或出入的門戶,可是小典認為此舉還是侵害到了他的隱私,因為他在住家附近的活動仍會被拍攝到,便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小恩拆除監視器,請問小典是否有理由?

依照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37號民事判決的見解:「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保護之隱私,係基於人格尊嚴、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所必要保障之權利,其內涵為個人於其私人生活事務領域,享有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且主張有隱私權之人對於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所謂合理之期待,乃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之自由,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而言,不限於發生在私有空間之生活事務,個人於公共場域中,亦享有依社會通念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權。

查被上訴人在8號房屋外架設系爭監視器,部分攝影範圍及於系爭區域,此包括9號房屋內部,及9號房屋、11號房屋之出入口,為原審所認定。果真如此,上訴人及其家屬或訪客等人員出入9號房屋、11號房屋,即受被上訴人以錄影方式持續監視。上訴人就此個人生活事務被持續監視紀錄,難謂不存在合理期待他人不予侵擾之自由或資料自主權。」

因此在住家外裝設監視器拍攝公共區域是否侵害往來人等的隱私,就要看拍攝的區域是否屬一般人有合理隱私期待的範圍,不是所拍攝的是公共區域就一定合法唷!

人走了,房子還沒過戶!小心漏報「遺產稅」喔!小恩辛苦打拼了一輩子,決定將積蓄投入房市,一間自住養老,一間收租,於是小恩在114年7月購入台北市中正區4,000萬元的中古屋(公告現值約1,800萬元),先支付了800萬元的頭期款,剩餘的3,2...
15/04/2026

人走了,房子還沒過戶!小心漏報「遺產稅」喔!

小恩辛苦打拼了一輩子,決定將積蓄投入房市,一間自住養老,一間收租,於是小恩在114年7月購入台北市中正區4,000萬元的中古屋(公告現值約1,800萬元),先支付了800萬元的頭期款,剩餘的3,200萬元,則約定於年底前申辦貸款來支付。
同年8月,小恩想著打鐵趁熱,在新莊區也購買了一間2,000萬元的預售屋,並於簽約時先行支付建商300萬元之簽約金。

沒想到小恩於10月不幸因車禍離世,很多人會以為:房子還不是小恩的,應該不用申報遺產稅吧?

其實不是這樣的唷!!

因為國稅局看的不只是小恩名下有沒有房子,而是在死亡當下,小恩擁有什麼權利?

一、中正區的中古屋:
雖然還沒有實際過戶(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因為小恩已經與屋主簽定買賣契約並支付頭期款,所以小恩其實已經擁有「請求移轉登記」之「債權」,所以,依照財政部88年7月7日台財稅第 881922762 號函,小恩的繼承人仍需以不動產的公告現值1,800萬元計價,將這筆「債權」申報遺產稅。同時,小恩因有尾款3,200萬元尚未支付,則可列入「未償債務」中扣除。

二、新莊區的預售屋:
因小恩過世時房子還在建築中,對於房子未來是否能夠順利完工交屋還充滿著不確定性,所以,小恩過世當下所遺留的財產,亦非房屋或土地的所有權,一樣只是請求建商履約的「債權」,而且,在購買預售屋的情況,這筆債權會以小恩過世前累計已付的價款300萬元計算,併入遺產中課稅。

因此,在遺產稅申報時,不能只看小恩名下有沒有這些房子,還要注意小恩有沒有留下了哪些權利與義務?而且,買賣中古屋或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的契約或付款紀錄,並不會出現在目前遺產稅的財產參考清單中,所以,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留意這些事情,主動查報,以免遺漏申報而遭裁罰唷!

恩典法律事務所Glory Law Firm
#遺產 #繼承 #遺產稅 #房產 #不動產 #中古屋 #預售屋

死亡前兩年的贈與,送給「誰」,會被課遺產稅?很多人以為:趁未過世前,趕快把錢送出去,就不用課遺產稅了吧?其實,法律沒有這麼簡單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或在87年6月25日以前則為三年內)贈與財產給某些特定的親...
23/03/2026

死亡前兩年的贈與,送給「誰」,會被課遺產稅?

很多人以為:趁未過世前,趕快把錢送出去,就不用課遺產稅了吧?
其實,法律沒有這麼簡單喔!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或在87年6月25日以前則為三年內)贈與財產給某些特定的親屬,這些贈與財產將會在被繼承人過世後,視為遺產的一部分,並且需要併入遺產總額來徵稅,所以,提前贈與財產出去,並不一定能節稅,但也視贈與的對象是誰而有所不同:

一、贈與對象的「身分」:
依據遺贈稅法第15條的規定,需要是贈與下列身分之人之財產,才會被併入遺產總額,包含:
1. 配偶。
2. 法定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3. 以上繼承人的配偶(例如:(孫)媳婦、(孫)女婿、兄嫂、弟媳、姊夫、妹夫)。

二、認定身分的「時點」:
問題來了,這些身分的認定又該以哪個時間點來計算?依據遺贈稅法的規定,這些身分判斷的關鍵不是「送的當下是誰」,而是「過世的時候是誰」!

例如:美美是一位很疼愛孩子的媽媽,因不幸身患重病,決定趁還在世的時候,給予孩子們一些自己的心意。

第一份祝福:給未來的媳婦曉芳
大兒子即將與交往多年的女友曉芳步入婚姻,於是美美114年10月1日送給曉芳 100 萬元,作為小楊與曉芳114年12月31日結婚的賀禮。隔年5月,美美安詳地離開了。
雖然美美贈送這筆錢時,曉芳只是大兒子的「女朋友」,但因為美美過世時,曉芳已經成為美美的「媳婦」,因此,在法律上,這份心意仍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需要併入遺產稅申報。

第二份感謝:給曾經的家人小萱
小兒子的太太小萱,曾照顧生病的美美,於是美美贈與曉芳的同時,也公平地贈與小萱100萬元,感謝小萱多年來的陪伴。
可惜好景不常,小兒子與小萱的感情陷入瓶頸,在115年1月1日時,兩人正式離婚。
雖然美美贈送這筆錢時,小萱仍是美美的「媳婦」,但在美美過世時,因小萱已經不是小兒子的配偶,與小美已不再有法律上的婆媳關係,因此,不符合遺贈稅法第15條的規定,這筆錢不需要再列入遺產稅計算。

同樣是小美出於愛的贈與,但因為身分不同,結果卻大不同。
因此,財富傳承不能只靠感情,更要有法律規劃。
提早的規劃,不只能夠節稅,更能讓自己的心意留給心愛之人😊

#財富傳承 #繼承 #贈與 #遺產及贈與稅法 #遺產稅

單身公務員的退休金「生前沒領完,死後不能領」?公務員小恩勤奮工作數十年,每月提撥部分薪資入退撫基金,期待保障退休後的生活,退休後,小恩選擇以月領方式領取退休金,又因其單身且無繼承人,小恩亦積極規劃預立遺囑,希望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但在規劃...
11/02/2026

單身公務員的退休金「生前沒領完,死後不能領」?

公務員小恩勤奮工作數十年,每月提撥部分薪資入退撫基金,期待保障退休後的生活,退休後,小恩選擇以月領方式領取退休金,又因其單身且無繼承人,小恩亦積極規劃預立遺囑,希望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但在規劃過程中,小恩卻發現自己可能無法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退休金的最終去向!!

1. 月領退休金雖設有「遺屬金」之保障,但遺屬金之領受人依法僅限於特定「遺族」

在舊制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下(即民國112年6月30日前初任公務員者),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相關規定,公務員退休時可以選擇「一次領」或「月領」退休金,或「兼領」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而許多公務員因預期壽命較長,認為月退休金長期累積後可能超過一次退休金之總額,因而傾向選擇月領。

2. 選擇月退休金之公務員於亡故後,其遺族尚得向政府請領「遺屬金」

計算方式,是先以「應領一次退休金總額-已領之月退休金金額」計算剩餘數額,再加計依在職本俸額計算之「6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合併作為遺屬金總額。換言之,若公務員於生前尚未領取達一次退休金之金額,該未領部分原則上仍可透過遺屬金制度予以保障。

3. 依據退撫法第43條規定,遺屬金之領受人僅限於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遺族」

但此一制度設計,屬於公法上給付請求權,其性質並非民法上之遺產,而是基於身分關係所生之法定權利,因此,退撫法雖有規定公務員可以遺囑指定遺屬金之領受人,但指定對象仍限於上述「遺族」範圍內,如果公務員是以遺囑指定遺屬金由特定朋友或公益團體領取,因該受領人非屬退撫法所定之遺族範圍,該遺囑內容將因牴觸強行法規而無效。

4. 回到上述案例中,退休金剩餘價值無法轉作遺贈

小恩因單身且無法定遺族,選擇以月領方式領取退休金後,倘若遭逢意外,比預期早過世,生前已領取之退休金總額,未達一次退休金之數額,亡故後不僅無人可依法請領遺屬金,亦無法透過遺囑將該筆金額遺贈予其他第三人。

因此,在既有制度下,同為公務員的單身族群,恐將因缺乏法定遺族,而無法實質享有原先預期與其他公務員同等的退休給付,這樣的制度是否對於單身族群「不公平」尚有待討論。但要提醒單身之公務人員注意!在退休前,應更為審慎評估自身家庭結構及財產規劃,選擇符合自身需求之退休金領取方式。

#退休 #退休金 #公務員 #規劃退休 #遺屬金 #退撫法 #領取退休金
#恩典法律事務所

補充說明:
若為適用新制「個人專戶制」之公務員(即民國112年7月1日後初任公務員者),因新制下公務員在職期間與政府共同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改為存入個人專戶,與舊制為存入退撫基金後再受領政府之公法上給付概念不同,故新制之立法已允許公務員透過遺囑將生前未領完之退休金,遺贈予遺族以外之人了。

法規參照:
☑️(舊制)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8條:「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新制)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其個人專戶餘額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單身族、頂客族,你真的知道,你的遺產會被誰繼承嗎?很多  #單身族、 #頂客族 常跟我說:「律師,我沒有結婚、沒有小孩,遺產的事,應該很單純吧?」但法律,往往比你想的複雜得多。曾有一個案件,小君年幼時,父親對母親家暴又外遇,母親最後選擇離婚...
27/01/2026

單身族、頂客族,你真的知道,你的遺產會被誰繼承嗎?

很多 #單身族、 #頂客族 常跟我說:
「律師,我沒有結婚、沒有小孩,遺產的事,應該很單純吧?」
但法律,往往比你想的複雜得多。
曾有一個案件,小君年幼時,父親對母親家暴又外遇,母親最後選擇離婚,這樣的成長背景,讓小君對婚姻敬而遠之。她寧願養毛小孩,也不願和男友步入禮堂,就一個人努力工作、存錢、過日子,她想的是:「我把自己顧好就好,退休後好好享受人生,不留財產給任何人。」
但一場突如其來的意外,小君提前離開了這個世界,她還沒花完的錢,竟被一個「她完全沒有想到的人」繼承了!
那人是她父親外遇所生、只在父親告別式見過一面的弟弟!
而這一切,不是錯誤,不是開玩笑,而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結果。

哪些兄弟姊妹,能分到你的遺產?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若被繼承人沒有子女、父母亦已過世,兄弟姊妹即為法定繼承人。縱使有結婚,兄弟姊妹也會與配偶一起繼承。
而且,大家常常會忽略,法律上所謂的兄弟姊妹,不只限於同父同母,還包含:
• 同父異母
• 同母異父
只要流有共同血緣,不論感情好壞、不論是否共同成長,法律一律視為兄弟姊妹,所以,父母外遇所生非婚生子女,或父母再婚所生子女,都是你的兄弟姊妹,有一天可能成為你的繼承人!

更關鍵的是「特留分制度」。
依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也就是說,就算你生前立了遺囑,不想把財產留給兄弟姊妹,法律仍保障他們可以拿到「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面對這樣不合理的情況,目前立法機關已經著手研擬修法,打算刪除兄弟姊妹的 #特留分, 不過,在修法尚未完成前,現行法律仍然有效!!!

如果小君能在生前就意識到這樣的法律風險,可以透過:
• 妥善設計遺囑
• 聲明喪失繼承權
• 改變財產配置
• 生前贈與
• 保險、信託等規劃

或許就能避免讓自己一生的心血,落入她最不願意給予的人手中。
對單身族、頂客族而言,不規劃,並不是順其自然,而是把選擇權交給法律。
而法律,未必會做出你想要的決定~

恩典法律事務所Glory Law Firm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弟弟的作為傷透了我的心,我可以把以前送給他的房子拿回來嗎?有個哥哥,因為父母在弟弟5歲那年就車禍過世,哥哥心疼弟弟從小沒有父母照顧,所以對弟弟加倍疼愛,一人辛苦把弟弟拉拔長大。弟弟25歲時,哥哥為了讓他能順利成家、娶妻生子,把自己名下一棟房...
09/12/2025

弟弟的作為傷透了我的心,我可以把以前送給他的房子拿回來嗎?

有個哥哥,因為父母在弟弟5歲那年就車禍過世,哥哥心疼弟弟從小沒有父母照顧,所以對弟弟加倍疼愛,一人辛苦把弟弟拉拔長大。

弟弟25歲時,哥哥為了讓他能順利成家、娶妻生子,把自己名下一棟房子送給他。沒想到弟弟拿到房子後開始沉迷賭博、不務正業,哥哥怎麼勸都沒用,某日弟弟又要出門賭博,哥哥上前阻攔時,反而被弟弟痛毆,臉上青一塊紫一塊,哥哥又氣又傷心,覺得弟弟太過分了!
想把自己之前送給他的房子要回來,但是哥哥只聽說法律有規定父母送房子給小孩、小孩不孝可以把房子要回來的「 #防不孝條款」,不知道像自己這樣送房子給弟弟的狀況是不是也可以拿得回來?

哥哥首先該怎麼做呢?3個步驟記下來
1. 驗傷
2. 報警
3. 1年內主張撤銷贈與

#我們來看一下

1. 哥哥將自己名下的房子送給弟弟的行為,在法律上稱為「 #贈與」,在特定情況下,贈與是可以「撤銷」的!

一般人可能認為東西送給人家就要不回來了,但民法其實規定,贈與是可以「撤銷」的,「 #撤銷贈與」可以讓有效的贈與行為消失,等同於從來沒有過這個贈與行為一樣,既然沒有贈與行為,贈與人依法是可以把東西要回來的;而且,不只是父母因為子女不孝而可以撤銷贈與,任何身分的贈與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都會取得撤銷贈與的權利。

2. 弟弟動手已符合撤銷條件

以哥哥的情況來說,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註1),只要弟弟對哥哥有故意侵害的行為,而這個行為依刑法相關規定應該被處罰時,哥哥就可以撤銷房子的贈與,而弟弟將哥哥的臉打得黑青,已經觸犯了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註2),所以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哥哥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房子給自己。

3. 證據要齊全

又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雖然只寫到有故意侵害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規定就可以撤銷贈與。但在司法實務上往往要求要有相當確實的證據,或是有檢察署起訴書、法院刑事判決等相關文件加以佐證(註3),才會認定弟弟確實對哥哥有觸犯刑法傷害罪的行為,所以哥哥被弟弟打了之後,必須要去驗傷及報警,並最好對弟弟提出刑事傷害罪的告訴。

4. 一定要把握時間

依據民法第416條第2項之規定(註4),哥哥必須在被打了以後的「1年內」主張撤銷贈與,而且如果哥哥在被打以後有對弟弟表示過原諒的意思的話,也會使哥哥喪失撤銷贈與的權利,這些都是哥哥想把房子要回來必須要特別注意的重點!

只要依法處理、證據齊全,每個人都能安心守住自己的權益。

註1~註4我放在留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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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 #請求返還房子 #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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