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達國際法律事務所 Leadership Law Firm

立達國際法律事務所 Leadership Law Firm Pro Bono Publico 為公益服務

這是一個以協助提升行政效能,為公益服務為主要目的的事務所,是一群在經過許多大風大浪之後仍然保持建構更美好的社會熱情的法律人所組成的有機體,我們願意提供我們多年執業的經驗來協助建構一個更加完善的法制環境。
立達認為,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規定並不是架空於社會之外的擺飾品,而是必須要與社會文化經濟脈動有著緊密的互動關係。因此立達並不會狹隘的從法律條文來解決問題,而會更加宏觀的替政府,社會與當事人創造出最大的共同利益。

懷念逝者,願生者安康
27/08/2026

懷念逝者,願生者安康

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解析:法人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應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處罰前言長期以來,法人(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規定時,究竟應依同法第63條第1項或第2項處罰,實務上存...
27/08/2026

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解析:法人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應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處罰

前言
長期以來,法人(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規定時,究竟應依同法第63條第1項或第2項處罰,實務上存在重大爭議。不同高等行政法院曾作出相互歧異之判決,造成企業無所適從。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於民國115年8月12日作成115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統一此項法律見解,明確指出:私法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罰。 此一裁定對所有營造業、製造業、服務業等可能涉及外國人工作管理之企業,具有深遠影響。

案例事實
本案上訴人永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所承攬之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工地,非法容留許可失效之越南籍外國人從事模板工作,於111年10月3日遭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專勤隊當場查獲。桃園市政府認上訴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裁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字第233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由於各級法院就法人違反第44條規定究應適用第63條第1項或第2項,見解不一,最終由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裁判。

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為:法人違反就服法第4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處罰?

就此問題,實務上存在兩派見解:

肯定第1項說(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8號判決):認為第63條第1項之適用主體包括法人,法人違反第44條規定應直接適用第1項處罰。

肯定第2項說(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8號判決):認為第63條第1項僅適用於自然人,法人應依同條第2項之兩罰規定處罰。

大法庭裁定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採取第1項說,其理由要點如下:

一、行政罰法之建制原則:法人為主要受罰主體
大法庭指出,法人雖無物理上之實體存在,但實際運作係經由其內部人員(董事、有代表權之人、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為之。

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明定:法人內部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法人之故意、過失。同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則明定有代表權之人應與法人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據此,法人內部人員因執行職務或為法人利益為實際行為,致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係以法人而非實際行為人為主要之受罰主體——此為行政罰法之建制原則。

二、就服法第63條未排除法人適用
就服法第63條自其立法及修正理由中,未見立法者有意破除上開建制原則;且違反第44條禁止規定之事件性質,也無特殊性而有必要破除該原則。

因此,解釋就服法第63條應本於「法人為主要受罰主體」之原則為之。

三、違反第44條規定者為法人本身
在法人內部人員因執行職務或為法人利益,非法讓外國人在法人所管領之場所從事工作之情形,違反就服法第44條禁止規範者,是法人而非實際為行為之內部人員。

因此,第63條第1項規定即可作為處罰法人之直接依據,立法者應無另設同條第2項以作為裁處法人依據之必要。

四、第63條第2項之正確理解
大法庭進一步闡明:就服法第63條第2項關於「對該法人亦處前項之罰鍰」之規定,並非處罰法人之法令依據,而係為避免對法人初次及5年內再犯之行為均科罰金之誤解,重申法人初次違反第44條規定時應裁處行政罰。

更何況,第63條第2項僅係援引同條第1項之效果規定,而不包含要件規定。將第1項之適用主體解為包括法人,不僅足以彰顯法人始為違反第44條所定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主體,且法人再次違反時,亦可直接適用第1項「5年內再違反者」之要件,避免適用第2項時可能產生之法律爭議。

本裁定對企業之影響與風險提醒
一、裁罰依據明確化
本裁定統一見解後,企業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主管機關將直接依就服法第63條第1項裁處罰鍰,金額為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5年內再違反者,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二、「非法容留」之認定範圍
依實務見解,就服法第44條所稱「非法容留」,係指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未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於其所管領之處所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

企業應特別注意:只要外國人在企業所管領之場所(如工地、廠房、辦公場所)從事工作,企業即負有查核確認該外國人是否具有合法工作許可之義務。企業不得以「將部分工項委由下包承攬」為由,免除其對場所之管領責任及查核義務。

三、風險防控建議
鑑於本裁定確立之法律見解,本所建議企業應採取以下風險防控措施:

建立外國人工作許可查核機制:對所有進入企業管領場所之外國人,應事前查核其是否具有合法有效之工作許可。

加強對下包商之管理與稽核:縱使將部分工項委由下包商承攬,企業仍負有對場所之管領責任,應要求下包商提供所屬外國勞工之合法工作許可文件,並定期稽核。

制定內部作業規範:將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查核程序制度化,明確劃分權責,避免因內部人員疏忽致企業受罰。

定期教育訓練:對現場管理人員、人力資源人員進行就業服務法規之教育訓練,提升法規遵循意識。

結語
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終結了長期以來實務上之法律見解歧異,確立了「法人違反就服法第4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處罰」之統一見解。企業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將面臨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5年內再犯更將面臨刑事追訴,風險不容小覷。

本所專精於勞動法規與行政爭訟領域,對於就業服務法相關爭議具有豐富之實務經驗。如貴公司就外國人聘僱管理、行政裁罰爭議等事項有進一步諮詢需求,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我們將提供最專業之法律服務。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各有不同,如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之個別諮詢。

24/08/2026

讓我們成為正義女神的眼

恭喜本所 杜家駒 律師獲得博士學位
23/08/2026

恭喜本所 杜家駒 律師獲得博士學位

【學程花絮】學程第 #128位博士 畢業生誕生🎉🎉🎉
#杜家駒
指導教授 / #陳清河 老師
論文題目 / 全球視角下的數位中介法:法律責任與合規挑戰
於114學年度第2學期畢業
#我們畢業的那一天 #世新傳播博士 #傳播博士 #世新大學 #歡迎一起成為優秀的博士生

律徽頌凡徽章之立,非徒為識,實以載道。今觀此標,形制精妙,義蘊周流,試為之解:外形,雙「L」合體,作三角之勢,峙若金字塔之永固。此「Leadership Law Firm」之英華所凝也。雙雄並峙,一以彰其領袖群倫之志,一以昭其恪守律法之誠。...
23/08/2026

律徽頌

凡徽章之立,非徒為識,實以載道。今觀此標,形制精妙,義蘊周流,試為之解:

外形,雙「L」合體,作三角之勢,峙若金字塔之永固。此「Leadership Law Firm」之英華所凝也。雙雄並峙,一以彰其領袖群倫之志,一以昭其恪守律法之誠。其形上銳下方,仰之彌高,象徵事務所志業之崇高;根基深厚,則寓意價值之永恆。赤色為魂,如丹心照日,熊熊然見其待客之熱忱、護法之剛烈。

內環,三重圓輪,迴環相抱,若星躔之有序。最外者,員工也,勤勉供職;中者,客戶也,信賴所託;內者,社群也,責任所在。三輪交織,示彼此依倚、共榮共濟之義。而內輪之形,復具「智慧之眼」之象,炯炯然洞觀萬物,能於紛繁中燭照本質,析理入微。其色青藍,澄澈如秋空,期許事務所持身以正、處事以明,不染纖塵。

奠基之年,西元二零一二,四字橫陳,連亙如萬里長城,雉堞連雲,氣勢磅礡。長城者,華夏御侮守土之巨構也;移以喻此,則明示本所能為正義與客戶權益之最後關隘,千軍莫撼,萬難不摧。

白色,素以為絢,貫穿全標。非徒尚其潔也,實乃道德之底色、清譽之根基。白者,無瑕之謂,表事務所行事光明,清白自持;亦寓創辦人與諸合夥人矢志守正,不阿不曲,其風骨凜然可仰。

箴言綴於其下,古拉丁文曰:「Pro bono publico」——「惟公是務」。此一語,實為全徽之綱領,亦為本所一切謀劃、一切爭衡之終極歸依。蓋律者,所以平天下不平;業者,所以濟眾生之困。捨私利而圖公益,方為律者之大義。

總覽全徽:形則金城玉壘,色則赤膽青眸,時則長垣永固,德則素節清風,而一以「為公」貫之。體用兼備,華實相扶,足堪為律林之令符、正義之干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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