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椈律師 法律問題 三振出局

正椈律師 法律問題 三振出局 恩典法律事務所 專業服務部主任律師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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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中要如何運用公告現值及市值?上次有告訴大家房屋、土地都分別有就「公告現值」與「不動產市值」的區別(連結放在留言區),那想再繼續跟大家向下討論,若是在「 #繼承」中,又是何時該適用何種價值呢?第一是  #計算遺產稅 的時候,是用房地的「課...
25/06/2026

繼承中要如何運用公告現值及市值?

上次有告訴大家房屋、土地都分別有就「公告現值」與「不動產市值」的區別(連結放在留言區),那想再繼續跟大家向下討論,若是在「 #繼承」中,又是何時該適用何種價值呢?

第一是 #計算遺產稅 的時候,是用房地的「課稅/公告現值」

對要報稅的大家來說,絕對是一個福音,因為從上次的文中有提及,公告現值會遠低於房屋的實際價值,所以等於在計算遺產稅額時【公式:(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以「課稅/公告現值」計算不動產價值,就會算出較低的遺產總額,因此也就可以繳較少的遺產稅。

但在 #繳納遺產稅 時,若你沒有足夠現金繳稅,希望用遺產中的不動產去抵繳遺產稅時,如果選擇採取實物抵繳的方式,不動產同樣也會是被用現值計算可以抵繳的金額,此時可能市值甚高的不動產,就會被以極低的價值認定抵稅(舉例市值1500萬的房地可能被以700萬現值計算)就會是極為不划算的選擇。

🤔 那麼,又是何時要用 #市值 來討論呢?

#會是在涉及繼承人討論遺產價值 的時候,包括遺產如何依照應繼分平分、分配取得不動產的人如何找補其他人、因為遺囑未獲得分配之繼承人主張特留分等情形下,大家都會希望以真正能反應財產價值之「市值」計算,這樣才能真正讓每個分得財產的人感到公平

所以緊接下來的問題是,以「何時」的市值計算?又該是誰說的算呢?

第一個提問,市場價值瞬息萬變,可能計算的時點差一年價值就天差地別,故在實務上,若是參與分割之繼承人均同意一個特定的時間點,大家具備相同之共識,就會以共識決定的時間為準,而若是沒有共識,法院通常會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也就是此筆不動產變成遺產的時間點作為計算價值的時間點(因若遺產中有其他價格變動的財產例如股票,也是以繼承發生時為計算時間,均以同一時間作為計算標準,也較公平合理)。

而價值究竟為多少,想要房子不想要補其他繼承人的那方自然會希望市值越低越好,而希望獲得金錢找補的那方則是希望市值越高越好,在最需要嚴謹的情形下(比如說分割遺產訴訟、特留分扣減訴訟等),法官當然不會輕易聽信任何一方之主張,就會請客觀並具備專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做估價,估價師通常就會去擇取數筆條件相仿、並已經有實際交易之實價作為對照,再與待估價的不動產比較,

例如:交通區位、屋齡、便利程度等條件後,做出此筆不動產之市值估計;而因為估價仍需要不低之費用,所以若是初步要協商或是繼承人間想取得共識,常見的方式也會建議可以利用目前內政部所做之實價登錄系統,或是請房仲評估作為討論之依據,當然不會像估價師一樣具備詳細的評估過程及公信力,但就是會是繼承人們若都能接受,就會可以當作後續計算的依據。

#最後做個總結

在法律上,計算遺產稅是以公告現值為基準,但分割遺產是以市價做為基準。如果真的希望公平分配,繼承人們有對「市價」有相同的認知,就會是非常重要的前提,若是大家都能有共識,雙方同意的「價錢」就可以成為分割的基準。

希望大家都能從中學到,最終能夠在法律的基礎之上,依照彼此的情分來訂出最合宜的分割方案。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不動產 #房子

酒駕不可以,毒駕也不可以!近期發生多起因吸食「 #喪屍菸彈」(依托咪酯Etomidate)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而毒駕傷亡的案件在115年前3個月已達113件,月平均超過37件。喪屍菸彈的主要成分依托咪酯已經被列為二級毒品,若吸食喪屍煙彈或其他...
30/05/2026

酒駕不可以,毒駕也不可以!

近期發生多起因吸食「 #喪屍菸彈」(依托咪酯Etomidate)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而毒駕傷亡的案件在115年前3個月已達113件,月平均超過37件。喪屍菸彈的主要成分依托咪酯已經被列為二級毒品,若吸食喪屍煙彈或其他被政府列管的毒品後駕車,是否會有法律責任呢?

依照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同條第2項更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除了規範不得「 #酒駕」之外,也規範了不得「 #毒駕」(甚至是同一條法條的規定)!

原因在於, #吸食毒品也會造成無法安全駕駛的狀況。以喪屍煙彈為例,吸食完後將造成肌肉不自主抽動、意識混亂、肌躍症、昏迷等狀況,形同「喪屍」,顯然沒有辦法安全駕駛,更可能因此造成自撞、撞人、毀損車輛及建築物等害人害己的情況,而應負相應的毒駕、過失傷害、毀損等刑事上責任。

除此之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亦有毒駕將受罰鍰、吊扣(銷)執照等行政處罰的規定。所以,對於毒駕、酒駕都應該「零容忍」,一起打造安全、平安、放心的交通環境!

#車禍 #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喪屍

替其他繼承人代墊遺產稅卻「肉包子打狗」? 善用「 #遺產稅分單」、「 #實物抵繳」從從容容克服難關!近日,有一則新聞說道,新竹1對翁姓姊妹花5年前父親過世後,跟母親、兄弟姊妹、代位繼承之姪子女等共7人一起繼承遺產,也一起面對必須分攤265萬...
24/04/2026

替其他繼承人代墊遺產稅卻「肉包子打狗」?

善用「 #遺產稅分單」、「 #實物抵繳」從從容容克服難關!

近日,有一則新聞說道,新竹1對翁姓姊妹花5年前父親過世後,跟母親、兄弟姊妹、代位繼承之姪子女等共7人一起繼承遺產,也一起面對必須分攤265萬多的遺產稅;姊妹倆考慮弟弟經濟狀況不佳,同意各自幫他墊付37萬多、總共他須分攤的75萬多元遺產稅,但最後卻因弟弟在外積欠高額債務,連繼承到之財產都無法清償相關債務,導致姊妹倆代墊出去的錢猶如肉包子打狗,不得已她們只好提出訴訟,與親人對簿公堂,爭取自己的權益(新聞詳留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04號民事判決事實援用)。

看到這篇新聞後,首先想到的問題是

姊妹倆之所以會決定要替弟弟墊付遺產稅,應是認為這樣是繼承登記所必須,但真需要如此嗎?若有其中某一位繼承人不配合或是無能力繳納其應得的遺產稅,是否就會阻礙其餘共有人繼承之進度?

所以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有沒有什麼好方法可以面對這種狀況。

1. 首先,要先明白繼承登記前,需要 #先繳清遺產稅 這個前提是肯定的,但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前段)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段)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此條前半段就是提到實務上可以為「遺產稅分單」的制度,只要其中「部份」(只要一位即可)繼承人繳納完成其法定應繼分部份的遺產稅,其實就可以完成登記為公同共有之登記,並不需要待全部的遺產稅繳清;但後半段規定也說明,若是要再為分割登記、處分(變賣、贈與)、設定負擔(設定抵押貸款)等等進一步之行為,則需要繳納全部遺產稅才能為之。

2. 回歸到翁姓姊妹之個案中,兩姊妹最能保障自己的方式,就是只將自己個人應繼分之遺產稅繳清,即可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登記(取得文件之遺產稅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優先取得遺產中通常最有價值之不動產;但若需要完成大部份動產,包括股票、現金等等的分配,仍需要繳清所有遺產稅,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才能進行。

3. 若真的有繼承人無力繳納遺產稅怎麼辦?
是否就仍然需要發生其他繼承人出面墊付呢?

這時候可以用上「實物抵繳」的方法,以遺產中適合繳納稅款之動產,優先墊付遺產稅全額,就不需要任何繼承人墊付,而是以未來即將被繼承之財產來做繳納(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建議以現金或有價證券申請抵繳,才不會讓市值很高的不動產因為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抵繳價值導致財產受有損失;而做出抵繳的決定,只需要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所以縱有其中一位繼承人不願意配合,亦不妨礙申請抵繳。完成抵繳後,也就相當於遺產稅已繳清,即可順利往下辦理繼承。

4. 翁姓姊妹很好心替弟弟代墊遺產稅,卻導致血本無歸實在可憐,有沒有方法能讓她們能取回代墊之費用呢?

其實在「 #分割遺產」前先討論包括遺產稅在內之費用(常見還有代墊醫療費用、喪葬費等)的分攤,會是最後但也是最好的時機,以本件案件來看,遺產稅要繳265萬,代表保守估計遺產價值應有4-5000萬元,弟弟能分得不少,但若讓弟弟過戶取得之後,姐姐們就只能跟弟弟的其他債主一同要求弟弟清償了。

所以最好的方式是,在分割遺產的時候,先將大家負擔的遺產稅都先以繼承費用的名義,依據民法第1150條規定,繼承費用應是要優先從遺產中支付,所以這樣在大家分配遺產前,有墊付費用的繼承人若都能先從遺產中取償,就能最大程度地降低代墊費用卻無法回收之不利情形!

恩典法律事務所Glory Law Firm

你擺爛不收錢,我卻要付利息,這樣合理嗎?小剛開車不小心撞到陌生人小智,遭小智一狀告上法院。法院判小剛應賠償小智50萬元,且該50萬元從起訴開始到清償完畢之期間須加計年息5%的利息,所以小剛一收到判決就趕緊請小智提供匯款帳號以清償賠償金額,沒...
24/03/2026

你擺爛不收錢,我卻要付利息,這樣合理嗎?

小剛開車不小心撞到陌生人小智,遭小智一狀告上法院。法院判小剛應賠償小智50萬元,且該50萬元從起訴開始到清償完畢之期間須加計年息5%的利息,所以小剛一收到判決就趕緊請小智提供匯款帳號以清償賠償金額,沒想到小智拖了3個月遲遲不提供帳號,小剛著急得詢問律師「是他擺爛,我竟然還要一直累計利息,越賠越多嗎」?!

當然不是!

債務的履行需要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的配合,也就是債務人願意給付、債權人願意受領給付,如此才能完成債務之清償。如果當債務人要給付時,債權人卻置之不理不為受領,可能導致的結果就是債務人利息的加計甚至面臨財產被法院強制執行的風險,對債務人相當不公平。

因此,法律為解決上述情形設計了「清償提存」之制度,也就是在遇到債權人「受領遲延」情形時,債務人為了清償債務得將應給付的金錢或物品存入法院提存所,此時即發生清償效力,債務人就不用再擔心利息金額持續增加及財產被強制執行,後續交由法院通知債權人來領取即可!

所以,面臨小剛遭遇的情形,律師會建議趕快進行清償債務二步驟:

第 1 步:小剛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正式通知小智,對小智進行限期催告,小智如果在期限內怠於提出帳號也不願意當面受領,則小智的行為就屬於「受領遲延」。

第 2 步:因為小智的受領遲延,小剛可以將賠償金50萬元及計算至提存日的利息提存到法院,此「清償提存」的法律行為即視為小剛已完成清償,不再對小智負擔債務!小剛自然就不用再擔心利息金額持續累計增加,或財產因此遭受法院強制執行!

#車禍 #賠償 #債務 #債權 #清償提存 #強制執行
恩典法律事務所Glory Law Firm

市價、公告現值搞不清?一次搞懂房地價值差異!你是否也曾遇過這樣的問題?1. 要辦理繼承或不動產過戶時,卻被不動產的價值搞得暈頭轉向,土地、房屋的金額怎麼會跟自己想像的差距這麼大?2. 可以賣5,000萬元的房子,律師卻跟我說只有1,500萬...
26/01/2026

市價、公告現值搞不清?一次搞懂房地價值差異!

你是否也曾遇過這樣的問題?
1. 要辦理繼承或不動產過戶時,卻被不動產的價值搞得暈頭轉向,土地、房屋的金額怎麼會跟自己想像的差距這麼大?
2. 可以賣5,000萬元的房子,律師卻跟我說只有1,500萬元的「現值」,究竟該如何正確評價不動產價值?
今天好好來跟各位說明,不動產價值究竟會以多少計算?市值、現值等名詞有什麼差異?又應該從什麼樣的資訊中判讀。

一、先講 #房屋,房屋較為單純,只分為「課稅現值」、「市價」兩種:

1. #房屋課稅現值:
其實就是政府用來計算「房屋稅」(持有房屋每年要繳納)、「契稅」(買賣交易房屋要繳納)、「遺產稅」等相關稅金的基準價值,計算基準會包括:房屋結構、地段率、屋齡(影響折舊)等等,特徵是因為加入屋齡因素,所以持有越久價值會越來越低,且會遠低於市價。

2. #市價:
就是實際可以交易出售的價值,會合併在跟土地的市價一併說明。
而房屋課稅現值,可以從幾個地方取得資訊,一是每年房屋稅稅單上會記有「課稅現值」欄位、或是到國稅局申請個人或繼承時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上「房地現值金額」欄位、遺產稅繳清或免繳取得之「遺產稅完稅/免稅證明書」上「核定價額」欄位均是。

二、土地的部份,有幾個不同的數額,分別是「公告地價」、「申報地價」、「公告現值」、「市值」:

1. 「 #公告地價」與「 #申報地價」可以視作同一組:
此價值的用途,既然提到「地價」二字,就是作為核課地價稅之用,公告地價,是政府依據當時土地價值所公告之價格,會每2年公告更新一次,而「申報地價」依法律規定(按平均地權條例),是土地所有人可以在公告地價80%-120%之範圍內,主張希望申報作為核課地價稅的數額,也同時規定若不主動申報,將會以公告地價的80%做為申報地價,所以絕大部份的民眾,均未特別申報「申報地價」,就會以公告地價的80%計算申報地價之價值,也就會作為每年度核課地價稅之基礎;所以會可以從每年度「地價稅單」上「地價」欄位獲知申報地價之資訊。

2. 「 #公告現值」:
則是自民國80年起,政府發覺地價劇烈漲幅,以公告/申報地價之計算方式已無法如實反映市場價值,又評估地價稅不宜鉅幅調整,故為此提出公告現值之價值,用途主要是作為土地過戶時核課「土地增值稅」、贈與土地時核課「贈與稅」、繼承土地時核課「遺產稅」之用,通常需要查明公告現值資訊,可到國稅局申請個人或繼承時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上「房地現值金額」欄位、遺產稅繳清或免繳取得之「遺產稅完稅/免稅證明書」上「核定價額」欄位上得知,且通常也都會標註(公告現值)讓民眾好做分辨。

3. 「 #市價」:
因為現在交易的型態絕大多數均是土地及房屋同時買賣,所以我把房、地之市價一併討論,市價也很容易理解,就是房屋土地出售的市場價值,也是大家最直覺認為房地應該值多少錢的金額,提到說每坪單價可能要100萬元;整棟房屋開價5,000萬等等的描述均是在指「市價」,但目前在向政府報稅有關的情形中,僅有「房地合一稅」是與市價有關,但這麼說也不準確,因為房地合一稅需要申報的是已完成交易的實際標的金額,與市值(尚未交易僅是對交易價值之估計)仍有些許差異。

篇幅有限,這篇先帶大家了解各種不動產價值,對不同價值有個概念。
下一篇,我會說明「公告現值」跟「不動產市值」在 #財富傳承 規劃裡什麼時候要用到,想知道的朋友,別錯過下集😊

#繼承 #不動產 #不動產過戶 #房地合一稅 #遺產稅

13/01/2026
是誰可以「代位繼承」?原來不是繼承人的小孩都有權繼承嗎?張阿姨是個很疼孫輩的長輩,甚至疼到在思考孫子女可不可以直接分得她的遺產,想到曾經聽到「代位繼承」?好像就是孫子女可以跨過他們的父輩直接繼承,卻不能確定是否如此;她的好閨密劉阿姨是另一種...
09/12/2025

是誰可以「代位繼承」?原來不是繼承人的小孩都有權繼承嗎?

張阿姨是個很疼孫輩的長輩,甚至疼到在思考孫子女可不可以直接分得她的遺產,想到曾經聽到「代位繼承」?好像就是孫子女可以跨過他們的父輩直接繼承,卻不能確定是否如此;她的好閨密劉阿姨是另一種情形,她未婚無子女,跟兩個哥哥稱不上撕破臉卻也感情淡薄,她知道若她人生畢業,財產都會由哥哥繼承,她實在無法接受,但她哥哥們都大她不少歲,若哥哥先離開,想像中若是給姪子女繼承,好像就沒有這樣難接受了,她也因此想要理解「代位繼承」的規定在她的情形中可否適用?

首先,上面張阿姨的情形其實有可能發生 #代位繼承,但條件均尚未完全滿足;劉阿姨更是完全與代位繼承無關,以下將代位繼承情形與常被誤會的情形分別向大家說明:

從法條出發理解「代位繼承」,要看到民法第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法條有點文言文,筆者白話文拆解後,就是要
「一、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
「二、在繼承開始前(被繼承人死亡之前)」、
「三、先發生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這三個要件同時滿足時,就會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該繼承人之子女(孫輩)』」代位繼承,法條明白後,我們就可以來檢視常見的幾種情形,以更了解代位繼承:

(一) #繼承人是子女的情形:

1. 子女先於被繼承人(父母)過世:
此時會發生代位繼承的情形,由孫子女代位繼承其此名子女之應繼分,此時會是全部的孫子女來平均繼承他們的父親/母親原得繼承之應繼分,舉例:張阿姨若有三名子女,老大先於張阿姨離開,留有兩名子女,這樣的應繼分比例就會是老二1/3、老三1/3、孫子1/6、孫女1/6(孫子女二人平分老大之應繼分1/3)。

2. 子女若遭被繼承人(父母)宣告喪失繼承權:
同樣會發生代位繼承。喪失繼承權規定於民法第1145條規定,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傷害之情,或是有毀損、隱匿遺囑等重大事由時會發生。

3. 子女若尚存,被繼承人(父母)可否直接越過子女,指定由孫子女代位繼承嗎?
只可以以「遺囑」指定,但子女仍有法定繼承權利,仍須考慮到子女的特留分。

4. 若全部子女都早於被繼承人(父母)死亡?
此時就不是代位繼承,而是孫子女這一輩直接成為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所稱「直系血親卑親屬」(前順位的卑親屬均已不在,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由親等遠的卑親屬繼承),而由所有孫子女平分;舉例而言,張阿姨的孫子女,分別是老大生2名、老二生3名、老三生2名,若三名子女都比張阿姨早離開,不是由老大、老二、老三子女平均分其1/3(1人1/6)、老二子女平均分其1/3(1人1/9)、老三子女平均分其1/3(一人1/6),而是由七名孫子女平分,一人1/7。

5. 若子女不是先死亡、喪失繼承權,而是選擇「拋棄繼承」的話,此時也因為不符民法第1140條要件,孫子女也就沒有辦法「代位繼承」,再以張阿姨家為例,若是老大認為因其個人債務不願意繼承而選擇拋棄繼承,這時候老大家的兩名子女並不會代位繼承到原先老大可以繼承取得之1/3,而是會由剩餘有法定繼承權之老二、老三一人分得1/2之應繼分。

(二) #若繼承人是除子女之其他順位繼承人,如「兄弟姊妹」之情形?
此時因為不符合民法第1140條要件,不發生代位繼承效力,所以兄弟姊妹若先於被繼承人離世,其子女(被繼承人的外甥、姪輩)均不會有成為法定繼承人的可能,在劉阿姨的情形中,縱算她的哥哥早於她離開,她的姪子女也無法直接繼承劉阿姨的遺產,而是需要透過劉阿姨預立遺囑,才可以分到姪子女手上。

以上就是代位繼承、以及常見可能會被誤認是代位繼承之情形,提供給大家參考❤️
但也再次提醒,上述所提到的都是法定繼承比例,若您對您的遺產想要有不同於法定比例的規劃,一定要用「遺囑」好好安排,才能讓您的財富祝福到您想祝福保障的人喔!

恩典法律事務所Glory Law Firm #喪失繼承權 #拋棄繼承

註:第二順位父母早於被繼承人死亡不做討論之原因,是因為父母之子女其實就是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因為直接會依第三順位繼承,所以不常被誤認會發生代位繼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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