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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2026

保險金不是我拿的,稅卻要我繳?一場1.64億元的遺產爭議,看見法官最溫暖的二個動作!

有一位單身未婚的大姊過世後,留下基金與94張保單,保單權利價值合計約1.64億元,保險金的受益人則寫著「禪院」,她的弟弟、妹妹雖然是法定繼承人,但這1.64億元保險金一毛也沒領到。

國稅局卻核定,這1.64億元保單要併入遺產計稅,遺產總額達2.3億元,遺產稅2,179萬元,要由繼承人去繳納。

弟妹們非常不服氣,明明錢不是他們拿的,提告法院要求國稅局退還稅款遭法院駁回?為什麼這麼不公平?(新聞詳留言)

先別憤慨,這件遺產稅『背後』有著法官的溫暖,請讓我用5點跟大家分析:

1. 這1.64億元保單因為不符合免稅規定,所以要列入遺產總額計稅

其實事先妥善規劃、符合規定的人壽保險保單,保險金本來就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空間。

但這位姊姊投保的保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及第9款規定適用,所以這94張保單約1.64億元的權利價值,還是要計入遺產課稅。

姊姊投保時已經69歲到78歲,期間曾罹患肺結核、後來確診肺癌,94張保單又都是投資型、儲蓄型保單,採躉繳方式(短期內大額付清),而且看起來姊姊可能也就是因此希望用保險金的方法來「捐贈」,和一般人壽保險保障受益人生活的目的不同,跟保險制度的精神似有違背,所以沒有免稅的空間。

此外,保險受益人雖然是宗教團體,但這間禪院『不是』依法登記設立的財團法人,所以無法直接適用公益宗教財團法人不計入遺產的規定。

2. 納稅義務人是弟妹,所以弟妹要負責繳稅

我國現行遺產稅係採總遺產稅制,是針對被繼承人(本案單身大姊)之總遺產課稅,而非納稅義務人(弟妹)可取得之財產課稅,所以納稅義務人實際取得多少遺產,跟是否要負責納稅無關。
一旦這1.64億元價值的保單權利被核定計入遺產,在總遺產稅制下,國稅局會計算全部遺產一共要課多少稅,並向繼承人課稅,就算弟妹沒有取得這1.64億元也一樣。

禪院拿到是保險受益人,並不是繼承人,依照遺贈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並不包含保險受益人在內,禪院不會因為實際取得1.64億元而成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3. 這案件,弟妹沒有拿自己的錢去繳2,179萬元的稅,但實際上拿到的遺產少了

其實這個案件中,弟妹贖回了姊姊留下的4筆基金後,連同滯納金一起用『遺產』繳納了遺產稅,並不是花弟妹自己的錢繳遺產稅,遺產稅原則上只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責。

只是由於禪院拿走保險金的保單被併入遺產課稅,所以身為納稅義務人弟妹要繳的遺產稅變多了,拿到的遺產也就少了。

4.新聞背後,藏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溫暖的手,給了這個案件溫暖的結局

仔細來抽絲剝繭這個案例,在當時法律上,弟妹沒有拿到1.64億元,卻要繳交這部分衍生的遺產稅,對這一家人來說非常不公平。

納稅義務人(弟妹)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起訴訟,因為弟妹實際上沒有拿到1.64億元(弟妹有告保險公司但結果輸了),保險公司把錢給了禪院,所以國稅局這部分的課稅,等於公法上不當得利。

法官看到弟妹這樣的主張,雖然情有可原,但是程序上有問題,法官可以審理後駁回訴訟,但法院建議他們停止訴訟,先向國稅局聲請退稅、訴願,均遭駁回後,法官再開庭把弟妹原先主張變更,更正為課予義務訴訟,求為被告作成准予退還原告所溢繳之遺產稅、滯納金及利息等。

然後再讓禪院當輔助參加人,勸諭禪院跟弟妹和解,所幸,禪院也願意在相當於1.64億元衍生出的遺產稅範圍內,達成給弟妹1600多萬元成立和解。

法官在111年9年確定駁回弟妹的退稅聲請,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在整個訴訟中,法官善意提醒補正程序,並勸諭實際取得1.64億元的人也負擔遺產稅,讓情理得到平衡!

這就是新聞背後,承辦法官的溫暖!

5. 如果現在發生類似的問題,可能有解!

這事發生在104年7月,這個判決在111年9月判決,完全符合當時的法律的規定!

總統於2026年9月1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擬制遺產,改由各受贈人按財產比例負擔納稅義務,即使拋棄繼承仍以其為納稅義務人,以受贈財產為限(俗稱大老婆條款)。(新聞詳留言)

這次的修法雖然『無法解決』本案1.64億元保險金問題,但是法律精神上確有相同的地方,也就是取得實際遺產的人應該負擔遺產稅比較符合公平法則。所以未來如果有類似本案的情形時,可以試著『類推適用』這次修法的精神,去爭取改變不公平與不合理的狀況。

法律可以決定誰有義務繳稅,一位有智慧的法官,可以讓人感受司法的溫暖,一位盡心盡力的律師,可以挑戰不公平的對待。
—蘇家宏律師❤️

#遺產稅 #保險 #保單 #受益人 #遺產規劃 #財富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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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2026

阿姨好心收留外甥,竟換來殺身之禍?律師解析3個法律問題

新北市新莊區一名33歲李姓男子長年仰賴親人接濟,約3個月前搬進59歲阿姨家中,卻因生活習慣、金錢等問題頻繁發生爭執,雙方日前再起口角,李男涉嫌持兩把水果刀攻擊阿姨,造成對方身中20多刀身亡(新聞詳留言)。

好心幫助親人,為什麼最後竟演變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面對這類令人痛心的案件,除了關心嫌犯會受到什麼刑罰,更值得我們思考的是:當家事不再能靠關係解決,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

以下從法律角度,整理3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1. 持刀殺害阿姨,最高可能判多重?

依《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的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檢方能證明嫌犯具有殺人故意,且犯罪事實獲得法院認定,就可能成立殺人罪。

那麼,阿姨是對自己很好的長輩,會不會因此加重刑責?

《刑法》第272條針對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另有加重規定。但阿姨並不屬於這個範圍,不能直接適用該條。

不過,犯罪動機、手段、與被害人的關係及整體犯罪情節,仍是影響法院的量刑判斷的重要關鍵!

2. 沒有殺害3個人,就不能判死刑嗎?

不是!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殺害3人才能判死刑。

近期新北土城殺妻及小姨子案案件,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引發社會對死刑適用標準的討論,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必須限於犯罪情節最嚴重的個案,並符合嚴格的憲法要求,但這個最嚴重並不是只有網路流傳的殺害三人才會成立,憲判8判決提出之舉例為:

‧犯罪動機:是否預謀殺人、連續殺人,或恣意無差別殺人。

‧犯罪手段:是否使用極端殘忍、凌虐或其他特別嚴重的手段。

‧犯罪結果:是否造成多人死亡,或被害人是否屬於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的群體。

以上只是判斷因素的例子,並不是只有符合其中某一項,才能判死刑。但憲判8判決也強調,上述的理由僅是舉例而已並非列舉,所以並不是只有殺害多人才可以判死,憲法法庭的原意應該是要綜合考量,是否在此個案中,有惡性重大,足以認為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才能判死刑,因此,能不能判死刑,不是單看被害人數,也不能只憑社會輿論決定。

本案是否達到犯罪情節最嚴重的程度,律師認為在違反人倫、手法殘忍程度上,均有可能該當情節最嚴重的情形,但最終仍須由法院依具體證據、犯罪情節及相關法律標準審慎判斷,不能在審判前就斷定結果。

3. 面對家中的潛在威脅,該怎麼保護自己?

這起悲劇提醒我們:善意值得珍惜,但幫助別人,不等於犧牲自己的安全,善意也需要界線。

(1) 幫助別人,不代表必須無限承擔

提供住處、金錢或生活協助,都是出於善意,但不代表必須承受對方的不合理要求,甚至暴力威脅。當對方持續出現威脅、暴怒、控制或其他令人不安的行為時,應及早設下界線,必要時停止單獨接觸,並尋求外界協助。

(2) 遇到家庭暴力,別忘了可以尋求保護令

面對威脅,不要因為親情而忽略危險,如果親人或同住者出現家庭暴力行為,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適用要件時,可以考慮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可能包含禁止施暴、禁止騷擾或接觸、命相對人遷出住所等措施,實際內容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但保護令不是絕對安全的保證。如果已經出現立即危險,應先離開現場並報警,不要只等待法律程序完成。

(3) 不要因為怕破壞關係,就不敢報警

很多人面對家人施暴,常會想:「他畢竟是我的家人,再給他一次機會好了。」

但請記得,親情不是暴力的免責理由,沉默也不一定能換來平安。遇到威脅或暴力,應優先保護自己,必要時報警、就醫、保留證據,並向社工或相關單位尋求協助。

符合條件時,保護令也可能搭配加害人處遇措施,協助降低再次施暴的風險。

真正的關心,不是無止境地包容傷害,而是用適當的方式保護自己,也讓對方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

希望每個人都能保有善良,也能在善良之外,為自己留下一條安全的界線。

如果你或身邊的人正面臨家庭暴力或人身威脅,請優先確保安全;有立即危險時,請撥打110報警,亦可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協助。

#法律小知識 #殺人罪 #死刑 #家庭暴力 #保護令 #法律自保

08/10/2026

本所於10/9 (五)~10/11(日)國慶連假期間公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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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贈與稅免稅額2027年可望調高,哪些人最有感?
05/10/2026

遺產稅、贈與稅免稅額2027年可望調高,哪些人最有感?

遺產稅、贈與稅免稅額2027年可望調高,哪些人最有感?

現行贈與稅免稅額是每位贈與人每年244萬元,遺產稅免稅額則是1,333萬元。

因為遺贈稅免稅額上次是在2022年調整,截至今年8月,CPI累計漲幅已達11.61%,超過10%的法定調整門檻。若依目前數字估算,116(2027)年遺產稅免稅額可能提高到1,488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則可能提高到272萬元。

以上為依公式估算,實際金額仍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1. 免稅額調漲的影響是?到底多少遺產不用繳稅?

遺產稅不是單看遺產有多少,而是用遺產總額扣掉免稅額及法律規定可以扣除的項目後,再看還剩多少課稅遺產淨額。

遺產總額-債務-免稅額-扣除額=遺產淨額

再依遺產淨額級距,適用10%、15%、20%的累進稅率。

例如未來免稅額真的調成1,488萬元,假設留下配偶1人、成年子女2人,而且其他扣除額維持不變,會有:553萬元配偶扣除額、子女每人56萬元,以及138萬元喪葬費扣除額。
所以合計約有2,291萬元得以扣除,也就是說在遺產總額不超過2291萬的情況下,均為「免繳遺產稅」。

另外,不動產也不能直接拿市場成交價來估遺產稅。土地原則上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則看評定標準價格,和一般市場交易價格是不同的概念。

2. 父母一年最多可以免稅給子女多少?

如果未來真的調成272萬元,爸爸一年可以利用272萬元免稅額,媽媽也有自己的272萬元。假設兩人當年度沒有其他贈與,合計就可以有544萬元的免稅空間,較現行的免稅額一年多出56萬元。

但要注意,贈與免稅額是「每位贈與人,每年」計算,不是看收錢的人,所以不是「每個小孩都可以拿272萬元」,如果爸爸同一年分別贈與幾個不同的人,仍然要把爸爸全年贈與的金額合併來看。

3. 50+族群,現在可以怎麼規劃?

最好的節稅,就是把錢花在自己和重視的人身上,對50+的人來說,節稅不是唯一目標。財產最後怎麼留很重要,但自己退休後能不能安心生活,也一樣重要。
錢花了享受到了,還可以一併達成節稅的目標,其實有時才是最聰明的想法!而如果想進一步規劃節稅,可以考慮這些方法:

(1) 每年分批贈與:利用每年度免稅額,把未來可能成為遺產的財產逐步移轉,免稅額提高,也代表可以用更短時間完成移轉。
(2) 善用人壽保險:人壽保險金可以不納入遺產計算,可以將更多現金留給繼承人。但是保險險種會是很重要的關鍵,若是以投資險或是長照年金類型的保險,可能就不會有不計入遺產的優惠。
(3) 不動產配置:不動產的遺產稅計價方式與市場價格不同,確實可能影響遺產稅。但不要為了節稅就把錢全部拿去買房,還是要考量稅費、管理及未來處分問題。

4. 「過世前2年的贈與都會被課遺產稅」是真的嗎?

不完全是,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如果是給:繼承人、繼承人的配偶、遺囑指定的遺贈人等特定對象,可能會被列為「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並不是所有過世前2年的贈與都會被課遺產稅,而是要看贈與給誰,以及是否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如果該次贈與繳過贈與稅,可以從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

5. 這次免稅額調高,誰最有感?

(1) 每年固定贈與子女的人,每位贈與人每年多28萬元免稅額。
(2) 原本就要贈與大筆財產,且贈與金額就已經超過免稅額的人,如果多出的28萬元原本落在10%稅率,約可少繳2.8萬元。
(3) 未來可能繳遺產稅的人,1,488萬-1,333萬=155萬元。若155萬元落在10%稅率,理論上最多可少繳約15.5萬元。

免稅額提高,對正在做生前贈與,或本來就可能面臨遺產稅的家庭,當然是一個好消息,但財產規劃的關鍵問題仍然是「我要留多少錢照顧自己的下半場?哪些財產現在適合給?哪些應該繼續留在自己手上?」,最後我們再來問「怎麼樣可以少繳一點稅?」

讓自己的下半場,也值得好好花錢。❤️

那群律師有意思
#黃亦揚律師 #恩典法律事務所 #財富傳承中心

01/10/2026

阿公留下的161萬土地,兒子拋棄繼承,為什麼孫女不能跟著不要?

高雄有一位阿公過世後,留下1筆持分10分之2,公告現值約161萬3792元的土地,因為家族其他繼承人陸續拋棄繼承,最後輪到「未成年的孫女」成為繼承人。爸爸媽媽不希望女兒繼承這筆土地,因此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替女兒聲請拋棄繼承。

結果法院駁回了!?

其實這個案件裡,有幾個很重要的繼承觀念👇

1. 拋棄繼承不是想放棄就一定可以嗎?

如果是成年人自己要拋棄繼承,原則上「一定」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在期限內向法院聲明拋棄,不論繼承到的是財產還是負債,都可以自己決定。

但如果是父母要幫「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權,這時候,爸爸媽媽雖然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法院會進一步看:「爸爸媽媽這樣做,究竟是不是為了孩子的利益?」,所以不是父母想怎麼處理孩子的財產都可以。

2. 那未成年子女到底什麼情況可以拋棄?

如果繼承到的是一大筆債務,甚至整體來看是「負債大於財產」,父母替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通常比較容易被理解為是在保護孩子的利益。

但如果是有財產、沒有發現相對應的金融債務,法院就可能進一步詢問:「為什麼放棄這筆財產,會對孩子比較好?」

那本件中,父母如果只是說:「我們不想讓女兒繼承。」,但法院調查後,認為阿公生前沒有金融債務,留下的土地價值又約161萬元,拋棄繼承會讓未成年女兒失去原本可以取得的財產,才導致法院認為不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最後駁回聲請。

3. 兒子拋棄繼承了,為什麼最後會輪到孫子女?

法律上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兒子拋棄繼承,還有其他同輩繼承人的話,確實孫子女也無法繼承。

但如果兒女同輩均已死亡、拋棄繼承而無此順位繼承人存在時,繼承就可能往下一代發生。

4. 那如果未成年孩子自己說「我不要」,法院會同意嗎?

不一定。

未成年子女的想法,當然可能是法院審酌的因素之一,尤其如果孩子年紀已經比較大,對於繼承以及拋棄後會發生什麼事情有相當程度的理解,法院可能會重視他的意見,

但若是在小孩還小的情形下,可能會被認定無法理解什麼是好/不好,法官還是只能以法律的角度判斷是否符合孩子的利益,實際上還是會根據個案原因來進行判斷。

5. 可是土地價值161萬,為什麼大家還是不想要?

這個問題其實非常現實,因為:「公告現值161萬」≠「可以輕鬆賣掉取得161萬」。

如果土地是共有持分、位置比較偏遠,甚至涉及道路用地等情況,實際交易價值與變現難度,都可能跟帳面上的土地價值有很大差異。而且土地持有期間,也可能伴隨:管理與整理成本、稅負、共有土地的處理問題、未來出售或處分的困難,所以對繼承人來說,繼承之後,實際上得到什麼?又要負擔什麼?才是真正的考量。

不過在這個新聞事件中,爸爸只是交代了「我們不想讓女兒繼承。」所以實際上並沒有辦法確認他們是否有其它不想讓女兒繼承的理由。

所以如果真的「不要讓遺產到下一代」,就要具體說明,為什麼「拋棄繼承」對孩子本身比較有利?

讓法院了解父母做這個決定的原因,是保護孩子的利益,那麼法院就有可能考慮讓孩子拋棄繼承。

因為孩子的權利,是大人要一起來保護的。

從夫妻共同買房看夫妻財產分配:婚前買 vs 婚後買結婚、買房,擁有一個屬於自己的「家」,是很多夫妻共同的願望。然而,現今房價高昂,頭期款、房貸,通常都會由夫妻共同負擔,再加上貸款條件、利率,以及首購、自用住宅優惠等因素,不少夫妻會選擇將房屋...
01/10/2026

從夫妻共同買房看夫妻財產分配:婚前買 vs 婚後買

結婚、買房,擁有一個屬於自己的「家」,是很多夫妻共同的願望。然而,現今房價高昂,頭期款、房貸,通常都會由夫妻共同負擔,再加上貸款條件、利率,以及首購、自用住宅優惠等因素,不少夫妻會選擇將房屋登記在夫或妻其中一人的名下。

但這也衍生出一個常見的問題:
如果房子是夫妻一起出錢買的,卻只登記在其中一人的名下,未來如果離婚,沒有登記名字、但實際上也有出錢的一方,還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嗎?

家是我們一起築的,名字卻只寫了他?
阿明和小芳結婚三年,兩人省吃儉用各自存了500萬元作為頭期款,在中正區買了一間總價3,000萬元的房子。
考量到阿明在大公司上班、貸款成數與利率都比較漂亮,加上夫妻希望保留未來首購及自用住宅相關優惠,夫妻倆商量後決定將房子登記在阿明一人名下,並由阿明貸款2,000萬元,而小芳雖然沒有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但除了負擔家庭生活費外,每個月也會協助分擔房貸。然而,天有不測風雲,如果小芳跟阿明未來不幸走到人生的分岔路,小芳還能保有房子嗎?付出去的錢,能拿的回來嗎?

一、房子登記在誰名下,法律上就誰的嗎?

依照民法第1017條、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原則上各自擁有自己的財產,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因此,即使夫妻共同出錢買房,如果房屋只登記在阿明一人名下,原則上就是阿明的財產,阿明可以自行管理、出租,甚至出售房屋。小芳共同出錢,並不會因此就自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除非夫妻之間另有約定,或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雙方對房屋所有權另有安排,但須依具體情況判斷。

二、房子沒有登記在自己名下,離婚時就什麼都拿不到嗎?
也不一定!!

可是,小芳不僅支付了頭期款,婚後也持續分擔房貸及家庭生活費,難道真的只能「人財兩空」嗎?

別慌! 法律考量到婚姻中的家庭分工,有的人主要負責賺錢、繳房貸;有的人負責照顧家庭、支付生活費,未必能單純以「誰名下有財產」來衡量。因此在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讓夫妻在婚姻期間共同累積的財產,在婚姻關係結束時進行公平分配。

但這也不表示,離婚後,所有財產小芳跟阿明都一人一半,而是要先計算出夫妻倆各自有多少婚後剩餘財產,再比較兩人的差額,由財產較多的一方,就差額的一半補償另一方。

究竟要如何運作?有以下幾個重點要先了解:
1. 分配的是「婚後」且「現存」的財產。如果是婚前買的,或已經賣掉了,就無法分配。
2. 分配的是「有償」取得的財產。如果是他人送的,也不用分配。
3. 分配的是扣除「債務」後的淨值。
4. 分配的是財產的「價值」,而不是直接分「財產」。
5. 分配的是兩人的「差額」。

三、實際算一算:小芳最後可以拿回多少?
幾年年後,如果房屋的市值已漲至3,500萬元,但仍有1,000萬元的房貸未清償。而小芳因工作表現良好,薪資、獎金豐厚,在與阿明一起分擔房貸的同時,還多存了500萬元存款。此時:
1. 阿明婚後財產淨值為:2,500萬(房屋價值3,500萬元-貸款1,000萬)。
2. 小芳婚後財產淨值為:500萬。
3. 兩人財產差額為:2,500萬-500萬=2,000萬。(不是單純分配房屋的2,500萬)
4. 差額的一半:1,000萬。

因此,即使房屋只登記在阿明名下,小芳仍可能透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阿明請求差額的一半,也就是1,000萬元現金,來取得自己在婚姻期間對家庭及財產累積所應有的保障。

但需特別注意的是,小芳沒有辦法主張房屋是兩人一起購買,而要求阿明直接過戶房屋的一半持份給她,也就是,離婚時小芳即便可以分配到「金錢」,卻必須「搬家」。

所以,夫妻共同買房,如果只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務必在買房時就把權利說清楚!最好以書面將出資、所有權歸屬及未來處理方式均約定清楚,並妥善保存付款紀錄與相關文件,才能讓兩個人在共同築起愛的小窩的同時,也能對彼此的權益多一份理解與保障。

中秋佳節,月圓、人團圓祝福您與您所愛的人平安相伴、幸福常在,中秋佳節愉快!🥮✨蘇家宏主持律師 暨 恩典法律事務所全體團隊 敬賀 #中秋節快樂  #中秋佳節  #恩典法律事務所   #團圓  #守護  #傳承ps.本所於9/25 (五)~9/...
24/09/2026

中秋佳節,月圓、人團圓
祝福您與您所愛的人平安相伴、幸福常在,中秋佳節愉快!🥮✨

蘇家宏主持律師 暨 恩典法律事務所全體團隊 敬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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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天失去判斷能力,辛苦存下來的安養金,誰來幫你守?
24/09/2026

如果有一天失去判斷能力,辛苦存下來的安養金,誰來幫你守?

如果有一天失去判斷能力,辛苦存下來的安養金,誰來幫你守?

台北市社會局一名前社工督導,涉嫌利用管理受監護宣告長者財產的機會,在替老人支付安置機構費用時,多領款項後將差額占為己有。目前檢警查出疑似有5名老人受害,金額超過1200萬元,搜索該社工住處時還查扣愛馬仕、香奈兒、LV等精品,目前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新聞詳留言)。

若長輩已經失去判斷能力,沒有辦法自己管理財產,那麼「誰來替他管錢」?

很多人以為,只要法院做了「 #監護宣告」,財產就會受到完整保障。

但其實,法律制度可以建立監督與保護機制,卻沒有辦法保證每一個實際經手財產的人都不會違法。
所以,對於獨身長者、沒有適合親屬可以照顧的人,或是希望提前安排晚年生活的人來說,可以考慮在自己還清楚、有能力決定的時候,先做好法律上的安排。

1. 為什麼社工會成為長者的監護人?

這次事件中,相關長者是在由台北市社會局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發生財產遭侵占的問題。

為什麼會由政府擔任監護人?當法院裁定一個人需要「監護宣告」,但這個人又沒有適當的人選可以擔任監護人,例如沒有親屬,或親屬並不適合擔任監護人時,法院就會選任「地方政府社會局」擔任監護人。

政府機關成為監護人後,實際上的業務,當然還是需要由承辦人員也就是社工處理。也因此,實際負責管理長者生活與財產的人員,就可能因職務而接觸到長者的財產。

法律期待監護人做的事情,是以「被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為核心,而不是把長者的財產當成自己可以自由處分的錢。

絕大多數監護人都會依法履行職責,但這起案件也提醒我們:
制度可以降低風險,卻不能取代事前的規劃。

2. 那「監護宣告」是不是不安全?

不是。「監護宣告」本身就是法律上重要的保護制度。
只是很多人忽略了一件事:等到法院需要替你選監護人時,你可能已經沒有辦法自己決定「我要誰來照顧我、我要怎麼管理我的財產」。

3. 如果擔心自己老了沒辦法管錢,可以提前做什麼?

所以,如果我們現在還有完整的判斷能力,其實可以提前規劃。

對於獨身、沒有子女、沒有適合親屬可以協助,或本身有較多退休與安養資產的人,可以從 #三個層次思考:

(1) #意定監護:先決定「我自己先選好未來照顧我的人」

趁自己現在還有完整判斷能力時,可以先與自己信任的人約定:

如果未來真的需要受到監護,希望由誰擔任自己的監護人,這個人不一定必須是親屬。與其等到自己已經不能決定,再由法院依當時的情況選任,不如在還有能力時,先把自己信任的人選安排好。

(2) 把「 #怎麼花錢」先寫清楚

如果未來我不能自己決定,我希望我的財產怎麼被使用?

例如可以事先針對財產管理方式做安排:
‧哪些不動產原則上不要任意出售
‧哪些財產應該保留
‧某些投資應該如何管理
‧日常生活費、醫療費、照護費應該如何支應

也就是先把自己的「財產使用規則」想清楚。當然,具體內容仍要依個案狀況及法律規定設計,並不是寫進契約後就可以完全排除法律上的監督。

(3) #安養信託:把重要的錢交給銀行按規則管理

如果希望進一步把「照顧自己的生活費」與「其他財產」分開管理,可以考慮安養信託。
白話來說,就是把一部分財產交由銀行依照信託契約管理。

例如事先約定:每個月固定撥付生活費、固定支付安養機構費用,或在醫療、照護等特定情況下支出。

如此一來,這筆信託財產就不是任何人想拿就能直接拿來使用,而是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運用,這就像是替自己的財產再加上一道防火牆。

不過,信託也不是「完全不能動」。

信託契約怎麼設計、哪些錢可以動用、遇到醫療或重大支出時怎麼處理,以及信託管理所產生的費用,都需要一起考量。

我們無法預知自己未來會不會失智、失能,也不知道未來還能不能自己管理銀行帳戶、房子與投資。

但是有一件事情,是現在還有能力做決定的自己,可以先做的:

提前安排值得信任的人,以及自己希望的財產管理方式。

尤其是獨身長者、沒有適合親屬可以協助照顧的人,或是擁有較多退休/安養資產的人,更值得提前了解這些制度。

法律規劃不是因為「一定會出事」,而是因為我們不知道未來會發生什麼事。

趁現在還能替自己做決定,先把未來的自己照顧好。

#監護 #監護人 #社工 #信託
恩典法律事務所Glory Law Firm

11/09/2026

真的……聽不見蘇律師在說什麼噎……
你聽得出來嗎?

11/09/2026

遺囑可以用電腦打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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