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

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 這是楊晴翔律師的專頁,十年的法官生涯後,轉身成了執業律師。
無論是藍袍法曹的鬱悶、白袍律師的苦水,還有關於家事事件的種種,都在這邊書寫。 案件諮詢、專題演講、節目見證
、新聞評論,請來信至[email protected]或以電話 02-25677215連絡 楊晴翔律師。

上一週跟賴芳玉律師的節目錄了一集Youtube,本來企劃同仁有預設其他的主題。但我們在開錄前五分鐘,賴律師突然問我有沒有看「欠你的那場婚禮」這部影集?她說很想聊聊其中關於男人在婚姻裡的地位跟劇中的角色呈現的狀態,剛好我也看完,同樣也覺得有很...
19/08/2026

上一週跟賴芳玉律師的節目錄了一集Youtube,本來企劃同仁有預設其他的主題。

但我們在開錄前五分鐘,賴律師突然問我有沒有看「欠你的那場婚禮」這部影集?她說很想聊聊其中關於男人在婚姻裡的地位跟劇中的角色呈現的狀態,剛好我也看完,同樣也覺得有很多觀點可聊。

而兩位辦理家事案件都很有經驗的律師,一致認同這齣劇應該是非常寫實的描繪出現在台灣社會很多婚姻中男女雙方所碰到的困境。所以我們臨時換主題,直接開錄,沒想到性別觀點不同,在互相分析的過程中,也更加的印證了一些經驗與得到啟發,我認為應該能帶給那些男性同儕中獲得兄弟相挺的男性共鳴,以及在婚姻關係中迷失的男女增進相互的理解,特來分享給大家。

📍寶島聯播網「賴芳玉聊法」該集節目連結如下:
https://youtu.be/dlu-JYdk3ho?si=os69Ebh3lXZKlw42
請按讚、訂閱,跟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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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也摘錄幾段逐字稿:

[19:57] 楊晴翔:然後我認為那個東西是 男人也沒有你想的那麼堅強

[20:00] 賴芳玉:對

[20:02] 楊晴翔:就是當你在事業不如意 你如果在家庭又被嫌棄 然後連孩子都對你要理不理的時候 那時候真的會產生一種中年危機 就是我的認知我想要 我想要我以為我能夠達成的人生 跟我實際上的成績有一個落差 然後我到中年的時候發現 我已經無能為力重新扭轉了 我就是確定知道我自己做不到了 那個時候就是所謂的中年危機出來 那我覺得我覺得張孝全那一段就是 演出了很多 很多人的心情不一定要當演藝人員 才有這種中年危機 像我們律師有可能 前面生意很好後面生意很不好 甚至你律師 是不是每天出去上班 那誰知道你有沒有進辦公室 也許你只去公園餵鴿子 然後再加上他想珍視的這個感情觀 然後又 因為太太也已經對抗他媽媽一輩子 那個陳立璇已經對抗他媽媽一輩子 然後對到最後面 他真的沒辦法再幫先生講什麼話了 然後他真的覺得他有點被放下了 被拋下了 然後陳立璇也想跟他離了 所以我覺得那個真的是屬於一種蠻絕境的

[21:22] 賴芳玉:所以你如果 有這樣的男性當事人 因為離婚嘛被離婚 他也是 周可傑也是被離婚的那一個 然後某個程度有時候會覺得 你中年失業好了 我們就講中年失業 女性其實也會認為 當時你是如此的風光 我而崇拜你也愛上你 對不對 當你不再具備這樣的條件的中年 那種迷失是完全找不到生命的定錨 那這時候 楊律師的你當時的楊律師了 就是你做家事律師 遇到這樣的男性 他到底要怎麼去經歷過 這一階段走過這段路呢 其實我覺得

[22:05] 楊晴翔:其實我覺得 我覺得我們的工作 其實是在跟當事人 解釋 就是說 法律會怎麼判 他是一個現實 跟你心裡覺得 這個婚姻 他的一個 該怎麼走 然後你怎麼會覺得會走到現在這個程度 會走到現在這個地步 他會有一種埋怨或者是一種不解 所以我們很多工作是在解釋為什麼法官這樣判 跟你的想像中間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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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7] 賴芳玉:哦 好 所以男性的離婚理由 你接觸的通常會是什麼 不在小事

[35:04] 楊晴翔:我覺得他就是他覺得被太太可能不尊重他 然後就是講到他的一個痛點 或講到他一個尊嚴的東西

[35:13] 賴芳玉:痛點就是說對他的父母 對他的父母對他的家庭觀念

[35:18] 楊晴翔:對他的父母對他的家庭觀念 或者是帶孩子的事情 沒有給他參與權這些

[35:24] 賴芳玉:通常男生真正的離婚 就這樣講我都撇除什麼家暴跟外遇 我們同樣在講女生的離婚理由 通常就是家暴外遇嘛 還有一個就叫婆媳 但是男生的離婚理由 自己的妻子跟自己的媽媽不合這件事 你們怎麼看

[35:44] 楊晴翔:自己的妻子跟自己的媽媽不合

[35:47] 賴芳玉:因為講嘛 剛才講說男性的離婚理由很多來自於說你攻擊到 或不尊重到我的家人嘛 那你婆媳就是一個很典型

[36:00] 楊晴翔:所以我覺得真的要 就是你要碰到自己的媽媽跟自己的太太 就是還處得來的 我覺得要非常稀有 那最好的方法就是 還是彼此保留一點空間 即便是 可能譬如說 很多人是這樣 婚前就幫兒子買房子 那你也可能 就是預留一點空間 例如說我們不要同一樓層 或者說是在附近 但是不用住在同一個房間裡 同一個房子裡 或是說也不要對門 是不是可以不同樓層 或者是住附近就好 我覺得這個是可以避免這件事情

[36:34] 賴芳玉:空間上先安排
[36:40] 楊晴翔:對
[36:40] 賴芳玉:可是他時不時講 你媽怎麼樣你媽怎麼樣 你媽就是今天怎樣 拿鑰匙進來就看我的衣服 怎麼洗怎麼晾的 你媽是在監督我 這不是很常聽嗎
[36:50] 楊晴翔:這是我常見的 對啊
[36:52] 賴芳玉:這時候你怎麼
[36:53] 楊晴翔:可是我覺得女性比較不會單純因為一個事情就說要離了
[36:58] 賴芳玉:他不會 他就是累積久 就是覺得婆婆都在
[37:01] 楊晴翔:這個只會成為負面的增加負面的分數
[37:03] 賴芳玉:對 他可能就覺得說 婆婆老是覺得自己沒把你照顧好

#楊晴翔律師 #家事律師 #賴芳玉聊法 #欠你的那場婚禮 #公視 #寶島聯播網

人世間最淒美的愛情,是那種不求回報、奉獻到極致,甚至連自己的生命都可以犧牲,二十年前讀《嫌疑犯X的獻身》,直到現在,我都還記得最後謎團揭曉時心中的戰慄。也從那時起,日本推理小說在我心裡留下了一個難以取代的位置。而東野圭吾,也從此成為我理解「...
27/07/2026

人世間最淒美的愛情,是那種不求回報、奉獻到極致,甚至連自己的生命都可以犧牲,二十年前讀《嫌疑犯X的獻身》,直到現在,我都還記得最後謎團揭曉時心中的戰慄。也從那時起,日本推理小說在我心裡留下了一個難以取代的位置。

而東野圭吾,也從此成為我理解「人性」的一個重要參照。

他的作品不只是在解謎,更反覆追問一件事:一個普通的人,究竟是在什麼時刻、因為什麼理由,跨越了那條道德的界線,最後走向無可回頭的犯罪絕路?《惡意》、《白夜行》、《殺人之門》等作品,正是早期他創作生涯的一段高峰。

另一方面,他也塑造了一些獨特日系風格的偵探典型。從「偵探伽利略」系列中以科學理性破解謎題的湯川學教授,到富有人情味、總能從細微之處看穿人心的加賀恭一郎警探,都成為讀者心中極具代表性的角色。

到了後期,東野圭吾又把「推理」的技巧延伸得更遠。

他開始玩弄時間、記憶與命運,寫出許多甚至不需要屍體、不以犯罪為核心,卻同樣讓人讀到最後才恍然大悟的故事。像是《解憂雜貨店》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作品之一,也讓他的影響力真正跨越了推理小說的疆界,擴散到整個亞洲文壇。

其實,東野圭吾大部分的作品背後,都在說同一件事:

人心,才是最大的謎團。

我曾經寫過《關係破繭》這本書,有個角度就在寫當年的未成年子女,長大挖掘出當年父母間決定自己命運的真相,會作何感想;也曾在其中一兩個故事裡,偷偷嘗試用推理小說的敘事方式來書寫,算是向東野老師致敬。

四十年的創作生涯,寫下的不只是無數謎題,更是無數關於愛、罪、執念、孤獨、犧牲與救贖的人性故事。

東野圭吾老師(1958-2026),謝謝您。

您的作品影響了一整個世代,也相信會在很久很久以後,依然有人翻開那些書頁,再一次為其中的人性與謎團震動。

#東野圭吾

今天看到一則知名藝人間不倫/侵害配偶權,遭判損害賠償的判決。身為家事律師,時常接到這類外遇事件、侵害配偶權家事事件的諮詢,就來講講幾個值得注意的點:❶關於遮蔽姓名與外遇事件實務的影響:這份判決引用了一份司法院的函釋:「按訴訟事件具有高度私密...
30/04/2026

今天看到一則知名藝人間不倫/侵害配偶權,遭判損害賠償的判決。身為家事律師,時常接到這類外遇事件、侵害配偶權家事事件的諮詢,就來講講幾個值得注意的點:

❶關於遮蔽姓名與外遇事件實務的影響:

這份判決引用了一份司法院的函釋:「按訴訟事件具有高度私密性、倫理性,且關乎婚姻關係之存續與權益,依已內國法化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將裁判書遮隱當事人姓名後,始予公開」(司法院114年12月10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024985號函參照)。

那麽,公民權利公約第14條第1項在說什麼,它說:「...法院得因民主社會之風化、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關係,或於保護當事人私生活有此必要時,或因情形特殊公開審判勢必影響司法而在其認為絕對必要之限度內,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審判程序之全部或一 部;但除保護少年有此必要,或事關婚姻爭執或子女監護問題外,刑事民事之判決應一律公開宣示。」

📍也就是說:判決原則應該要公開;
例外,為了「保護少年、事關婚姻爭執、或子女監護問題」外,就可以不公開。

上面司法院的函示,其實就是依照公約精神,再重申:如果關乎婚姻關係的「存續與權益」,那麼判決書就應該遮隱當事人姓名後才公開。

目前觀察在114年12月10日以後的侵害配偶權判決(有引用這個函釋的),許多當事人姓名是「保留姓氏+名字最後一字,中間以O代替」。也有部分地院是全部遮隱的。所以有些可以辨認得出是姓什麼的兩個人發生了婚外情的關係,但大多已經難以辨別。

所以,本件知名藝人的判決,將姓名代換成A01、B01等,在法院判決實務上絕非例外,且可能是未來的一種趨勢。

💠這會帶來一個實務上的變化:
過去訴外談判或調解時,原告常以被告「判決上網公開、姓名被揭露可查」帶來的社會評價壓力,作為談判籌碼。但將來判決逐步將姓名遮蔽,壓力減少能否能達到原告想要的效果,也許會打點折扣---當然,想知道的人,可能還是有辦法知道。

衍生的一個小問題就是:
那如果離完婚,是否就「不再涉及婚姻關係之存續與權益」,是否就可以不遮蔽姓名而公開了呢?這點恐怕也是法院裁量,實務尚未明朗。

❷對外公開判決書vs.判決原/正本:

本判決中法院又說:「而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經常涉及個人婚姻關係中私密資訊或私生活領域及倫理性,裁判書固需採取應遮隱後公開之原則,然此僅係對外公開裁判書之限制而已,並非謂法院於裁判原本上應遮隱兩造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是本件判決原本尚無採遮隱當事人個人資訊加以制作之必要,應先敘明。」

這意思是:公眾所知悉公開的版本,會有姓名遮隱;但是法官製作的判決原本,以及書記官依照原本製作的判決正本(正本會寄送給當事人),就不會有姓名的遮隱了,所以當事人拿到的應該是完整的姓名呈現的判決書。

❸另外,被告已經全部認諾(就訴訟標的承認原告全部請求),為何法院不用言詞筆錄宣示,還另外製作判決書?

這邊法官說:「...是否簡化為之,法院自可裁量...並非在保障當事人不公開其所涉案情之個人資訊,而賦予當事人程序上之請求權。查本件被告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原因事實並非複雜,本院認以制作認諾判決書方式而為判決,並無過於耗費,爰仍以制作判決書方式為之...此既非賦予被告程序上之請求權,本院自無加以審酌准否之問題,應予敘明。」

本件被告的律師已經代當事人認諾了,法院應為原告全部敗訴的判決宣示,且可以用言詞辯論筆錄記載就好,不用另外再寫判決(一般法官應該很開心)。照理來說,法官應該是上次言詞辯論終結當天就可以結案。

但是法官還是另外寫了判決,並且說,被告的主張並非法律上的請求權,而是法院自己的裁量權,所以,法院選擇麻煩一點也沒關係。

📍個人猜想,法官會選擇下判決,但內容相當簡約,沒有過多描寫交往細節,這大概有幾個考量:
(1)因為本案深受社會矚目。
(2)且原告極力反對被告「僅以言詞辯論筆錄、沒有判決書」的方式結案,且希望得到一份法院的判決書,以達成其自身權利實現之感受。
(3)法官為了平衡兩造主張與觀感,選擇還是寫判決,但將當事人的姓名遮蔽,也沒有詳細描寫其中侵害的細節,因為三方都是公眾人物,在公開性與隱私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❹一個小疑問:原告還能上訴嗎?

本件判決法官在最後權利教示部分寫著,「原告可以上訴」,但是法官已經為本案的原告全部勝訴,只是被告可供全額擔保免為假執行,那麼到底原告還有什麼可以上訴?這點我目前也有些疑惑,或許可以再觀察後續,或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by楊晴翔律師

#侵害配偶權 #外遇 #家事事件 #民事事件 #家事律師

擔任調解委員沒有什麼利可圖,一件頂多五百、一千車馬費,為什麼還願意當調解委員這麼久 ?其實,在這個位子上跳脫律師的角色,不為什麼人的利益說話,就律師而言,是很難得的心理轉換在這個位子上,提醒父母一下,讓他們換位思考,少一些批評,多一些肯定,...
21/04/2026

擔任調解委員沒有什麼利可圖,
一件頂多五百、一千車馬費,
為什麼還願意當調解委員這麼久 ?

其實,在這個位子上跳脫律師的角色,
不為什麼人的利益說話,就律師而言,是很難得的心理轉換

在這個位子上,
提醒父母一下,讓他們換位思考,
少一些批評,多一些肯定,
向對方說一句感謝,少傷害彼此一些,就讓孩子多安心一分,如果能念及舊情,就能再重新看看方案。

也可能是兒時親愛的手足,
現在卻為了遺產反目,
人生還有幾年,要在漫長訴訟中耗時多久?

多退讓一點也許沒有想像中困難 ,大家都是禁的起一點吃虧的,也有社會地位跟高度的人了。

勸勸他們,想想初衷,放下糾結
這是他們尊重我,我也能做的一點事情。

有時候,喚起一起調解的律師的熱血,大家調解室進進出出,一起找到下台階的方案,也是彼此心有靈犀,值得慶幸的。

短短幾個小時,竟然喚出一些真心、眼淚跟熱血,都是人生的魔幻時刻,著實非常幸運。

所以,也可以了解,為什麼有那麼多調解委員,擔任了好幾個法院的工作,比志工還辛苦。

一週行程從早到晚滿滿,也許就是上面這些回饋,也治癒了自己吧!

#家事事件
#家事調解
#退一步海闊天空

很榮幸擔任這次台北律師公會與東京弁護士會交流研討會的報告人題名是:2026年邁向共同親權的新紀元一台日家事法實務與跨國子女交付事件之對話因應日本即將在2026年開始把「共同親權」作為離婚後親權選擇的親權模式(過去只有單獨親權)所做的報告,未...
10/03/2026

很榮幸擔任這次台北律師公會與東京弁護士會交流研討會的報告人

題名是:2026年邁向共同親權的新紀元一台日家事法實務與跨國子女交付事件之對話

因應日本即將在2026年開始把「共同親權」作為離婚後親權選擇的親權模式(過去只有單獨親權)所做的報告,未來有機會再在這裡跟大家分享我的報告內容大要。

《雙囍》:在夾縫中求生存的自我探尋之路看完電影《雙囍》,我看threads上有人說這是一部「恐怖片」。確實,對於那些本就畏懼傳統婚禮繁文縟節的年輕人來說,這部片大概又給了他們一些不想結婚的理由。但除了禮俗,更令人心驚的,是那些在離異家庭長大...
24/02/2026

《雙囍》:在夾縫中求生存的自我探尋之路

看完電影《雙囍》,我看threads上有人說這是一部「恐怖片」。確實,對於那些本就畏懼傳統婚禮繁文縟節的年輕人來說,這部片大概又給了他們一些不想結婚的理由。
但除了禮俗,更令人心驚的,是那些在離異家庭長大的孩子,當要步上紅毯時,要如何擺平兩邊父母的齟齬和積累數十年的恩怨情仇?

這齣戲是寫給誰看的?我想,那些童年曾經歷父母離異的孩子,或是像我們這種經常處理家事法律案件的實務工作者,看這部片應該都會心有戚戚焉。那些等待會面的盼望與失望,孩子想見另一方的心情,其實單純只是想念,卻往往被貼上「背叛」的標籤。

「幸運的人用童年治癒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癒童年」

劇中男主角高庭生(劉冠廷飾)的處境令人心疼。自從父母分開並各自再婚起,他就注定要在兩頭跑——父親節過兩次、母親節也兩次,甚至連婚禮這天,為了應付兩位堅持「王不見王」的老大人,還得在不同樓層間來回奔波。

看戲時我就在想,導演一定有類似的生命經歷,果不其然,許承傑導演在訪談中提到自己也來自離異家庭--即便父母早已各自展開新生活,但在辦婚禮的那一刻,那些未處理好的情緒與疙瘩依然會浮現,讓夾在中間的新人左右為難。

更令我驚訝的是,導演在田野調查時,給婚禮顧問業者看過劇本,他們表示,電影中將婚禮分成上下兩層舉辦的情況在現實中不罕見,他們甚至處理過三、四次類似案例。可見,為了兩邊不相見的大人,在大喜之日如此暈頭轉向,並不是電影虛構的,真實的人生往往比戲劇還荒謬。

而劇中余香凝飾演的新娘,對白特別動人。這段話據說也來自導演夫人的真實反應——面對婚禮籌備的種種混亂,夫妻開始要攜手面對,即便無法完全理解對方的苦衷,但那句「我願意陪你一起面對」,才是支持新人走下去的動力。

雖然現代人常覺得婚禮不就是新人自己的事?但大多數人仍是希望有原生家庭的參與和祝福。一場婚禮,其實就是家庭關係的縮影。《雙囍》藉著熱鬧的婚禮外殼,核心處理的依然是家庭題材(延續了《孤味》的調性),直面了那個最難有標準答案的課題:夾在離異父母中間的孩子,該如何處理與雙邊的關係?

新郎在過程中走訪兒時舊居,在籌備婚禮時回溯自己來自何方,試圖得到兩位「製作人」的祝福。這是一個「了解自己」的過程,但我也很認同導演傳達的:了解不一定需要「認同」或「原諒」原生家庭。

職業病發作,不免俗地還是想講兩句。分開的父母如果始終不願放下宿怨,不願給予彼此肯定的祝福,最後受苦、心累的永遠是孩子。這種長期的情緒壓抑,極可能在孩子成長的某個階段爆發,而婚禮,可能就是那個最高張力的觸發點。

電影最後也許要說的是,上一代的不圓滿,不代表下一代就不能擁有幸福。每個人都有權利選擇自己想要的人生,不需要為了討好誰而活。人,一定要記得自己擁有這個權利。

(圖片來源:水花電影《雙囍》)

#雙囍 #電影觀後感 #家事法律 #家事律師 #父母離異 #忠誠衝突

04/01/2026

前一篇寫了 #憲法法庭 重啟之後,來這邊留言的朋友似乎很愛吐槽現在做出判決的憲法法庭,這點我簡單講幾個觀念:

1.我不支持三權分立裡面任何一個權被其他的癱瘓,國家需要違憲審查機制不間斷的運行下去。

2.憲法法庭無法運作,古今中外最無法制衡的將是行政權,舉例:行政院如果持續拒絕為法案副署,立院將拿他沒辦法。

3.憲法位階高於憲法訴訟法,憲法訴訟法的修訂不能夠反於憲法的意旨讓司法院的功能被癱瘓而無配套的自救機制。(舊法以「現有總額」就是一個比較好的配套機制,立法院目前拉高開會門檻、拉掉自救機制,正是一個違背憲法意旨的修法。)

4.憲法法庭作出決定必須考慮政治現實(這點可能就是憲法法庭兩組大法官最大的歧見),立法院已經兩次否定總統提名的14位的大法官人選。憲法法庭若寄望總統跟立法院達成共識,卻遙遙無期,可能一直讓自己被癱瘓,所以必須儘快恢復其功能。

5.審查一個新的法律合憲與否本來就該用舊法門檻,新法都沒確定合憲,怎麼用它的門檻?

6.三位大法官是拒絕評議,不代表「不同意」,因此沒有把不同意票排除的問題。而是類似他們「自請迴避」,那當然把他們排除在出席人數才對。幾個法官不上班,難道剩下的法官就可以也不上班、不開庭、不判決?

7.現在排隊塞車的憲法訴訟有四百件,其中九成關諸人民的基本權利。憲法法庭的重開,是對人民自己有利,而不是代表哪個政黨勝利。

**留言還請注意禮節,謾罵跟無意理性討論者,一律封鎖,以後接收不到資訊,損失的是你。

#憲法法庭 #大法官 #憲判字 #憲法訴訟法

憲法法庭重啟之後做出了第二個判決,也是115年第一個憲判字。這次沒有再針對立法院的程序瑕疵修理,所以可想而知媒體聲量會小很多,但是它處理刑事訴訟法上辯護人代當事人提出準抗告權利的部分,可以說大法官們選擇了一個沒有政治爭議卻具有高度人權意義及...
02/01/2026

憲法法庭重啟之後做出了第二個判決,也是115年第一個憲判字。

這次沒有再針對立法院的程序瑕疵修理,所以可想而知媒體聲量會小很多,但是它處理刑事訴訟法上辯護人代當事人提出準抗告權利的部分,可以說大法官們選擇了一個沒有政治爭議卻具有高度人權意義及個案急迫性的議題發聲,昭告了憲法法庭/違憲審查機制在蟄伏了一年以後仍然鮮活地存在著的重要象徵。

而不出意外,三位不參與評議的大法官可能還留在114年的時空,此次仍然沒有參加評議,也因此適用114年憲判1的論理基礎,把他們三位仍然視作迴避而排除計算出席人數門檻(舊法門檻)。

但是,個人也覺得法界可以不用急著加入撻伐他們三人的行列,畢竟,一個學者、基層法官要轉換自己的法確信見解都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更何況他們三人過去是具有多崇高的學術或實務地位,應該就給他們一點時間吧!

只是,這樣對憲法法庭來說尋常的人權價值案件,他們再度缺席,逐漸的那個成為憲法發展的消極負面象徵將一直腐蝕著他們的聲望,並且在對國家義務上的消極不履行,將給他們自己帶來壓力。

#憲法判決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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