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8/2026
《牽車過紅燈「不算騎車」?》
法院:照樣罰你,1800元一毛都跑不掉
你以為只要熄火、下車、用手牽,就能從「騎士」瞬間變成「行人」?
車子確實沒有發動,但你想鑽過去的,恐怕不是斑馬線,而是法律漏洞。
法院最後的答案很乾脆:罰單照算,1800元一毛都跑不掉。
2021年9月某晚,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名司姓騎士騎到路口時遇上紅燈。
他把機車熄火,下車牽過停止線及斑馬線,迴轉到對向後,再發動機車騎走。
整套動作行雲流水,看起來像是從「騎士模式」切換成「行人模式」,成功省下等待紅燈的時間。
但警察就在旁邊看完了整場變身秀,當場將他攔下,依闖紅燈開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他不服,告上法院。
他的理由聽起來也很有道理:
「機車已經熄火,是我用手推過去的。我走得比路人還慢,怎麼能算駕駛?既然沒有駕駛,就不該用機車闖紅燈處罰我。」
一審的新北地方法院真的接受了這個說法。
法官認為,騎士雖然有投機取巧之嫌,但機車不是靠引擎動力移動,當時確實沒有「駕駛」行為,因此撤銷1800元罰鍰。
法院還提出一個問題:
如果用手牽機車也算駕駛,那麼沒有駕照的人只是牽車,難道也會變成無照駕駛嗎?
這個問題乍聽之下很有道理。
但案件上訴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後,結果整個翻了回來。
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沒有駕照的人單純牽引機車,固然不會因此構成無照駕駛;但本案真正的重點,不在機車有沒有發動,而在於騎士面對紅燈禁止通行的號誌,仍把機車越過停止線、牽進路口,並迴轉到對向車道。
法院認為,所謂「闖紅燈」,就是車輛面對紅燈時,仍然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至於車輛是騎過去、牽過去、推過去,甚至熄火滑過去,法院用了四個字:
「在所不問。」
換句話說,方法可以變,紅燈禁止通行的效果不會變。
因此,這個案件並不是把機車闖紅燈的1800元撤掉,再改罰行人闖紅燈。
真正的結果正好相反: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原本的闖紅燈裁罰並沒有錯,1800元仍然要繳。
更早之前,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17號判決也曾直接指出,車輛並未故障,駕駛人卻故意熄火、改用牽行方式通過紅燈,可能屬於刻意規避法律的「脫法行為」。
如果這種方式可以免罰,以後每逢紅燈,大家都下車牽過路口,交通號誌恐怕就會變成一盞昂貴的裝飾燈。
當然,如果機車真的故障、沒油或發生事故,只能用人力推動,情況可能不同。但即使被視為行人,仍然必須遵守行人號誌,絕不是取得一張「紅燈通行證」。
很多人以為,把機車熄火、雙腳落地,就能把自己從騎士變成行人,順便跳出紅燈的管轄。
但法院真正要說的是:
你可以熄火,可以下車,也可以改用手牽。
只有紅燈,不會因為你的身分切換,就突然對你變成綠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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