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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車過紅燈「不算騎車」?》法院:照樣罰你,1800元一毛都跑不掉你以為只要熄火、下車、用手牽,就能從「騎士」瞬間變成「行人」?車子確實沒有發動,但你想鑽過去的,恐怕不是斑馬線,而是法律漏洞。法院最後的答案很乾脆:罰單照算,1800元一毛都...
09/08/2026

《牽車過紅燈「不算騎車」?》

法院:照樣罰你,1800元一毛都跑不掉

你以為只要熄火、下車、用手牽,就能從「騎士」瞬間變成「行人」?

車子確實沒有發動,但你想鑽過去的,恐怕不是斑馬線,而是法律漏洞。

法院最後的答案很乾脆:罰單照算,1800元一毛都跑不掉。

2021年9月某晚,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名司姓騎士騎到路口時遇上紅燈。

他把機車熄火,下車牽過停止線及斑馬線,迴轉到對向後,再發動機車騎走。

整套動作行雲流水,看起來像是從「騎士模式」切換成「行人模式」,成功省下等待紅燈的時間。

但警察就在旁邊看完了整場變身秀,當場將他攔下,依闖紅燈開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他不服,告上法院。

他的理由聽起來也很有道理:

「機車已經熄火,是我用手推過去的。我走得比路人還慢,怎麼能算駕駛?既然沒有駕駛,就不該用機車闖紅燈處罰我。」

一審的新北地方法院真的接受了這個說法。

法官認為,騎士雖然有投機取巧之嫌,但機車不是靠引擎動力移動,當時確實沒有「駕駛」行為,因此撤銷1800元罰鍰。

法院還提出一個問題:

如果用手牽機車也算駕駛,那麼沒有駕照的人只是牽車,難道也會變成無照駕駛嗎?

這個問題乍聽之下很有道理。

但案件上訴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後,結果整個翻了回來。

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沒有駕照的人單純牽引機車,固然不會因此構成無照駕駛;但本案真正的重點,不在機車有沒有發動,而在於騎士面對紅燈禁止通行的號誌,仍把機車越過停止線、牽進路口,並迴轉到對向車道。

法院認為,所謂「闖紅燈」,就是車輛面對紅燈時,仍然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至於車輛是騎過去、牽過去、推過去,甚至熄火滑過去,法院用了四個字:

「在所不問。」

換句話說,方法可以變,紅燈禁止通行的效果不會變。

因此,這個案件並不是把機車闖紅燈的1800元撤掉,再改罰行人闖紅燈。

真正的結果正好相反: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原本的闖紅燈裁罰並沒有錯,1800元仍然要繳。

更早之前,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17號判決也曾直接指出,車輛並未故障,駕駛人卻故意熄火、改用牽行方式通過紅燈,可能屬於刻意規避法律的「脫法行為」。

如果這種方式可以免罰,以後每逢紅燈,大家都下車牽過路口,交通號誌恐怕就會變成一盞昂貴的裝飾燈。

當然,如果機車真的故障、沒油或發生事故,只能用人力推動,情況可能不同。但即使被視為行人,仍然必須遵守行人號誌,絕不是取得一張「紅燈通行證」。

很多人以為,把機車熄火、雙腳落地,就能把自己從騎士變成行人,順便跳出紅燈的管轄。

但法院真正要說的是:

你可以熄火,可以下車,也可以改用手牽。

只有紅燈,不會因為你的身分切換,就突然對你變成綠燈。

#劉韋廷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闖紅燈 #交通違規 #脫法行為

09/08/2026

《老闆每小時叫你回報一次,不是怕你偷懶,而是想逼你走》
九點,回報一次。 十點,再回報一次。 十一點,老闆又問:「你現在到底在做什麼?」
其他人都不用,只有你,走到哪、做了什麼、完成多少,隨時都要報告。一天八小時,回報八次;一個月上班二十天,就是一百六十次。像被裝上一副看不見的電子腳鐐。
老闆說,這叫績效管理。 你卻覺得,他就是要逼你自己走。 到底誰說得對?
答案不在於老闆把它叫「管理」還是「監督」,而在於一件事:這樣做,有沒有真正的業務必要。
換兩個版本,差別就出來了。
第一個版本。某位員工長期拖延、經常找不到人,交辦事項反覆出錯,公司多次提醒並留下具體書面紀錄,仍未改善。這時公司暫時要求他每小時回報進度,而這個方法確實讓效率提高。即使監督比別人嚴格,也有合理的管理依據。
第二個版本。這名員工並沒有嚴重失職,老闆也拿不出任何紀錄,卻只盯著他一個人,要求每小時回報、隨時交代行蹤,甚至在工作已經完成後,仍不斷傳訊息質問、挑錯、羞辱。這時候,每小時一次的回報,算的已經不是進度。 算的是:他還能撐多久。
監督員工,本來是公司的管理權。但當監督與工作效能無關,手段又明顯超過必要程度,真正目的只是製造壓力、孤立員工、逼他主動離職,就從「績效管理」跨進了「權利濫用」,甚至構成職場霸凌。
所以判斷職場霸凌,不能只看單一行為。 每天要求回報,不當然違法。 主管口氣嚴厲,也不必然是霸凌。 真正要看的是四件事:有沒有合理原因、客觀紀錄、業務必要性、適當比例。還有最關鍵的一個問題:公司到底想改善工作,還是想把一個人逼走。
因為有些霸凌不會大吼大叫,也沒有一句髒話。 它只是每天準時出現,客客氣氣地問你: 「請問你這一個小時,做了什麼?」
職場管理與職場霸凌之間,常常只隔著一條很細的線。 企業怎麼管才不會踩線?員工申訴後,公司該怎麼調查?哪些紀錄能證明是合理監督,哪些紀錄反而會變成霸凌的證據?
這條線,我會在線上課程裡,用實際案例與法院判決帶大家一次看懂: 【職場霸凌防治因應策略:從職安法修法、勞動部指引到法院判決】 線上場次:2026年8月17日、2026年8月27日 報名連結

https://www.hr.org.tw/class.asp?teacher=%E5%8A%89%E9%9F%8B%E5%BB%B7

職場霸凌最難處理的地方,是它幾乎不會掛著「霸凌」兩個字出現。 它更常穿著管理的西裝,遞著績效的名片,要求你一路配合到底。
#職場霸凌 #勞資爭議 #企業管理 #勞動法令 #劉韋廷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09/08/2026

《廁所生產、房內藏屍七天:19歲女大生究竟經歷了什麼?》

房間裡飄出異味,才揭開一個19歲女大生藏了七天的秘密。

但法律第一個要問的,不是她為什麼藏了七天,而是男嬰出生時,究竟有沒有生命。

台北文山區一名19歲女大生,自稱在家中廁所產下男嬰。她發現孩子沒有呼吸心跳,便用衣物包裹,留在房間裡。

直到七天後出現異味,她才向家人坦承並前往派出所報案。

檢方以殺人罪聲請羈押,真正死因仍要等待解剖確認。

很多人看到「藏屍七天」,心裡已經先判她殺人。

但藏屍,不等於殺人。

本案最重要的問題只有一個:

男嬰出生時,是活的,還是死的?

如果是死產,出生時已經沒有生命,就沒有「殺人」的問題。她可能涉及的是刑法第247條遺棄屍體罪,而不是殺人罪。

如果是活產,才要繼續調查她有沒有動手,或故意不提供必要照顧,導致孩子死亡。

如果她是在生產時或剛生產後,因特殊身心狀況殺害孩子,可能成立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刑度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

如果她沒有動手,卻明知孩子還活著,仍故意不救助,也可能涉及遺棄致死或不作為殺人;若只是疏忽,則可能是過失致死。

真正的分水嶺,不是網友覺得她冷不冷血,而是解剖報告能不能回答:

男嬰離開母體時,究竟是不是活著?

但在等待答案以前,我更想問的是:

一個19歲的女孩,為什麼懷孕、生產,甚至面對一個沒有呼吸的孩子時,身邊竟然沒有一個可以求助的人?

那七天的沉默,可能有害怕、有無知,也可能有她不敢說出口的絕望。

法律終究會判斷她有沒有罪、犯了什麼罪;但一個孩子失去生命,一個年輕女孩獨自承受生產與死亡,無論判決結果如何,都已經是一場沒有人真正贏得了的悲劇。

我們可以追究責任,但請不要急著用最惡毒的語言,替一份尚未完成的解剖報告先寫下判決。

因為司法要找出真相,而一個社會真正的溫度,是在真相還沒出來以前,仍願意留下一點理解與慈悲。

#劉韋廷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生母殺嬰罪 #活產與死產 #文山區嬰屍案

09/08/2026

《颱風天我緊閉門窗躲在家,雨水竟從樓上灌進來》

我家門窗全關、陽台也清了,能做的防颱我全部做完。

結果颱風一來,家裡還是整片進水。

最氣的是,這些水根本不是從我家灌進來,而是樓上裝修把窗戶拆掉,雨水一路往下淹。

這種事情,我以前真的碰過。

大樓樓上正在施工,裝修過程中把窗戶拆除,偏偏遇上颱風。

強風夾著豪雨直接灌進樓上的室內,接著水再沿著陽台、逃生通道,一層一層往下流。

最後遭殃的,反而是那些早就把門窗關好的住戶。

你可能第一個反應會是:

「颱風造成的啊,這不就是天災嗎?」

但法律上,事情沒有這麼簡單。

真正要問的是:

如果樓上沒有拆窗,或者拆窗後有確實做好臨時封閉、防風、防水措施,這些水還會不會灌進來?

如果答案是不會,那麼颱風可能只是引爆點。

真正讓損害發生或擴大的,很可能是施工上的疏失。

更何況颱風通常不是突然從天而降。

颱風警報、豪雨特報、強風預測,往往早就有預告。

如果明知道颱風要來,房屋卻還處於窗戶拆除、外牆開口的狀態,就更應該做好封閉、防水、排水措施。

沒有做好,最後造成樓下天花板、牆面、木作、家具、電器泡水,當然就可能產生損害賠償責任。

但到底誰要賠?

可能是屋主,也可能是裝修公司、承包商,甚至還要看公共區域本身有沒有排水或管理上的問題。

真正的責任分配,要看幾個關鍵:

誰決定拆窗?
誰負責施工現場?
誰應該做防颱措施?
水到底是從私人空間流出,還是公共區域也有問題?

所以如果真的碰到這種狀況,第一件事不是只顧著擦水。

一定要先留證據。

把水從哪裡流下來拍清楚。

把樓上的施工狀況拍下來。

把公共區域積水、牆面滲水、家具電器受損全部留下紀錄。

修繕估價單、管委會對話、施工單位回覆,也都不要丟。

因為颱風過後,水會乾。

但責任不會自己浮出來。

最後能不能求償,靠的還是證據。

所以我一直覺得,這種案件最值得提醒大家的一句話就是:

颱風是天災。

但明知道颱風要來,還把窗戶拆了,又沒有做好防護,害樓下整片泡水,那就未必只是天災。

有時候真正讓你家淹水的,不是颱風。

是別人的疏忽。

#颱風
#漏水
#裝修糾紛
#損害賠償
#劉韋廷

《爸爸總說沒事,不代表他真的不累》小時候,我們以為爸爸什麼都不怕。家裡遇到困難,他站在最前面。孩子需要幫忙,他第一個趕到。工作再累、壓力再大,別人問起來,他往往只淡淡地說一句:「沒事,我可以處理。」久而久之,所有人都習慣把爸爸當成家裡最堅強...
08/08/2026

《爸爸總說沒事,不代表他真的不累》
小時候,我們以為爸爸什麼都不怕。
家裡遇到困難,他站在最前面。
孩子需要幫忙,他第一個趕到。
工作再累、壓力再大,別人問起來,他往往只淡淡地說一句:
「沒事,我可以處理。」
久而久之,所有人都習慣把爸爸當成家裡最堅強的靠山。
可是我們常常忘了,靠山也會累,撐傘的人也會淋到雨。
有些父親不習慣說愛,也不習慣喊累。
他們把擔心藏在沉默裡,把委屈放進責任裡,把疲憊留到深夜,再若無其事地迎接第二天。
他看起來無堅不摧,不代表他的心不需要被理解。
他總是照顧全家,不代表他不渴望有人關心。
父親節,不一定要送多昂貴的禮物。
也許只要給他一個擁抱,陪他吃頓飯,認真聽他說說最近的生活,再告訴他:
「你不必永遠那麼堅強,因為我們也想成為你的依靠。」
真正的爸爸,不是沒有脆弱,而是即使心裡疲憊,仍然選擇為所愛的人撐起一片天空。
今天,請別只對爸爸說「父親節快樂」。
也請記得告訴他:
「謝謝你一直保護我們。以後,也讓我們好好愛你。」
祝福每一位外表堅強、內心同樣需要被關愛的父親,父親節快樂!
#父親節快樂 #爸爸也需要被愛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劉韋廷

07/08/2026

《難道房客是名人,房租就能被喊到爆表?》
根據媒體的報導,在台北大安區巷弄裡,有一家每天只收12位客人的日本料理店。蕭敬騰親自盯設計,燈光、音樂、空間全部自己來,裝潢做了4個月、砸了3000萬。這家店叫「渡邉」,8月18日,5年租約到期。
房東先問他們要不要用9800萬買下店面,被回絕。接著把月租從15萬一路喊到23萬,漲幅逾5成,而周邊同地段的店租行情,其實落在每月10到14萬。看得出來,這個數字是衝著「蕭敬騰」三個字來的。幾輪協商後,7月17日談定:每月20萬,續租3年。結果7月29日簽約前3小時,房東反悔,理由是「有人出更高價」,當天就寄存證信函要他們搬走。
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欺負名人、坐地起價,太過分了。但如果你問「房東漲成這樣合法嗎」,法律的答案可能讓你意外。
營業用店面的租金,法律上沒有天花板。也就是說,房東要從15萬喊到23萬、甚至更高,單就漲租這件事本身,並不違法。當房客的名氣讓房東覺得有利可圖,法律並沒有一條規定禁止他開高價。「因為你是名人所以我漲」,難聽,但不犯法。

真正讓房東踢到鐵板的,是他多做了一件事:先答應,再反悔。

租賃契約是「講好就算數」的契約。依民法第153條,雙方對租金、租期、標的談定,契約當下就成立,不必等簽名蓋章。7月17日談好每月20萬、續租3年,租約那一刻已經成立。7月29日那份沒簽成的書面,只是用來存證,不是契約生效的條件。房東不是「還沒簽所以能反悔」,而是「已經成立所以不能反悔」。
房屋租賃,房東要收回,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六款事由:收回自住或重建、違法轉租、欠租逾兩個月、違法使用、違約、毀損不賠。這一條保護的房屋也包含營業用店面。房東的理由是「有人出更高價」,六款裡一款都沒有。
所以整件事的重點不在「名人被當肥羊」,而在一句被很多房東忽略的常識:你有漲租的自由,但你沒有毀約的自由。渡邉只要繼續營業、按月付那20萬,房東照收,這家店就能繼續開下去。
獅子大開口不犯法,出爾反爾才要命。
#劉韋廷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蕭敬騰 #租賃糾紛 #土地法第100條

《你不幫我代班,我就去死:這算不算職場霸凌?》這兩天到客戶公司演講,有位員工問了我一個很有意思,也很棘手的問題。假設有位同事對你說:「我心情不好,明天想請假。」「你不幫我代班,我可能就會去自殺。」「我明天想去看電影,你一定要幫我代班。」「你...
06/08/2026

《你不幫我代班,我就去死:這算不算職場霸凌?》

這兩天到客戶公司演講,有位員工問了我一個很有意思,也很棘手的問題。

假設有位同事對你說:

「我心情不好,明天想請假。」

「你不幫我代班,我可能就會去自殺。」

「我明天想去看電影,你一定要幫我代班。」

「你不幫忙,我跟男朋友分手,就是你害的。」

第一次聽到這些話,你可能會被嚇到。

第二次,你可能還是勉強答應。

到了第五次,你可能開始懷疑:

「我到底是他的同事,還是他人生的緊急備用電源?」

那麼,反覆用自殺、分手或情緒崩潰來要求同事代班,算不算職場霸凌?

答案是:有可能,但不能只看一句話,還要看整套行為模式。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明文規定職場霸凌的判斷標準。

簡單來說,通常要觀察幾個重點:

第一,事情是否發生在工作關係或執行職務的過程中。

第二,對方是否利用職務、資歷、群體影響力或其他實質權勢。

第三,言語或行為是否已經超過工作上必要、合理的範圍。

第四,行為是否反覆持續,或者單次事件已經嚴重到不能忽視。

第五,是否因此造成對方心理或身體健康上的危害。

所以,普通的代班請求當然不是霸凌。

同事臨時生病,禮貌地問一句:

「你明天方便幫我代班嗎?不方便也沒關係。」

這叫請求。

但是:

「你不代班,我就去死。」

「我失戀都是你害的。」

「你害怕我出事,就應該答應。」

這已經不是普通的請求,而是在把自己的生命、感情和情緒,變成逼迫別人服從的工具。

它的核心邏輯是:

「你可以拒絕,但拒絕之後發生的一切,都是你的責任。」

這就是典型的責任轉嫁。

不過,法律上仍有一個重要問題。

如果雙方只是職位完全平等的同事,對方也沒有資歷、排班權、人際勢力或其他實質影響力,可能不容易符合「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這項要件。

因此,未必每一次情緒勒索,都能直接貼上法定職場霸凌的標籤。

但是,不符合職場霸凌,不代表公司就可以不處理。

如果一名員工長期用自殺威脅要求別人接班,至少已經涉及三個層次的問題。

第一,是心理安全問題。

自殺的說法不能直接當成玩笑。即使過去說了很多次都沒有真的行動,公司仍應確認是否存在立即危險,必要時聯絡家屬、醫療或緊急救援資源。

第二,是職場管理問題。

請假應該向主管提出,排班應由公司處理,不應由員工私下把壓力丟給特定同事。

公司的排班制度如果長期依靠某位員工的罪惡感來維持,那不是人力調度,是情緒募款。

第三,是不當施壓問題。

公司應該保存訊息、了解發生頻率、調查雙方關係,並確認被要求代班的人是否已經出現失眠、焦慮、恐懼上班或其他身心影響。

更重要的是,面對這類情況,不能只在兩個極端之間選擇。

不是只有:

「全部答應,以免他出事。」

或者:

「他只是在演戲,完全不要理他。」

正確做法應該是:

自殺風險歸自殺風險處理,代班問題歸排班制度處理。

可以關心他的安全,但不必因此答應代班。

可以通知主管、人資或緊急協助系統,但不要讓單一同事被迫承擔「救他一命」的責任。

一句比較適當的回應,可以是:

「你提到可能傷害自己,我會把這件事當真並通知主管協助確認你的安全;但明天能不能請假及由誰代班,應由主管依公司制度安排,我不能在這種壓力下私下答應。」

這句話的重點是:

我重視你的生命,但我不接受你用生命控制我的決定。

職場霸凌不一定都是主管拍桌、公開辱罵或故意刁難。

有時候,霸凌穿的不是西裝,而是一件看起來很可憐的外套。

一個人確實可能正處於痛苦之中,但痛苦不能自動變成傷害別人的許可證。

真正健康的職場,不是要求每個同事輪流當心理師、救護員和代班人員。

而是由公司建立清楚的請假制度、排班制度、申訴制度及危機處理程序。

同理心很重要。

但同理心如果沒有界線,最後往往不是救了一個人,而是又拖垮了另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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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都覺得他殺了父母,法院卻判無罪,還補償他295萬元》一個人的父親在山區失蹤,隔年才在河床找到遺骸。幾個月後,他的母親又在溪邊溺水死亡。更令人懷疑的是,兩位死者都涉及保險金。看到這些情節,大多數人的第一個反應可能都是:「這怎麼可能只是...
05/08/2026

《所有人都覺得他殺了父母,法院卻判無罪,還補償他295萬元》

一個人的父親在山區失蹤,隔年才在河床找到遺骸。

幾個月後,他的母親又在溪邊溺水死亡。

更令人懷疑的是,兩位死者都涉及保險金。

看到這些情節,大多數人的第一個反應可能都是:

「這怎麼可能只是巧合?」

「看起來就是他殺的。」

這樣的懷疑並不是毫無理由。

整個案件的情節確實充滿疑點,被告也曾經因殺害母親遭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但刑事審判真正要回答的問題,從來不是「他看起來像不像兇手」,而是:

現有證據能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證明人確實是他殺的?

案件經過反覆調查、鑑定及審理後,法院發現,父親的死亡原因及過程無法確定,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是遭被告殺害。

母親的部分,鑑定證據也無法證明被告曾經將母親按入水中殺害。現有證據所能證明的,是母親溺水死亡,而不是被告故意殺人。

因此,法院最後就故意殺害父母的部分判決無罪。

不過,法院仍認為被告沒有妥善照顧母親,導致母親落水死亡,因此另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一年二個月。

這就是刑事審判最困難,也最重要的地方。

我們可以懷疑一個人,可以認為所有事情看起來太過巧合,甚至可以覺得他極度可疑。

但「可疑」不等於「有罪」。

「看起來很像」也不能代替證據。

很多人問律師:

「你們為什麼要替壞人辯護?」

但律師所做的,並不是替任何犯罪行為背書,也不是負責把黑的說成白的。

律師真正的工作,是依照刑事訴訟程序,將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鑑定上的矛盾、證人的問題,以及檢察官舉證不足之處,完整呈現給法院。

最後決定有罪或無罪的人,仍然是法院。

律師只是提醒法院:

不能因為一個人看起來像兇手,就先把靶畫在牆上,再把箭射上去。

正確的司法程序,應該是先檢查每一支箭真正射到哪裡,再決定靶心究竟應該畫在哪裡。

如果我們先相信一個人有罪,再從所有資料中挑選符合想像的部分,那不叫審判,只是替既定結論尋找理由。

本案被告因殺人指控遭羈押739天,最後故意殺人部分無罪,因此獲得295萬6,000元刑事補償。

這筆錢不是法院認為他是一個毫無過失的好人,也不是國家獎勵他。

而是國家承認:

一個人曾因最嚴重的殺人指控,失去兩年多的自由,但最後證據不足以證明他犯了這個罪。

刑事補償所彌補的,不只是被剝奪的自由,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修復一個人曾經被貼上的「殺父弒母」標籤。

司法有時候必須作出讓多數人不舒服的判決。

因為司法的任務,不是迎合我們的直覺,而是約束我們的直覺。

律師的價值也正在這裡。

不是幫壞人逃避處罰,而是確保任何一個人,在國家準備剝奪他的自由之前,都必須先提出經得起檢驗的證據。

我們寧可讓一個高度可疑的人,因證據不足而獲判無罪,也不能接受任何人只因為「大家都覺得是他」,就被判處無期徒刑。

因為有一天,被大家懷疑的人,也可能是你,或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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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只上班1個月,15年後竟向公司討900萬元!如果你是老闆,看到這個新聞,第一個反應一定是,才上班一個月,怎麼15年後還能回來向公司討900萬元?如果你是勞工,也可能會想,只要試用期被資遣,是不是都可以把薪水討回來?其實,這起案件真正值得討...
05/08/2026

他只上班1個月,15年後竟向公司討900萬元!

如果你是老闆,看到這個新聞,第一個反應一定是,才上班一個月,怎麼15年後還能回來向公司討900萬元?

如果你是勞工,也可能會想,只要試用期被資遣,是不是都可以把薪水討回來?

其實,這起案件真正值得討論的,不是900萬元,而是大家一直誤解的試用期制度。

根據媒體報導,一名工程師2011年進入竹科某科技公司,約定試用期三個月,月薪約5萬元。不過到職約一個月後,公司認為他無法勝任工作,因此提出兩個方案,一是接受減薪繼續任職,二是辦理資遣離職,最後工程師選擇接受資遣。

沒想到15年後,他提起訴訟,主張當年的解僱違法,請求法院確認僱傭關係仍然存在,並要求公司補發15年薪資及勞退等費用。如果以每月5萬元粗估,請求金額已超過900萬元。

法院最後沒有支持他的主張。

很多人看到這裡,可能會以為,只要是試用期,公司想叫員工走就可以走。

答案不是。

台灣法律從來沒有規定,試用期可以任意解僱員工。即使雙方約定試用期,公司仍然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法院通常會檢視幾個重點。

公司是否真的有客觀考核,而不是主管一句不適合就解僱。

公司是否給過教育訓練、指導或改善機會。

公司是否留下完整的考核及面談紀錄。

最後,也就是最重要的一點,解僱是不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

這就是法院一直強調的解僱最後手段性。

從目前媒體報導來看,公司曾提出減薪續任方案,也曾進行工作評估,因此法院沒有認定公司違法解僱。

這起案件最大的啟發,不是900萬元,而是提醒企業,試用期不是免死金牌,不能因為員工還在試用,就隨意終止勞動契約。

同樣也提醒勞工,試用期被解僱,也不代表一定違法。真正決定勝負的,永遠是證據。

公司是否留下完整考核紀錄,是否給予改善機會,員工是否真的不能勝任工作,這些才是法院最在意的事情。

法律保護的,不是老闆,也不是員工。

法律保護的是,有證據的人。

#勞動法 #試用期 #違法解僱 #法律知識 #劉韋廷

《他只編了一個AI致富夢,你們卻拿三千萬畢生積蓄給他花》現在要吸引投資人,有時候似乎不需要多麼複雜的劇本。只要在網路上告訴大家:「AI演算法自動交易」「每個星期固定配息」「一年期滿,本金全部返還」「不需要研究,也不必花時間操作」再搭配幾張獲...
05/08/2026

《他只編了一個AI致富夢,你們卻拿三千萬畢生積蓄給他花》
現在要吸引投資人,有時候似乎不需要多麼複雜的劇本。
只要在網路上告訴大家:
「AI演算法自動交易」
「每個星期固定配息」
「一年期滿,本金全部返還」
「不需要研究,也不必花時間操作」
再搭配幾張獲利截圖、幾位講師現身說法,以及群組裡不斷有人回報「今天又入帳了」,就可能讓許多人前赴後繼地把錢交出去。
檢調最近偵辦的「OPIX辰德外匯投資方案」,就是以演算法自動進行外匯交易、每週發放紅利及期滿返還本金為號召,疑似吸收三千多萬元資金。目前案件仍在偵查中,相關人員是否犯罪,仍須由法院依證據認定。
每次我們律師接到投資被害人委託,最令人感慨的往往是:
為什麼一個人願意把幾百萬元,甚至一生的積蓄,交給一個根本沒有真正見過、也不了解背景的人?
答案當然有「貪心」的成分。
人都希望錢能夠變多;如果還有人告訴你,不必努力、不必承擔風險,AI就能幫你穩定獲利,自然很容易讓人心動。
但我們也不能只用一句「被害人太貪心」概括一切。
許多案件不是一開始就要求被害人投入幾百萬元,而是先讓他投入十萬元,接著真的發幾次紅利,讓他相信這套制度確實有效。等到信任建立後,再以提高報酬、限時名額或增加本金為理由,誘使他抵押房屋、向親友借款,甚至把退休金全部投入。
前幾次領到的「獲利」,很可能不是投資賺來的錢,而只是後面投資人的本金。
這也是為什麼,這類案件總是一再發生。
因為犯罪者販賣的從來不只是投資商品,而是人們對於「不用付出,就能快速改變人生」的期待。
法律上,業者即使真的有從事交易,也不代表可以任意向社會大眾收錢。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報酬,就可能涉及《銀行法》的非法吸金。
倘若從一開始就沒有真實投資,所謂交易紀錄、獲利數據或AI系統都是虛構的,還可能另外涉及詐欺犯罪。
所以,遇到投資邀約時,先不要急著問:
「一個月可以賺多少?」
應該先問:
「這家公司受誰監管?」
「它憑什麼可以向大眾吸收資金?」
「實際交易紀錄能不能由第三方查證?」
「如果真的穩賺,為什麼還要在網路上四處找人加入?」
記住一個最簡單的原則:
當有人同時向你承諾「高報酬、低風險、固定配息、保證還本」,他提供的可能不是難得的投資機會,而是一份日後需要交給律師整理的卷宗。
真正的投資一定有風險。
只有騙局,才需要向你保證沒有風險。
#投資詐騙 #非法吸金 #銀行法 #劉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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