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漫談:法律·稅務·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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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重點二】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的另一個原因案件,一樣與擬制遺產相關,但同時涉及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案件事實是被繼承人乙於死亡前2年,贈與價值高達1.3億的土地予法定配偶。乙死亡時,依遺贈稅...
03/08/2026

【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重點二】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的另一個原因案件,一樣與擬制遺產相關,但同時涉及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

案件事實是被繼承人乙於死亡前2年,贈與價值高達1.3億的土地予法定配偶。乙死亡時,依遺贈稅法第15條擬制遺產規定,加回贈與配偶之土地價值後,遺產總額為2.23億元,國稅局及行政法院依據財政部函釋(註)認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核定遺產淨額為1.46億元,應納稅額為1400餘萬元。

憲法判決理由指出「由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將遺產稅之扣除繫諸於民事法律關係,使被擬制為遺產之生前贈與,一方面在系爭規定中被擬制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點仍遺留之遺產,另一方面卻在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上,仍然被認定為非屬被繼承人之現存財產。」,導致「依據系爭規定(按:遺贈稅法第15條)針對擬制遺產課徵之遺產稅,於計算遺產總額時將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而計入,卻在計算遺產淨額時,排除該部分擬制遺產比照其他遺產評估配偶潛在經濟貢獻,予以扣除之機會。」,而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

因此,憲法法庭指出,在計算在遺贈稅法上得扣除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數額,應將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不受被繼承人配偶實際上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之範圍限制。

行政院近期依據憲法判決的意旨,針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數額計算方式提出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中。

#遺產及贈與稅法 #擬制遺產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資料來源:
1.行政院115/7/30新聞稿暨行政院第4014次會議紀錄
2.財政部賦稅署115/7/30新聞稿及其附件
3.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11號判決

註:財政部97年1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600410420號函: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重點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大老婆條款,源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之原因案件一。案件事實是被繼承人甲於死亡前2年,贈與價值高達3億的股權予法定配偶。於甲死亡時,配偶及子女均辦理拋棄繼承。然而,甲有一個非婚生子...
03/08/2026

【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重點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大老婆條款,源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之原因案件一。案件事實是被繼承人甲於死亡前2年,贈與價值高達3億的股權予法定配偶。於甲死亡時,配偶及子女均辦理拋棄繼承。然而,甲有一個非婚生子女A,未辦理拋棄繼承,於是繼承了甲的其他遺產約1500萬元。但因遺贈稅法第15條擬制遺產的規定,國稅局加回贈與配偶之股權價值後,核定應納稅額為5700餘萬元。詳細內容可以參考先前的文章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953gURyfa/

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應於2年內修正,行政院近期依據憲法判決的意旨,分別針對擬制遺產案件之課稅主體、稅額計算及負擔等方式提出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中。

整理與上開憲法判決相關的修正重點供大家參考。此外,為了防杜在法律空窗期效法原因案件,至配偶以拋棄繼承等方式規避納稅義務之情形,同時增訂在新法施行前發生之繼承案件,亦適用新修正規定。

#大老婆的逆襲 #遺產及贈與稅法 #擬制遺產 #拋棄繼承
資料來源:
1.行政院115/7/30新聞稿暨行政院第4014次會議紀錄
2.財政部賦稅署115/7/30新聞稿及其附件

立法院今日(115/07/28)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篇的修正草案,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規定,並於6個月後生效。在兄弟姐妹特留份正式走入歷史的緩衝期,該如何規劃及保障?轉分享好文一篇供參考。https://www.cw.com.tw/aging/a...
28/07/2026

立法院今日(115/07/28)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篇的修正草案,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規定,並於6個月後生效。在兄弟姐妹特留份正式走入歷史的緩衝期,該如何規劃及保障?

轉分享好文一篇供參考。

https://www.cw.com.tw/aging/article/5139689?fbclid=IwRlRTSATVLlpwZG9mBWZkaWQWULbgBO9jmjStcZxZ6oMfY8DZEle-NmV4dG4DYWVtATEAc3J0YwZhcHBfaWQKNjYyODU2ODM3OQABHquWWQL8sdWTchhiMW_9XZXeQLyY8Xqa2FUcJDgnvT9Fk-3zhtvyM5ZQPmFF_aem_seqWhHVUK5Vk3yKxp3chkw

遺產一定要分給兄弟姊妹嗎?不能留給真正照顧自己的人或是做公益?答案終於有了明確方向:立法院已於2026年7月28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這項修法將於公布後6個月正式施行,對單身族、頂客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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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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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繼承方式取得不動產的租稅政策總盤點】週三(7/15)在橘青春文化基金會主辦的研討會中,有提到以繼承方式取得不動產的優點,同日,財政部又新頒布新的解釋函,就繼承取得舊制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取得價值得依物價指數調整。繼承方式取得不動產的...
18/07/2026

【以繼承方式取得不動產的租稅政策總盤點】

週三(7/15)在橘青春文化基金會主辦的研討會中,有提到以繼承方式取得不動產的優點,同日,財政部又新頒布新的解釋函,就繼承取得舊制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取得價值得依物價指數調整。繼承方式取得不動產的租稅優勢又增加了一項。

整理繼承取得不動產的相關租稅措施供大家參考。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舊制房地,可繼續適用舊制,但需以最近一次繼承為判斷
•若最近一次的被繼承人是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該房地: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若最近一次的被繼承人是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繼承該房地:新制(房地合一稅)。

💡不論適用新制或舊制,持有期間可連續「跨代併計」降低稅率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若屬於房地合一稅新制範疇,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

💡舊制房屋交易所得:納入「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機制
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且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若能提供實際成交價額,其取得成本(即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可按交易日與繼承日之物價指數比率進行調整,再自成交價額中減除。(財政部115年7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504549440號令。)
租稅優惠與優點:此政策比照了房地合一新制的優點,引進物價調整機制。能有效排除因長年通貨膨脹所產生的「名目所得(虛增獲利)」,自動調高可扣除的成本現值,達到實質減輕課稅負擔的效果。

💡繼承免徵土地增值稅,且前次移轉現值「原地持平」重設
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
繼承不僅當下免徵,最關鍵的是,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時,該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會直接被重新調整為「繼承開始時的公告土地現值」。這意味著長輩持有期間的土地增值稅,在繼承時直接「歸零」,繼承後若再出售,前次移轉現值從繼承年度重新計算。(註:土地贈與除配偶間贈與得”申請”免課土增稅外,其餘情形需課稅;但配偶間贈與後再次移轉時,應以贈與前的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不適用繼承的重設規定)

💡繼承取得房屋免徵契稅
因繼承取得房屋者,非屬契稅課徵範圍,不須申報契稅。(註:贈與房屋需課徵 6% 的契稅)。

#資產傳承 #不動產繼承 #房地合一稅 #不動產稅制
#財政部新制 #舊制房屋物價指數調整

參考資料:
1.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bc07055c82e04a21b39e97ecc2eca864

2.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59e824d6d4044c5ad452a30617f17d8

3.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individual-income-tax/house-tax-and-land-tax-consolidation-question/vvgxP3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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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2026

【活動分享-高齡健康產業博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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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6.08.07 (五) - 08.09 (日) 10:00-18:00
📍地點:台北世貿一館1樓全區
📍指導單位|國科會、經濟部、衛福部、教育部、交通部、原民會
📍主辦單位|生策會、生策中心
📍共同主辦|經濟部產發署、國衛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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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又過了一半,今年上半年財政部調整了幾項租稅措施,幫大家整理如下:✅房地合一稅放寬特定股權交易適用要件(財政部115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504560890號令)財政部於⚠️今年4月21日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02/07/2026

2026年又過了一半,今年上半年財政部調整了幾項租稅措施,幫大家整理如下:

✅房地合一稅放寬特定股權交易適用要件(財政部115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504560890號令)
財政部於⚠️今年4月21日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適度放寬股權取得日在110年6月30日以前且不動產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特定股權交易⚠️,得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但請求留意,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才能排除適用,若交易中有部份股權或部份不動產取得日在前開日期之後者,該部份仍應按比例適用房地合一稅。

✅跨部會就連續受益人課稅制度達成共識
以信託契約存續期間最長100年為前提,採「一次性課稅」,於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予受託人的時點課徵贈與稅。信託存續期間內,當受益人依信託契約約定發生變動時,若符合一定要件,則不再重複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惟具體函釋尚待財政部發布。

✅個人住宅作為信託財產出租之所得課稅規定(財政部115年5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404691701號令)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人)以其住宅為信託財產,成立一般信託、安養信託或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等信託關係,並由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供居住使用,不論是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受益人取得之租金收入符合相關條件者,得適用住宅法第15條公益出租、第23條社會住宅出租、租賃條例第17條包租代管等出租優惠,每月租金於一定金額以下部分免徵綜合所得稅,超過部分為應稅收入,並得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若不符合上述出租情形,無免稅額度適用,但得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淨額,作為應稅租賃所得。

✅放寬他益信託房地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條件(財政部115年6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504521730號令)
關於信託房地適用自住住宅優惠稅率,財政部將原先受益人限於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之配偶或已成年子女的條件刪除,只要是以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於符合自用條件時,即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自用條件包括:
1.信託房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
2.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
3.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4.土地面積未超過一定限制
5.併計適用自用住宅用房屋數量(全國合計3戶以內)。

📢修法預告📢
行政院提出婚育家庭租稅減免優惠,擬修正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及綜合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包括:
🏠房屋稅及地價稅:
房屋稅及地價稅修正草案,擬對符合住宅法第4條規定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婚育家庭,持有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及其坐落土地,授權地方政府得再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1、第6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19條修正草案)。
👼綜合所得稅: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度增加50%,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所得時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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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6/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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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傳--第三人生提案研討會】感謝橘青春文化基金會的邀請與大家分享人生下半場的規劃安排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61572005200373&locale=zh_TW📅活動日期:11...
16/06/2026

【活動宣傳--第三人生提案研討會】

感謝橘青春文化基金會的邀請
與大家分享人生下半場的規劃安排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61572005200373&locale=zh_TW

📅活動日期:115/7/15(三)
🕙活動時間:上午10:00-12:00(9:30開放入場)
🏢活動地點:大同運動中心 2樓國際會議廳
       (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51號)
💲活動費用:免費參加

➡️報名連結:
https://forms.gle/v21TQ6UjfcbDMjkPA
歡迎有興趣的人一起來聽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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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出爐‼️我國民法有關繼承人特留分規定,是傳承規劃的帝王條款,雖保障了繼承人公平繼承的權利,但也同時限制了被繼承人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尤其在被繼承人無子嗣的情況下,兄弟姊妹以法定繼承人身分向配偶(當然繼承人)爭取特留分時,常...
04/06/2026

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出爐‼️

我國民法有關繼承人特留分規定,是傳承規劃的帝王條款,雖保障了繼承人公平繼承的權利,但也同時限制了被繼承人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尤其在被繼承人無子嗣的情況下,兄弟姊妹以法定繼承人身分向配偶(當然繼承人)爭取特留分時,常常引發配偶與兄弟姊妹間的紛爭。

為此,法務部委託學者進行法規修正之研擬,於6/2提出修正草案,除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外,亦增訂相關配套措施,整理如下:

💡1.刪除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修正條文第1223條),但仍保留兄弟姊妹為法定繼承人的權利。

💡2.若有受被繼承人生前扶養者,符合特定情況時得請求酌給遺產(修正條文第1149條)
酌給遺產的制度為原有規定,但修正條文增加了限制,以不具特留分權利且因被繼承人死亡致生活陷於困難者為限,得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請求並協議遺產酌給額度及方法;若協議不成得請求法院酌定。

💡3.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之份額得加入應繼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73條之1)
若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財產管理與身上照顧有特別貢獻時,得請求將其特別貢獻自遺產中扣除,並加回其應繼分。修正理由特別說明,所謂「特別之貢獻」係指超過一般扶養程度之付出,包括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或為財產上給付、對於被繼承人為療養看護,或依其他方法就被繼承人財產之維持或增加(但受有報酬者不在此限)。

💡4.增訂歸扣及特別貢獻規定,不適用於逾五年之遺產分割;並將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期間縮短為5年(修正條文第1173條之2、第1165條)

資料來源: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278401/post
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

#資產傳承
#民法繼承
#特留分
#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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