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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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2026

《老公帶小四看演唱會,法官竟認為不算侵害配偶權?》

老公還沒離婚,
卻已經跟另一個女人一起逛Xpark、去高美濕地、跨年看五月天。

如果你是另一半,你能接受嗎?

桃園這起案件裡,太太發現丈夫先後和兩名女子交往,於是分別向兩人求償30萬元。

結果法院判得很有意思。

第一名女子陪丈夫去日本旅遊,法院認為已經逾越一般朋友正常交往界線,判賠10萬元。

但第二名女子陪丈夫去Xpark、逛Outlet、去高美濕地,甚至一起跨年看五月天,法院卻認為沒有達到侵害配偶權所要求的「情節重大」,因此不用賠。

原因是什麼?

法官認為,當時夫妻雙方已經簽署離婚財產分配協議,也已有離婚共識,只剩部分財產問題尚待處理。

因此,法官認為這段婚姻實質上已經難以維持,第二名女子即使和丈夫有曖昧互動,對婚姻關係造成的侵害程度仍然比較有限。

看到這裡,我相信很多人的第一個反應會是:

「可是他們不是還沒離婚嗎?」

這也正是這個判決最值得討論的地方。

法律上,夫妻只要還沒有正式離婚,婚姻關係原則上就還存在。

但在這個案件裡,法官進一步去判斷:

這段婚姻雖然形式上還存在,但實質上是不是已經接近破裂?

如果已經談好離婚,甚至財產分配都談到一定程度,那第三人此時介入,對婚姻造成的損害是不是就比較小?

這是一種司法上的價值判斷。

但我要特別提醒:

這不是「只要夫妻在談離婚,第三者就沒事」。

也不是說只要夫妻感情不好,外面的第三人就可以放心交往。

侵害配偶權案件,本來就是由法院依照每個案件的具體情形,判斷第三人的行為是否達到「情節重大」。

不同法官面對相同事實,也未必一定會得到完全相同的結論。

而這一件判決,只代表這個個案中,承審法院對這些事實的法律評價。

我反而覺得,這個案件真正值得大家想的是:

如果今天婚姻還沒有正式結束,
只是夫妻已經在談離婚,

你的配偶就開始跟別人約會、出遊,甚至一起跨年,

一般人的感受會認為:

「反正都要離婚了,所以沒關係?」

還是會認為:

「一天沒有離婚,就應該守住婚姻的界線?」

法律最後必須畫一條線。

但這條線畫在哪裡,從來不只是法律條文的問題,也包含法官對婚姻、忠誠義務與人格自由的價值判斷。

可以確定的是,雙方在談離婚,如果跟第三人交往,很容易成為另一方提告的籌碼。

#侵害配偶權 #離婚 #婚姻法律 #第三者 #劉韋廷

11/08/2026

《一部電影從頭叫你要「很自私」,我竟然看得熱血沸騰》
今天又受到電影公司的邀請,搶先看了明天正式上映的真人版《藍色監獄》。
本來進電影院前,我其實沒有抱太大的期待。
論熱血,我想,日本足球電影真的能比我們熟悉的國片更熱血嗎?
論場面,它當然也不可能像《蜘蛛人》這種好萊塢大片,有滿天飛、滿地炸的華麗特效。
結果沒想到,我今天看完整部電影,心情竟然只有兩個字:
開心!
而且第一個讓我開心的理由,講出來可能有點膚淺。
整部電影裡,怎麼每一個二十出頭歲的日本男生都帥成這樣?
真的不是普通的帥,是一個接一個出場,我真的是怎麼可以這麼帥,還可以一個比一個更是花美男。
連我一個男生坐在電影院裡,都忍不住覺得:
「這也太帥了吧!」
所以光是視覺上,這部電影已經讓人看得非常舒服。
但真正讓我意外的,是它的足球。
世界杯才剛結束不久,大家對足球的熱情還沒有完全退燒,這時候再來看《藍色監獄》,真的很容易重新被點燃。
電影裡大量的盤球、射門、搶球、假動作,加上漫畫式的誇張呈現,很多球技根本像足球版的武功招式。
明明知道電影一定有戲劇效果,我還是看得忍不住一直在心裡:
「哇!」
「這球漂亮!」
「這怎麼踢的!」
但最讓我驚訝的,其實還不是足球,而是它從頭到尾傳達的一個價值觀:
想成為世界第一的前鋒,你就必須成為一個「自私的人」。
第一次聽到,我真的愣了一下。
這不是日本電影嗎?
我們印象中的日本文化,不是應該講團隊、紀律、犧牲自己、成就大家嗎?
結果《藍色監獄》偏偏反過來。
它一直告訴這群年輕球員:
不要只想著傳球給別人。
不要只想著成就團隊。
真正站在球門前的那一刻,你必須相信:
「這一球,就是應該由我來進。」
這其實是一個很有趣的命題。
因為一個人完全沒有企圖心,只想著配合別人,可能永遠成不了真正的王牌。
可是如果一個人真的自私到眼中只剩自己,他最後同樣不會成功。
所以電影走到最後,我反而覺得它真正講的,並不是教人「自私自利」。
而是:
你必須有成為第一名的野心,但也要知道,什麼時候靠自己,什麼時候相信別人。
真正厲害的人,不是永遠犧牲自己,也不是永遠只想到自己。
而是在最關鍵的那一秒,知道自己到底應該射門,還是傳球。
這個道理,好像也不只適用在足球場。
今天是搶先觀賞,明天8月12日《藍色監獄》就正式上映了。
今年暑假真的有好多電影可以看。
如果你喜歡足球、喜歡熱血,或者?好啦,我承認只是想看滿滿一整場日本男神,我覺得這部都可以走進電影院看看。
至少我今天看完,是真的非常開心。
#藍色監獄

#電影推薦
#足球
#劉韋廷

11/08/2026

《你拿刀挑釁,我反擊打死你,算正當防衛嗎?》
如果有人拿刀朝你走過來,你能不能打他?
當然可以。
但真正麻煩的是:
你可以打到什麼時候?
台中日前發生一起行車糾紛。
依目前媒體報導,一名男子在中清路二段與另一名駕駛發生衝突,雙方在街頭爆發肢體衝突。
網路流傳的影片中,可以看到男子最後遭到駕駛重擊倒地,嘴巴、耳朵出血,現場甚至傳出:
「拿刀?」
男子送醫後住進加護病房,搶救5天後仍宣告不治。
原本可能只是傷害案件,現在人死了,法律問題完全不同。
很多人第一個問題一定是:
「不是說對方有拿刀嗎?那打人的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答案是:
有可能,但絕對不是「對方拿刀,我就可以一路打到底」。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而做出的防衛行為,原則上不罰。
所以,如果對方真的持刀攻擊你,你為了阻止他刺你,把他推倒、揮拳,甚至在極端情況下造成對方嚴重傷害,都不代表一定犯罪。
法院甚至曾經判過一個案例:
有人拿槍抵住對方頭部,還真的開了一槍,槍枝卡彈後準備再射,被攻擊的人拿魚刀反刺兩刀,最後持槍者死亡。
法院仍然認為是正當防衛,判決無罪。
因為那一刻,他面對的是「可能馬上被殺死」的危險。
真正的關鍵,不是:
「你有沒有反擊?」
而是:
「你反擊的那一刻,危險還在不在?」
如果對方刀還拿在手上,還準備攻擊,你把他打倒,是為了停止侵害,這可能是正當防衛。
但如果對方已經倒地、刀掉了、失去攻擊能力,你卻因為火氣上來,繼續追打、踹頭、猛擊,
法律上的性質就可能從:
「我怕被你殺,所以阻止你」
變成:
「你剛剛敢拿刀嚇我,所以我要打回來。」
前面叫防衛。
後面可能叫報復。
只差幾秒鐘,刑事責任可能完全不同。
如果最後鑑定確認被害人的死亡,確實是遭毆打所造成,而行為人主觀上只有傷害故意,沒有殺人的故意,就可能進一步面對「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至於是否可能涉及殺人罪、防衛過當,甚至成立正當防衛而不罰,都必須重新還原當時的攻擊過程、出拳次數、倒地後是否繼續攻擊、刀械是否存在,以及致命傷究竟如何形成。
所以我一直覺得,行車糾紛最可怕的地方,不是誰輸誰贏。
而是原本可能只是按了一聲喇叭、搶了一個車道,
最後卻變成:
一個人進了太平間,一個人可能走進法院。
開車在路上遇到挑釁,能不下車,就不要下車。
車門鎖起來,行車紀錄器留著,報警處理。
因為你今天忍下來的,可能不只是一口氣。
而是幾年甚至十幾年的牢獄風險。
#行車糾紛 #正當防衛 #傷害致死 #刑事責任 #劉韋廷

11/08/2026

《醫師把父親的兩顆眼球交給我,卻等不到加害者道歉》
醫師不是拿照片給他看。
醫師交到他手上的,是父親被挖出的兩顆眼球。
一年多過去了,他等到一紙14年6月的一審判決,卻仍然等不到一句道歉。
中天新聞報導,2025年4月,新北市雙溪區一名連姓男子,因為鄰居長期將糞水排放到住家周圍,向環保局提出檢舉。
隔天,簡姓鄰居懷疑自己上廁所時遭到偷窺,雙方發生爭執。
基隆地方法院一審認定,簡男持水果刀攻擊連男頭部、臉部及上半身;刀子掉落後,又拿石塊重擊對方頭部,最後將連男的雙眼挖出。
連男雖然撿回一命,卻從此失去視力,腦部也遭受重創。直到現在,連最基本的吃飯、如廁、站立及行走,都需要家人照顧。
今年父親節,兒子寫下那段始終揮之不去的記憶:
醫院把父親的兩顆眼球交給他。
從那一天起,父親的世界再也沒有顏色,整個家庭也跟著掉進一片黑暗。
更讓家屬無法接受的是,依新聞採訪,加害者母親仍認為兒子只是在反擊,甚至說:「打架當然要打贏。」
但法律上的正當防衛,從來不是「誰打贏誰就有理」。
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阻止現在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而且手段不能遠遠超過防衛所需。持刀攻擊、拿石塊重擊頭部,再挖出對方雙眼,已經不是單純把危險擋下來,而是對人體要害持續施加致命攻擊。
法院因此認定簡男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判處14年6月有期徒刑。這是目前的一審判決,仍應以後續上訴結果為準。
一句道歉,當然不能讓父親重見光明,也不能消除刑事責任。
但願不願意道歉、賠償及面對自己造成的傷害,反映的正是犯後態度,也是法院量刑時可能考量的事項。
有些傷口會結痂,失去的雙眼卻不會再長回來。
法律可以判一個人14年6月,卻判不回父親眼中的顏色。
真正令人發冷的,不只是暴力發生的那一天,而是直到今天,仍有人把殘忍叫作「反擊」,把毫無悔意叫作「打贏」。
#殺人未遂 #中天新聞 #被害人權益 #鄰里糾紛 #劉韋廷

10/08/2026

《我們拼命賺錢想養家人,家人等的卻只是我們的陪伴》

小時候,我們以為長大,就是賺很多錢,讓家人過好日子。

長大後才明白,父母真正等待的,可能不是我們衣錦還鄉,而是我們願意回家,陪他們坐久一點。

電影裡,孩子對阿公說:

「阿公,我長大了。我要向你證明,我不只養得起自己,還可以賺錢養你了。」

阿公卻回答:

「你不需要向阿公證明什麼。你在阿公心裡,一直都是最棒的。」

「阿公真正想要的,是你的陪伴,不是你賺的錢。」

電影演到這裡,我真的哭了。

父親節才剛過,聽見這段對話,我立刻想起遠在南部的爸爸。

我們離開家鄉,在外地打拼,總想著有一天功成名就、衣錦還鄉,讓父母吃得更好、住得更好,給他們更多奉養金。

可是老人家真的缺那一頓飯嗎?

真的在意餐桌上多了多少高級食材嗎?

或許,他們真正想要的,只是孩子回家陪他們吃頓飯,聊聊近況,一起散步,聽他們把說過很多次的往事,再說一次。

《大仙尪仔》不只談親情,也把鏡頭帶進萬華街頭。

那些我們平時匆匆走過的街友,在電影裡不再只是穿著破舊、滿身髒污的陌生人,而是一個又一個有名字、有過去,也曾經努力活過的人。

我們看到的,往往只是他們今天狼狽的模樣;我們沒看見的,是他們如何一步一步,走到今天。

每個成為街友的人,背後或許都有一段令人動容,卻難以啟齒的故事。

而電影另一個讓我跌破眼鏡的是范逸臣在片中飾演流落當街友的師父,甚至全程以台語交談,我真的再三確認,這怎麼可能是歌手范逸臣,看到他演技的另一面。

而知道這部電影能夠完成,背後同樣歷經許多困難,更令人感動。製片人【許皓宜】從找人、找錢到尋求贊助,一路克服重重難關,終於讓這些故事出現在大銀幕上,真的非常不容易。

這是一部非常值得走進電影院看的電影。

它提醒我們,不要只用一個人的外表,判斷他走過的人生;也不要等到自己賺得夠多、成就夠高,才想起要回家陪伴父母。

因為家人從來不需要我們證明有多成功。

他們只希望,我們的陪伴!

《大仙尪仔》今天首映,9/11正式上映,一定到電影院帶著你的衛生紙,有歡笑有淚水,值得全家人一起看的電影!

#大仙尪仔 #台灣電影 #陪伴才是最好的奉養 #珍惜家人 #劉韋廷

10/08/2026

《牽車過紅燈「不算騎車」?》

法院:照樣罰你,1800元一毛都跑不掉

你以為只要熄火、下車、用手牽,就能從「騎士」瞬間變成「行人」?

車子確實沒有發動,但你想鑽過去的,恐怕不是斑馬線,而是法律漏洞。

法院最後的答案很乾脆:罰單照算,1800元一毛都跑不掉。

2021年9月某晚,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名司姓騎士騎到路口時遇上紅燈。

他把機車熄火,下車牽過停止線及斑馬線,迴轉到對向後,再發動機車騎走。

整套動作行雲流水,看起來像是從「騎士模式」切換成「行人模式」,成功省下等待紅燈的時間。

但警察就在旁邊看完了整場變身秀,當場將他攔下,依闖紅燈開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他不服,告上法院。

他的理由聽起來也很有道理:

「機車已經熄火,是我用手推過去的。我走得比路人還慢,怎麼能算駕駛?既然沒有駕駛,就不該用機車闖紅燈處罰我。」

一審的新北地方法院真的接受了這個說法。

法官認為,騎士雖然有投機取巧之嫌,但機車不是靠引擎動力移動,當時確實沒有「駕駛」行為,因此撤銷1800元罰鍰。

法院還提出一個問題:

如果用手牽機車也算駕駛,那麼沒有駕照的人只是牽車,難道也會變成無照駕駛嗎?

這個問題乍聽之下很有道理。

但案件上訴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後,結果整個翻了回來。

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沒有駕照的人單純牽引機車,固然不會因此構成無照駕駛;但本案真正的重點,不在機車有沒有發動,而在於騎士面對紅燈禁止通行的號誌,仍把機車越過停止線、牽進路口,並迴轉到對向車道。

法院認為,所謂「闖紅燈」,就是車輛面對紅燈時,仍然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至於車輛是騎過去、牽過去、推過去,甚至熄火滑過去,法院用了四個字:

「在所不問。」

換句話說,方法可以變,紅燈禁止通行的效果不會變。

因此,這個案件並不是把機車闖紅燈的1800元撤掉,再改罰行人闖紅燈。

真正的結果正好相反: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原本的闖紅燈裁罰並沒有錯,1800元仍然要繳。

更早之前,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17號判決也曾直接指出,車輛並未故障,駕駛人卻故意熄火、改用牽行方式通過紅燈,可能屬於刻意規避法律的「脫法行為」。

如果這種方式可以免罰,以後每逢紅燈,大家都下車牽過路口,交通號誌恐怕就會變成一盞昂貴的裝飾燈。

當然,如果機車真的故障、沒油或發生事故,只能用人力推動,情況可能不同。但即使被視為行人,仍然必須遵守行人號誌,絕不是取得一張「紅燈通行證」。

很多人以為,把機車熄火、雙腳落地,就能把自己從騎士變成行人,順便跳出紅燈的管轄。

但法院真正要說的是:

你可以熄火,可以下車,也可以改用手牽。

只有紅燈,不會因為你的身分切換,就突然對你變成綠燈。

#劉韋廷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闖紅燈 #交通違規 #脫法行為

09/08/2026

《老闆每小時叫你回報一次,不是怕你偷懶,而是想逼你走》
九點,回報一次。 十點,再回報一次。 十一點,老闆又問:「你現在到底在做什麼?」
其他人都不用,只有你,走到哪、做了什麼、完成多少,隨時都要報告。一天八小時,回報八次;一個月上班二十天,就是一百六十次。像被裝上一副看不見的電子腳鐐。
老闆說,這叫績效管理。 你卻覺得,他就是要逼你自己走。 到底誰說得對?
答案不在於老闆把它叫「管理」還是「監督」,而在於一件事:這樣做,有沒有真正的業務必要。
換兩個版本,差別就出來了。
第一個版本。某位員工長期拖延、經常找不到人,交辦事項反覆出錯,公司多次提醒並留下具體書面紀錄,仍未改善。這時公司暫時要求他每小時回報進度,而這個方法確實讓效率提高。即使監督比別人嚴格,也有合理的管理依據。
第二個版本。這名員工並沒有嚴重失職,老闆也拿不出任何紀錄,卻只盯著他一個人,要求每小時回報、隨時交代行蹤,甚至在工作已經完成後,仍不斷傳訊息質問、挑錯、羞辱。這時候,每小時一次的回報,算的已經不是進度。 算的是:他還能撐多久。
監督員工,本來是公司的管理權。但當監督與工作效能無關,手段又明顯超過必要程度,真正目的只是製造壓力、孤立員工、逼他主動離職,就從「績效管理」跨進了「權利濫用」,甚至構成職場霸凌。
所以判斷職場霸凌,不能只看單一行為。 每天要求回報,不當然違法。 主管口氣嚴厲,也不必然是霸凌。 真正要看的是四件事:有沒有合理原因、客觀紀錄、業務必要性、適當比例。還有最關鍵的一個問題:公司到底想改善工作,還是想把一個人逼走。
因為有些霸凌不會大吼大叫,也沒有一句髒話。 它只是每天準時出現,客客氣氣地問你: 「請問你這一個小時,做了什麼?」
職場管理與職場霸凌之間,常常只隔著一條很細的線。 企業怎麼管才不會踩線?員工申訴後,公司該怎麼調查?哪些紀錄能證明是合理監督,哪些紀錄反而會變成霸凌的證據?
這條線,我會在線上課程裡,用實際案例與法院判決帶大家一次看懂: 【職場霸凌防治因應策略:從職安法修法、勞動部指引到法院判決】 線上場次:2026年8月17日、2026年8月27日 報名連結,請見留言。
職場霸凌最難處理的地方,是它幾乎不會掛著「霸凌」兩個字出現。 它更常穿著管理的西裝,遞著績效的名片,要求你一路配合到底。
#職場霸凌 #勞資爭議 #劉韋廷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09/08/2026

《這一張證書,是朋友把我推上去的》

你有沒有遇過一種人?

在你已經準備放棄自己的時候,
他比你還相信你。

我遇過。

而且這一次,
是他把我推回那場我本來已經放棄的國際仲裁考試。

很多年前,我曾經嘗試過國際仲裁的課程與考試。

那時候的我,真的很挫折。

不是法律不會,而是英文不夠好。

更困難的是,國際仲裁不是只有法律英文。

它還牽涉到國際貿易、國際工程、跨國契約、證據程序、仲裁地、準據法、承認與執行,甚至不同法系之間的思考差異。

每一個題目都像在提醒我:

你在台灣當律師二十年,不代表你出了台灣,還能用同一套語言跟世界對話。

所以那一次,我退了。

不是不想努力,是那種「我可能真的不行」的感覺,很真實。

多年後,我的一位好友,也是我心中非常優秀的國際仲裁專家,再次鼓勵我報考。

我心裡其實只有一句話:

你也太看得起我了吧。

我怎麼可能考得過?

但朋友也是我的貴人。

他一直跟我說,真的沒有想像中那麼難,你可以試試看。

我想,既然朋友這麼鼓勵,再推託也不好意思。

報名費都繳了,就去吧。

大不了就是花一天時間,被法律專業英文狠狠洗臉,然後回來跟朋友說:

我有努力了,這個人情我還了。

結果沒想到,這一次,真的通過了。

拿到成績單的那一刻,我不是先高興自己考過。

我第一個想到的是:

謝謝那位帶我飛的朋友。

如果不是他的鼓勵,我其實早就直接放棄了。

這一張證書,與其說是我考來的,不如說是朋友推著我、拉著我、陪著我走到這裡的。

人有時候不是缺能力,而是缺一個相信你的人。

尤其是在你自己都不相信自己的時候。

也想藉這個機會,跟大家分享一件事。

我們在台灣是律師,但出了台灣,不能當然提供外國當地法律服務。

因為每一個國家的律師資格、法律制度、執業規範都不同。

但是國際仲裁是一個很特別的領域。

它處理的是跨國商業、工程、投資與契約爭端。

重點不只是某一國的訴訟資格,而是是否具備仲裁程序、跨境爭議、證據規則、國際規範與產業理解的能力。

通過這類國際仲裁課程與評量,不代表立刻就成為各國法院或機構指定的仲裁人,也不代表可以在外國執行當地律師業務。

但它代表一個開始。

代表自己有機會進一步取得國際仲裁專業組織的會員資格,繼續接受更完整的訓練。

也代表未來更有機會參與跨境仲裁案件、協助企業處理國際爭端,甚至朝仲裁人、代理人或爭端解決專家的方向前進。

法律人的專業,不應該只停在自己熟悉的舒適圈。

台灣的律師,也可以走進國際爭端解決的世界。

這條路很難。

英文很難。

國際仲裁很難。

重新開始也很難。

但這次我學到一件事:

有時候,貴人不是幫你把路鋪平的人。

而是在你想放棄的時候,站在你旁邊說:

「你再試一次。」

謝謝我的好友。

這個錄取,是你給我的。

也歡迎對國際仲裁有興趣的朋友,一起來嘗試。

讓我們一起用仲裁,讓跨國紛爭有更專業、更理性,也更有效率的解決方式。

#國際仲裁

#跨境爭端解決
#法律英文
#劉韋廷

09/08/2026

感謝臺灣民眾黨 陳昭姿 委員質詢,司法院表示,法書比 1:1.5不夠,1:2比較理想。並直言,總員額法是魔咒,現在人就是不夠!

現行實務上檢書比約1:1.3,法務部也直說不夠!

書記官需要加薪,業務需要減量,院檢需要更多的書記官,否則人力崩壞的後果,是全民的合法權利一起被陪葬。

09/08/2026

《廁所生產、房內藏屍七天:19歲女大生究竟經歷了什麼?》

房間裡飄出異味,才揭開一個19歲女大生藏了七天的秘密。

但法律第一個要問的,不是她為什麼藏了七天,而是男嬰出生時,究竟有沒有生命。

台北文山區一名19歲女大生,自稱在家中廁所產下男嬰。她發現孩子沒有呼吸心跳,便用衣物包裹,留在房間裡。

直到七天後出現異味,她才向家人坦承並前往派出所報案。

檢方以殺人罪聲請羈押,真正死因仍要等待解剖確認。

很多人看到「藏屍七天」,心裡已經先判她殺人。

但藏屍,不等於殺人。

本案最重要的問題只有一個:

男嬰出生時,是活的,還是死的?

如果是死產,出生時已經沒有生命,就沒有「殺人」的問題。她可能涉及的是刑法第247條遺棄屍體罪,而不是殺人罪。

如果是活產,才要繼續調查她有沒有動手,或故意不提供必要照顧,導致孩子死亡。

如果她是在生產時或剛生產後,因特殊身心狀況殺害孩子,可能成立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刑度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

如果她沒有動手,卻明知孩子還活著,仍故意不救助,也可能涉及遺棄致死或不作為殺人;若只是疏忽,則可能是過失致死。

真正的分水嶺,不是網友覺得她冷不冷血,而是解剖報告能不能回答:

男嬰離開母體時,究竟是不是活著?

但在等待答案以前,我更想問的是:

一個19歲的女孩,為什麼懷孕、生產,甚至面對一個沒有呼吸的孩子時,身邊竟然沒有一個可以求助的人?

那七天的沉默,可能有害怕、有無知,也可能有她不敢說出口的絕望。

法律終究會判斷她有沒有罪、犯了什麼罪;但一個孩子失去生命,一個年輕女孩獨自承受生產與死亡,無論判決結果如何,都已經是一場沒有人真正贏得了的悲劇。

我們可以追究責任,但請不要急著用最惡毒的語言,替一份尚未完成的解剖報告先寫下判決。

因為司法要找出真相,而一個社會真正的溫度,是在真相還沒出來以前,仍願意留下一點理解與慈悲。

#劉韋廷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生母殺嬰罪 #活產與死產 #文山區嬰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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