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2026
《老公帶小四看演唱會,法官竟認為不算侵害配偶權?》
老公還沒離婚,
卻已經跟另一個女人一起逛Xpark、去高美濕地、跨年看五月天。
如果你是另一半,你能接受嗎?
桃園這起案件裡,太太發現丈夫先後和兩名女子交往,於是分別向兩人求償30萬元。
結果法院判得很有意思。
第一名女子陪丈夫去日本旅遊,法院認為已經逾越一般朋友正常交往界線,判賠10萬元。
但第二名女子陪丈夫去Xpark、逛Outlet、去高美濕地,甚至一起跨年看五月天,法院卻認為沒有達到侵害配偶權所要求的「情節重大」,因此不用賠。
原因是什麼?
法官認為,當時夫妻雙方已經簽署離婚財產分配協議,也已有離婚共識,只剩部分財產問題尚待處理。
因此,法官認為這段婚姻實質上已經難以維持,第二名女子即使和丈夫有曖昧互動,對婚姻關係造成的侵害程度仍然比較有限。
看到這裡,我相信很多人的第一個反應會是:
「可是他們不是還沒離婚嗎?」
這也正是這個判決最值得討論的地方。
法律上,夫妻只要還沒有正式離婚,婚姻關係原則上就還存在。
但在這個案件裡,法官進一步去判斷:
這段婚姻雖然形式上還存在,但實質上是不是已經接近破裂?
如果已經談好離婚,甚至財產分配都談到一定程度,那第三人此時介入,對婚姻造成的損害是不是就比較小?
這是一種司法上的價值判斷。
但我要特別提醒:
這不是「只要夫妻在談離婚,第三者就沒事」。
也不是說只要夫妻感情不好,外面的第三人就可以放心交往。
侵害配偶權案件,本來就是由法院依照每個案件的具體情形,判斷第三人的行為是否達到「情節重大」。
不同法官面對相同事實,也未必一定會得到完全相同的結論。
而這一件判決,只代表這個個案中,承審法院對這些事實的法律評價。
我反而覺得,這個案件真正值得大家想的是:
如果今天婚姻還沒有正式結束,
只是夫妻已經在談離婚,
你的配偶就開始跟別人約會、出遊,甚至一起跨年,
一般人的感受會認為:
「反正都要離婚了,所以沒關係?」
還是會認為:
「一天沒有離婚,就應該守住婚姻的界線?」
法律最後必須畫一條線。
但這條線畫在哪裡,從來不只是法律條文的問題,也包含法官對婚姻、忠誠義務與人格自由的價值判斷。
可以確定的是,雙方在談離婚,如果跟第三人交往,很容易成為另一方提告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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