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尚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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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I藝術法I契約授權I爭端解決
創作I商業I教育I市場
著作
《藝術法十六講:藝術與法律的對話》
《破局:東萊博議教你洞察盲點的職場智慧與人情世故》(合著)
《輕鬆看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權與法律》(合著)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
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會長
世新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77號10樓
Tel:(02)2702-0208 #116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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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人》上週用英國就業法庭的暫時救濟當例子:這種聲請全英國一年大約二十件,現在暴增,成功率仍然很低。AI 讓原本不知道有這項制度的人也提得出來。問題不在於這些人不該主張權利——他們當然可以。問題在於,提出主張的成本掉到接近零,判斷主張的...
10/08/2026

《經濟學人》上週用英國就業法庭的暫時救濟當例子:這種聲請全英國一年大約二十件,現在暴增,成功率仍然很低。AI 讓原本不知道有這項制度的人也提得出來。

問題不在於這些人不該主張權利——他們當然可以。問題在於,提出主張的成本掉到接近零,判斷主張的成本沒有跟著掉。

我把這件事放回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寫了一點心得。結論大概是:舊的摩擦成本回不去了,接下來要處理的是誰來承擔審查與驗證的成本。
https://wulaw.blog/2026/08/09/當ai開始「淹沒」法院與政府:從《經濟學人》談到/

分享AI著作權議題
04/08/2026

分享AI著作權議題

30/07/2026

本週分享二則與公平交易法有關的智財法院判決:

第一則是關鍵字廣告案。被告買 Google 關鍵字廣告,讓消費者搜尋原告商標「赫里亞」時跳出被告的廣告標題並導向自家沙發官網。法院認定違反公平法第25條的關鍵在於誤導發生在點擊那一刻,官網內容裡沒出現「赫里亞」並不能免責;但到了賠償階段,法官認為消費者進站後既然分得清楚不是原告商品,成交就不能歸因於那三個字,此時如以被告整段期間營業收入計算即違反損害填補原則,最後依民訴第222條第2項按曝光1281次、點擊129次酌定5萬元。(商標侵權不成立,法院只比對是否「相同」而未觸及「近似與混淆誤認」,可能因為原告起訴僅主張商標法第68條第1款,法院受其主張與爭點整理的範圍拘束,這使得原告失去依商標法第71條計算損害賠償的機會,這點有沒有闡明權或闡明義務的爭議,或許也可研究。)

第二則是企業委託發律師函警告侵權案。專利權人繞過原告、直接對原告的供應商柏承公司發函指其墊高板侵權,原告主張應依公平會警告函處理原則。法院認為並不適用,因為律師函文通篇未提原告或原告產品,也只寄給柏承一人,原告既非發函對象、也不是該函所及的交易相對人,處理原則第3、4、5點全無適用餘地。(原告除律師函外,還主張被告向媒體洩漏證據保全消息害股價下跌,法院認股價圖與媒體報導都只是間接證據、證明不了消息來源,一併駁回。)
https://wulaw.blog/2026/07/29/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6-7第5週/

研究著作權法久了,閱讀文學作品時,偶爾會想起一個基本原則:「思想/表達二分法」。當然有學者質疑兩者之間並不存在一條可以客觀劃定的界線,真正的問題仍是保護範圍如何拿捏。然而,無論理論如何發展,有一點始終沒有改變:相同的人生命題,可以因為不同作...
29/07/2026

研究著作權法久了,閱讀文學作品時,偶爾會想起一個基本原則:「思想/表達二分法」。當然有學者質疑兩者之間並不存在一條可以客觀劃定的界線,真正的問題仍是保護範圍如何拿捏。然而,無論理論如何發展,有一點始終沒有改變:相同的人生命題,可以因為不同作家的書寫,而成為完全不同的作品。
「愛情」、「婚姻」、「等待」、「背叛」、「另一種人生」都只是任何人都可以書寫的命題;真正受到保護的,是作家如何透過人物、情節、語言與敘事,把相同的命題寫成無法取代的作品。最近重讀哈金《等待》,不禁聯想到魯迅的〈傷逝〉、張愛玲的《傾城之戀》、錢鍾書的《圍城》,以及王定國的《敵人的櫻花》。五部作品都圍繞著愛情、婚姻與人生選擇,甚至都觸及「另一種人生」的想像;然而,它們沒有任何一部像另一部。相同的是人生的問題,不同的是每位作家對人生的理解與表達。
https://wulaw.blog/2026/07/29/我們愛的是一個人,還是另一種人生?-從%E3%80%88傷/

研究著作權法久了,閱讀文學作品時,偶爾會想起一個基本原則:「思想/表達二分法」。當然有學者質疑兩者之間並不存在...

本週分享三則智財法院判決整理:吳尚昆一、PlayStation 的「〇△╳□」鈕扣符號純幾何圖形識別性低、未達著名,近似度低。二、老師替學校設計課程 LOGO,著作財產權歸學校。職務上著作不因有無額外報酬、在校或在家而異。三、強調收納機能的...
23/07/2026

本週分享三則智財法院判決
整理:吳尚昆

一、PlayStation 的「〇△╳□」鈕扣符號純幾何圖形識別性低、未達著名,近似度低。

二、老師替學校設計課程 LOGO,著作財產權歸學校。職務上著作不因有無額外報酬、在校或在家而異。

三、強調收納機能的單肩包不是「美術著作」,且原告對自己為權利人一事未能舉證。

整理:吳尚昆 本週分享三則智財法院判決 一、PlayStation 的「〇△╳□」鈕扣符號純幾何圖形識別性低、...

本週分享四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均為商標爭議: 一、海外代購賣真品,標示「菠丹妮/BOTANICUS」符合描述性合理使用及國際耗盡原則,不構成商標侵權。二、「XSELITE」與「一禮 elite」案,主要識別部分落在「ELITE」,構成...
16/07/2026

本週分享四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均為商標爭議:
一、海外代購賣真品,標示「菠丹妮/BOTANICUS」符合描述性合理使用及國際耗盡原則,不構成商標侵權。
二、「XSELITE」與「一禮 elite」案,主要識別部分落在「ELITE」,構成近似。
三、「光動能」鏡片早於註冊即使用,善意先使用抗辯成立。
四、「採購大夫/TSAIGODOCTOR」僅為服務說明,不具識別性遭核駁。

整理:吳尚昆 本週分享四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均為商標爭議:  一、海外代購賣真品,標示「菠丹妮...

7-Eleven 告 Nike,爭的不是鞋上有沒有「7-Eleven」四個字,而是那組橘、綠、紅三色條紋。2026 年 7 月 1 日,7-Eleven 在美國德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達拉斯分院)對 Nike 提起訴訟,主張即將發售的 Air...
08/07/2026

7-Eleven 告 Nike,爭的不是鞋上有沒有「7-Eleven」四個字,而是那組橘、綠、紅三色條紋。

2026 年 7 月 1 日,7-Eleven 在美國德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達拉斯分院)對 Nike 提起訴訟,主張即將發售的 Air Max 95 Big Bubble(官方配色名稱「Sport Green and Safety Orange」)抄襲了它使用近六十年的「三色標」(Tri-Color Mark)——橘、綠、紅的條紋組合。這組顏色,7-Eleven 早已取得多件美國聯邦商標註冊,並長期用在襪子、上衣、外套甚至鞋類商品上。

7-Eleven還指控 Nike 將發售日訂在 7 月 11 日,這正是 7-Eleven 每年慶祝的「7-Eleven Day」與免費思樂冰日;鞋墊上印著便利商店貨架的圖案;連官方文案都寫著「走去街角小店買點零食」。7-Eleven 因此主張,Nike 是刻意讓消費者把這雙鞋和自己連在一起,甚至誤以為是聯名或授權商品,並在訴狀中直指其「惡意且明知故犯」。請求停止販售、回收銷毀、返還全部獲利、損害賠償與懲罰性賠償。消息一出,Nike 已把這雙鞋從 SNKRS App 下架。

這案子的重點在於:品牌保護早就不只限於名稱和 Logo。一組顏色、一條線、一種視覺印象,只要能讓消費者辨識來源,就可能是商標,更可能是戰場。

【原裝勞力士,怎麼賣成了侵權?】美國德州有一家業者 BeckerTime,做了二十多年的生意:收購二手真品勞力士,「升級」後轉售——在原廠錶盤上鑽孔、鑲入非原廠的鑽石時標,換上非原廠的鑲鑽錶圈與錶帶,甚至把錶盤打磨到見底、重新塗裝之後,再把...
03/07/2026

【原裝勞力士,怎麼賣成了侵權?】
美國德州有一家業者 BeckerTime,做了二十多年的生意:收購二手真品勞力士,「升級」後轉售——在原廠錶盤上鑽孔、鑲入非原廠的鑽石時標,換上非原廠的鑲鑽錶圈與錶帶,甚至把錶盤打磨到見底、重新塗裝之後,再把 Rolex 商標印回去,然後掛著「Genuine Rolex(真品勞力士)」的名義上網賣。
錶芯是勞力士的,錶殼也是,但錶圈及錶帶不是。那它還是真品嗎?
美國法有「第一次銷售原則」(權利耗盡原則):真品轉賣合法;1947 年聯邦最高法院的 Champion 案還進一步說,買來真品修理翻新後轉售,可以保留原廠商標,條件是誠實標明是整理過的二手貨。
但第五巡迴上訴法院(2024)認為 BeckerTime 做的不是翻新,是「改造」:成品與勞力士出廠的任何一款錶都有重大差異,勞力士根本沒生產過那樣的錶。把混著非原廠零件、重塗錶盤的錶掛著 Rolex 商標當真品賣,消費者會誤以為它出自勞力士的品質管控——侵權成立。
臺灣商標法也有相關規定,第 36 條第 2 項但書,商品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商標權人仍可主張商標權。
案子還有一個尾巴值得權利人留意:勞力士早在 2010 年前後就知道 BeckerTime,卻拖到 2020 年才提告。法院以權利人「懈怠」為由,駁回返還多年獲利的請求,只給了禁制令。別讓權利睡著了。

01/07/2026

本週分享五則智財法院判決:

一、本案仿冒玩具槍上只標告訴人商標、未併標自己的品牌以彰顯來源,客觀上難認是在說明「仿真自何廠牌、型號」,因此不構成描述性使用。

二、鑑定報告只寫「與真品不符」又以商業機密拒絕具體說明,無從認定仿冒。

三、片商給預告片連結、未劃定授權範圍,網紅完整上傳 YouTube 不成立故意侵權。

四、「裸光飲」屬暗示性商標,未成為通用名稱、廢止抗辯不成立。

五、「喵乖乖」高度近似「乖乖」,不符阻卻違法的戲謔仿作五要件,侵權成立。
https://wulaw.blog/2026/07/01/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6-6第4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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