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律事務所

中美法律事務所 本所由黃中麟律師所創立,黃律師前為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在傳統涉外法律事務所之歷練,讓黃律師取得承辦高端國際客戶經驗,建立深厚訴訟及非訟基礎;更曾擔任「憲法法庭訴訟代理人」,實戰經驗豐富,辦案類型多元

這是一件痛心的「違反保護令殺人案」案發後一週,黃律師即受任擔任被害人家屬律師,從偵查程序一路陪伴至國民法官宣判被告無期徒刑。本案特殊之處,被告在接獲警方通知家事保護令的當天晚上,迅即前往台北市信義區威秀停車場預謀殺害被害人,犯後更毫無悔意,...
25/07/2026

這是一件痛心的「違反保護令殺人案」
案發後一週,黃律師即受任擔任被害人家屬律師,從偵查程序一路陪伴至國民法官宣判被告無期徒刑。
本案特殊之處,被告在接獲警方通知家事保護令的當天晚上,迅即前往台北市信義區威秀停車場預謀殺害被害人,犯後更毫無悔意,令人憤慨。
家事保護令本應是保護被害人的最後一道防線,若缺乏即時且有效的保護措施,仍無法阻止暴力的發生。
期盼立法與司法者,共同重視違反保護令案件的高度危險性,強化保護令的實質效力,加重量刑,讓悲劇不再重演。

Tvbs新聞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kJfKURWmLE

【吊車命案,我是律師,這一次,不再沉默!】擔任被害人律師近十年,承辦過多起重大矚目案件。尤其是,吊車命案,那天在法庭上,看著被害人母親瘦小的背影,因遭受那樣的對待,而止不住地顫抖、傷心欲絕,坐在她身旁的我,非常難過,那一刻,我與她感同身受。...
08/07/2026

【吊車命案,我是律師,這一次,不再沉默!】
擔任被害人律師近十年,承辦過多起重大矚目案件。尤其是,吊車命案,那天在法庭上,看著被害人母親瘦小的背影,因遭受那樣的對待,而止不住地顫抖、傷心欲絕,坐在她身旁的我,非常難過,那一刻,我與她感同身受。
執業以來,我始終相信絕大多數的法官、檢察官都是兢兢業業、認真辦案,也遇到非常多有溫度的司法人員。因為我對司法體制保有這份尊重,認識我的朋友及媒體同業都非常清楚,過去我鮮少公開評論法官或檢察官的開庭態度,就連這次也是一樣。
「但是,對於顯然錯誤的判決,再遭網路上部分言論惡意扭曲、積非成是,對被害家屬而言,那是比失去至親更殘忍的二次傷害。」
看著那些不明真相的冷言冷語,用錯誤的判決在網路上扭曲散布,身為她的律師,我無法再保持沉默。如果連法律人都選擇噤聲,那公理何在?
在肇事者死亡後,這條尋求正義的路相當漫長,我和被害人母親媽媽都清楚。從最初的假扣押程序、民事第一審起訴、刑事偵查,每一步都是我陪著她走過。如今的民事第二審上訴程序,依然是由我代理承辦,也永遠記得律師的初衷與天職,更感謝被害人母親始終支持及信任。
這條路還沒完,我會繼續和被害人母親堅定地站在一起。定會用盡全力,繼續為被害人發聲,力爭到底!
以下這篇律師聯合聲明,就網路對於第一審錯誤判決不正確的解讀,加以澄清,盼能端正視聽。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707/3196736.htm......

#吊車命案 #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不能缺席 #與被害人家屬同行 #律師聲明 #端正視聽 #我不是網紅律師

📌 已經勝訴了,為何還需要聲請「債權憑證」?淺談不可不知的「中斷時效」問題孫培堯律師💬 問題:今天A告B的判決確定了,就算B名下沒有財產,A應該也可以隨時拿判決執行對方財產,為何還要花錢和時間,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並且每個幾年就要去更新呢?...
11/05/2026

📌 已經勝訴了,為何還需要聲請「債權憑證」?
淺談不可不知的「中斷時效」問題
孫培堯律師

💬 問題:
今天A告B的判決確定了,就算B名下沒有財產,A應該也可以隨時拿判決執行對方財產,為何還要花錢和時間,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並且每個幾年就要去更新呢?

一、⏰ 消滅時效的制度

法律不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 也為了法律的安定性。
不然常會出現: 📂 其他人拿1、20年前的債權來請求, 這時當事人的記憶模糊、證據也已經消失, 事實認定會非常困難, 對公共利益的負面影響也相當大。

因此民法才會規定:
✅ 2~15年不等的時效 ✅ 有些特別法甚至只有1年 (例如:支票付款請求權)
⚠️ 只要超過時效, 對方就可以拒絕我們的請求, 導致求償無門!

尤其常見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時效只有知悉後2年
🔺「利息、租金請求權」 時效只有5年
真的不可不慎!

二、⚖️ 時效的中斷

為了避免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 我們需要用一定的行為來讓時效「中斷」。
民法規定可以透過:
✅ 請求 ✅ 承認 ✅ 起訴
來中斷時效。
📌 備註: 請求後,還是要在6個月內起訴。

另外:
✔️ 聲請支付命令 ✔️ 聲請調解 ✔️ 開始執行行為 ✔️ 聲請強制執行
也都跟起訴有同一效力, 同樣可以中斷時效。
而前面中斷的原因消失後, 時效將會「重新起算」!
⚠️ 所以訴訟獲勝後, 請求權也不是永遠有效喔!
只是讓因訴訟而中斷的時效, 再次重新開始計算。

📖 依據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
判決確定後的請求權時效, 是根據原本的時效計算; 若未滿5年者,一律提高至5年。

也就是說:
✔️ 原本2年的時效 → 變成5年 ✔️ 原本15年的時效 → 還是15年
⚠️ 若是短期時效的請求權, 即便勝訴後,5年不去執行, 還是可能因時效到期而消失!

三、📄 債權憑證的作用
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時, 如果發現債務人名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 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之後只要發現債務人名下有財產, 就可以持債權憑證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而「債權憑證」本身, 就是前面提到的:
✔️ 開始執行行為 ✔️ 聲請強制執行
因此也具有「中斷時效」的效果。
📌 其時效最短就是5年。
⚠️ 備註: 即便原本請求權時效有15年, 通常還會同時包含「利息請求權」, 而利息請求權的時效只有5年。

因此:
✅ 在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時 建議一定要聲請債權憑證
✅ 並且每5年定期更新 避免時效消滅!

四、📝 結論
法律上的時效無所不在。
即便已經勝訴, 也不代表從此沒有時效問題!

⚠️ 千萬不能掉以輕心。

建議只要有:
✔️ 別人欠錢 ✔️ 東西沒有返還 ✔️ 已取得勝訴判決
都要盡快確認: 是否已接近或超過消滅時效。
避免最後陷入: ❌ 求償無門的窘境!

📌 重點懶人包
✅ 勝訴後「不是永久有效」
✅ 判決確定後,時效會重新起算
✅ 債權憑證可以中斷時效
✅ 利息請求權通常只有5年時效
✅ 建議每5年更新一次債權憑證

⚖️ 法律小提醒
權利不會自動消失, 但「放著不管」, 真的可能因時效而失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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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專業走入第一線|守護被害人權益中美法律事務所所長 黃中麟律師 受邀至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分享「案件前期之被害人訴訟權益」。在刑事案件剛開始的階段,被害人最需要的,不只是資訊,更是法律的保障。黃律師以多年實務經驗,講解了被害人在提告、...
12/03/2026

📢 法律專業走入第一線|守護被害人權益
中美法律事務所所長 黃中麟律師 受邀至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分享「案件前期之被害人訴訟權益」。
在刑事案件剛開始的階段,被害人最需要的,不只是資訊,更是法律的保障。黃律師以多年實務經驗,講解了被害人在提告、民刑事訴訟程序、保全與財產調查上的注意事項,還有提告時效、假扣押、以及如提告後被告死亡時的處理方式,讓第一線夥伴能更清楚如何協助被害人每一步。

透過案例分享與實務交流,法律知識不再只是書本上的條文,而是真正可以落地、守護每一位被害人的工具。
中美法律事務所長期關注公共議題,持續透過講座、分享與專業交流,將法律帶入不同場域,讓更多人理解自身權益,也讓法律在社會中發揮積極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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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的紅包父母能否據為己有?李婷安律師過年期間最常上演的一幕,大概就是紅包才剛到手,子女還沒來得及打開,爸媽已經說:「我幫你保管。」,那麼,從法律角度來看,家長到底能不能把子女的紅包收走呢?依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為...
23/02/2026

小孩的紅包父母能否據為己有?
李婷安律師
過年期間最常上演的一幕,大概就是紅包才剛到手,子女還沒來得及打開,爸媽已經說:「我幫你保管。」,那麼,從法律角度來看,家長到底能不能把子女的紅包收走呢?
依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滿7歲未滿18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原則上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或事後承認,始生效力。不過,若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例如單純收受紅包這類不附條件之贈與,未滿7歲之未成年子女須由父母代為收受,滿7歲未滿18歲之未成年子女,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不須父母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即可自行收受。
但真正容易產生爭議的,往往不是「能不能收」,而是「誰可以用」,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贈與所取得之財產,屬於子女之特有財產;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對該財產有管理權,但依第1088條意旨,管理及處分均應以子女之利益為前提。也就是說,父母可以代為保管紅包錢,但若要動用該筆金錢,原則上應用於有利於子女之事項,例如繳納學費、補習費、醫療費,或購置其生活、教育所需物品等。若未經考量子女利益,逕自挪為自身花費,便可能侵害子女財產權,甚至產生無權處分之法律風險。

因此,「子女的錢就是爸媽的」這句話,在法律上其實並不成立。紅包既屬子女所有,父母固然可以管理,但仍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原則。實務上,與其因紅包產生親子間的小小拉鋸,不如在收受時多一點溝通與說明,例如告知將如何為子女規劃使用、是否代為儲蓄或作為教育基金,讓子女理解父母管理的用意,也同時培養其財產觀念與責任感。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諮詢中美法律事務所,我們將竭誠為您提供專業協助。新的一年,也祝福大家新春愉快、開工大吉、諸事大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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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詐騙帳戶裡的錢,要依照什麼順序還給被害人呢?王智妍律師一、問題從哪來?在詐騙案件中,常見一種情況是多名被害人,先後把錢匯進同一個人頭帳戶,然而該帳戶的錢已經被詐騙集團多次提領、轉走,最後警方查扣時,帳戶內只剩下一部分錢...👉這時問...
26/01/2026

💰淺談-詐騙帳戶裡的錢,要依照什麼順序還給被害人呢?
王智妍律師

一、問題從哪來?
在詐騙案件中,常見一種情況是多名被害人,先後把錢匯進同一個人頭帳戶,然而該帳戶的錢已經被詐騙集團多次提領、轉走,最後警方查扣時,帳戶內只剩下一部分錢...
👉這時問題就來了:
這「剩下來的錢」,到底要怎麼分給被害人?

二、現行法如何規定?
依照《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點第2項規定:「銀行依前項辦理,仍無法聯絡開戶人者,應透過匯(轉)出行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銀行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
👉白話來講就是:
從最後被騙的人開始算,能拿多少算多少,錢用完就沒了。
這種算法,在法律上常被稱為:「後進先出」(Last In, First Out,LIFO)

⚖️ 這樣公平嗎?實務其實有爭議!
我們參考苗栗地檢署112年8月提案的法律座談會問題,同一個案例,實務上出現 4 種分錢方式,包括:
1️⃣ 甲說:全部被害人一起按比例分
2️⃣ 乙說:只有「聲請發還犯罪所得」的被害人,按比例分
3️⃣ 丙說:精算每次帳戶餘額分配(非常複雜)
4️⃣ 丁說:後被騙者優先拿(現行作法)
👉 在該次座談會中,多數意見採「丁說」,也就是現行法所採的後進先出作法;不過,高檢署、最高檢及法務部的研究意見,反而認為採「乙說」,依聲請被害人比例分配,較能兼顧公平。

🖋️王智妍律師 評析
從實務角度來看,現行規定採取「由最後匯入者往前回推」的方式,確實能讓政府機關較快速、有效的處理案件,在大量詐騙案件湧現的情況下,並非毫無其合理性。

但問題也正出在這裡:
「效率,往往是以犧牲被害人之間的結果公平為代價。」

在同一人頭帳戶中,被害人僅因匯款時間早晚不同,就可能出現「一人全拿、其他人歸零」的極端結果,這不僅與一般人對「同為被害人應公平對待」的直覺相違,也容易動搖被害人對制度的信任。

相較之下,高檢署、最高檢察署及法務部所支持的「乙說」,改以聲請發還之被害人,依被害金額比例分配剩餘款,在不大幅增加行政負擔的前提下,能有效避免結果過度失衡,或許更能兼顧效率與實質公平,也是未來可期待的修法方向。

對被害人而言,筆者也再次提醒,刑事發還只是補救機制之一,民事求償仍是不可忽視的關鍵途徑!

參考連結:🔗苗栗地檢署112年8月提案的法律座談會: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B%2C20240314%2C001&kw=&typ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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