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0/2026
✨✨法律分析✨✨
🔔餐廳噴髒你的名牌包,店家該賠嗎?「誰弄的」說不清,到底誰要吞?
📰新聞內容:聯合報報導,「苗懂」執行長苗安妮指控,至富錦樹旗下燒肉餐廳「USHIGOROS.」用餐時,服務人員倒酒不慎將紅酒滴到她的愛馬仕包包,雙方對處理方式無共識,她求償93萬元。富錦樹餐飲集團10月12日深夜於社群公開通話錄音與監視器畫面反擊,並提出三點說明:
其一,依雙方通話紀錄,當事人表示自己是「前往洗手間、返回座位後」才發現包款有紅酒汙漬,本人及同行友人皆未親眼目睹服務人員將紅酒滴落於包款上的過程。其二,針對當事人稱「未曾提出93萬元賠償要求」,集團表示有雙方協商通話錄音,當事人確實曾提出涉及93萬元的賠償方案,惟因責任歸屬未釐清,雙方未達共識。其三,依當事人所述時間調閱走道監視器,當事人前往洗手間期間,未見服務人員進入該包廂;惟為保障用餐隱私,當日使用的小包廂內並未設置監視器,現有影像無法完整還原汙損發生經過。集團並表示已委任律師處理後續事宜、妥善保存相關紀錄。
🌟律師觀點🌟
📌說自己被弄髒的人,要拿出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講得很直白:「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顧客要主張「是你們的服務人員噴的」,原則上就得先證明「有噴、而且是被誰噴的」。目前錄音說她自己也沒看到噴的瞬間、包廂內又沒監視器,這一步就會卡住。這條的但書(顯失公平)確實可能讓法院在特定情況下調整舉證分配,但那是例外,不是原則。
📌「東西被弄壞」的請求權在哪?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包包的所有權是「權利」,如果真的是服務人員的過失造成,就走這條向餐廳求償。餐廳若主張是客人自己弄的,也要提出反證,這正是富錦樹公開走道監視器的用意:用影像把「服務人員沒進包廂」變成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重點來了:93萬是「原價」還是「減損價」?
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注意,賠的是因毀損所「減少」的價額,不是當初買包多少錢、也不是全新同款的市價。所以93萬這個數字能不能成立,關鍵不在包包多貴,而在維修報價、汙損程度、以及轉售市場的實際跌價,這通常需要鑑定或單據佐證。喊價是一回事,法院認不認是另一回事。
📌公布錄音,會不會反而挨告?我國法律對「自己就是通話一方」的錄音相對寬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明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的構成要件也較難成立。但善意提醒:合法錄音≠可以任意公開。把他人聲音、影像(涉及肖像、隱私、個資)放上網公審,若超出「維護自身權益的必要範圍」,仍可能牽動名譽權或個資法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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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婦控「弄髒愛馬仕」求償93萬!富錦樹「公布監視器+錄音檔」反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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