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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餐廳噴髒你的名牌包,店家該賠嗎?「誰弄的」說不清,到底誰要吞?📰新聞內容:聯合報報導,「苗懂」執行長苗安妮指控,至富錦樹旗下燒肉餐廳「USHIGOROS.」用餐時,服務人員倒酒不慎將紅酒滴到她的愛馬仕包包,雙方對處理方式無...
13/10/2026

✨✨法律分析✨✨
🔔餐廳噴髒你的名牌包,店家該賠嗎?「誰弄的」說不清,到底誰要吞?
📰新聞內容:聯合報報導,「苗懂」執行長苗安妮指控,至富錦樹旗下燒肉餐廳「USHIGOROS.」用餐時,服務人員倒酒不慎將紅酒滴到她的愛馬仕包包,雙方對處理方式無共識,她求償93萬元。富錦樹餐飲集團10月12日深夜於社群公開通話錄音與監視器畫面反擊,並提出三點說明:
其一,依雙方通話紀錄,當事人表示自己是「前往洗手間、返回座位後」才發現包款有紅酒汙漬,本人及同行友人皆未親眼目睹服務人員將紅酒滴落於包款上的過程。其二,針對當事人稱「未曾提出93萬元賠償要求」,集團表示有雙方協商通話錄音,當事人確實曾提出涉及93萬元的賠償方案,惟因責任歸屬未釐清,雙方未達共識。其三,依當事人所述時間調閱走道監視器,當事人前往洗手間期間,未見服務人員進入該包廂;惟為保障用餐隱私,當日使用的小包廂內並未設置監視器,現有影像無法完整還原汙損發生經過。集團並表示已委任律師處理後續事宜、妥善保存相關紀錄。

🌟律師觀點🌟
📌說自己被弄髒的人,要拿出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講得很直白:「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顧客要主張「是你們的服務人員噴的」,原則上就得先證明「有噴、而且是被誰噴的」。目前錄音說她自己也沒看到噴的瞬間、包廂內又沒監視器,這一步就會卡住。這條的但書(顯失公平)確實可能讓法院在特定情況下調整舉證分配,但那是例外,不是原則。

📌「東西被弄壞」的請求權在哪?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包包的所有權是「權利」,如果真的是服務人員的過失造成,就走這條向餐廳求償。餐廳若主張是客人自己弄的,也要提出反證,這正是富錦樹公開走道監視器的用意:用影像把「服務人員沒進包廂」變成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重點來了:93萬是「原價」還是「減損價」?
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注意,賠的是因毀損所「減少」的價額,不是當初買包多少錢、也不是全新同款的市價。所以93萬這個數字能不能成立,關鍵不在包包多貴,而在維修報價、汙損程度、以及轉售市場的實際跌價,這通常需要鑑定或單據佐證。喊價是一回事,法院認不認是另一回事。

📌公布錄音,會不會反而挨告?我國法律對「自己就是通話一方」的錄音相對寬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明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的構成要件也較難成立。但善意提醒:合法錄音≠可以任意公開。把他人聲音、影像(涉及肖像、隱私、個資)放上網公審,若超出「維護自身權益的必要範圍」,仍可能牽動名譽權或個資法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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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婦控「弄髒愛馬仕」求償93萬!富錦樹「公布監視器+錄音檔」反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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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院日常~秒變諮詢現場!前幾日來苗栗地方法院走走辦事情不過要填的表格好多....怎麼好多人跑來詢問江律法律問題辣>"
12/10/2026

✨苗栗地院日常~秒變諮詢現場!

前幾日來苗栗地方法院走走辦事情
不過要填的表格好多....
怎麼好多人跑來詢問江律法律問題辣>"

✨ 企業志工日:在公益服務中的溫柔與守護這樣的體驗很特別,跟工作一樣要有耐性,溫柔強韌對待事務~也謝謝主辦單位的肯定與同仁們的付出!當天參與服務的同仁們,一整天的投入,大家都很棒喔 ^__^ #企業志工  #志工服務  #獎狀及志工時數  ...
09/10/2026

✨ 企業志工日:在公益服務中的溫柔與守護

這樣的體驗很特別,跟工作一樣要有耐性,溫柔強韌對待事務~
也謝謝主辦單位的肯定與同仁們的付出!
當天參與服務的同仁們,一整天的投入,大家都很棒喔 ^__^
#企業志工 #志工服務 #獎狀及志工時數 #熱血 #專業與溫度

江曉俊律師事務所
江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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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約出來談判卻被追砍、家人在街頭被砍傷,法律能怎麼保護你❓📰新聞內容:據聯合報報導,金門縣金城鎮4日晚間爆發街頭砍人案。黃姓男子(33歲)與陳姓男子雙方早有嫌隙,案發前2天又在金門某酒店狹路相逢、爆發衝突。之後陳男打電話嗆...
08/10/2026

✨✨法律分析✨✨
🔔被約出來談判卻被追砍、家人在街頭被砍傷,法律能怎麼保護你❓

📰新聞內容:據聯合報報導,金門縣金城鎮4日晚間爆發街頭砍人案。黃姓男子(33歲)與陳姓男子雙方早有嫌隙,案發前2天又在金門某酒店狹路相逢、爆發衝突。之後陳男打電話嗆聲約碰面,雙方相約在民族路小吃店「談判」。沒想到黃男率20多人、疑似有備而來,持開山刀、西瓜刀從街頭一路追砍陳男至代天府,陳男大腿、手臂、後背多處刀傷,傷重後送台灣治療。金門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警方調閱監視器、以車輛辨識系統迅速鎖定嫌犯,在酒店內拘提黃男及5名涉案少年到案。檢方認定黃男涉嫌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攜兒器施強暴、涉犯殺人未遂,向法院聲押獲准並裁定禁見;5名少年則被少年法庭裁定收容。黃男原本就有黑道背景,另案已遭判刑9年、正準備入監,如今雪上加霜。

🌟律師觀點🌟
📌持刀糾眾追砍有聚眾鬥毆
很多人以為鬥毆只是「傷害罪」關幾天就好,那就太天真了。刑法第150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也逃不過法律的懲罰。何況黃男一行人是持開山刀、西瓜刀(攜帶兇器),還可以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追砍到人倒地還不停手?殺人未遂罪伺候
黃男被控的主要罪嫌是殺人未遂。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20多人拿刀追著1個人砍、逃到代天府還被追上,大腿、手臂、後背刀傷密布。法院認定有無「殺人故意」,會綜合下手部位、刀械種類、砍殺次數等判斷,這種「追殺式」的事證,對被告非常不利。

📌為什麼可以羈押「禁見」?
羈押不是處罰,是為了讓訴訟順利進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必須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等法定事由,才可能被羈押。法院若認為有再進一步限制的必要,可依同法第105條禁止接見、通信,這就是俗稱的「羈押禁見」,黃男有幫派背景、又涉重罪,檢方聲押禁見獲准,一點都不意外。

📌5名少年被收容,大人才是重點打擊對象
5名涉案少年移送少年法庭後,因情節重大遭裁定收容。少年事件走的是保護處分優先的程序,和大人不同。但要注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明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揪少年出來當「人數」、讓小孩扛刑責的大人,法律是加倍奉還的。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9800904
影/金門街頭爆「全武行」20多人持刀追砍1人33歲主嫌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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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刑事 #犯罪 #羈押 #雞鴨飯 #金門景點 #金門高粱 #外島 #福建省 #幫派

✨✨法律分析✨✨🔔跟網友聊到「內射」,可以算是藝術創作嗎❓手機裡的裸照自慰片,真的是「素材庫」嗎❓📰新聞內容:台中市一名從事藝術創作、成人插畫工作的人妻,被丈夫指控自2024年3月起,頻繁用微信跟多名男子傳曖昧訊息、挑男性禮品,甚至跟別的男...
07/10/2026

✨✨法律分析✨✨
🔔跟網友聊到「內射」,可以算是藝術創作嗎❓手機裡的裸照自慰片,真的是「素材庫」嗎❓

📰新聞內容:
台中市一名從事藝術創作、成人插畫工作的人妻,被丈夫指控自2024年3月起,頻繁用微信跟多名男子傳曖昧訊息、挑男性禮品,甚至跟別的男生「合八字」。2024年6月15日她赴菲律賓時,丈夫遠端登入她的帳號取證,驚見手機裡藏有裸胸照、生殖器照、自慰影片,還有與其他男子的性交照片;她與暱稱「T〇」的男子大聊「內射」等露骨字眼(俗稱「文字性交」),還跟另一名男密友互喊「要用美色pay嗎」、「我要指名十分鐘租借男友哄睡服務」😴。丈夫憤而提告,對妻子及多名第三者求償300萬元精神慰撫金。
台中地院一審認定人妻與他人往來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判她單獨賠15萬元、與一名男密友連帶賠5萬元,其餘被告免賠。人妻上訴反控丈夫「違法遠端登入侵害隱私」,堅稱一切都是為了成人插畫「找靈感」。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丈夫取證手段符合比例原則;裸露照與自慰影片無從證明影中人就是她、性交照沒拍到臉;但露骨對話毫無藝術價值、純屬性暗示,已逾越社會通念可容忍的範圍。最後把她單獨賠償金酌減為8萬元,加計連帶賠償5萬元,共賠13萬元確定。

🌟律師觀點🌟
📌法律保障配偶權,不會因為「職業是藝術家」就不一樣
夫妻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彼此互負忠誠義務。實務上把這個身分關係規定在民法第195條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可以準用同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請求權基礎則是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規定。重點來了,侵害配偶權不以「真的脫光光明正大做什麼」為限,曖昧訊息、親密互動一旦逾越社會通念,照樣構成。

📌露骨對話也算數
很多人以為「又沒見面、沒做什麼」就沒事,這件新聞直接示範什麼叫「文字性交」也要負責。法院認定人妻與男密友互傳的露骨字眼,「無藝術價值、純屬性暗示」,已超過社會通念能容忍的範圍。白話文:法律看的不是你們有沒有見面,而是你們的互動還像不像一般朋友。

📌「找靈感」抗辯?
這次滑鐵盧了人妻主張聊色色、存情欲圖片都是為了成人插畫「激發靈感」。但法院是逐案審視內容的:這些對話跟「作品」之間看不出關聯,內容本身也沒有藝術性,只是一連串性暗示。

📌老公遠端登入老婆帳號取證,合法嗎?
人妻上訴主打「丈夫違法取證」。法院認為,配偶間違反忠誠義務的證據取得極為不易,這種隱密性讓抓姦幾乎不可能「全程公開錄影」,因此認定丈夫的手段符合比例原則,取得的資料可作為判決的依據。

🗳️互動時間:你覺得「為了創作找靈感」可以當作出軌的抗辯嗎?1️⃣ 可以,藝術需要犧牲 2️⃣ 不行,靈感不是出軌的通行證 3️⃣ 看情況,重點是對話內容
👇留言告訴我你的答案,順便標一個「需要知道這件事」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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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驚見性交照、自慰片人妻插畫師喊「美色pay」扯找靈感得賠1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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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民事 #家事 #配偶權 #外遇 #出軌 #聊色 #成人小說 #成人漫畫

✨✨法律分析✨✨🔔一句「只是玩得太開心、不是故意的」就能免責嗎❓ 📰新聞內容:樂天桃猿(10/4)在桃園棒球場補賽後,補辦原訂8/8的「10號隊友玩水祭」。活動尾聲播放《桃園男兒》時,人在西區應援台的KIRA突然遭球迷潑灑啤酒,一旁的主持人...
06/10/2026

✨✨法律分析✨✨
🔔一句「只是玩得太開心、不是故意的」就能免責嗎❓

📰新聞內容:
樂天桃猿(10/4)在桃園棒球場補賽後,補辦原訂8/8的「10號隊友玩水祭」。活動尾聲播放《桃園男兒》時,人在西區應援台的KIRA突然遭球迷潑灑啤酒,一旁的主持人艾融及其他球迷也遭波及。艾融事後表示,液體進入眼睛後立刻刺痛、一度睜不開眼,只能拿附近水桶的水沖洗,並請現場球迷協助保留影像,之後在球團協助下與KIRA一同就醫。RakutenGirls成員琳蛋也透露,女孩回休息室後身上啤酒味難以洗掉;資深成員岱縈更直言,自己上一次玩水活動就因眼睛感染、至今仍腫、持續點眼藥水,她強調即使戴護目鏡保護也有限,看過現場影片後發現「不少水柱直接朝臉部射來」,甚至出現潑啤酒、可能使用不明液體的情況,因此宣布未來類似玩水互動活動「本人將不排班」,並喊話「不要等到發生不可彌補的傷害,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球團事後證實有球迷無視規範、蓄意朝女孩及工作人員臉部潑啤酒,已全面蒐證、配合警方調查,並宣布涉案人士未來不得再進入球團主辦的所有比賽與活動,同時追究法律責任。

🌟律師觀點🌟

📌潑的人,民法第184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2項則是:「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翻譯成白話:你拿啤酒往人家臉上潑,讓人家眼睛進液體、發炎、就醫,這叫侵害身體、健康權。球團事前明明公告「水槍只能裝清水,禁止飲料、酒精」,你偏要裝啤酒還往臉噴,這不只是「過失」,根本是故意。「我只是鬧著玩」在法律上不構成免責事由。

📌不只醫藥費!民法第193條還能求「不能工作」的損失
很多被害人以為「醫藥費單據加一加就這樣了」,大錯特錯。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除了掛號費、醫藥費、眼藥水這些「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之外,如果因為眼睛不適而無法排班、無法上通告、減少收入,這部分屬於財產上損害,一樣可以求償。對啦啦隊女孩、主持人這類靠「上場露臉」吃飯的工作,這一條的殺傷力其實很大。

📌民法第195條「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條就是大家常說的「精神賠償」。眼睛被啤酒噴到、刺痛到睜不開、還得戴護目鏡才有辦法工作。這種身心的不舒服,法院可能會判錢。

💬 如果你是球迷:你會怎麼做? (A)在留言區打「+1」,一起支持女孩提告 (B)你覺得球團該不該一起賠?留言告訴我理由 (C)把這篇存起來,下次活動前提醒自己「手別亂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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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超噁!樂天女孩遭潑啤酒、喝過的水 艾融眼睛感染就醫 岱縈怒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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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民事 #時事 #社會新聞 #中華職棒 #樂天 #樂天女孩 #韓籍五本柱

【央廣】水噹噹流行網-遺產怎麼安排,才能留下愛?https://www.rti.org.tw/programnews?uid=4&pid=114314這次主持人用江律帥氣年輕時的照片XDDD(回不去了....)快來聽聽看精采的節目喔~~~說...
05/10/2026

【央廣】水噹噹流行網-遺產怎麼安排,才能留下愛?
https://www.rti.org.tw/programnews?uid=4&pid=114314
這次主持人用江律帥氣年輕時的照片XDDD
(回不去了....)
快來聽聽看精采的節目喔~~~

說到遺產,很多人想到的是「該怎麼分」,但真正值得提前思考的,其實是「我希望留下什麼」。

近期民法修法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讓財產所有人未來安排身後財產時,有更大的自主空間,也讓「應繼分」與「特留分」再次受到關注。

江曉俊律師從修法談起,帶大家了解,法律一方面保障繼承人的權益,也逐步回應現代家庭對財產自主的需求。

應繼分是法律預先規定的繼承比例,特留分則是在有遺囑的情況下,保障特定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繼承權。兩者看似相近,精神卻不同;而這次修法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也不等於兄弟姊妹完全沒有繼承權。對一般家庭來說,最重要的不是背法律條文,而是明白:如果希望財產按照自己的心意分配,就應該在還能清楚表達意思時,提前做好安排。

有人面對遺產會選擇「拋棄繼承」,原因是考量遺產裡還有的債務狀況。法律上,繼承人知道自己開始繼承後,原則上必須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拋棄也可能牽動下一順位繼承人的權利。因此,面對長輩留下的財產,第一步不是急著決定要或不要,而是先把資產與債務看清楚,才不會好意變成下一代的負擔。

遺囑則是把「我的心意」轉化成法律安排的重要工具。想把房子留給誰、存款怎麼分配、希望照顧哪一位家人,都可以事先交代,但不同遺囑有不同的形式要件,見證、簽署甚至修改方式,都不能馬虎。
至於生前贈與與遺產安排,也牽涉贈與稅、遺產稅等問題;與其等到最後才想著如何節稅,不如趁早盤點財產、了解規定,把稅務與家人的實際需要一起納入規劃。

江律師提醒,遺產規劃真正要處理的,不只是財產,而是離開之後,家人要怎麼繼續生活。很多家庭最後爭的不是一間房子值多少,而是「為什麼他得到比較多」?

生前把財產說清楚、把遺囑做好、把該交代的話說出口,是替家人少留一點猜疑、多留一點體諒。因為最好的遺產,不只是把財富留下來,而是讓愛能延續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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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的經驗分享-企業志工活動日】好多企業跑來詢問江律:「律師、所長怎麼來當志工?」會做志工是因為佩佩姐的浪浪活動,到後面的捐血活動、校園公益活動、以及法律校園講座;還有朋友警察局舉辦的活動,包含陪伴小孩子做志工、宣導防詐資訊等,從接觸那天...
02/10/2026

【難得的經驗分享-企業志工活動日】

好多企業跑來詢問江律:「律師、所長怎麼來當志工?」

會做志工是因為佩佩姐的浪浪活動,到後面的捐血活動、校園公益活動、以及法律校園講座;
還有朋友警察局舉辦的活動,包含陪伴小孩子做志工、宣導防詐資訊等,

從接觸那天起就持續至今 XDDD
當看到大家為了同一件事情共同付出時,流下的汗水和收獲都值得~
雖然只是小舉動,但是可以幫助到不少人,
看到後面的微笑很甜~~

企業員工體驗社會公益,桃園推動在地企業志工實踐ESG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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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殺人之後,自己開車把屍體載去警察局,這樣算「自首」嗎?真的可以換到減刑嗎?📰新聞內容高雄市一名22歲穆姓男子,昨(9/30)深夜10時許打電話報警,劈頭就說「我殺人了」。警方一開始還以為是惡作劇,沒想到穆男真的開著車抵達楠...
01/1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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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之後,自己開車把屍體載去警察局,這樣算「自首」嗎?真的可以換到減刑嗎?

📰新聞內容
高雄市一名22歲穆姓男子,昨(9/30)深夜10時許打電話報警,劈頭就說「我殺人了」。警方一開始還以為是惡作劇,沒想到穆男真的開著車抵達楠梓警分局,滿臉緊張地表示:屍體就在後車廂。
員警半信半疑打開車廂,赫見一具男屍被折彎塞在裡頭,死者為22歲張姓男子,疑遭鈍器攻擊頭部、傷勢嚴重死亡。據了解,穆男與張男是洗車行同事。警方當場逮捕穆男,目前正釐清殺人動機及張男確切死因。

🌟律師觀點🌟

📌這到底是「殺人」還是「傷害致死」?
同樣一條人命,罪名不同,法定刑天差地遠。實務上檢察官會回頭問:他當時「心裡想的是什麼」?
若穆男是拿鈍器朝頭部這類致命部位攻擊,法院很可能認定他「預見會死人也不在乎」,直接落入殺人罪;若雙方只是拉扯、他主觀上只想教訓一下,卻失手打死人,則可能論以傷害致死。差別就是:一瞬間的念頭,決定十幾年的刑度。

📌把屍體折一折塞後車廂,會不會「順便」多一條罪?
可能會。刑法第247條規定: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如果遺體在搬運過程中被破壞,就會進入這個要件。這次新聞提到遺體是「被折彎塞進後車廂」,是否構成損壞,屬於個案認定,要等相驗結果才能判斷。

📌自首不是免死金牌,是「得減」不是「必減」
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這條在94年修法時把「必減」改成「得減」,原因很現實,有些人眼看逃不掉才假裝自首。

🗳️換你說說看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評價這通電話? 1️⃣他很勇敢,是真心悔悟,該減 2️⃣都殺人了才自首,裝什麼?不該減 3️⃣要看動機,萬一是被逼到絕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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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高雄男報警「我殺人了」後車箱載屍自首死者疑遭鈍器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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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小三竟然不用賠錢❓📰新聞內容:嘉義男子與妻子婚後育有2名子女,卻與同為幼兒園家長的女子發展婚外情並發生性行為,妻子認為女子同為家長,應知道丈夫已婚,向2人連帶求償50萬元。女子否認明知對方已婚,表示兩人是在交友軟體「探探」...
30/09/2026

✨✨法律分析✨✨
🔔小三竟然不用賠錢❓

📰新聞內容:嘉義男子與妻子婚後育有2名子女,卻與同為幼兒園家長的女子發展婚外情並發生性行為,妻子認為女子同為家長,應知道丈夫已婚,向2人連帶求償50萬元。女子否認明知對方已婚,表示兩人是在交友軟體「探探」認識,發生性行為前曾詢問男方婚姻狀況,男方回答已離婚或單身。男方在法院接受訊問時也承認,曾告訴女子自己離婚或單身,並表示如果女子知道他已婚,應該不會與他發生性行為。妻子則主張,兩人同為幼兒園家長,工作、住處均無交集,唯一交集就是幼兒園,透過接送孩子及家長活動應能輕易知道彼此婚姻狀況。最後嘉義地院認定男子侵害妻子配偶關係身分法益,判賠30萬元,但妻子無法證明女子知道男方已婚,判女子免賠。可上訴。

🌟律師觀點🌟

📌外遇的配偶一定有錯
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負有婚姻貞潔之義務,雙方一起建立家庭,創造屬於自己的棲身之地。如果配偶與他人發生感情、不正當男女關係、甚至發生性行為,這些都是破壞婚姻的完整性,法律理應予以咎責。所以在婚姻關係中,只要配偶外遇,一定是錯的,難以逃脫法律制裁。

📌小三為什麼沒事?
讀者們一定覺得很奇怪,千錯萬錯一定是小三、老王的錯阿!為什麼小三(老王)可以沒事?我們從另一個角度切入,如果這個第三者一開始根本不知道他交往或者發生關係的人已經結婚了,而是被騙感情、被騙身體,那法律來保護他是不是情有可原呢?
所以,法律為了要保護這類型的受害者,限定這位第三者必需要「知道」對方是「有」配偶之人,法律才會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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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同間幼兒園、家長卻爆婚外情 嘉義男判賠30萬女方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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