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和法律事務所

寬和法律事務所 本所提供政府機關、企業團體與一般民眾高品質的法律服務,協助公/私部門良善治理、永續發展。 專精能源法、環境法、行政法、商事法、民事法、勞動法、家事法、刑事法、公共工程、調解仲裁等多元領域。擅長處理商務與不動產糾紛、契約審閱與撰擬、釋憲聲請、國內外投資、公司設立登記、勞資爭議、談判溝通、公關危機處理等法律事務。

【文章|東吳法律學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長期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 — 從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之觀點出發】本所謝良駿主持律師研究撰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長期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從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之觀點出發〉榮獲東吳法律學報(第38卷第1期,...
17/08/2026

【文章|東吳法律學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長期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 — 從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之觀點出發】

本所謝良駿主持律師研究撰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長期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從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之觀點出發〉榮獲東吳法律學報(第38卷第1期,115年7月)接受刊登。

◎文章摘要如下:
人民享有接近使用法院之權利,即請求法院審理民事紛爭並作成裁判之權利。消滅時效制度係單純僅以一定時間之經過而作為法院拒絕實質審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之事由,本質上具有限制接近使用法院權利之效果,自應以基於正當目的,且採取之手段與達成之目的間具有合比例性為前提。

消滅時效制度之目的旨在確保法律確定性與安定性,固有其正當目的,惟消滅時效所造成之限制,仍不得造成接近使用法院權利本質上之侵害。歐洲人權法院已發展出以是否具有「合理期待權利人於客觀上得發現損害之可能性」乙節,作為認定消滅時效制度是否具有合比例性之判斷標準。從而,倘若於請求權人不知道受有損害之事實、或因疾病具有潛伏期而對損害毫無認識之情形下,法院未考量上開情節而逕以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為由駁回當事人之請求者,應認為欠缺合比例性而構成對當事人接近使用法院權利之侵害。

我國法院於中石化污染案與RCA污染案中,均將民法第197條第1項關於十年之長期消滅時效起算時點自「有侵權行為時」,解釋為自損害發生時起算,可「實際且有效」保障請求權人接近適用法院之權利,且與法律確定性無違,值得認同。

◎關鍵字:侵權責任、消滅時效、雙重判斷基準、客觀判斷基準、時效起算時點、時效抗辯、中石化污染案、RCA污染案、接近使用法院之權利、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1項

謝律師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學博士、德國 DAAD & 波鴻魯爾大學聯合獎學金得主,現任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報告|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民主韌性與權利保障】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於115年8月11日舉辦第15屆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民主韌性與權利保障,其中「司法權運作與訴訟制度」場次,由前司法院大法官黃瑞明擔任主持人,並由本所謝良駿...
16/08/2026

【報告|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民主韌性與權利保障】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於115年8月11日舉辦第15屆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民主韌性與權利保障,其中「司法權運作與訴訟制度」場次,由前司法院大法官黃瑞明擔任主持人,並由本所謝良駿主持律師擔任報告人,題目為【訴訟費用制度與接近使用法院權利之人權保障—從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之觀點出發】。

報告借鏡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法之發展現況,認為我國訴訟費用制度有若干值得反思與檢討之處。依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法之經驗,命當事人事後負擔過於沉重之訴訟費用者,將可能構成對於接近使用法院權利之侵害,因此國家應確保事後命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其金額不致於過高,以保障當事人接近使用法院之權利,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趣。

謝律師認為,司法院107年度憲二字第121號不受理決議未能受理訴訟費用負擔造成訴訟權侵害之憲法上爭議,甚為可惜。所幸黃瑞明、詹森林大法官於不同意見書強調民事訴訟法制度上之缺失後,促成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之增訂,已一定程度解決現行制度對於接近使用法院權利保障不足之難題,值得肯定。然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之規定僅適用於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者,卻將成年人均排除在外,顯然無法保障成年人以及未受訴訟救助者接近使用法院之權利,仍有保障不足之缺憾。期待我國未來能以保障接近使用法院權利之視角,妥適修正我國訴訟費用制度,使我國之人權保障得與世界同步。

謝律師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學博士、德國 DAAD & 波鴻魯爾大學聯合獎學金得主,現任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演講|高報酬投資的法律紅線:企業主不可不知的吸金風險—銀行法第 29 條之 1 實務解析】本所何克凡律師於115年8月6日受邀至「 #新北投扶輪社」進行【高報酬投資的法律紅線:企業主不可不知的吸金風險—銀行法第 29 條之 1 實務解析】...
07/08/2026

【演講|高報酬投資的法律紅線:企業主不可不知的吸金風險—銀行法第 29 條之 1 實務解析】

本所何克凡律師於115年8月6日受邀至「 #新北投扶輪社」進行【高報酬投資的法律紅線:企業主不可不知的吸金風險—銀行法第 29 條之 1 實務解析】專題演講,針對企業融資、投資招募及加盟拓展中常觸犯的銀行法非法吸金紅線,向社員們進行深入淺出的實務解析與案例拆解。

🎯銀行法第 29 條之 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首先何律師帶大家從多個真實新聞案例看「保本高利」的吸金警訊,由於近年來檢/警/調大規模偵辦的吸金案件,多以熱門的金融衍生商品、投資或加盟為包裝,何律師提醒大家務必要小心謹慎!

其次針對銀行法第 29 條之 1 的三大構成要件,分析究竟怎樣會構成非法吸金?再依據法院判決,說明法院究竟如何認定「向(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招攬?以及報酬多少算「與本金顯不相當」?

👉何律師強調,區分「合法投資」與「違法吸金」的關鍵在於「保證」,正常的商業投資乃「盈虧自負」,投資人必須自行承擔商業營運與市場波動的風險,倘若公司透過「約定」或「給付」等方式承諾投資人「保證不虧本、保證獲利」,無異是剝離了投資風險,將商業投資行為轉化成「變相的存款業務」,自為法所不許。何律師也針對「合法加盟投資」與「違法吸金」之差異進行比較說明。

最後何律師提供一份「自保清單」,讓大家在投資任何一種金融商品或者公司想推出某種金融商品時,可以預先進行初步檢核;何律師也特別提醒,倘若不幸發生糾紛,有「四類關鍵證據」務必要妥善保存!

何律師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曾任臺灣桃園及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肅黑金、企業金融、婦幼、緝毒、重大刑案組),服務年資長達13年,專精各類刑事案件及金融法規。

何克凡律師寬和法律事務所

【頒獎、與談|台北律師公會第9屆  #法律文學創作獎】台北律師公會於115年7月25日下午舉行「第9屆法律文學創作獎」頒獎典禮暨評審座談,本所謝良駿主持律師受邀擔任頒獎人及與談人。謝律師為台北律師公會第30屆常務監事,並擔任第8屆及第9屆法...
04/08/2026

【頒獎、與談|台北律師公會第9屆 #法律文學創作獎】

台北律師公會於115年7月25日下午舉行「第9屆法律文學創作獎」頒獎典禮暨評審座談,本所謝良駿主持律師受邀擔任頒獎人及與談人。

謝律師為台北律師公會第30屆常務監事,並擔任第8屆及第9屆法律文學創作獎決選評審、頒獎典禮暨評審座談之頒獎人及與談人。

本所卓心雅資深律師為台北律師公會法律文學藝術委員會委員,連續三屆(第7、8、9屆)擔任法律文學創作獎初選評審,並為《第九屆台北律師公會法律文學創作獎作品集》撰寫委員序。

卓律師長年筆耕不輟,專注於法律、政治、歷史及民俗領域,著有青年律師執業工具書《律師之路》及《律師攻略》;法律小說《律政女王》;《國際橋牌社:影視改編小說》I & II;奇幻小說《蓬萊島物語之虎姑娘》及民俗學研究《虎姑婆調查報告》;文章散見於法律白話文運動、鳴人堂、換日線、雲論等媒體平台。

中央研究院舉辦第15屆《 #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民主韌性與權利保障,其中  #司法權運作與訴訟制度 場次,將由本所謝良駿主持律師擔任報告人,題目為:【訴訟費用制度與接近使用法院權利之人權保障—從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之觀點出發】歡迎報名參...
20/07/2026

中央研究院舉辦第15屆《 #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民主韌性與權利保障,其中 #司法權運作與訴訟制度 場次,將由本所謝良駿主持律師擔任報告人,題目為:
【訴訟費用制度與接近使用法院權利之人權保障—從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之觀點出發】
歡迎報名參加!

祝賀本所謝良駿主持律師,順利取得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學位!
17/07/2026

祝賀本所謝良駿主持律師,順利取得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學位!

【與談|民事訴訟敗訴者負擔律師費用制度研討會】台北律師公會與臺灣律師學院於2026年6月30日共同舉辦【民事訴訟敗訴者負擔律師費用制度研討會】,由國立中正大學周廷翰助理教授發表專題演講,並由本所謝良駿主持律師、臺灣高等法院陳君鳳法官、國立成...
06/07/2026

【與談|民事訴訟敗訴者負擔律師費用制度研討會】

台北律師公會與臺灣律師學院於2026年6月30日共同舉辦【民事訴訟敗訴者負擔律師費用制度研討會】,由國立中正大學周廷翰助理教授發表專題演講,並由本所謝良駿主持律師、臺灣高等法院陳君鳳法官、國立成功大學邵靖惠教授、陳鵬光律師及陳巧宜律師擔任與談人。

謝律師以「接近使用法院權利」之基礎與內涵出發,介紹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學說及歐洲人權法院之見解,並分析四則歐洲人權法院判決案例(波蘭*1、克羅埃西亞*2、立陶宛*1),說明歐洲人權法院之判決理由。最後針對訴訟費用事後負擔制度提出具體改革建議,期許台灣能以人權保障作為法律解釋之標準,而民事法亦能與國際人權法匯流實踐並深化。

謝律師現為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監事、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教授科目為民事訴訟法等,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論文為《接近使用法院權利於民事法上之實踐: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法之借鏡》。

【與談|屬於誰的「光榮」建設?架空歷史映照現實的碎片】本所卓心雅律師於2026年5月12日受邀擔任【屬於誰的「光榮」建設?架空歷史映照現實的碎片】與談人,分享閱讀漫畫《光榮建設—寶地天馬檔案》的心得感想,並向大眾講解何謂「轉型正義」,說明「...
16/05/2026

【與談|屬於誰的「光榮」建設?架空歷史映照現實的碎片】

本所卓心雅律師於2026年5月12日受邀擔任【屬於誰的「光榮」建設?架空歷史映照現實的碎片】與談人,分享閱讀漫畫《光榮建設—寶地天馬檔案》的心得感想,並向大眾講解何謂「轉型正義」,說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規範內容與特色。

卓律師擅長結合法律及歷史元素創作,著有《律政女王》三部曲 、《國際橋牌社:影視改編小說》I & II、《蓬萊島物語之虎姑娘》及《虎姑婆調查報告》,現為台北律師公會文化藝術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法律文學藝術委員會委員,以及全國律師聯合會憲政改革委員會委員。

【主持|從校園到執業:荷蘭律師的養成教育與公會實務】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法律專業人員考試及制度發展委員會,以及律師倫理規範解釋委員會,共同於民國115年5月7日主辦「從校園到執業:荷蘭律師的養成教育與公會實務」在職進修課程,主...
15/05/2026

【主持|從校園到執業:荷蘭律師的養成教育與公會實務】

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法律專業人員考試及制度發展委員會,以及律師倫理規範解釋委員會,共同於民國115年5月7日主辦「從校園到執業:荷蘭律師的養成教育與公會實務」在職進修課程,主講人為荷蘭Liance Law法律事務所合夥人David Korzec(譚大為)律師,以及同所許立儒律師。

本次課程由全律會蔡順雄副理事長(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主任委員)及范瑞華常務理事分別於課程開始及結束後致詞,並由本所謝良駿主持律師(律師倫理規範解釋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主持人。

由於荷蘭的國土面積、人口數量及律師人數皆與臺灣相仿,因此荷蘭經驗非常值得臺灣比較借鑑。

課程內容從荷蘭法學教育及實習制度出發,分享荷蘭律師的養成歷程,以及在執業過程中律師倫理的實踐與經典案例,同時介紹荷蘭律師公會的組成與運作,如何落實監管職能並提供律師執業上的協助。

感謝譚律師及許律師大方分享自身經驗與觀察,為大家帶來許多啟發與收穫。

【與談|司法改革三十年:新的改革藍圖與未來展望—民事訴訟事實審的堅實與改革方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2026年5月9日主辦之「司法改革三十年:新的改革藍圖與未來展望」研討會,本所謝良駿主持律師受邀擔任第3場次:「民事訴訟事實審的堅實與改革方...
14/05/2026

【與談|司法改革三十年:新的改革藍圖與未來展望—民事訴訟事實審的堅實與改革方向】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2026年5月9日主辦之「司法改革三十年:新的改革藍圖與未來展望」研討會,本所謝良駿主持律師受邀擔任第3場次:「民事訴訟事實審的堅實與改革方向」之與談人。

針對民事訴訟堅實事實審之重塑,謝律師提出六大建議;關於達成金字塔型審理,謝律師也提出四大思考方向。謝律師認為,建立堅實事實審與金字塔,在追求效率與權益保障之間,該如何衡平程序保障與工作負擔,需要律師、律師公會及司法人員共同協力合作。

謝律師現為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教授科目為民事訴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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