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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陳冠豪律師發表〈民法第1172條扣還之研究〉一文分享】當繼承人欠被繼承人(死者)一大筆錢,且欠的錢超過繼承人所能分到的遺產時,遺產該如何進行分配?依照民法第1172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負的債務,必須從繼承人所得分配的遺產應繼分中扣還...
02/07/2026

【本所陳冠豪律師發表〈民法第1172條扣還之研究〉一文分享】

當繼承人欠被繼承人(死者)一大筆錢,且欠的錢超過繼承人所能分到的遺產時,遺產該如何進行分配?
依照民法第1172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負的債務,必須從繼承人所得分配的遺產應繼分中扣還。然而當債務金額大於該繼承人所能分得的遺產時,此時遺產該怎麼進行分配?其他沒有負債的繼承人,實際能夠分到多少遺產,法院目前並沒有明確且統一的標準。

陳律師針對此條文,分析實務及學說對於扣還的性質與計算方式的差異,並羅列三種不同的司法實務操作方法,刊登於全國律師月刊2026年6月號,歡迎各位參考。

免費下載網址�https://www.twba.org.tw/upload/article/20260615/47dd143d48a24bc8b8a7be9d1056cb80/47dd143d48a24bc8b8a7be9d1056cb80.pdf

#陳冠豪律師 #繼承 #扣還 #民法

讓柯文哲市長5度坐鎮派出所,震動台北市警界的林森北條通警長貪污案,當事人一,二審均無罪,案件確定!接下來,幫忙警長要賠償💪這是一場長達近八年的司法馬拉松。回想起民國107年接手這件震驚社會,台北條通區域派出所歷來所長及管區警員涉貪案,當時十...
25/03/2026

讓柯文哲市長5度坐鎮派出所,震動台北市警界的林森北條通警長貪污案,當事人一,二審均無罪,案件確定!

接下來,幫忙警長要賠償💪

這是一場長達近八年的司法馬拉松。

回想起民國107年接手這件震驚社會,台北條通區域派出所歷來所長及管區警員涉貪案,當時十數名員警一起被搜索、調查、羈押,輿論沸騰,壓力使人近乎窒息。

媒體的渲染與檢方的強力指控,彷彿已將所長死死地貼上貪汙犯的標籤。作為辯護律師,在那段日子裡,我們不僅是在法庭上替被告的案件進行攻防,也努力與被告一同在逆境中尋求一線曙光。

🔎 艱辛的偵查與審理過程
在多達數萬頁的卷證中,檢方的控訴大致如下:

一、罪名:違背職務收賄罪(貪汙),洗錢,洩密、偽造文書等刑事犯罪。

二、羈押:107年3月14日起至108年1月29日(共322天),此外於解除羈押當天需以100萬元交保。

三、檢方求刑:檢方認為被告矢口否認犯罪,所以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四、共犯:檢方認為所長老婆是共犯,併同將其起訴涉犯洗錢罪。

五、證據:通訊軟體對話、酒店帳冊及檢舉信函等。

過程中最辛苦的,莫過於所長羈押在看守所長達322天的期間,我們在不利的輿論氣氛中,利用每趟律見都是為了找出對當事人最佳的線索與證據。

最終,我們在法庭上精確勾稽,讓所有的指控僅止於「聽說」與「推測」,確立了檢方的起訴是缺乏事實與證據基礎。

⚖️ 正義的終局:證據裁判原則的勝利

經過一、二審法官的嚴謹審視,法院均宣告判決無罪,並且案件已定讞,使所長的清白得以申張。判決書中那句「刑事訴訟法之證據裁判原則」,對我們而言,不只是法律條文,更是守護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最終法院認定,當證據存在合理懷疑時,絕對不能僅憑揣測或單方指述就入人於罪。

這段路,我們走得極其沉重且辛苦。當事人的名譽、家庭與事業,在審理期間遭受了難以彌補的打擊。
但作為律師,可以用專業的能力,認真的態度,幫助一個被誤解的公務員重獲清白,這份辛勞在看到判決書的那一刻,都化作了對法治最深刻的敬意。

法律不應只是冰冷的條文,而是在眾聲喧嘩中,依然能看見真相的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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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賀大家,新春愉快馬年大吉,萬事安泰
16/02/2026

祝賀大家,新春愉快
馬年大吉,萬事安泰

【本所合署律師林宗翰律師發表一文】文:德國法學博士林宗翰律師一、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查核程序,基於課稅目的,自行界定於財務報告(下稱「財報」)中認列備抵呆帳(Rückstellungen)之適用範圍。而所謂認列呆帳,則近於破產會計(Übersc...
08/01/2026

【本所合署律師林宗翰律師發表一文】文:德國法學博士林宗翰律師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查核程序,基於課稅目的,自行界定於財務報告(下稱「財報」)中認列備抵呆帳(Rückstellungen)之適用範圍。而所謂認列呆帳,則近於破產會計(Überschuldungsbilanz)或於某些繼續性之財產交易(schwebendes Geschäft)態樣中所採取之禁止結算原則(Nichtbilanzierungsgrundsatz)之適用。

二、刑法財產罪關於認定危險損害(實害)(Gefährdungsschaden)之討論如下:

(一)作為財產損益結算之基礎方法:商業會計之損益結算(Handelsbilanz)原則。租稅會計(Steuerbilanz)亦適用商業會計之損益結算(Handelsbilanz)原則。

(二)對審慎原則(Vorsichtsprinzip)(或譯為「會計保守原則」)、及不對稱原則(Imparitätsprinzip)之修正
1. 審慎原則及不對稱原則作為商業會計一般性指導原則:於財報中認列備抵呆帳所謂備抵呆帳,係稱會計帳中若有帳款無法按時收回時,此部分經估計之「可能損失」即須認列為損失(Verlustantizipationsprinzip)。
2. 惟此處之「可能損失」性質上僅為會計法則上對尚未發生之財產損害進行推估(預估值),並未符合財產之實害或危險損害之概念,因此除於商業(租稅)會計法則為基礎外,須最大程度拒斥認列不確定之未來財損風險為已實現之財產損失(即拒斥認列備抵呆帳為財產損害)。蓋因不對稱原則之具體簿記方法,其目的在於提前保護認定財產罪之被害人(債權人),與刑法上著重於客觀確認財產損害數額之目的未盡相符。據此,此處被認列於備抵呆帳者僅有尚未發生而不確定之財產危險,原則上並不足作為財產罪財產損害之認定依據。

三、惟應注意者,營利事業財產損益事項之查核,與刑法上對於營利事業(或公司)之財產損害(實害)之認定範圍,其各自基於不同之規範目的,於財產損害認定範圍大小仍屬有間。

四、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遇有商業糾紛遭客戶提起訴訟預估發生損失,惟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估列損失係屬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
該局說明,依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即除前開規定外,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必須是已實現者,始得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其內容係客戶提起法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目前尚在法院訴訟程序中,惟預估該訴訟損失極有可能發生所列報之損失。經查,該訴訟損失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尚未實際發生,非前揭準則規定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範圍,經剔除並補徵稅額100萬元(500萬元×稅率2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d023b14e5af45c690f35aeb778a1451&fbclid=IwY2xjawPMJS9leHRuA2FlbQIxMABicmlkETF3bll4Yktya2pEeDFtd2Y2c3J0YwZhcHBfaWQQMjIyMDM5MTc4ODIwMDg5MgABHhrflVvSbe4mXbhFOFqiD6d7Cwz_2uxsi8fYnNVbT5ewQg9WAMM8AzzCJimk_aem_GAyHAe_FxtLZDbcfrEQWCg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條文(節錄)

A. 第 63 條
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四十四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五十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七十一條第八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九十四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依法得提列之各項損失準備仍應於帳上記載提列金額,並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損失始予認定。

B. 第 94 條
呆帳損失:
一、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二、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三、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基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四、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採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之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六、前款第一目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定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
不在此限。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三)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七、第五款第一目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 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 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 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 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八、第五款第二目屬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FL00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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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聖誕歲末,送暖慢飛天使】歲末年終之際,嘉德同仁們來到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明新兒童發展中心參訪,陪同中心的小天使們一起手作耶誕樹貼圖,過程中感受到師長們的專業付出及用愛營造的學習環境,期許慢飛天使好好學習與茁壯,相信未來一定有可以飛翔...
30/12/2025

【114年聖誕歲末,送暖慢飛天使】

歲末年終之際,
嘉德同仁們來到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明新兒童發展中心參訪,
陪同中心的小天使們一起手作耶誕樹貼圖,
過程中感受到師長們的專業付出及用愛營造的學習環境,
期許慢飛天使好好學習與茁壯,
相信未來一定有可以飛翔的羽翼~~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明新兒童發展中心

08/12/2025

<分享~本所合署律師黃佳盈,說明公寓大廈糾紛的住戶權利在哪裡?管委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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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25

<分享~本所合署律師黃佳盈,說明離婚要談什麼條件?輕鬆好記的三字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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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峇里島第二家園簽證之簡介與申辦心得分享】施兆聰律師(內政部移民署註冊移民機構主持律師)  因近年國際經濟情勢與地緣政治局勢的不穩定,許多小康階層以上之家庭希望能就地域衝突、災害等可能風險預作準備,而鄰近台灣的馬來西亞、印尼、泰國等國家...
29/10/2025

【印尼峇里島第二家園簽證之簡介與申辦心得分享】
施兆聰律師(內政部移民署註冊移民機構主持律師)

  因近年國際經濟情勢與地緣政治局勢的不穩定,許多小康階層以上之家庭希望能就地域衝突、災害等可能風險預作準備,而鄰近台灣的馬來西亞、印尼、泰國等國家都有五年以上的長期簽證可供辦理。相關簽證不僅得以提供久居之權利,費用與行政手續之負擔並遠較移居歐美為低。此外,可因辦理長期居留權此一正當事由,在外國開立銀行帳號,並存匯入部分外幣(如資金係自台灣匯出,應保留匯款單據,以便日後如匯回台灣時能舉證該金額非屬海外所得),此種事前適度避險的規劃作為防範有其價值。而上述國家的各種簽證中,印尼所推出之第二家園簽證(Second Home Visa),存款門檻相對較低,居留期間並且長達十年(首次五年,續簽再延長五年),申辦時程亦未若其他國家繁瑣,得作為長期旅遊、避險、久住的選項之一。

  依據申請過程累積之經驗,申請人首先應於印尼移民局網站註冊帳號,依規定上傳護照、大頭照、近三個月活期存款存摺內頁、自傳及履歷、印尼行程表等電子檔,並線上刷卡繳交申請規費,簽署遵守印尼法律及入境90日內提出存款證明之承諾書。待印尼移民局批准及取得E33入境簽證後,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入境印尼,至指定的移民局辦公室所在地(以國際化程度最高之峇里島、雅加達為宜)遞交前述上傳文件及存款證明正本,以換發正式ITAS居留權。所謂「存款證明」,係申請人應於印尼四大國營銀行(例如BNI印尼國家銀行、BRI印尼人民銀行、Bank Mandiri曼迪利銀行等)存入等值13萬美元/20億印尼盾以上之存款,並由銀行開立證明。申請人在持有第二家園簽證期間,該帳戶內並應保有不低於存款要求之金額。至於辦理第二家園簽證之另一途徑,為購買100萬美元以上之印尼房地產,因價值為存款的七倍且涉及不動產法規,程序將較為冗長,對不諳當地環境的初訪者並不適宜。

  目前印尼第二家園簽證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背景並無特別限制,取得ITAS居留權後尚無具體的居住期間下限要求,也不強迫購置房地產,且相較馬來西亞第二家園或是泰國菁英簽證申請規費仍屬相當實惠,不失作為國人取得外國居留權的選項。惟印尼法制畢竟未若台灣完備,在規範未臻完善下,移民官於個案審查時即具有高度之裁量空間。因此,申請人應如何正確撰寫自傳及履歷、安排入境印尼後合理之行程表及住宿,以及開立合於移民局作業系統要求的存款證明、遞件時接受移民官面談並得體回答,每一環節皆至關重要;否則移民局於線上或現場,動輒要求補正甚至駁回申請,申請人將耗費甚鉅之勞力、時間、費用,並且承受心理壓力,不可不慎。施兆聰律師係內政部移民署註冊移民機構主持律師,以法律專業辦理印尼移民局要求之文件,結合親赴峇里島申辦居留權、國營銀行開戶、考察房地產等從零到有之親身經驗,總結出以上申辦心得分享,相信對於有取得外國居留權或避險需求的讀者有極大助益。

嘉德聯合法律事務所 註冊登記證第L0141-JO號
中移廣字第114101009號(僅予審閱確認移民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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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中秋月圓人團圓,事業好運滿綿延!
04/10/2025

祝大家中秋月圓人團圓,事業好運滿綿延!

【恭賀本所合署施兆聰律師獲內政部移民署註冊移民機構核准】本所合署施律師即日起亦經營移民業務。首日並獲BRI印尼人民銀行台北分行致贈開業盆景,特申謝忱。 #印尼第二家園  #施兆聰律師
30/09/2025

【恭賀本所合署施兆聰律師獲內政部移民署註冊移民機構核准】
本所合署施律師即日起亦經營移民業務。
首日並獲BRI印尼人民銀行台北分行致贈開業盆景,特申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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