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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竟之婚的法理餘溫!80年前沒娶成的童養媳 如何成合法繼承人?在處理日治時期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爭議時(有部分已經進入地籍清理的土地代為標售,或是請領價金階段),會發現日治時期台灣有很多民事習慣,跟現代是非常不一樣,其中很多爭議發生在媳婦仔有...
06/06/2026

未竟之婚的法理餘溫!80年前沒娶成的童養媳 如何成合法繼承人?

在處理日治時期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爭議時(有部分已經進入地籍清理的土地代為標售,或是請領價金階段),會發現日治時期台灣有很多民事習慣,跟現代是非常不一樣,其中很多爭議發生在媳婦仔有沒有繼承權,也就是媳婦仔的身分到底是家屬(姻親關係),還是養女?

所謂「媳婦仔」即漢人傳統社會中的童養媳。指年幼時即被收養,以將來與養家男性成婚為目的的女孩。此一習慣在早期台灣極為普遍,通常是為了解輕原生家庭負擔,或養家為了節省聘金及增加勞動力而形成。所以會時常看到自己有女兒的,女兒「出養」給人作媳婦仔,然後自己也「收養」他人女兒作媳婦仔的現象。

而「媳婦仔」與「養女」的差異主要在:
養女單純作為女兒撫養,與養家有法律上的收養(擬制血親)關係,擁有遺產繼承權。而媳婦仔的目的則在於「婚配」,與養家之間只有姻親關係。

但「媳婦仔」與「養女」在日治時期戶籍謄本上,二者都是記載「養子緣組入戶」,有的是有記載媳婦仔,但也有的沒有記載,所以究為「媳婦仔」與「養女」,有時不能單從戶籍謄本上的記載來判斷,要看「媳婦仔」事後有沒有一些事實,可以證明其身分有轉換。

如果未婚的媳婦仔最終在養家招贅(招婿),且所生的長子戶籍登記為「孫」,或是由養家主婚出嫁,此時身分才會被視為轉換為養女,進而產生繼承效力。

所以「媳婦仔」後來未與家中小孩成婚並出嫁,除非另立書面收養契約,否則無法自動轉換為養女,也沒有養家的遺產繼承權,只能回頭對本家主張繼承權,這也才符合媳婦仔的目的只是在於「婚配」而已。

雖然有認媳婦仔在本質上是屬於一種「附解除條件」的收養關係,意即在進入養家時收養關係即已成立,並以日後與養家男子結婚作為解除收養的條件。

本所在幾個案件中也曾經為此種法律上主張,一、二都被法院接受,但對造上訴最高法院後,即被撤銷發回,所以這篇新聞中法官認為媳婦仔在本質上是屬於一種「附解除條件」的收養關係,應該還只是少數見解,但其所援用的一些事實,反而應該才是本案勝訴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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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傳統繼承的實務上,一紙日治時期的戶籍登記,往往牽動著數十年後龐大宗族財產的分配命運。近代一起因土地權利卡關而對簿公堂的宗族訴訟,不僅揭開了一段跨越八十年的家族記憶,更將舊時代特殊的婚姻習俗推上現

預售屋換約變賣成屋陷阱多!財部提醒:持有期不能併計 小心想避稅反遭補45%重稅民眾個人於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跟建商簽約購買預售屋,於興建完成辦理登記之前,再有償轉讓預售屋買賣契約予他人時,「視同交易」已登記之成屋,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
15/03/2026

預售屋換約變賣成屋陷阱多!財部提醒:持有期不能併計 小心想避稅反遭補45%重稅

民眾個人於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跟建商簽約購買預售屋,於興建完成辦理登記之前,再有償轉讓預售屋買賣契約予他人時,「視同交易」已登記之成屋,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

因為預售屋還沒有完成,應該是沒有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所以所得額就是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原契約買賣價金),然後按簽約時至轉讓時之期間長短,計算應納稅額,亦即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45;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35;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20。
而預售屋從建商取得建照開始出售,到興建完成辦理保存登記及移轉,幾乎不會超過5年,所以個人轉讓預售屋買賣契約,其適用稅率不是百分之45,就是百分之35,適用的都是高額稅率。

很多案件當事人為減輕房地合一稅的負擔,誤以為期間是從與建商簽約購買預售屋時起,加上交屋後期間,期間會併計,等到交屋後一、二年,也就是超過五年後,就可以適用百分之20之稅率,但沒有想到完成交易後,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才發現其應納稅額是按成屋實際持有期間來算。

這則新聞,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有詳細說明,預售屋交易的是「權利」,而成交屋交易的是「房地所有權」,兩者交易不同,持有期間不能合併計算。民眾個人在出售房屋時,應事先了解,不可不慎。

只是另一個問題,轉讓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有沒有所得稅第14條之4第3項「(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之適用?

依據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針對「調職、非自願離職」適用20%稅率的要件,明文規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個人或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地。

財政部認為預售屋在轉讓當下,僅為「權利」的移轉,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亦無門牌編釘,因此在物理與法律上,買受人根本不可能完成「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的程序,既然無法設籍居住,自然無從認定是為了「在工作地居住」而購買,進而剔除20%優惠稅率的適用,回歸短期持有的45%(2年內)或35%(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

只是民眾個人如果可以證明轉讓預售屋買賣契約前,其居住所、生活、經濟活動重心就在轉讓的預售屋區域內時可以適用嗎?基於租稅平等原則及財產權保障,這個問題在行政救濟時,應該是有爭執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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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2026-03-14
預售屋換約變賣成屋陷阱多!財部提醒:持有期不能併計 小心想避稅反遭補45%重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期頻繁接獲民眾諮詢,針對購入預售屋並在交屋後出售成屋的持有期間計算方式提出警告。國稅局提醒,由於預售屋與成屋屬於不同的交易標的,一旦建案完工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持有期間必須「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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