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2/2026
每月法普【簽約時多幾個步驟,幫您避開冗長的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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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原則上須經「訴訟」勝訴確定後才能聲請「執行」,時間相當冗長。大家可能都聽過打官司要花很長的時間,例如依據司法院113年4月24日修正施行的「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如果是民事通常程序且可上訴三審的話,辦案時限加總會來到6年左右(一審2年、二審2年6個月、三審1年6個月)。此外,打贏官司並不是就直接拿到賠償了,還得走強制執行程序去執行對方的財產,才有機會拿到錢,因此時間可能會拖得相當久。事前多兩個小步驟,有機會「跳過訴訟」而「直接進入執行」程序。這邊和大家分享一個有機會避免冗長訴訟程序,而能夠直接跨到強制執行程序的事前準備工作──於契約中約定「逕受強制執行約款」並「辦理公證」。
什麼是「逕受強制執行約款」?
定義:使對方在未依約履行時,讓您能夠跳過訴訟而直接執行對方財產的條款
適用前提:
必須屬於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的以下4款法律行為: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必須請求「公證人」協助作成「公證書」
效果: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該記載有「逕受強制執行約款」的「公證書」,將轉化為具有執行力的「執行名義」
當對方未依照契約履行的時候,您便可以持該「公證書」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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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事涉契約審閱等法律專業,因此個案中具體應如何操作,建議仍應諮詢專業律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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