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7/2026
【「抱石」未提供安全帽及確保繩竟然被認定有過失?一起檢方起訴院方判無罪的抱石意外案件】
如先前文章提過,據個人不負責任統計, #抱石 算是滿常發生訟爭的運動產業,這幾天看到的這則判決又再次驗證這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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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此案中,我覺得更值得一提的是,從檢方起訴意旨的內容可以發現,有些在特定運動領域大家認為屬於「常識」的資訊,在該領域外或在部分法律人眼中可能不是如此,這樣的鴻溝,或許就是律師在個案中可以努力的地方。
🔸判決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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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告訴人在2024年11月前往OO攀岩館抱石,並由被告進行指導,被告在告訴人開始攀登前,有說明相關風險並給予口頭、肢體示範教學,並指導告訴人自己操作練習數次。在後續攀登過程中,告訴人某次攀爬至高處,卻因體力不支而摔落,因而受有右小腿腓骨幹骨折、右踝內踝(遠端脛骨)骨折等傷害。告訴人提告後,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認定被告有「未提供必要安全防護設備」、「給予的指導違反注意義務」等過失存在,因而起訴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
⚖️法院判決
案件進到一審,遇到一位滿認真的法官。他把本案的全部經過,比對既有關於抱石運動的相關規範做了一次完整的檢視,並依序在判決理由中交代,最後得出被告對本案並無過失,過失傷害無罪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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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大致如下:
1️⃣ 被告提供的教學指導並無過失
法院調閱了場館的監視器影像,確認被告在告訴人實際從事抱石攀登前,已經給予告訴人口頭教學、數次肢體示範教學,以及數次實際操作練習機會,且場館醒目處也張貼印有動作要領的「抱石運動安全規則」海報,因此認定被告提供的教學指導,符合中華民國山岳協會運動攀登安全手冊的規範。
2️⃣被告提供的場地並無過失
針對場地部分,法院如同先前其他類似案例一樣,是以中華民國山岳協會運動攀登安全手冊所載的規範為標準。包含:「安全保護軟墊須至少30-50公分厚,必須安置岩壁正下方,深度為岩壁最高處之垂直投影線向外延伸1.5至3公尺;軟墊與軟墊之間的縫隙必須完整包覆,防止手腳插入受傷」等,法院透過監視器影像畫面,確認此場館符合規範,因此被告在這方面也沒有過失。
3️⃣被告「未提供確保繩或頭盔」並無過失
關於「保護措施」這點,大概是整個案件裡面比較荒謬的地方。因為,依照判決內記載的公訴意旨,本案檢察官似乎認為,被告既然知道告訴人只是初學者,那就應該提供繩索或頭盔等護具,否則就有過失。承審法官對於這個主張,很仔細地查閱了上述運動攀登安全手冊,以及被告提供的各種資料,明確認定抱石攀登本來就不使用繩索確保,因此被告未提供也不構成過失。至於「頭盔」部分,我覺得判決理由更是經典,在此全文照引,提供給想看法官文言文開嘲諷的人參考:「至起訴書謂應提供頭盔護具云云,則更屬無稽,蓋告訴人所受本案傷勢盡屬腳部傷勢,而此世間尚不存在足以防免腳部傷勢之頭盔」。白話文來說就是:先不管有沒有規定抱石要戴頭盔好了,告訴人今天是腳受傷,請問跟頭盔有什麼關係啦!?
4️⃣告訴人本件傷害是抱石運動的固有風險
判決最後強調,被告的網頁及告訴人簽署的安全聲明書,都有說明抱石運動的相關風險。告訴人既然決意參與此項運動,就應該承受抱石運動所固有的風險,本案是因為告訴人體力不支而無法完成安全墜落姿勢所致,並非是被告有任何過失行為,因而不當地提高風險造成,因此這個風險最終就應該要由自願參與的告訴人承擔。
圖片來源:ET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