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7/2026
AI 對話作為證據的適當性?
有一則簡易處刑判決,其中有一段很可以再延伸思考。
案件中,檢察官與法院都提到,被告使用 AI 協助撰寫悔過書,甚至在對話中要求 AI「幫我寫得悔過一點」,並將這部分作為觀察犯後態度的因素之一。
先說結論,我完全可以理解檢察官和法官的想法。
司法在量刑時,本來就會觀察被告是否真正理解自己的錯誤、是否具有反省能力、是否只是為了減刑而表面認錯。換作是我,我也會希望犯錯的人真誠悔悟。如果一個人企圖利用各種方式包裝自己,法院當然可以綜合所有客觀情況加以判斷。
而目前與 AI 的對話並沒有不能當作證據使用的規定。
然而,關於使用 AI 撰寫悔過書部分,特別被檢察官及法官寫出來,我隱隱覺得有點可怕。個人使用 AI有時涉及極精神層面的層次,以前的民事判決可以要求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但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也說了「強制道歉係強制人民不顧自己之真實意願,表達與其良心、價值信念等有違之表意。個人是否願意誠摯向他人認錯及道歉,實與個人內心之信念與價值有關。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強制道歉除直接限制人民消極不表意之言論自由外,更會進而干預個人良心、理念等內在精神活動及價值決定之思想自由。此等禁止沉默、強制表態之要求,實已將法院所為之法律上判斷,強制轉為加害人對己之道德判斷,從而產生自我否定、甚至自我羞辱之負面效果,致必然損及道歉者之內在思想、良心及人性尊嚴,從而侵害憲法保障自然人思想自由之意旨。」
如果不能叫敗訴者公開道歉,因為這攸關人民內在思想、良心及人性尊嚴,那拿跟 AI 聊天資料來用,這也蠻悠關人民內在思想的,因為很多人與 AI 聊天,是在自我整理,例如:
我到底有沒有錯?
我為什麼沒有悔意?
如果我是法官會怎麼想?
幫我模擬檢察官。
這些內容,是把思考外部化。
以前,思想存在大腦。 現在,思想很多存在 AI 聊天室。
很多人每天跟 AI 內在探索:心理治療、信仰、性向、政治、法律策略、犯罪衝動、自我懷疑等等。
如果這些全部都可以搜索、扣押、作為證物評價人格,
那麼,思想自由是不是就只剩下「不要打字」?
如果法院開始認為:你搜尋過什麼、問過 AI 什麼、草稿怎麼形成、甚至要求 AI 「寫得誠懇一點」,都可以反映人格、悔意,那國家評價的對象是否會逐漸從行為延伸到思考形成的過程?有沒有涉及憲法保障的精神活動?
再來就是,
以前是,被告與律師討論如何寫悔過書。
只是未來會變成,被告與 AI 討論如何寫悔過書。
可律師享有刑訴 182 拒絕證言權,AI 沒有。
一模一樣的法律諮詢行為,因為媒介不同,秘密性完全不同。
AI 是否會逐漸成為一種沒有秘密保護的法律諮詢空間?
刑事被告本來就有權利思考:我要不要認罪? 我要不要做精神鑑定? 我要不要提出悔過書? 我的辯護策略是什麼?
如果今天被告找律師討論這些,通常不會因為「曾經想過某種策略」就被評價人格。
但如果只是因為討論對象變成AI,這些思考歷程反而完全暴露,甚至被拿來作為不利量刑因素,這裡面涉及的恐怕不只是隱私,而是刑事防禦權是否因科技工具不同而受到不同程度的保障。
另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現在許多人已經把 AI 當成法律資訊的第一站,甚至拿來整理自己的想法、模擬法庭攻防、協助撰寫書狀或悔過書。
但律師與 AI,終究不是同一件事。
律師有專業倫理,也有保密義務及相關制度保障(當然,個案沒有遵守不代表所有律師都不遵守),當事人與律師的諮詢,法律也透過一定制度保障其秘密性。
AI 則沒有律師倫理規範,它的設計目的也不是提供法律專業服務,更可能因為模型幻覺而產生錯誤認知。當事人與 AI 討論法律、整理思緒的過程,如果日後可能被作為證據,甚至反過來成為評價其人格、悔意或量刑的依據,人民在利用 AI 作為思考與法律諮詢時大概是都沒有意識到這點的,這也是 AI 時代值得思考的新課題。
在 AI 時代,與 AI 的對話究竟只是「數位證據」,還是已逐漸成為個人內在思考與法律諮詢的延伸空間?如果是後者,現行證據法與憲法對精神自由、隱私權及防禦權的保障,是否要重新調整?
這個問題的核心,不只是 AI,而是法律如何看待「思考外部化」:當一個人的思考不再只存在大腦,而部分存在 AI 對話中,國家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利用這些對話?
最後就是,不是每個人都擅長用文字書寫出自己的感情,AI 做為一個輔助工具,拿來生悔過書、討論悔過書,這件事是否可以被非難?
我想,該被非難的應該不是用 AI,而是欺瞞意圖。
被告是否認罪、是否表示悔意,都不能只看一句話或一份書狀,而要綜合所有客觀行為判斷。
#以後悔過書可能要關起來寫
#作文比賽文情並茂者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