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見律師事務所(蘇淑珍律師、謝菖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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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見律師事務所(蘇淑珍律師、謝菖澤律師) 「人的一生是一連串抉擇的結果」,本專頁希望透過輕鬆的貼文與分享講述生活與法律間如何無形中產生化學作用的種種故事與心得 透過輕鬆又不失專業的粉絲團,讓您能即時接觸、深入瞭解鑫見團隊。

【夫妻贈與免稅,為什麼死亡後還會算進遺產?】先生把房子、股票或存款贈與太太,既然「夫妻贈與免贈與稅」,財產過戶後應該就和遺產無關了吧?很多家庭做財產規劃時,都會在這一步踩到誤區。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確實不計入贈與總...
28/08/2026

【夫妻贈與免稅,為什麼死亡後還會算進遺產?】

先生把房子、股票或存款贈與太太,既然「夫妻贈與免贈與稅」,財產過戶後應該就和遺產無關了吧?很多家庭做財產規劃時,都會在這一步踩到誤區。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確實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同一部法律也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的財產,死亡時仍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也就是說,「當時免贈與稅」不等於「日後一定免遺產稅」。財產在民法上已經完成移轉,稅法仍可能為防止臨終前移轉避稅而把它算回來。

過去最棘手的,不只是要不要課稅,而是「誰來繳」。財產可能已由受贈配偶取得,稅單卻落到全體繼承人身上,甚至出現其他繼承人實際拿到的遺產,還不夠負擔因該筆贈與增加的稅額。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因此指出: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與其他繼承人如何分擔遺產稅,法律欠缺明確規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也沒有適當反映該筆財產,牴觸平等權及財產權保障。

立法院已於2026年8月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點不是取消「死亡前二年贈與要算回遺產」,而是讓稅負更合理:

一、死亡前二年受贈特定財產的人,依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該部分稅額,並由受贈人擔任納稅義務人。

二、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納入計算,以反映配偶對婚姻共同生活的貢獻。

三、另放寬遺贈稅分期繳納,不再以應納稅額達30萬元為申請門檻,並增訂繼承人得以多數決方式,用遺產中的存款繳稅。

但要留意:截至2026年8月28日,本案是「立法院三讀通過、尚待總統公布」,還不能直接當成已公布施行的新法。現階段個案仍應依現行法、憲法判決及財政部過渡處理原則判斷。

準備辦理夫妻間大額贈與時,至少先做三件事:
1/記清贈與日期與財產來源;2/同時試算死亡前二年的擬制遺產與剩餘財產分配;3/把配偶、子女及其他繼承人最終取得財產與可能負擔的稅額放在同一張表裡。節稅不能只看過戶當天,還要看整個家庭財產最後會落到誰手上。

— 鑫見律師事務所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分享,不構成特定個案之法律或稅務意見;修法內容及適用時點,仍應以正式公布施行之條文與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鑫見律師事務所 #遺產稅 #贈與稅 #夫妻贈與 #擬制遺產 #剩餘財產分配 #繼承規劃

 # 房東賣房,租客要立刻搬嗎?「房子賣掉了,新屋主要住,下週麻煩你搬走。」租約明明還有八個月,這封訊息一來,很多租客第一反應是:我是不是只能趕快找房?房東出售房子,當然是重大的生活變動;但「房子換了主人」和「租約立刻消失」,不是同一件事。...
27/08/2026

# 房東賣房,租客要立刻搬嗎?

「房子賣掉了,新屋主要住,下週麻煩你搬走。」

租約明明還有八個月,這封訊息一來,很多租客第一反應是:我是不是只能趕快找房?

房東出售房子,當然是重大的生活變動;但「房子換了主人」和「租約立刻消失」,不是同一件事。

民法第 425 條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出租人在交付租賃物後,承租人仍占有使用中,即使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原則上仍對受讓人繼續存在。

白話來說,若你已經依租約搬進去、正常使用,原本的房東把房子賣掉,通常不會只因為買賣完成,就讓固定期限的租約自動歸零。

新屋主取得房屋後,原則上也要面對這段仍在進行中的租賃關係。

不過,法律保護不是一句「我有租約」就能不看內容。民法第 425 條也有例外: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約,如果租期超過五年,或是未定期限,前述規定不適用。

此外,租約裡是否有提前終止、出售時如何通知、押金如何交接等約定,也都可能影響雙方後續怎麼處理。

所以收到「房子賣了,請搬」的訊息時,先別急著在電話裡答應日期。可以先做三件事:

① 找出租約與交屋證明

保存租約、匯款紀錄、入住照片、鑰匙交付與訊息。這些資料有助於確認租期、押金與你何時開始占有使用。

② 看清楚租期與特別約定

是固定期限還是未定期限?有沒有經過公證?契約是否寫了出售後的提前終止條款、通知方式或補償安排?先讀完,再回覆。

③ 用文字確認交接,不靠口頭猜測

可請對方清楚說明新屋主資訊、租金應付給誰、押金由誰承接,以及是否提出協商搬遷方案。若要提前搬離,也應把日期、費用與押金結算寫下來。

若已經收到多種說法,先把口頭內容整理成文字回覆,確認彼此理解是否一致。租屋爭議常不是因為一句話,而是因為日期、條件與款項在不同人的記憶裡變成了不同版本。

賣房不等於租約消失;先看契約,才知道下一步怎麼談。

如果你是租客,收到這類訊息時,最先會翻出哪一份文件?

法律不是只看房子的主人,也看承諾是否還在。——鑫見律師事務所

#鑫見律師事務所 #租屋法律 #房東賣房 #租賃契約 #民法425條 #租屋生活

【虛擬貨幣轉一圈,錢就查不到了?洗錢防制法修法正在補漏洞】詐騙集團常利用層層轉帳、第三方支付、虛擬資產與人頭名義切斷金流。表面看來只是「代收、代付、換幣」,背後卻可能已經進入洗錢犯罪的鏈條。行政院於今年8月13日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
26/08/2026

【虛擬貨幣轉一圈,錢就查不到了?洗錢防制法修法正在補漏洞】

詐騙集團常利用層層轉帳、第三方支付、虛擬資產與人頭名義切斷金流。表面看來只是「代收、代付、換幣」,背後卻可能已經進入洗錢犯罪的鏈條。

行政院於今年8月13日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之一,是把未完成法定登記或登錄便提供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犯罪,以及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發行穩定幣等行為,納入洗錢罪的特定犯罪範圍。

草案另一項重要方向,是讓「真正控制公司或交易的人」更難躲在名義負責人、名義股東或代交易者後面。法律上所稱的「實質受益人」,重點不只是文件寫誰的名字,而是誰具有最終所有權、控制權,或實際由他人代為交易。

修法也規劃建立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服務業者間的照會機制,使銀行端與幣流端得就可疑交易相互查證,更早發現異常金流。

對一般民眾而言,最重要的提醒有三點:

第一,不要出借銀行帳戶、公司名義、電子支付帳號或虛擬貨幣錢包。即使對方說只是「幫忙收一下」,也可能使自己面臨刑事調查、帳戶警示或民事求償。

第二,不要替陌生人購買虛擬貨幣後轉入指定錢包。金流一旦與詐騙款項相連,「我不知道」不代表一定能排除主觀犯意,仍須依對話、報酬、交易模式及異常程度綜合判斷。

第三,公司負責人或股東切勿只當「掛名」。名義與實際控制分離,未必能隔離法律責任,反而容易在調查時陷入說不清楚的風險。

也要特別說明:目前行政院通過的是「修正草案」,仍須完成立法院審議與後續法定程序,不能直接當作已生效的新法。但從修法方向已可看出,未來查核將更重視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與背後實際控制人的連結。

金流跑得再快,法律也正在追上來。遇到要求借帳戶、代收款或代買虛擬貨幣時,最安全的法律建議通常只有四個字:先不要做。

— 鑫見律師事務所

※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分享,實際個案仍須依完整事實及最新法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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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了,就代表兄弟姊妹完全不能分遺產嗎?】答案是:不一定。這次修法刪除的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不是刪除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順位」。兩者只差幾個字,法律效果卻差很大。立法院已於今年7月28日三讀通過修法,刪除民法第1223條...
24/08/2026

【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了,就代表兄弟姊妹完全不能分遺產嗎?】

答案是:不一定。這次修法刪除的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不是刪除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順位」。兩者只差幾個字,法律效果卻差很大。

立法院已於今年7月28日三讀通過修法,刪除民法第1223條中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規定。這代表在新法適用的情況下,被繼承人若立有有效遺囑,原則上可以不把遺產留給兄弟姊妹,兄弟姊妹也不能再以特留分受到侵害為由,要求保留原本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但請注意:兄弟姊妹仍是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第三順位繼承人。

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子女、父母已過世,且沒有用有效遺囑另作安排,兄弟姊妹仍可能與配偶共同繼承;若沒有配偶,兄弟姊妹也可能依法繼承全部遺產。

舉例來說:阿明未婚、沒有子女,父母也已過世,只剩一位弟弟。阿明口頭說過「房子將來留給照顧我的朋友」,卻沒有完成法定方式的遺囑。阿明過世後,那位朋友未必能依這句話取得房屋,弟弟仍可能成為法定繼承人。

這次修法真正提醒我們的,不是「兄弟姊妹從此不能繼承」,而是:想讓財產依自己的心意分配,仍要提前完成合法、清楚且可執行的遺囑安排。

尤其有下列情形,更值得提早規劃:未婚且無子女、與部分親屬長期疏離、希望照顧伴侶或特定朋友、想將財產留給實際照顧自己的人,或希望捐贈公益團體。

此外,修法的公布、施行與過渡規定,會影響個案究竟適用新法或舊法。真正處理繼承時,仍應以繼承開始時間、遺囑形式及家庭關係逐一確認。

遺囑不是在預言人生終點,而是在事情仍由自己作主時,把心意寫成可以被法律執行的安排。

— 鑫見律師事務所

※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分享,實際個案仍須依完整事實及最新法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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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見律師豆知識  # 離職後薪水最晚何時結清?最後一天打完卡,主管只說一句:「離職的人,薪水下個月再看。」很多人聽到這句,心裡先冒出的不是法律條文,而是很現實的問題:房租、信用卡、孩子的補習費,難道都要等公司心情好?先說結論:離職不會讓已經...
03/08/2026

鑫見律師豆知識

# 離職後薪水最晚何時結清?

最後一天打完卡,主管只說一句:「離職的人,薪水下個月再看。」

很多人聽到這句,心裡先冒出的不是法律條文,而是很現實的問題:房租、信用卡、孩子的補習費,難道都要等公司心情好?

先說結論:離職不會讓已經做完的工作憑空消失。

勞工提供勞務所應得的工資,仍應結清。依勞動部既有行政函釋,勞工自行離職時,雇主最遲應在雙方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把工資結清給勞工。

這裡最容易誤會的是「離職日」和「發薪日」不是同一件事。

例如公司原本約定每月 10 日發放前一個月薪資,小安在 7 月 31 日離職。她未必能要求公司在 7 月 31 日當天立刻把所有款項匯入;但公司也不能因為她離職,就任意說要拖到三個月後、等交接完成才算。重點是:原本約定的發薪日是什麼?公司有沒有依約結清?

勞動基準法也要求,工資除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外,原則上每月至少定期發給兩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薪資單不是可有可無的小紙條,它常常是日後核對本薪、津貼、加班費、扣款與實發金額的重要線索。

如果正在準備離職,可以先做三件小事:

一、截圖或保存勞動契約、公司規定與過去薪資入帳紀錄,確認慣常發薪日。

二、留存最後一個工作月的出勤、加班、請假與交接紀錄。不是為了和誰對立,而是避免日後雙方記憶不同。

三、收到薪資後,先比對薪資明細:本薪、獎金、津貼、加班費、勞健保或其他扣款是否合理、是否看得懂。

若到了約定發薪日仍未收到,先以平和且可留存的方式詢問,例如電子郵件或訊息寫明「請協助確認某年某月工資及明細的發放時間」。先把日期、金額、已工作期間說清楚,比只傳一句「為什麼還不給錢」更容易讓問題被正確處理。

當然,每個人的狀況不同。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未休特休如何折發、違約金或交接爭議能否扣款,都可能要回到勞動契約、公司規則與實際事實判斷。

但有一件事值得先記住:離職是關係告一段落,不是勞務價值被歸零。

把發薪日、薪資明細與工作紀錄整理好,是替自己留一條能好好說話的路。

你曾遇過「離職後才發現薪資算法和想像不同」的情況嗎?最讓你困擾的是發薪時間,還是薪資明細看不懂?

法律不是只看最後一張離職單,更要看每一筆工作留下的紀錄。——鑫見律師事務所

#鑫見律師事務所 #勞動法 #離職權益 #薪資 #薪資明細 #職場法律 #法律生活提醒

「我都轉帳給他了,怎麼會不是借款?」🧐朋友開口周轉,說月底就還。你沒有寫借據,只有一張匯款明細,和幾句 LINE 對話。幾個月後,對方不讀不回。你回頭看那筆轉帳,才發現最難回答的問題不是「有沒有匯錢」,而是:這筆錢當初到底是借的、還的、送的...
17/07/2026

「我都轉帳給他了,怎麼會不是借款?」🧐

朋友開口周轉,說月底就還。你沒有寫借據,只有一張匯款明細,和幾句 LINE 對話。

幾個月後,對方不讀不回。你回頭看那筆轉帳,才發現最難回答的問題不是「有沒有匯錢」,而是:這筆錢當初到底是借的、還的、送的,還是代墊的?

匯款紀錄很重要,但它通常先證明的是「款項曾經移轉」;至於法律上的原因是什麼,仍要從雙方對話、約定與後續行為一起看。

民法所說的消費借貸,重點在於一方把金錢交給另一方,並約定對方要返還同種類、同數量的金錢。若有約定還款期限,原則上應依期限返還;若未約定期限,法律也有催告返還的規則。

所以,真正有幫助的,不只是那張匯款明細,而是能把「借」這件事說清楚的拼圖。

例如:

一、轉帳備註能否寫明「借款」或用途?

二、對話中是否有金額、還款日期、分期方式或利息的共識?

三、對方有沒有回覆「我會還」、「下月先還一萬」之類的承認?

四、如果是代墊、合夥、買賣或贈與,是否另有相對應的資料?

這些不是要大家把親情、友情都變成公文往返。

恰恰相反,金錢往來說清楚,常常是為了不讓彼此在日後只剩猜測。寫一句「這筆是借款,預計於○月○日返還」,或在轉帳前後用訊息確認,成本很低,卻能減少許多爭執。

如果金額較大,也可以把分期、是否計息、提前還款與聯絡方式一併寫下。重點不在格式多華麗,而在雙方對同一件事有相同理解。日後訊息換手機、帳號停用,原始對話與匯款憑證也要妥善備份;截圖時盡量保留日期、帳號與前後文,別只留下單一句子。

若後來發生糾紛,也別急著只傳一句「快還錢」。可以先整理轉帳紀錄、對話截圖、催收訊息與任何約定資料,確認請求的法律基礎與金額。若主張的是沒有法律上原因的受領,也可能涉及不當得利;但同樣需要把事實脈絡說明清楚。

最容易被忽略的,往往不是證據「夠不夠多」,而是它們能不能串成一個合理、前後一致的故事。

一筆錢,最好在轉出前就留下它回來的路。——鑫見律師事務所

如果是你,會在借朋友錢時主動寫下還款日期嗎?還是覺得這樣太見外?

#鑫見律師事務所 #借款 #轉帳紀錄 #借據 #消費借貸 #不當得利 #法律生活提醒

億來億去的律師碎碎念🤓台積電等科技巨擘在南科的發展與日俱增,直接推升了南部建置各式廠房的需求,再間接推升我們服務業的機會😅。我們擔任顧問的機電公司這段期間拿了許多「億級」的承攬契約給我們審閱,從合約中處處可感受到這些南科上游營造廠對於整個合...
08/07/2026

億來億去的律師碎碎念🤓

台積電等科技巨擘在南科的發展與日俱增,直接推升了南部建置各式廠房的需求,再間接推升我們服務業的機會😅。

我們擔任顧問的機電公司這段期間拿了許多「億級」的承攬契約給我們審閱,從合約中處處可感受到這些南科上游營造廠對於整個合約的主導權與控制權居高臨下😆,不禁想起之前韓國記憶體的海力士公司對蘋果公司長期壓價的抱屈之言🍎

也許很多大公司精美的財報與營收,真的建置在對下游的供應商的「議價」上😗。

#契約動輒幾十頁逐條修改中
#只能說不在台積電也要投資台積電
#照片為吳園內的茶室一隅

【75元咖啡,為什麼可以從有罪變無罪?】75元,可以買一杯燕麥奶拿鐵。也差點讓一名超商店員,背上一張刑事前科。新聞報導指出,一名超商大夜班店員值班時,做了一杯75元燕麥奶拿鐵提神,卻沒有結帳。後來,他被依業務侵占起訴。一審判有罪,刑期3個月...
08/07/2026

【75元咖啡,為什麼可以從有罪變無罪?】

75元,可以買一杯燕麥奶拿鐵。

也差點讓一名超商店員,背上一張刑事前科。

新聞報導指出,一名超商大夜班店員值班時,做了一杯75元燕麥奶拿鐵提神,卻沒有結帳。

後來,他被依業務侵占起訴。

一審判有罪,刑期3個月。

但二審改判無罪。

很多人第一眼會想:

「不是有拿嗎?」

「不是沒付錢嗎?」

「這樣怎麼會無罪?」

這就是法律和直覺不一樣的地方。

法院不是只問:

你有沒有喝那杯咖啡。

法院還要問:

你當時是不是想把店裡的東西占為己有。

這個關鍵,法律上叫做「不法所有意圖」。

白話說,就是你是不是明知那是別人的東西,還決定把它當成自己的。

所以,沒結帳不一定馬上等於業務侵占。

公司當然可以處理。

例如:

要求補錢。

依店規懲處。

檢討交班和結帳流程。

甚至影響勞動契約。

但是,刑法是另一回事。

刑法不是店規。

也不是公司內控出問題時,拿來補洞的工具。

要成立業務侵占,不能只靠一句:

「他就是沒付錢。」

還要看很多細節。

當時是不是大夜班?

是不是長時間工作後精神疲勞?

平常員工消費或結帳流程是怎麼運作?

他有沒有刻意避開監視器或結帳紀錄?

被發現後,是隱匿、否認,還是願意說明和補足?

這些事情,都會影響法院判斷:

這是犯罪?

還是職場上的疏失、管理問題或勞資爭議?

這也是這個案子最值得談的地方。

一杯75元咖啡很小。

但刑事前科很重。

一個人被偵查、被起訴、被判刑,人生可能從此被改寫。

所以刑事法院不能只用「看起來很像」定罪。

檢方必須證明到足以讓法院相信:

這不是忘記。

不是疲勞。

不是流程混亂。

而是有犯罪故意。

有錯,不一定有罪。

這句話不是替誰開脫。

而是提醒我們:

民事責任、公司懲處、勞資管理,和刑事犯罪,不能全部混在一起。

如果員工是故意拿、反覆拿、藏起來、做假紀錄,當然可能有刑事責任。

但如果證據只到「他沒有結帳」,

還不一定足夠把人送進刑法。

這案子真正教我們的是:

刑法處罰的是犯罪,

不是每一次工作上的失誤。

法院判的不是直覺,

而是證據。

如果是你,第一眼會覺得這案子有罪還是無罪?

你認為公司遇到這種狀況,應該直接提告,還是先走內部管理?

留言告訴我,我也想知道大家怎麼看。

法律不是只看結果,

更重要的是證據。

——鑫見律師事務所

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分享,並非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仍須依判決理由、證據內容、工作規範、當事人供述與具體情境綜合判斷。

資料參考:
刑法第1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flno=13&pcode=C0000001
刑法第33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flno=335&pcode=C0000001
刑法第33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flno=336&pcode=C0000001

#75元拿鐵案 #業務侵占 #不法所有意圖 #無罪推定 #刑法不是店規 #勞資爭議 #基層勞動 #法律生活 #鑫見律師事務所

【收到「告誡」不用繳罰鍰,所以沒事?小心,這可能是最後一次警告】最近常有人問:「我只是把帳戶借給別人,警察說要裁處告誡,這到底嚴不嚴重?」很多人一聽到「告誡」,會直覺以為:「反正不是被判刑,也不用繳罰鍰,應該沒什麼吧?」但律師要提醒你:告誡...
06/07/2026

【收到「告誡」不用繳罰鍰,所以沒事?小心,這可能是最後一次警告】

最近常有人問:

「我只是把帳戶借給別人,警察說要裁處告誡,這到底嚴不嚴重?」

很多人一聽到「告誡」,會直覺以為:

「反正不是被判刑,也不用繳罰鍰,應該沒什麼吧?」

但律師要提醒你:

告誡不是刑事判決,
也不是單純口頭唸你兩句。

依照《行政罰法》第2條第4款規定,「告誡」屬於警告性處分。也就是說,它是一種正式的行政罰,會被記錄在案,而且後面可能接上很嚴重的法律後果。

一、什麼情況會被告誡?

依照《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或向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申請的帳號,交付或提供給他人使用。

但如果是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則不在此限。

白話來說,法律不是禁止所有「提供帳戶資訊」的行為。

真正有問題的是:

沒有正當理由,卻把帳戶、帳號的控制權交給別人使用。

例如:

把提款卡、存摺、密碼交給陌生人
聽信「辦貸款」、「找工作」、「領補助」的話術提供帳戶
把網銀帳密交給網友操作
提供虛擬貨幣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給不明人士收付款
把帳戶借給朋友、網友或不明人士收款、轉帳

這些行為,很可能會被認定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依照同條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也就是說,告誡不是警察口頭提醒你而已,而是有法律依據的正式行政處分。

二、告誡後五年內再犯,可能變成刑事案件

真正可怕的是後面。

依照《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3款規定,經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後,五年以內再違反同條第1項規定者,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就是告誡最重要的效果。

第一次,法律先給你行政上的警告。

但如果你在被告誡後五年內,又再發生類似交付帳戶、帳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就可能不只是再被告誡,而是直接進入刑事程序。

白話講:

告誡就像法律正式對你亮出黃牌。

第一次是黃牌。

如果五年內再來一次,就可能不是再拿一張黃牌,而是直接被紅牌罰下場,甚至要到地檢署、法院報到。

這不是鬧著玩的。

三、收錢賣帳戶,或一次交付三個以上帳戶,也可能直接有刑責

有些人會問:

「所以是不是第一次都只會告誡?」

不一定。

依照《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第2款規定,如果是期約或收受對價而交付、提供帳戶或帳號,或者交付、提供的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就可能直接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如果有人跟你說:

「借帳戶給我,給你五千元。」

「幫我收幾筆錢,酬勞一萬元。」

「你名下有幾個帳戶?全部給我用一下。」

這種情況已經不是單純「被告誡就好」的問題。

收錢提供帳戶,或者一次交出多個帳戶,法律評價會更嚴重。

四、你的帳戶可能會被限制、暫停,甚至關閉

很多人最直接遇到的問題是:

「為什麼我的帳戶突然不能用了?」

依照《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5項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業者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對其已開立的帳戶、帳號,或欲開立的新帳戶、帳號,在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功能,甚至逕予關閉。

同條第6項則授權法務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具體管理辦法。

這代表你可能會遇到:

不能正常提款
不能正常轉帳
不能使用網路銀行
不能正常收付款
申請新帳戶被拒絕或嚴格審查
既有帳戶被限制功能,甚至被關閉

如果這個帳戶剛好是你的薪轉戶、常用戶、繳貸款戶,那生活上的影響就會非常明顯。

很多人以為告誡只是「沒有罰錢的小處分」。

但實務上,真正痛的常常不是罰鍰,而是金融功能被限制。

帳戶一旦不好用,薪水、房租、貸款、保費、日常轉帳,全部都可能受影響。

五、未來開戶、貸款、辦信用卡可能變麻煩

告誡本身不等於你有前科。

但只要你的帳戶曾經涉及詐騙、洗錢或異常金流,金融機構在防制洗錢的審查上,可能會把你視為較高風險的客戶。

未來你想做這些事情時,都可能變得比較困難:

開新帳戶
申請信用卡
辦理貸款
恢復帳戶功能
申請網路銀行或電子支付服務
與銀行進行一般金融往來

所以,不要以為「沒有被判刑」就完全沒事。

金融往來一旦被貼上高風險標籤,要恢復正常,通常比想像中麻煩。

六、收到告誡後,可以救濟嗎?

可以。

因為告誡是行政處分,如果你認為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有錯,例如:

你並不是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
你是基於合理的親友信賴關係
你只是提供帳號讓對方匯款給自己,並沒有交出帳戶控制權
你是被詐騙話術欺騙
你有提出合理說明,但沒有被採納
處分內容或程序有問題

就可以考慮提起行政救濟。

依照《訴願法》第14條規定,訴願原則上應自行政處分達到的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

所以,收到告誡處分書後,不要把它丟在抽屜裡,也不要想說:

「反正沒罰錢,就算了。」

因為一旦處分確定,後續的帳戶限制、金融往來影響,以及五年內再犯可能升高為刑事責任的風險,都會繼續存在。

七、如果有社會救助需求,警察機關也有通報義務

另外,《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7項也規定,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

警察機關在裁處告誡時,如果知道個人或家庭有社會救助需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

這一點不是處罰,而是保護措施。

因為很多交付帳戶案件背後,可能是失業、負債、急需用錢,才會被詐騙集團利用。

但即使如此,生活困難也不能成為隨便交付帳戶的理由。

越是急著用錢,越要小心「辦貸款」、「高薪兼職」、「代收款項」這類話術。

八、律師提醒:帳戶真的不要借人

現在詐騙集團最需要的,不一定是你的錢。

他們更需要你的帳戶。

因為只要你的帳戶被拿去收款、轉帳、提領,被害人的錢經過你的帳戶,你就可能被捲入詐欺、洗錢或人頭帳戶案件。

很多人一開始都說:

「我只是想辦貸款。」

「我只是找工作。」

「對方說要做金流測試。」

「朋友說借一下帳戶,不會怎樣。」

但等到警察通知做筆錄、帳戶被限制,甚至收到告誡處分時,才發現事情已經不是一句「我不知道」就能解決。

請記住:

帳戶、提款卡、存摺、密碼、網銀帳密、電子支付帳號、第三方支付帳號、虛擬貨幣帳號,都不要隨便交給別人使用。

如果已經收到告誡,更要立刻停止與可疑對象聯繫,不要再提供任何金融資訊。

因為告誡不是小事。

它比較像法律在提醒你:

「這次先記錄在案,下次就可能不是行政處分,而是刑事案件。」

如果你或家人收到告誡處分,建議盡快確認三件事:

第一,處分書記載的事實是否正確。
第二,帳戶目前是否已經被限制或關閉。
第三,是否仍在三十日的救濟期間內。

不要等到帳戶不能用、貸款被拒,甚至又被偵辦刑事案件時,才開始補救。

法律上的黃牌,通常都不是拿來收藏的。

它是在提醒你:

下一步,可能就要出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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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新制 7月1日上路:主管罵人、孤立、惡意刁難,還能說只是管理嗎?】職場霸凌只是「主管脾氣差」嗎?被排擠、被冷落、被當眾羞辱,只能摸摸鼻子忍下來嗎?這次修法後真的不一樣。從115年7月1日,也就是2026年7月1日起,台灣職場霸凌防...
30/06/2026

【職場霸凌新制 7月1日上路:主管罵人、孤立、惡意刁難,還能說只是管理嗎?】

職場霸凌只是「主管脾氣差」嗎?

被排擠、被冷落、被當眾羞辱,只能摸摸鼻子忍下來嗎?

這次修法後真的不一樣。

從115年7月1日,也就是2026年7月1日起,台灣職場霸凌防治正式進入新階段。

不過先講清楚:這波嚴格來說,不是另外制定一部「職場霸凌專法」,而是《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並搭配《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等子法,要求雇主建立申訴、調查、處理與保護機制。

白話說就是:

以前很多公司會說:「這只是內部管理。」

以後不能這麼輕鬆帶過。

一、什麼叫職場霸凌?不是你覺得不舒服就一定成立

新法把「職場霸凌」寫進法律裡。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職場霸凌大致要看幾個重點:

第一,事情發生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的過程中。

第二,行為人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

第三,行為已經超出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

第四,持續用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行對待勞工。

第五,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受到危害。

但也要注意:如果情節重大,不一定要反覆發生才算。

所以,合理的工作要求、正常績效管理、主管依法指揮監督,通常不會直接等於霸凌。

但是,如果主管用「管理」當包裝,實際上長期羞辱、孤立、刁難、刻意不給工作、亂派不合理任務,甚至讓你身心健康出狀況,那就不是一句「我在帶人」可以解釋過去。

管理不是免死金牌。

職場也不是情緒垃圾場。

二、新法上路後,雇主不能再裝沒看見

這次新制最重要的地方,不只是定義職場霸凌,而是把雇主的責任具體化。

只要雇主知道勞工可能遭受職場霸凌,就應該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措施,包括:

避免申訴人繼續被霸凌。

視情況提供法律、醫療、心理諮商等必要協助。

啟動調查程序。

如果申訴人願意,可以先協調;協調不成,還是要繼續調查。

調查屬實時,對行為人作適當懲戒或處理。

而且,雇主調查時要客觀、公正、公平,不能自己人查自己人、主管護主管,最後寫一份「查無不法」就想結案。

如果程序有重大瑕疵,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還可以要求重新調查。

三、公司規模不同,義務也不同

新制也依公司規模設計不同義務。

未滿10人的公司,也不是完全沒事。雇主仍然有防治義務,知道事件後仍應處理。

1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應設置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還要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

簡單講,公司越大,制度越不能空白。

不是貼一張「本公司禁止霸凌」就叫做有制度。

真正的制度,是員工知道去哪裡申訴、誰會調查、多久處理、怎麼保密、如何避免報復,以及調查屬實後會怎麼處理。

四、如果霸凌你的人就是老闆本人,怎麼辦?

這也是新法很重要的設計。

如果被申訴人是事業單位的最高負責人,勞工可以直接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訴。

為什麼這點重要?

因為很多職場霸凌最麻煩的地方就是:

「霸凌我的人,就是公司最大的人。」

以前叫員工回公司內部申訴,根本像叫人去向咬人的人投訴咬人這件事。

新制讓這種案件可以透過外部主管機關介入,避免內部調查球員兼裁判。

五、被霸凌了,最重要的不是先爆氣,而是先留證據

很多人問:

「律師,我明明被欺負,為什麼告不贏?」

最常見的答案是:證據不夠。

職場霸凌不是只靠一句「我覺得我被霸凌」就能成立。

你要盡量保存:

LINE、Email、群組訊息。

錄音、會議紀錄、工作指令。

被調職、降職、孤立、取消權限的文件。

工作日記,記錄日期、時間、地點、人物、發生經過。

診斷證明、心理諮商紀錄。

請假紀錄、身心狀況變化。

尤其是身心健康受害的部分,光有診斷證明還不一定夠,最好能讓醫療紀錄呈現工作壓力、職場事件與身心症狀之間的關聯。

法律攻防裡,情緒很真實,但證據才會說話。

六、真實案例:公司惡意調動、刁難,最後判賠精神慰撫金20萬元

曾有一件職場霸凌案件,勞工因為遷廠、調職問題與公司發生爭議,後續遭遇不當調動、工作內容異動、系統權限未開通等狀況。

法院認為,公司部分行為讓勞工長時間、重複暴露在負面行動中,造成心理痛苦,成立職場霸凌,判公司應給付精神慰撫金20萬元。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職場霸凌不一定只是不斷罵人。

有時候,惡意調職、架空工作、刻意不給資源、用制度包裝刁難,也可能構成霸凌。

真正的重點是:行為是否逾越合理管理範圍?是否帶有敵意或不當目的?是否持續造成勞工身心危害?

七、雇主要小心:職場霸凌不是人資「安撫一下」就結束

新法上路後,企業如果直接拒絕受理申訴、沒有啟動調查、沒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可能會面臨裁罰。

如果霸凌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成立,也可能對最高負責人本人裁罰。

所以,對雇主來說,職場霸凌防治不是做表面功夫,而是必須真的建立制度。

對勞工來說,這也不是鼓勵大家動不動就提霸凌,而是當你真的遇到不合理、持續性、造成身心傷害的對待時,知道自己不是只能忍。

結語:職場可以有壓力,但不該有霸凌

工作本來就會有要求、有壓力、有溝通摩擦。

但壓力不等於羞辱。

管理不等於霸凌。

主管有權要求工作成果,但沒有權力踐踏一個人的尊嚴。

如果你正在面對職場霸凌,請記得三件事:

先穩住自己。

開始保存證據。

尋求專業協助。

法律不一定能讓壞人馬上消失,但至少可以讓你不再孤單地承受。

職場不是戰場。

就算真的要打仗,也要帶著證據上場。

本文為法律知識分享,並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案件仍須依具體事實、證據資料、公司規模、申訴程序與身心受害情形綜合判斷。若有實際爭議,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

資料來源:勞動部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93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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