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8/2026
#成功為無辜被訴貪污之被告取得無罪判決
📌本所當事人為員警,於檢察官偵辦廠商為規避廢土回填遭查緝之行、收賄案中,發現本所當事人亦涉嫌犯罪,而遭檢察官起訴與其餘員警、環保局稽查員、廠商共高達7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而求處重刑,其中關於本所當事人部分共遭檢察官起訴主張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貪污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重罪,並經地檢署發布新聞稿。
本所申惟中律師於接受委任案後,經過與當事人詳細討論後,當事人堅辭表示,其從警以來所為之筆錄均係真實,並無檢察官所指製作假筆錄之情事,更無利用職權查詢民眾個人資料,甚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破案獎金之貪瀆行為,而面臨重大刑事重罪之壓力,本所申律師逐一由繁雜之卷宗中抽絲剝繭,針對檢察官起訴證據中之瑕疵一一向法官提出說明,更針對有利於本所當事人之同案被告及證人筆錄、相關物證,於偵查中未被具體呈現之部分,均於法院審理時,以書狀及言詞詳細地向法官說明,最終成功在起訴之7名被告中,經法院審理後,唯一一位判決無罪之被告,讓受盡委屈的公職人員,稍微獲得一點寬慰。
本所申惟中律師表示,在貪污治罪條例中,係針對公務員涉有重刑之規定,以達澄清吏治之目的,而員警在此類案件中,只要遭起訴貪污案件,多數均會遭停職處分,不僅在經濟上會出現極大之困難,心理上更是面臨極大壓力,不僅要面臨無法再繼續從事警職之窘境,更可能面臨高刑度之困境,尤其貪污治罪條例中另設有自白繳交犯罪所得減刑之規定,因此此類案件有別一般刑事案件,律師在承辦的過程中,須隨時注意可能減刑之要件規範,更需顧及當事人是否因此遭冤屈,而應詳細檢視檢察官所提出之所有證據,所以公務員除了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應特別注意相關規範外,以免涉法外,倘若不幸遭捲入貪瀆之調查,也應該找尋有承辦類似案件之律師,配合律師的步調,提供案情說明及證據,以利向法官或檢察官說明,避免遭重判或起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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