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諺法律事務所

守諺法律事務所 守諺法律事務所係於2023年3月由歷練10年公職經驗之前臺南地院法官施志遠主持律師所創立,並於同年8月加入前苗栗地院法官申惟中律師共同主持。兩位律師期待,以豐沛的司法實務經驗,提供當事人最完整的法律服務

 #成功為無辜被訴貪污之被告取得無罪判決📌本所當事人為員警,於檢察官偵辦廠商為規避廢土回填遭查緝之行、收賄案中,發現本所當事人亦涉嫌犯罪,而遭檢察官起訴與其餘員警、環保局稽查員、廠商共高達7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而求處重刑,其中關於本所...
28/08/2026

#成功為無辜被訴貪污之被告取得無罪判決

📌本所當事人為員警,於檢察官偵辦廠商為規避廢土回填遭查緝之行、收賄案中,發現本所當事人亦涉嫌犯罪,而遭檢察官起訴與其餘員警、環保局稽查員、廠商共高達7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而求處重刑,其中關於本所當事人部分共遭檢察官起訴主張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貪污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重罪,並經地檢署發布新聞稿。

本所申惟中律師於接受委任案後,經過與當事人詳細討論後,當事人堅辭表示,其從警以來所為之筆錄均係真實,並無檢察官所指製作假筆錄之情事,更無利用職權查詢民眾個人資料,甚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破案獎金之貪瀆行為,而面臨重大刑事重罪之壓力,本所申律師逐一由繁雜之卷宗中抽絲剝繭,針對檢察官起訴證據中之瑕疵一一向法官提出說明,更針對有利於本所當事人之同案被告及證人筆錄、相關物證,於偵查中未被具體呈現之部分,均於法院審理時,以書狀及言詞詳細地向法官說明,最終成功在起訴之7名被告中,經法院審理後,唯一一位判決無罪之被告,讓受盡委屈的公職人員,稍微獲得一點寬慰。

本所申惟中律師表示,在貪污治罪條例中,係針對公務員涉有重刑之規定,以達澄清吏治之目的,而員警在此類案件中,只要遭起訴貪污案件,多數均會遭停職處分,不僅在經濟上會出現極大之困難,心理上更是面臨極大壓力,不僅要面臨無法再繼續從事警職之窘境,更可能面臨高刑度之困境,尤其貪污治罪條例中另設有自白繳交犯罪所得減刑之規定,因此此類案件有別一般刑事案件,律師在承辦的過程中,須隨時注意可能減刑之要件規範,更需顧及當事人是否因此遭冤屈,而應詳細檢視檢察官所提出之所有證據,所以公務員除了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應特別注意相關規範外,以免涉法外,倘若不幸遭捲入貪瀆之調查,也應該找尋有承辦類似案件之律師,配合律師的步調,提供案情說明及證據,以利向法官或檢察官說明,避免遭重判或起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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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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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為當事人取得被訴跟蹤騷擾法不起訴📌本所當事人遭先前交往中之女友,於感情生變後提告因追求而有跟蹤、尾隨之行為,並持續以通訊軟體LINE騷擾,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規定,向警局提出告訴,本所當事人感到莫名冤枉,因而至本所委任施志遠律師及申...
27/08/2026

#成功為當事人取得被訴跟蹤騷擾法不起訴

📌本所當事人遭先前交往中之女友,於感情生變後提告因追求而有跟蹤、尾隨之行為,並持續以通訊軟體LINE騷擾,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規定,向警局提出告訴,本所當事人感到莫名冤枉,因而至本所委任施志遠律師及申惟中律師擔任辯護人。

本所兩位律師受委任後,先由當事人於警詢時受員警詢問的過程,重新檢視該時段內,本所當事人與當時女友所有互動過程和對話紀錄,發現該女友係以二人於交往期間,爭吵後本所當事人認錯、示愛或是安撫之片段非完整之對話紀錄,來作為本所當事人片面單方追求之證據,而向警方報警本所當事人有持續性之騷擾行為。因此,兩位律師協力將該段期間前、後,當事人與女友間之完整互動過程,包含二人間之親密對話紀錄或出遊照片,整理後提供給檢察官,並充分向檢察官說明,該二人實際上已係男女朋友,而非如女子所稱係單方之片面追求,且倘若該女子係受騷擾,豈有可能於屢次受騷擾後不久,又與本所當事人親密互動,因此成功說明檢察官採信,而為不起訴處分。

本所兩位主持律師亦表示,依照跟蹤騷擾法防治法之規定,只要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使特定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就構成跟蹤騷擾的定義,而且這些行為不以實際近身跟蹤或騷擾為必要, 舉凡在住家附近喊叫姓名、反覆傳送愛慕的訊息、或以書信不斷寄送予特定人, 都可能違反跟騷法,最重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1年, 因此假如想對心儀的對象表達愛慕之意, 但對方若已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此份感情,或者是拒不回應的時候,就應該適可而止,切莫因此而觸犯刑事責任。當然,倘若無端遭人誣陷,也應該尋求專業之律師諮詢及討論,是否可以在個案中,充分提出證據說明本案行為人行為與跟蹤騷擾之定義有別,或如同本案中,提出證據證明係告訴人以片段之對話紀錄混淆檢警視聽,而加以釐清,以取得較佳之判決及偵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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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成功在民事二審為當事人取得逆轉全部勝訴判決📌本所當事人先前曾借款予相對人,但於交付借款時,現場並無第三者也無監視錄影畫面,僅有雙方簽立的借款合約及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嗣相對人拒絕返還借款,本所當事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相對人竟委由律師向...
28/07/2026

#成功在民事二審為當事人取得逆轉全部勝訴判決

📌本所當事人先前曾借款予相對人,但於交付借款時,現場並無第三者也無監視錄影畫面,僅有雙方簽立的借款合約及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嗣相對人拒絕返還借款,本所當事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相對人竟委由律師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在一審取得勝訴,認定本所當事人並沒有交付借款,所以兩造間沒有成立借款的法律關係(即消費借貸契約),因此認定本所當事人所持有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因此也無從執行相對人之財產。

本所當事人於一審敗訴後,相當氣憤,本以為簡單的案件只要提出證據即可說服法院,卻遭到敗訴的判決,因而決定委由本所施志遠律師及申惟中律師提起上訴,經本所律師檢視卷證後,發現一審判決對於契約文字之解釋,顯然有所誤解,且律師檢視借款當晚前、後,本所當事人與相對人,以及本所當事人與所熟識之律師友人間之對話紀錄,顯然可以推論本所當事人確實有交付借款予相對人之行為,否則相對人不需要在借款後之密接時間,屢次要求延期清償或是免除懲罰性違約金之詞,顯見本所當事人必然有交付借款之事實,因此成功說服民事二審法院,取得逆轉的勝訴判決,本所當事人也得以放下心中之石頭。

本所兩位主持律師表示,當事人在一審時原本以為只要提出有領款的證明就足以說服法院有借款交付的事實,其實這樣的想法存在於許多相類案件的民眾思維中,但是這樣論述,其實是不符合司法實務的經驗及論理法則,畢竟有領款紀錄不代表就有將該筆款項借予他人,但是本所當事人在一審時顯然無法充分理解這樣的邏輯演繹,因而花費許多無謂的時間,提出根本無法說服法院的證據,最終招來敗訴的結果;而本件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相對人有收受借款,但是從契約文字的規範意旨、雙方在借款前後之對話內容係如何論及該借款的後續清償事宜,這些都可以作為間接證據來佐證有借款交付的事實,因此有民眾倘若將來遇到類似的情況,當對方否認有收到款項時,應妥適檢視手邊文書和對話紀錄,甚至應該在借款時,倘若以現金交付時,允宜以錄影等方式加以保存證據,以免未來涉訟無相應之證據可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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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成功協助購車遭詐欺案順利起訴賣家📌本所當事人前於網路購買重型機車,雙方已就購買限量款的車型及出產年度詳為討論和約定,詎料賣家竟交付非限量款之重型機車,嗣因本所當事人維修車輛經車廠人員告知,始知悉受騙而委請本所施志遠律師提出詐欺罪之告訴;...
24/07/2026

#成功協助購車遭詐欺案順利起訴賣家

📌本所當事人前於網路購買重型機車,雙方已就購買限量款的車型及出產年度詳為討論和約定,詎料賣家竟交付非限量款之重型機車,嗣因本所當事人維修車輛經車廠人員告知,始知悉受騙而委請本所施志遠律師提出詐欺罪之告訴;惟於偵查過程中,賣家不斷宣稱其等所約定的車款,並非限量款,且雙方所約定之車型,並沒有限定特定年份,純然是因為本所當事人自己誤會所致,然經過本所施律師於偵查過程中提出雙方針對特定年份和車型之具體對話紀錄,並聲請檢察官函詢重型機車代理廠商關於限量款車型之年份問題,逐一破解賣家之謊言,順利讓檢察官起訴賣家。

本所施律師表示,在司法實務上,民眾針對購物履約糾紛,向地檢署提起刑事詐欺告訴後,時常會遭檢察官認定屬民事糾紛而不予起訴,因此在提出詐欺告訴前,必須要對於行為人也就是賣家究竟有無出於詐欺意圖及施用詐術之構成要件,詳為提出舉證及說明,才不致被檢察官認定屬於單純的債務不履行或買賣民事履約糾紛。

此外,針對民眾在網路購物應如何自保,近日施律師於接受平面媒體採訪中亦提醒,買家於購物時,應挑選網路擁有較多優良評價之賣家外,對於顯然低於市場行情或一頁式廣告之商品,應該提高警覺,以避免受騙,且於收受商品後開箱應完整錄影及拍照,若發現商品有瑕疵或根本非所購買之物,應旋即與賣家聯繫,並完整保留購買前後與賣家之對話紀錄,以作為將來提出民、刑事訴訟之重要證據;另外,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一般網路購物,除生鮮食品、客製化商品等特殊商品外,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均可通知業者解約退貨,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所以收貨後認為不符合需要、不滿意商品等,縱然商品沒有瑕疵,消費者仍可在7日內通知業者解約,因此民眾於網路購時可以透過上開方式確實保障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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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霸凌防治與相關法規研討線上公益講座課程📌近日韓劇  #鐵拳教育 引起全民熱議論及關注,尤其面對校園內之暴力行為、以及老師與學生、家長間之緊張互動,近月來更是引起許多關心教育問題的民意代表、團體及民眾關心。而在數位社群快速傳播的時代,...
21/06/2026

#校園霸凌防治與相關法規研討線上公益講座課程

📌近日韓劇 #鐵拳教育 引起全民熱議論及關注,尤其面對校園內之暴力行為、以及老師與學生、家長間之緊張互動,近月來更是引起許多關心教育問題的民意代表、團體及民眾關心。而在數位社群快速傳播的時代,霸凌樣態也不再侷限於校園現場,如何及早辨識、正確介入,了解相關法律責任,儼然已成為家長、教師、學生與社會大眾都需要面對的重要課題。尤其,當未成年子女,若成立霸凌行為,則依據民法第187條之規定,若法定代理人無法舉證已經善盡監督及管理之責,則可能依法須擔負連帶賠償之責,因此面對霸凌的嚴肅課題,對於所有家長、學生及老師間,均至關重要。

因此,本所主持律師申惟中律師,近日即與法可夢線上平臺合作,預計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晚間7 時30分許,透過線上平臺,以講座之方式,從實務案例、法律觀點與教育現場經驗出發,帶領對此議題有興趣之民眾,深入了解霸凌事件的預防與處理方式,共同建立更友善、安全與尊重的校園環境,屆時也歡迎舊雨新知可以透過線上與申律師進行互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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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為當事人取得袋地通行之權利📌本所當事人所有之土地為袋地,所以必須通行鄰地才可以至鄰近之公路,豈料通行數年後,鄰地因轉賣後,所有權人不僅禁止本所當事人通行,更在鄰地上惡意堆置磚塊土石、設置圍籬,阻礙本所當事人透過鄰地通行至周圍公路之權...
16/06/2026

#成功為當事人取得袋地通行之權利

📌本所當事人所有之土地為袋地,所以必須通行鄰地才可以至鄰近之公路,豈料通行數年後,鄰地因轉賣後,所有權人不僅禁止本所當事人通行,更在鄰地上惡意堆置磚塊土石、設置圍籬,阻礙本所當事人透過鄰地通行至周圍公路之權利,進而更向法院對本所當事人提出拆屋還地等訴訟,致本所當事人不堪其擾。

本所申惟中律師於接受委任後,確認本所當事人所有之土地確實符合民法袋地之定義後,即偕同本所當事人分別就通行鄰地至公路之最小侵害路徑,加以分析、確認,並向法院主張鄰地所有人,應在可通行之範圍內,容忍本所當事人可以鋪設柏油或混凝土路面及設置管線使用,並且應將先前妨礙本所當事人通行之磚塊土石、圍籬移除,經申律師向法院詳為說明,成功說服法院,取得全部勝訴判決。

申律師表示,袋地通行權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使土地資源充分獲得利用,避免土地因無法通行而造成閒置或功能受限,所以在符合袋地的條件下,允許袋地所有人在可以在最小侵害的情況下,向鄰近土地的所有人主張通行權,以保障了袋地所有人的利益,也可同時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要求,而因此受有損害的鄰地所有權人,也可以相應請求償金,以調和彼此間之權利關係。因此,當遇到有袋地通行需求之民眾,建議備妥現場之現況照片、地籍圖等資料,與有經驗之律師充分討論,以利律師做出最好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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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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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主持律師接受新聞媒體採訪📌近日因民眾於行車停等紅燈時,發生火燒車事件,而造成汽車毀損,但民眾於每年皆固定有定期保養,亦投保有乙式車體全險,卻遭保險公司以該車輛是出於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故障所引起之火災,屬於保...
05/05/2026

#本所主持律師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近日因民眾於行車停等紅燈時,發生火燒車事件,而造成汽車毀損,但民眾於每年皆固定有定期保養,亦投保有乙式車體全險,卻遭保險公司以該車輛是出於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故障所引起之火災,屬於保險不予理賠之部分,因此拒絕賠償,而引起廣大用車人之熱議。

本所主持律師施志遠在接受媒體採訪表示,在我國有關「乙式車體險」之契約範本中,在除外不保條款中均載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因此當發生非屬於外來性之因素所造成之車輛毀損,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但民眾在投保乙式車體險時,往往只注意到火災、閃電、雷擊、爆炸等原因屬於承保的範圍,可是對於不保的事項往往未加注意,而保險業務員若也未加以詳細說明,就很容易造成如同本件事故之保險爭議,因此施律師在受訪過程中提到,保險公司允宜在民眾投保時,詳盡說明義務;此外,或許有民眾認為假如投保「甲式車體險」,是否就可以完全避免本案所遇到的困境,但施律師強調「甲式車體險」雖然較「乙式車體險」多出「第三人非善意行為」或「其他不明原因毀損」之承保範圍,但依然排除非外來因素所造成之賠償範圍,所以無論甲式或乙式車體險,均僅限於外來因素所致之毀損滅失,才予以賠償,所以民眾在投保時,除了詳閱保險公司承保範圍的條款外,更應仔細閱讀除外不保之條款,往往在保險理賠實務上,這些除外不保條款才是訴訟上爭執的關鍵所載,倘若民眾發生保險爭議,除了與保險公司妥善溝通外,亦可透過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進行申訴,以維護權益;此外民眾在選購保險時,也可就所需適度選購附加條款,以保障愛車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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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志遠律師
#汽車車體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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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式全險乙式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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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為當事人取得詐欺及偽造文書不起訴處分📌本所當事人因將自身所經營多年之商店盤讓予告訴人,嗣告訴人於經營不善後,竟回頭主張本所當事人因以自己偽造租賃期間之租賃契約誆騙其接手商店經營,並因而支付高額價金購買,而對本所當事人提出詐欺罪及偽造...
29/04/2026

#成功為當事人取得詐欺及偽造文書不起訴處分

📌本所當事人因將自身所經營多年之商店盤讓予告訴人,嗣告訴人於經營不善後,竟回頭主張本所當事人因以自己偽造租賃期間之租賃契約誆騙其接手商店經營,並因而支付高額價金購買,而對本所當事人提出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之告訴。

本所當事人於接獲警詢通知後,即至本所委任施志遠律師擔任辯護,經施律師引導當事人逐一說明清楚盤讓過程之來龍去脈後發現,固然被告交付予告訴人其與房東間之租賃契約,遭其自身塗改日期,但是該日期係已經取得房東之同意,且其既然身為租賃契約之一方,亦非毫無權限變更,縱然因為書寫租賃期間之日期有所錯誤而與真實不符,但也不能因此就認定屬於偽造文書之犯行,且經與當事人討論後,協助當事人找出一同參與盤讓之參與人,請求檢察官傳喚,確實也證明被告並無施用任何詐術,而可以推導出對被告有利之結果,也因此成功說服檢察官,終於在歷經近一年的偵查程序後,給予被告詐欺及偽造文書犯行均為不起訴處分,讓被告終於可以放下心中的大石頭。

本所施志遠主持律師表示,我國刑法對於文書偽造之規定,區分為「有形偽造」及「無形偽造」兩種,前者「有形之偽造」係指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之名義而製作文書,這時候無論內容真實與否,因涉及冒用他人名義,都會涉及偽造文書之犯罪;而後者「無形偽造」,則是指有權製作之人,以自己名義,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白話來說這時候雖然是沒有冒名的情況,但是對於所撰寫的內容不實也構成犯罪,在我國關於業務上登載文書不實的規定,就屬於無形偽造的情況。因此在這個基本概念下,本案中當事人並非業務之人,其以自己的名義所製作之文書,並無冒用他人名義的情況,縱然因為租賃期間記載錯誤,但此情況仍與刑法的處罰要件不同,所以在遇到糾紛時,民眾應該仔細地將案件經過與律師討論,切莫有所隱瞞,以利律師在正確的事實理解下,協助當事人抽絲剝繭找出妥適的訴訟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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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
#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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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主持律師接受新聞媒體採訪📌苗栗市信仰中心玉清宮,原本為便利香客臨時停放之免費停車場,近來頻遭周邊住戶或非香客之車輛長時間占用,導致前來參拜民眾常面臨無位可停的情形。為改善停車亂象、提升車位周轉率,廟方近日公告,車輛停放超過24小時候...
26/04/2026

#本所主持律師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苗栗市信仰中心玉清宮,原本為便利香客臨時停放之免費停車場,近來頻遭周邊住戶或非香客之車輛長時間占用,導致前來參拜民眾常面臨無位可停的情形。為改善停車亂象、提升車位周轉率,廟方近日公告,車輛停放超過24小時候,將以張貼警告單先行告誡,若仍未移車,則採取鎖車措施強化管理,但廟方此舉是否涉及刑法強制罪,引來網友熱議,本所申惟中主持律師近來接受華視新聞、中國時報等多家媒體報導,就此議題提出法律意見。

本所申惟中律師表示,刑法有關強制罪,原則上係以對「人」施以強暴、脅迫之方式作為構成要件,因此倘若廟方針對車輛進行鎖車,目的僅在於維護停車秩序,主觀上並無妨害他人權利之主觀上犯意,且事前已明確公告,在手段與目的上均具合理性,且符合比例原則之情況下,原則上不致構成強制罪。但申律師進一步說明,廟方鎖車的行為,固然依照多數司法實務見解,不構成刑法上強制罪,但也提醒在鎖車的過程中,仍應注意車輛之維護,倘車輛因鎖車過程遭受毀損,仍應擔負民法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可不慎;同時,民眾停車時應留意現場公告內容,避免超時停放造成自身行程受影響,同時減少後續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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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為當事人塗銷土地上遭設定之抵押權📌本所當事人因繼承取得土地,近來因要出售土地,才發現土地上有遭設定抵押權,且依照土地謄本上之資訊,抵押權人可能早也已經死亡,但在無法找尋抵押權人來塗銷抵押權的情況下,造成買受人購買意願低落,因此至本所...
23/04/2026

#成功為當事人塗銷土地上遭設定之抵押權

📌本所當事人因繼承取得土地,近來因要出售土地,才發現土地上有遭設定抵押權,且依照土地謄本上之資訊,抵押權人可能早也已經死亡,但在無法找尋抵押權人來塗銷抵押權的情況下,造成買受人購買意願低落,因此至本所諮詢後,委任本所申惟中律師、施志遠律師辦理,經律師與當事人討論後,認為抵押權之設定已經超過法定之除斥期間,因此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來塗銷抵押權,同時解決尋找抵押權人繼承人之難處,經過兩位律師的努力,成功說服法院,為當事人取得勝訴判決。

本所兩位主持律師表示,在這類案件中,依照民法第125條及民法第880條之規定,抵押權設定後,倘若經過20年,抵押權人均未行使其權利,則其抵押權即歸於消滅;惟現實生活中,抵押權人倘若已經死亡,且遍尋不著其全體繼承人的時候,就必須透過訴訟程序,經由法院來取得已經死亡之抵押權人個人資料,進而取得其繼承人之年籍資料,並以該等繼承人作為被告,命其等繼承抵押權登記後,再請求法院認定其等所繼承之抵押權利已經消滅而加以塗銷,如此就可一次解決尋找繼承人及塗銷抵押權的問題,因此民眾倘遇有類似的問題,可以先申請土地或房屋第一類謄本,與有經驗的律師充分溝通,以利擬定良好之訴訟方向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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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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