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8/2026
⚖️【勝訴捷報|事情有做,就一定能收報酬?臺南地院判決:105 萬 7,000 元服務費應返還】
在台南遇到委任契約、專業服務費、契約履約爭議時,「有做事」是不是就等於有權取得全部報酬?
答案是:要看契約約定的是「處理程序」,還是「達成成果」。
得智法律事務所再傳勝訴捷報。本所代理原告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就一筆 1,057,000 元的專業服務報酬,獲法院判決被告應全額返還。
📌 案件背景|委任專業人士辦事,卻沒有達成契約約定的結果
本案雙方約定,由被告協助辦理公司清算及相關稅務更正事宜,希望透過更正清算結果,使股東應納的綜合所得稅額降低,並以更正前後稅額差額的 15% 作為報酬計算基準。
原告嗣後已支付被告 1,057,000 元報酬。
然而被告雖曾進行相關申報及行政救濟程序,最終並未達成契約所約定的減稅結果——更正清算前後,股東應納綜合所得稅金額並無任何差額。雙方就這筆百萬元服務費能否保留,因而興訟。
⚖️ 關鍵爭點|這是「委任」還是「承攬」?
這正是本案的法律核心。兩者的差別,決定了報酬給不給得成:
委任契約 承攬契約
標的 勞務本身 勞務的結果
報酬條件 有處理事務即可請求 未完成工作,不得請求報酬
法條 民法第528條、第535條 民法第490條
簡言之:委任只要有服勞務的事實,無論有無結果均能獲得報酬;承攬若無結果,則不得請求報酬。
法院審視系爭委託書後認定,本件契約一方面要求被告「完成一定工作(更正清算須達到減少股利金額之結果)」,一方面又屬受託處理事務,性質上為承攬與委任之混合契約(司法院院字第 2287 號解釋、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560 號裁判要旨參照)。
既然契約已明白約定「未能達到減少股利金額之事實者,受任人不得要求給付服務費」,而最終確實未產生任何稅額差額(此節並經被告自認),被告即未完成兩造約定之報酬發生基礎,其受領之款項自屬無法律上原因,構成民法第 179 條之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法院並指出:被告身為執業專業人士,受託事務屬其專業範疇,本應依專業知識、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獨立處理,不受委任人拘束限制,不得以「委任人提供的資料有問題」卸責。
🎉 法院判決結果
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408 號民事判決:
✅ 被告應給付原告 1,057,000 元
✅ 自民國 112 年 6 月 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原告以 352,333 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 值得注意的是,利息起算日源自本所於 112 年 6 月 20 日發出的律師函。該函催告對造 7 日內返還,期滿翌日(112 年 6 月 29 日)起,遲延利息即開始起算——比起訴狀送達整整提前了一年多。一封發得早、發得對的律師函,能為當事人多爭取一整年的法定利息。
❓ 常見問題 FAQ
Q1:委任契約和承攬契約怎麼分?
A: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約定「提供勞務者負有完成一定工作的義務,且報酬以完成該工作為條件」。有此約定者為承攬,無者為委任。委任有做就有報酬;承攬沒完成就不能請求報酬。
Q2:專業人士(顧問、代辦業者、各類受任人)已經跑完程序,只是結果沒出來,錢要付嗎?
A:要看契約。若契約已把「特定成果」訂為報酬發生條件,則縱使受任人確有投入時間、送件、申報甚至提起行政救濟,未達成該成果仍不得請求報酬。
Q3:已經付出去的服務費,還要得回來嗎?
A:可以。若報酬發生的基礎自始未成就,受領人即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可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本案即為適例。
Q4:這種案件的利息從哪天起算?
A:報酬返還屬未定期限之債務,須經催告才負遲延責任。越早以律師函催告,利息起算日越早,實務上差距可達數年。
💡「有投入時間」不等於「當然有權取得報酬」
簽訂專業服務契約時,真正該先確認的是:
▪ 工作範圍是什麼?
▪ 何時才算「完成」?
▪ 契約要求的是「處理程序」,還是「達成特定成果」?
▪ 報酬在什麼條件下才會發生?
▪ 成果沒達成,已付款項如何處理?
每一份契約都應有明確的履行標準;每一筆報酬,也都應有相對應的契約與法律依據。
🏛️ 關於得智法律事務所
得智法律事務所位於臺南市安平區,主持律師侯信逸具備律師+土木技師雙重執照,並有 18 年檢察事務官資歷,服務範圍涵蓋台南、高雄、屏東、嘉義等南部地區,長期處理:
▪ 委任契約、專業服務契約爭議
▪ 服務費返還、不當得利請求
▪ 公司清算、股東爭議
▪ 承攬契約、工程款追討、工程履約爭議
▪ 政府採購爭議、公共工程訴訟
從契約審閱、律師函催告、證據整理到法院訴訟攻防,協助當事人釐清法律關係、維護合法權益。
得智法律事務所|專業・誠信・用心,為您守護每一份權益
📍 臺南市安平區建平十一街 2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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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係就已宣示之判決要旨所為之案例分享,個案結果因事實與證據而異,不構成對任何具體案件結果之保證。本判決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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