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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08/09/2026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本案判決結果】
林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宣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盧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宣告如附表二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原訴字第 135 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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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及盧姓男子未具合法清運廢棄物執照,卻將拆除工程產生的大量廢棄石膏板及廢塑料等任意傾倒,無視環境遭污染,賺取黑心錢,警方據報循線逮到涉案的林男及盧男,2人雖坦承犯行,卻遲未將非法傾倒的廢棄物移除,屏.....

【竊盜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判...
07/09/2026

【竊盜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判決結果】
黃OO犯竊盜罪,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蒜頭柒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字第 2148 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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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黃姓男子行經芬園鄉一處巷弄時,見路邊正在曝曬的蒜頭,他竟起貪念偷走價值六十元的七顆蒜頭,物主發現蒜頭短少氣得報警,彰化地方法院認為,黃男偷蒜頭還吃光,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依竊盜罪判處拘役八天...

【偽造準私文書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04/09/2026

【偽造準私文書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本案判決結果】
施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字第 2772 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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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上尉飛官辛柏毅在今年1月6日駕駛F-16戰機在花蓮外海夜訓時失事失聯迄今,因失蹤滿6個月後被宣告因公殉職,今天逢九三軍人節,獲追晉少校的辛柏毅入祀澎湖忠烈祠。台南1名施姓男子竟於3月間假冒辛的名義在臉書發布不...

【強制性交罪、乘機性交罪、恐嚇危害安全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
03/09/2026

【強制性交罪、乘機性交罪、恐嚇危害安全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第1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第1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判決結果】
李OO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又犯對被害人錄影而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X,含SIM卡壹枚)沒收;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X,含SIM卡壹枚)、平板電腦壹台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李OO被訴乘機性交罪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民國111年5月15日之犯行】,無罪。
李孟哲被訴未經他人同意而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罪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公訴不受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侵訴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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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運輸業的李姓男子被指控,因女友有意提分手,李男於是利用女友服安眠藥入睡習慣,趁女友熟睡時性侵,又到女友學校外堵人、將女友載到摩鐵並拍攝性影像,用電子郵件、Line訊息「這次PO出去跟你拚」等語恐嚇,女子為...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無...
02/09/2026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61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7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本案判決結果】
陳OO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6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2238 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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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警局陳姓員警為了得知自己和同事的個人考核資料,竟以冒用、繞過權限或破解密碼等方式,非法登入警政署內部管理系統,蒐集近百名員警的綜合考核資料,被警局內部發現。陳員因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被...

【跟蹤騷擾罪、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 、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01/09/2026

【跟蹤騷擾罪、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 、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判決結果】
A06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編號2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侵訴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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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姓男子因愛慕素不相識、從未講過話的分租套房女室友,竟2度闖入被害者房間偷拍個資,甚至持球棒潛入房間衣櫃躲藏,待被害者洗完澡赤裸走出浴室時,突襲打她頭部、摀口鼻欲性侵,所幸鄰居聞聲上前制止,被害者才得.....

【強制猥褻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判決結果】A07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後,...
31/08/2026

【強制猥褻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判決結果】
A07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貳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原侵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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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判決結果】黃OO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28/08/2026

【強制猥褻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判決結果】
黃OO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侵簡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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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黃姓女子,去年11月清晨5點多與朋友在新北汐止聚會唱歌後,與一名女性友人同搭一輛Bolt(博歐特)多元計程車返家途中,坐在帥哥司機正後方的黃女,酒醉起色心,先探詢感情得知對方單身,接著說「我可以陪你睡覺.....

【對長官施強暴罪】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對上官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
27/08/2026

【對長官施強暴罪】
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上官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判決結果】
廖OO犯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對長官施強暴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度軍簡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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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3個月海軍廖姓女二兵,因不滿中尉戰情官在女官寢室質問為何未參加會議,竟憤而向向長官胸部揮拳,長官往後迴避,在旁2名同袍見狀趨前制止,案發後廖女隨即退伍,被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澎....

【違反保護令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6/08/2026

【違反保護令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判決結果】
A09犯違反保護令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貳月、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易字第 631 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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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白姓男子朝同住在同棟公寓的外甥潑漆遭判刑,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後,白男竟趁外甥等人凌晨熟睡後,大力甩鐵門,持鐵鎚猛敲牆面,嚇得住在樓上、樓下的外甥、外甥媳等3戶親戚以為發生地震。基隆地院審理後,將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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