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0/2026
貨櫃到了,一開門,貨壞了。
第一通電話,你會打給誰?
多數進出口業者的直覺是「找船公司」,因為貨是在船上壞的。
但我們整理近十年臺灣高等法院 20 則判決後發現,法院的答案往往不是這樣👇
⚓ 向你收全程運費、開提單給你的「承攬運送人(Forwarder)」,依民法第 664 條視為運送人,通常才是最主要的求償對象
🚢 承攬運送人以自己名義向船公司訂艙時,你和船公司之間沒有契約,很難直接告船公司
📑 報關行多半只是你的代理人,不是運送人
⏰ 最常見的敗訴原因:告錯對象,或超過「一年」才起訴
有判決中,貨主一審勝訴,二審卻因為沒在一年內告對真正的運送人而翻盤。
梁家豪律師把這 20 則判決逐一拆解,整理成一篇貨主看得懂的實務指南,連貨損發生後該做的 4 個步驟也一併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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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公司在台中港、高雄港進出口,或身邊有做貿易、物流的朋友,歡迎分享給他們,出事之前先看懂,比事後打官司省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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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到港發現貨損,該向船公司、承攬運送人還是報關行求償?本所梁家豪律師整理近十年高等法院 20 則判決,解析民法第664條承攬運送人責任、海商法一年起訴期間與單位責任限制,協助進出口業者找對求償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