譽人法律事務所

譽人法律事務所 企業法制、科技法律、債權債務、民刑事訴訟、企業合規管理輔導、教育訓練等

12/08/2026

組織生命週期的四大法律風險階段

1. 創立階段:股權與籌組風險

常見的流程包括名稱預查、股東出資、公司登記及章程制定。

🎯核心法律風險:
創業者股權糾紛: 創業初期大家靠義氣,沒簽訂股東協議(Shareholders' Agreement),後續因增資、營運方向不合或有人想退股時,導致組織僵局。
智財權歸屬不清:創業者在成立前開發的技術或品牌,未正式授權或作價入股給組織,導致智財權仍屬於個人,引發日後爭議。
組織型態選擇錯誤: 誤選不適合的組織架構(如商號、合夥、非營利組織、一般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閉鎖性公司等),導致經營策略不符、稅務不佳或無法順利引進外部資金。

2. 營運階段:日常業務與法規遵循風險

流程涵蓋商品開發、市場行銷、員工招聘、客戶簽約與資產管理。此階段風險最多也最複雜:

🎯核心法律風險:
勞資糾紛: 未依法規準備勞動契約、加班費計算錯誤、違法解雇,或是將「僱傭關係」誤認為「承攬關係」,面臨勞檢處罰或勞資訴訟。
合約與交易風險: 與供應商或客戶簽約時條款含糊、缺乏違約條款或免責聲明,導致呆帳或面臨巨額損害賠償。
智財權侵權與被侵權: 產品或行銷素材不小心抄襲他人(侵犯商標、著作權),或組織的核心技術未申請專利、營業秘密(Trade Secret)遭員工外洩等。
隱私與資訊安全: 隨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訊安全要求日趨嚴格,組織若外洩客戶、會員或員工個資,將面臨訴訟與行政處罰。組織資訊遭受侵害,導致秘密外洩等。

3. 變革與擴張階段:資本與合規風險

當組織擴大、轉型,會進入增資、發行認股權、甚至跨國經營或併購(M&A)流程。

🎯核心法律風險:
投融資違約: 引進外部投資人時,簽署了過於嚴苛的對賭條款(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或贖回權,導致創辦團隊失去控制權。有些法域規定,公司買回股份有一定的法定事由與限制,且必須符合「資本維持原則」及「盈餘分配」要件,例如臺灣的《公司法》第167條。
跨境合規風險: 拓展海外市場時,不熟悉當地法規、反托拉斯法(Antitrust)或資料出境合規(如歐盟 GDPR)等,遭到當地政府巨額開罰。

4. 結束階段:清算與退場風險

組織因經營不善、面臨解散、破產清算或被併購的「終結期」。

🎯核心法律風險:
清算程序不合法: 未依法通知債權人、資產分配順序錯誤,導致負責人或清算人必須承擔個人的鉅額賠償責任。
勞資集體爭議: 勞工未依勞動法規處置,例如大規模裁員未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辦理,或未足額給付資遣費、退休金,引發社會事件與法律制裁。
稅務追繳: 歇業時帳目不清,遭稅務機關認定逃漏稅,限制負責人出境或強制執行負責人個人財產等。

🚨當您面臨法律難題,需要ISO合規規劃,歡迎與我們聯繫
#譽人法律事務所

08/08/2026
侵害生命權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之數額是如何酌定的?依據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
09/07/2026

侵害生命權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之數額是如何酌定的?

依據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民事裁判要旨)。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受僱人及其僱用人連帶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該受僱人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僱用人,並被害人暨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不得僅以被害人與實施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資力為衡量之標準」(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08號民事判例)。

一、 鑒於〝有關慰撫金之數額,實務及學理上均有詳加探討之價值,……,以免發生相似之慰撫金請求案例,因審理法官不同而有巨大差異〞 *。司法院曾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舉辦「性侵害慰撫金酌定研討會」、11月25日舉辦「生命侵害慰撫金酌定研討會」、12月9日舉辦「名譽及身體健康侵害慰撫金酌定研討會」等,其後將研討會內容匯集成冊,於101年11月出版《慰撫金酌定研討會論文集》一書。就侵害生命權事件部分 **「詹教授先就『侵害生命權事件慰撫金酌定標準之研究』為專題報告,指出民法第194條所定慰撫金量定,最高法院見解係隨時代而改變。早期係抽象指示『自得由法院斟酌情形定其數額』,逐漸演變為具體指明『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暨經濟狀況,以及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為衡量之標準」,其中所謂「兩造身分、地位』,一般係指兩造教育程度與職業而言。惟不同慰撫金請求權人的相異經濟狀況及教育程度,對於各該請求權人所得請求金額多寡,究竟有何意義,在判決中時常難以勾稽。詹教授認為法院僅得斟酌賠償義務人的經濟狀況及教育程度,不應考量死者及賠償權利人的經濟狀況與教育程度,始能達成慰撫金慰藉被害人痛苦的功能,並避免死者或賠償權利人的經濟狀況,成為減輕賠償義務人責任的依據。另在被害人所受痛苦部分,應斟酌加害人的故意過失及請求權人有無目睹系爭死亡事故。至於被害人父母、子女及配偶,同時請求慰撫金時,何人應獲得最高或最低慰撫金,不宜也無法訂定通案原則,而應交由法官在個案中斟酌一切情事定之。之後,鄭法官對於慰撫金定額化制度,認為請求權人因親人死亡所受精神上痛苦難以金錢衡量,現實上若採定額化慰撫金,似與社會觀感不符,傾向透過實務個案裁判的發展,累積更多相關案件樣本數後,或可作為慰撫金量化的基準,同時由法院在此範圍內行使裁量酌定權,以期達成較為妥適的結果。陳教授接著提出以慰撫金的損害填補、慰撫滿足、制裁、調整補充等四種功能進而思考慰撫金的目的,俾以酌定慰撫金金額」。

二、 依據司法院公佈之分析報告*** :

以各地方法院自103 年至105 年間宣判之民事通常訴訟一審判決(如經上訴審廢棄改判者,則以改判後之結果),統計分析被害人、請求人及加害人(含其他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因子,對於法院酌定慰撫金金額之影響程度。依該統計結果,法院不考量相關加重或減輕因子所酌定之慰撫金,每請求人獲判之平均金額約為新臺幣(下同)88.5 萬元。

法官在裁判時會依以下因子調整金額:

1. 經濟與財產狀況:

若加害人或被害人名下擁有股票、不動產等顯著財產,判賠金額通常會增加 3 成以上。

2. 肇事故意程度:

加害人若有重大違規、惡意肇事(如酒駕、肇事逃逸等),慰撫金通常會增加 3 成餘。

3. 家屬請求人數:

當同案的請求權人數增加時,為了避免加害人負擔過重,每人平均獲判的金額會隨之減少 2 成以上。

再以法院所在地區分為北部法院 、中部法院 、南部法院 、東部法院 等四大區域統計結果,其平均每人判賠之慰撫金金額依序為152.4 萬元、105.8 萬元、111.4 萬元及85.2萬元;以102 年至105 年受理之事件,請求人每人平均判賠慰撫金金額依序為112.6 萬元、117.8 萬元、124.3 萬元及155.9 萬元。

三、 在實務上,請求權人所獲判的金額依具體情況有所差異。就上述研討會101年11月前之資料,在故意殺人之情形,請求權人獲判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上亦不乏其例,甚至可達500萬元**** 。在交通事故案件,金額稍高者,有判賠給父母300萬元、200萬元、150萬元之案件,稍低著有判給父母15萬元、配偶50萬元、子女三人各20萬元之情形等***** 。

四、 最後,侵害生命權之事件,原告所請求的項目除了非財產上損失(慰撫金)外,還可能有醫療、喪葬、物損、撫養費等,然而法院還需審酌,是否有肇責因素的過失相抵、所領取之強制險扣除、扶養費的認可與否等,影響了原告所請求的獲判金額。

五、 結論:侵害生命權之慰撫金數額,仍由法院依具體個案之因子酌定金額,金額依請求權人亦有所不同,從上述資料所見,每人所獲判之金額從數十萬元至100~300百萬元之間為多數。

#宋範翔律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司法院民事廳民國101年11月《慰撫金酌定研討會論文集》初版之首開"例言"部分。

**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29-71149-0318d-1.html

***法院依民法第194條酌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之分析報告(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48-56928-185b3-1.html)

****詹森林,〝侵害生命權事件慰撫金酌定標準之研究〞101年11月《慰撫金酌定研討會論文集》初版,第86-87頁。

*****同前註,第122-137頁。

😀感謝大家的信任與支持,適逢端午佳節,祝福一切順心、興盛安康🎉。
19/06/2026

😀感謝大家的信任與支持,適逢端午佳節,祝福一切順心、興盛安康🎉。

🚩個人資料保護與電腦使用行為不踩雷在現代社會,個人資料與電腦設備的使用已成日常。然而,若有不當行為,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刑法》相關規定,並承擔刑事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04/2026

🚩個人資料保護與電腦使用行為不踩雷

在現代社會,個人資料與電腦設備的使用已成日常。然而,若有不當行為,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刑法》相關規定,並承擔刑事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情境一:辦公室電腦資料處理
情境:小花因不滿同事小張,偷偷進入他的電腦,刪除他準備的工作檔案。
可能觸法:
•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非法刪除個人資料檔案,造成損害。
• 違反《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紀錄,造成損害。
• 若電腦屬公務機關,依第361條加重刑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情境二:學校社群平台留言
情境:小陳在學校社群平台上,未經同意公開同學小明的個人資料,並加以嘲諷。
可能觸法:
•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未經授權利用個資,損害他人名譽。
• 屬非告訴乃論罪,即使小明不提告,檢察官也可主動追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情境三:登入公務機關系統
情境:胖虎並無權限,擅自使用同事小夫的帳號密碼登入公務機關系統,查看內部資料。
可能觸法:
• 違反《刑法》第358條:無故使用他人帳號入侵電腦。
• 若系統屬公務機關,依第361條加重刑責。
• 若取得電磁紀錄並造成損害,可能再觸犯第359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參考法條及判決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蒐集、處理或利用規範,意圖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即使僅造成名譽等非財產損害,仍屬犯罪,且非告訴乃論。)
• 第42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非法竄改、刪除或干擾個人資料檔案,致妨害正確性並造成損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若行為對象為公務機關,同樣非告訴乃論。)
• 第45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一般情況須告訴乃論,但第41條及對公務機關犯第42條者除外。)

二、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
• 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設備。
• 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致生損害。
• 第360條:無故干擾他人電腦系統,造成損害。
• 第361條:若上述行為針對公務機關電腦或設備,刑責加重二分之一。
• 第363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第361條屬非告訴乃論。

三、最高法院見解
•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
「不法之利益」限於財產利益,但「損害他人利益」不限於財產。
• 110年度台非字第161號判決:
刑法第361條適用不限於「國家機密」,凡侵害公務機關電腦電磁紀錄,即屬加重處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規提醒
1. 不得未經授權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
2. 不得竄改或刪除他人個資檔案,尤其涉及公務機關時,刑責更重。
3. 不得入侵或干擾他人電腦系統,即使未涉及財產損害,仍可能構成犯罪。
4. 公務機關電腦紀錄受特別保護,侵害行為將加重刑責。

🎯提示重點
• 合規行為:以「授權」、「同意」、「合法」為核心。
• 違法行為:以「未經授權」、「竄改」、「入侵」為特徵。
• 公務機關電腦紀錄:法律特別保護,侵害後果更嚴重。

許多老闆常以為「沒簽合約」或「只是朋友幫忙」就能免責,但法律的認定往往比你想得更嚴格。🎞️案例場景:朋友熱心幫忙,出事竟然算老闆的?大明經營一家咖啡店,過年期間忙不過來。朋友阿龍剛好來訪,自告奮勇幫忙送餐。大明沒多想,也沒交代注意事項就讓他...
11/03/2026

許多老闆常以為「沒簽合約」或「只是朋友幫忙」就能免責,但法律的認定往往比你想得更嚴格。

🎞️案例場景:朋友熱心幫忙,出事竟然算老闆的?
大明經營一家咖啡店,過年期間忙不過來。朋友阿龍剛好來訪,自告奮勇幫忙送餐。大明沒多想,也沒交代注意事項就讓他上工了。沒想到,阿龍端熱咖啡時不慎燙傷客人 。

結果: 客人連大明一起告,要求賠償醫藥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 老闆大明疑惑: 「阿龍又不是我的員工,只是臨時幫忙,為什麼我也要賠?」

🚩解析: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對於被害人因而喪失或減少勞動力,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18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並非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權人。縱服勞務之人係出於自己要求,仍為受僱人,允其所請之人應負僱用人責任(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940號民事裁判要旨)。

本件中,阿龍因過失燙傷客人成立侵權行為,大明事前未瞭解阿龍的工作經驗及能力,也未告知工作應有的注意事項,就讓阿龍去執行遞送咖啡給客人的工作,阿龍雖然是自願且臨時起意,雙方也沒有正式的勞動契約,但阿龍被大明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故大明為民法第188條的僱用人,須與阿龍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他像是親朋臨時來幫忙公司送貨,路途中發生車禍造成他人受傷,也是僱用人須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

😊 律師的真心建議:如何降低經營風險?
為了避免「好心被雷親」或是臨時人手造成巨大損失,建議雇主應落實以下管理:

建立標準制度: 即使沒有 ISO 系統,也應建立員工進用、訓練、退場的標準規則 。

必要的教育訓練: 務必向幫忙的人說明工作注意事項,並提供符合規定的環境與設施 。

留下證據紀錄: 落實訓練並記錄,證明自己已盡到選任及監督的注意義務 。

保險規劃: 準備足夠的保險來填補可能的損害,以防萬一 。

避免臨時湊人: 儘量不要隨意找未經訓練的親友幫忙送貨或服務,以免路途中發生車禍等意外,導致連帶賠償 。

馬年的感謝謝謝您一路來的支持,過去一年來譽人法律事務所,順利完成有關商務處理、債務、不動產、及刑事與賠償等案件,歡迎舊雨新知不斷的關注與委辦,再次感謝。祝福您馬躍新程,財運亨通聚寶納福,萬事如意新春愉快,闔家平安
16/02/2026

馬年的感謝
謝謝您一路來的支持,過去一年來譽人法律事務所,順利完成有關商務處理、債務、不動產、及刑事與賠償等案件,歡迎舊雨新知不斷的關注與委辦,再次感謝。

祝福您
馬躍新程,財運亨通
聚寶納福,萬事如意
新春愉快,闔家平安

誘捕偵查特殊樣態之罪數認定的法律觀點宋範翔律師學理上所稱之「陷害教唆」,屬於「誘捕偵查」型態之一,而「誘捕偵查,依美、日實務運作,區分為二種偵查類型,一為「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一為「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前者,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
29/01/2026

誘捕偵查特殊樣態之罪數認定的法律觀點

宋範翔律師

學理上所稱之「陷害教唆」,屬於「誘捕偵查」型態之一,而「誘捕偵查,依美、日實務運作,區分為二種偵查類型,一為「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一為「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前者,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純因具有司法警察權者之設計誘陷,以唆使其萌生犯意,待其形式上符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者而言,實務上稱之為「陷害教唆」;後者,係指行為人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之意思,具有司法警察權之偵查人員於獲悉後為取得證據,僅係提供機會,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予以逮捕、偵辦者而言,實務上稱此為「釣魚偵查」。關於「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所得證據資料,係司法警察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行為,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而予以逮捕偵辦。縱其目的在於查緝犯罪,但其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其因此等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證據能力;而關於「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型態之「釣魚偵查」,因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釣魚」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非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67 號刑事判決要旨)。

筆者在幾年處理過一件,就偵查人員誘捕被告第一次失敗,再次誘捕成功之案件,而被告前後兩次的犯罪行為,應該分別論罪,或是論以一罪?為了該個案事實樣態之特殊性與公平性,筆者爭取主張法院應以接續犯論處一罪,此部分第二審予以否定,被告上訴後,第三審肯定應論以一罪,並延伸接續犯、公平與比例原則之論理。
每個案件都有其故事,並非可一概加以套用,仍應諮詢律師分析處理。

圖片為案件法律觀點之摘要,僅供參考:

Address

東區旱溪西路一段20號1樓
Taichung
401

Opening Hours

Monday 09:00 - 18:00
Tuesday 09:00 - 18:00
Wednesday 09:00 - 18:00
Thursday 09:00 - 18:00
Friday 09:00 - 18:00

Telephone

04-22807739

Alerts

Be the first to know and let us send you an email when 譽人法律事務所 posts news and promotions.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used for any other purpose, and you can unsubscribe at any time.

Shortcuts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