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8/2026
🤓工程做完了,業主卻以「未驗收、有瑕疵」拒付尾款? 承包商該如何依法討回血汗錢?
一場變調的水電工程,與承包商的無聲反擊
本案起因於一件在業界極為常見、卻也非常容易引發糾紛的住宅水電修繕工程。
M公司與業主簽訂了一份水電工程承攬契約,約定針對某房屋進行水電施作。雙方以「估價單」作為施工依據,約定工程總價為24萬餘元,業主並於簽約時支付了10萬元的定金。
M公司的師傅們依約進場,揮汗如雨地趕工,終於將估價單上的項目全數完工。然而,當M公司準備請領剩下的14萬餘元尾款時,惡夢卻開始了。
業主開始以各種理由推託,導致雙方後續才進行現場驗收。驗收當天,業主不僅拒絕配合,更提出了三個讓M公司無法接受的拒付款理由:
「你少做很多!」
業主主張,雙方第一天在現場「口頭約定」的範圍,包含了地下室防水、水龍頭、馬桶安裝、冷熱管線等多達8項工程,認為這些都「應該」包含在原本的 24萬餘元總價內 。
「還沒驗收通過,憑什麼收錢?」
業主認為工程並未「驗收完成」,所以付款條件還沒成就,拒絕支付尾款。
「工程有瑕疵,我自己找人修了,費用要從尾款扣!」
業主聲稱2樓以上發生嚴重跳電,他已經自行花了7萬餘元找其他水電行來修繕,因此要求將這筆費用與尾款抵銷。
在第一審法院審理時,法官採信了業主的部分說詞,判決M公司敗訴。這個結果對M公司來說無疑是沉重的打擊:材料費墊了、師傅的工資付了,辛辛苦苦把工程做完,最後不僅拿不到尾款,還被扣上「施工不力」的帽子。
我們深知,工程款訴訟的勝負關鍵不在於誰在法庭上抱怨得比較大聲,而在於「合約範圍的界定」與「法定程序的落實」。我們決定在二審改變戰略,針對估價單效力、付款條件與瑕疵修補程序進行精準的法律攻防。
經過本所律師縝密的舉證與辯論,第二審法官全盤推翻了一審判決,判決我方 M公司勝訴。法院的核心判決理由如下:
確認合約範圍僅限估價單(釐清追加爭議)
法院採納實際施工者之證詞,認定雙方原約定之工程總價24萬餘元,僅包含系爭估價單之項目。業主主張應施作的地下室管線、額外馬桶等8項工程,性質上屬於「追加工程」,雙方並未就追加報酬達成合意,業主不得以此為由拒付原估價單之尾款。
工程業已完成,付款條件已成就(適用民法第 490、505 條)
法院核實證人證述的施工處所與數量,認定估價單項目均已施作完畢。判決明確指出,依據《民法》第490條第1項及第505條第1項規定,承攬報酬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因雙方「未約定以驗收通過為報酬給付條件」,系爭水電工程既已完成,業主即有給付尾款之義務。
業主抵銷抗辯不合法定程序(適用民法第 493、494、495 條)
法院援引《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2項及第494條前段,並參照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判決意旨,指出定作人(業主)若要主張修補費用償還或損害賠償,均應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承攬人修補」。本案業主無法舉證在自費修繕前曾定期催告M公司修復,故其主張以7萬餘元修復費用抵銷尾款,於法不符,不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