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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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中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中部首選|誠信碁石|顧客利益第一|創新價值|專利|商標|著作權|智慧財產權

中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從事台灣暨國際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的的專業團隊,公司設在台中市,與各國各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結盟合作共同為台灣企業服務。

本公司自成立以來與中國及國際上主要數十個國家(美國、加拿大、歐盟、日本、韓國、亞洲、澳洲、非洲、大洋洲、南美洲等等)國家地區的法律或知識產權事務所、智慧財公司企業和機構建立發展了良好的業務合作,並代理承辦來自海外的專利、商標申請和各商標、專利侵權糾紛案以及台灣地區申請人向國際市場佈局的各專利和商標申請。

🎯商標法介紹:何謂識別性?       ✅台灣《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的規範,是整個商標審查制度中非常關鍵的一環,其目的確保「商標」真正能夠於市塲上產品或服務「識別來源」的核心功能。       💢倘若一個文字或標誌僅僅是描述商品或服務的性質、...
11/09/2026

🎯商標法介紹:何謂識別性?

✅台灣《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的規範,是整個商標審查制度中非常關鍵的一環,其目的確保「商標」真正能夠於市塲上產品或服務「識別來源」的核心功能。
💢倘若一個文字或標誌僅僅是描述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來源資訊,或只是大家已經使用的通用名稱,就不會讓消費者將它與特定業者建立起獨特的連結,自然不應被核准註冊,避免壟斷市場上普遍需要使用的語言或符號。

✅以下針對解說,並附上常見案例對照:

📌第一款:僅由描述商品或服務特性之說明所構成

💢核心精神:禁止將「描述性文字」獨占化。

💢內容涵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其他相關特性。

💢範例:
1、 對於米粉產品使用「純米製」作為商標 → 僅描述原料。
2 、對於化妝品使用「抗老化」、「保濕修護」 → 只是功能說明。
3 、對於礦泉水標示「阿爾卑斯山泉」 → 僅標示產地來源。

✅實務:商標審查人員會判斷該文字是否在市場上被消費者普遍理解為「說明詞語」而非「品牌」。

📌第二款:僅由通用標章或名稱構成

💢核心精神:避免壟斷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

💢範例:

1、「牛奶」作為乳製品名稱 → 屬於通用名稱,不具識別性。
2、「USB」作為電腦週邊名稱 → 已為國際通用技術名稱,不能獨
占。
3、「有機標章」、「公平貿易標章」等屬於官方或產業共用標章,屬公共資源,不得私人註冊。

💢審查實務:若申請的商標已廣泛被社會認定為「某一類產品的名稱」,則無法通過註冊。

📌第三款: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的標識構成

💢 核心精神:針對非文字性或一般性標識的補充規定。

💢範例:

1、單純的「圓形圖案」、「直線」或「三角形」圖樣,若沒有特殊設計元素,就難以識別。
2、單色(如「全紅色」或「全藍色」)作為商標,除非能證明經使用而取得識別性,否則通常會被駁回。

💢審查實務:此為概括性條款,提供主管機關判斷「其他缺乏辨識功能的符號」的依據。

✅常見案例對照表:

💢 | 類型 | 駁回案例(不具識別性)
| 核准案例(具識別性或經使用而致識別)|
1、描述性 :超保暖羽絨衣」用於羽絨衣 | 「THE NORTH FACE」經長期使用已具識別性 |

2、 通用名稱 : 「咖啡」用於咖啡飲料 | 「星巴克 Starbucks」
屬於自創製字及具體識別性 |

3、 標章 :「有機認證」標章 | 「7-ELEVEN 綠色標章」為該企業自行設計且專屬使用 |

4、不具識別性符號 : 單一藍色方塊 | 「NIKE 勾勾圖樣」因長期使用已獲得識別性 |

✅補充:例外與實務運作

💢1. 長期使用而具有識別性(《商標法》第29條第二項:後天識別
性
1-1即 使原本不具識別性,若申請人能提出證據,證明該標誌經過長期、大量的使用,已被消費者普遍認為能辨識來源,則仍可能獲准。
1-2 例如:「IBM」原是「國際商業機器」縮寫,本來帶有描述性,但因廣泛使用,已完全成為品牌識別。

💢2. 審查機關的考量因素

2-1 消費者對該標誌的認知程度。
2-2 該標誌在行業中的使用情況,是否已被普遍視為描述性詞語。
2-3 是否存在市場調查、媒體曝光或銷售數據等佐證資料,顯示其具備品牌識別功能。

💢3. 制度意義

💢保護市場語言資源:讓「描述性詞語」或「通用名稱」維持公共財的性質,避免被壟斷。
3-1 維護公平競爭:避免某一業者獨占行業必要的用語或標章。
3-2 消費者利益:確保商標真正發揮「來源識別」作用,避免誤導。

✅總結來說《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確立了商標註冊的基礎門檻,凡是不具識別性的標誌不得獲准,這是取得註冊的積極要件。這既是對公共資源的保護,也是對市場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的保障。
💢唯有具備"充分十足""足夠識別性"的文字圖案之標誌,或經長期使用而取得識別性的標誌,才能真正享有專屬的商標權利。

source:tipo 商標法

💢各企業或新創業者,若新商品或服務上市前,請先註冊商標,若有推展市場欲進行國內外商標佈局者,歡迎逕洽本所熱線電話☎️:04-23823629,本所將派專人提供服務。

🎯 "大陸企知名品牌商[瑞幸]如何進入台灣擴大市場"?       或說" 兩岸企業應如何進行商業合作及落地實施 "?       ✅據新聞報導:大陸知名品牌瑞幸咖啡-疑似透過台灣代理或合作方(順昱公司)來台開設實體店面的傳聞,經濟部的處置...
10/09/2026

🎯 "大陸企知名品牌商[瑞幸]如何進入台灣擴大市場"?
或說" 兩岸企業應如何進行商業合作及落地實施 "?

✅據新聞報導:大陸知名品牌瑞幸咖啡-疑似透過台灣代理或合作方(順昱公司)來台開設實體店面的傳聞,經濟部的處置凸顯了台灣對於中國大陸企業來台落地的嚴格規範。

✅今任一大陸廠商希望在台灣進行合法、合規的商業佈局,必須明確區分「智慧財產權的佈局」與「實質資本的投入」。以下分別依據台灣的《商標法》規範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等投資法規進行重點分析:

✅一、 依據「投資法規」分析(實質落地與資本投入)

💢大陸資本來台投資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嚴格規範。合規的重點在於:

📌1. 事前申請與「正面表列」原則:
💢 規範: 陸資來台投資並非全面開放,而是採取「正面表列」。幸運的是,「餐飲業」目前屬於准許陸資投資的正面表列項目。
💢合規做法: 大陸企業廠商必須在"事前"(設立公司或開設實體店面前)向經濟部投審司正式提出申請。未經許可前,不得有任何實質營業行為。新聞中經濟部發函要求「循陸資投資管道申請」,即是重申此一法定程序。

📌2. 嚴禁「人頭公司」與實質審查機制:
💢規範: 為了規避繁瑣的陸資審查,部分大陸企業會試圖透過台灣本地公司(如新聞中提及的順昱公司)、或是股權複雜的第三地外資公司作為「人頭」來台開設店面(即俗稱的「假台資/假外資、真陸資」)。
✅合規做法: 經濟部投審司依法進行「實質審查」,透過股權組成結構來檢視最終受益人與資金來源。
✅若陸資在第三地公司持股超過30%,或對該公司具有「實質控制力」,就會被認定為陸資。若查獲利用人頭隱匿陸資身分,最重將面臨撤銷商業登記、勒令撤資及高額罰鍰。因此,誠實申報最終受益人與實質控制關係是唯一合規途徑。

✅二、 依據「商標法」分析(品牌授權與智財保護)

✅許多未直接在台設立分公司的大陸品牌,會試圖透過「品牌授權」或「加盟」的方式進入台灣市場;這部分的合規界線如下:

📌1. 「商標權取得」與「營業許可」脫鉤:
💢主要規範:依據台灣《商標法》,大陸企業完全可以合法在台灣的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以保護其品牌價值並防止他人搶註。
💢合規重點:擁有商標權不等於擁有營業權。
💢"瑞幸咖啡"可以合法擁有台灣的商標,但不能僅憑商標證書就在台灣直接開店營業,實質的商業經營仍須回到上述的投資審查規範。

📌2. 純商標授權 vs. 實質投資:
💢純授權(合法):大陸企業商標品牌可以將已申請註冊好的商標,透過簽署《商標授權契約》,授權給"經營管理及財務"「完全獨立」的台灣本土企業使用(例如單純收取固定的商標授權金)。在此架構下,台灣本土企業自負盈虧、自行出資,此舉屬於一般商業合約範疇,不涉及陸資投資審查。

💢實質控制(違法規避): 如果名義上是「商標授權」或「加盟」,但實際上大陸品牌方對台灣營運方有暗中注資(提供設備/資金)、人事任命權、或高比例的利潤抽成(類似股東分紅),經濟部將會認定這是一種「規避陸資審查的實質投資行為」。

💢分析:經濟部之所以對此案發函警告,極可能是因為評估既有的資料及資訊來源判斷該"瑞幸咖啡"品牌與台灣順昱公司之間的關係,已經超越了單純的「商標授權」,而涉及到實質的營運控制與資金介入。

✅總結建議:

💢大陸廠商或兩岸企業要商業合作,需要以合法方式將餐飲品牌引入台灣,有兩條明確的合規路徑:

📌1. 直接投資(直營模式): 開大門走大路正式大方承認陸資身分,依據陸資投資相關規定,備妥資金來源證明與營運計畫,向經濟部投審司正面申請核准。

📌2. 純品牌授權(代理模式): 在台註冊商標後,尋找完全獨立的台灣代理商。雙方僅維持單純的商標授權與技術指導關係,確保台灣方在財務、人事、股權上百分之百獨立,絕不可有「實質控制」的紅線行為。

♟️ 3、本所依台灣商標局官方資料庫調查: 以"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名義申請商標目前從108-115年陸續申請案已註冊有效案件計有101件,仍在申請中的有15件;其註冊類別遍及餐飲類及機械裝置及禮品、金融保險等主要類別。

‼️新聞來源:
1、(中央社記者呂佳蓉北京9日電)針對台灣出現印有中國大陸瑞幸咖啡標誌的貨箱,引發外界猜測瑞幸咖啡是否將在台開幕,中國大陸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今天說,陸方支持兩岸企業雙向投資。經濟部投審司日前已發函,指瑞幸應循陸資投資管道進行申請。

2、udn 產經 財經焦點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9740196 瑞幸咖啡登台傳聞再起 官方態度為何?網傳瑞幸咖啡將在台開幕 經部:已發函要求循投資管道申請

✅各企業先進或新創業者若欲與大陸品牌商合作,請依合規合法方式進行,避免投資後遭違法事實處置得不償失,各飲料業者或其他行業若欲布局兩岸或全球布局者,歡迎逕洽本所熱線電話☎️:04-23823629,本所將派專人提供分析及布局申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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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2026

🎯「川湖科技」~今日傳產業者應擁抱的新思維!「累積成就奇蹟」~
✅股市投資人看到的是萬金股~我們看到的是傳統企業如何在[完全競爭的產業鏈]中如何將「創新技術」發展及「企業資源運用」及「核心競爭力」如何落實到日常的營運策略~
✅看到二根鉄桿如何撐起在AI科技起飛🛫成長的一片天,持續[研發專利技術][構成護城河]+建立[自我品牌商標]行銷於市+堅持[不代工]的商業模式「累積成就奇蹟」~魚躍龍門~

✅各企業或新創公司若有專利商標欲申請佈局者,歡迎敬洽本所熱線☎️04-2382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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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進行"創新、專利與護城河"的互動機制~       ✅創新、專利與護城河三者並非孤立的商業概念,而是一套「動能-轉化-堡壘」的動態競爭系統:      [ 創新 (Innovation) ]         │ (價值創造:引擎)...
04/09/2026

🎯企業如何進行"創新、專利與護城河"的互動機制~

✅創新、專利與護城河三者並非孤立的商業概念,而是一套「動能-轉化-堡壘」的動態競爭系統:

[ 創新 (Innovation) ]
│ (價值創造:引擎)|
▼
[ 專利 (Patent) ]
│ (法律排他:防禦/權利化)|
▼
|[ 護城河 (Economic Moat) ] ── (產生超額現金流) ──► 回饋再投資 [ 創新 ]|

✅創新: 企業成長動能引擎 ,可以解決未被滿足的需求,創造市場新價值。

✅專利: 技術轉化與構成法律效能防禦 , 將隱性的技術創新,轉化為顯性且具法律排他性的獨佔資產。

✅護城河: 企業結構性與營運策略之堡壘核心, 將專利排他權結合商業模式,形成長期的超額利潤防禦體系。

📌三者相互作用的精華

🔶1. 創新到專利:價值的權利化; 保持創新可以提供市場競爭的原始動能。
💢企業若沒有專利保護的創新,無異於在公共土地上蓋豪宅,競爭對手隨時可以複製並取而代之。
💢專利的核心作用是將「動態的創新過程」轉化為「靜態的法律獨佔權」。

🔶2. 專利到護城河:
[專利本身不當然等於護城河]

🔺真正的護城河(如無形資產、轉換成本、網絡效應、規模優勢)
🔺必須建立在專利技術核心組合被賦與成長動能,為企業帶來「定價權」或「獨家成本優勢」的前提下。
🔺若對手能輕鬆以其他技術路徑繞過專利,該專利即無法構成護城河。

🔶3. 護城河到創新:資源的再投資~
💢強大的護城河帶來高毛利與穩定現金流,這些資源可再投入研發,進行下一代技術的探索,從而推動新一輪創新,完成正向飛輪循環。

✅如何運用三者產生槓桿效益

🔶 1. 擺脫「單一專利行天下迷思」,精準打造「專利組合(Patent Portfolio)」~

✅單一專利極易被競爭對手的法務與研發團隊「迴避設計(Design-Around)」。運用三者關係的精華在於:不追求專利龐大數量,但追求多層次「專利網」對商業路徑的封鎖度。

💢1-1 組合式防禦: 針對核心創新,同時布局「基礎技術專利」、「應用層專利」、「製造工藝專利」與「設計專利」。

💢1-2 商業路徑卡位: 不僅專利保護自己的產品,更要申請「競爭對手要改進其產品時必經的技術路徑」。

🔶 2. 「專利 + 營業秘密」的雙軌防禦體系~

✅並非所有創新都適合申請專利。專利需要公開技術細節(18 個月後公開,保護期通常為 20 年)。

💢2-1: 可逆向工程的產品端創新: 優先申請專利,獲取法律排他權。

💢2-2 :難以逆向工程的製程/演算法/數據: 轉為營業秘密(Trade Secret)保護(如可口可樂配方、台積電製造參數),以此建構無時間限制的超長護城河。

🔶3. 將無形資產轉化為武器:專利貨幣化與戰術談判

✅專利護城河不僅用於「自用防禦」,更是進攻手段⋯

💢3-1 交叉授權(Cross-Licensing): 當進入對手領域時,作為不被起訴或降低權利金的談判籌碼。

💢3-2 專利授權金(Royalties): 將非核心或次要市場專利授權出去,直接創造高毛利利潤流。

✅初步結論:
💢新創企業或先進創新為企業發展提供進攻動能,透過創新技術專利申請可以據以鎖定勝果及聚焦核心技術範圍及圍城,企業護城河之建構為鞏固長期的戰略價值。
💢透過企業日常營運策略聚焦極致運用,即是讓研發預算不再被視為會計科目上「費用」支出,而是轉化為具備高防禦力、高變現能力的「資產護城河」。

💢各先進或新創業者,若對企業如何保護專利及護城河如何建構,歡迎電洽本所☎️熱線電話:04-23823629,本所將派專人提供服務。

03/09/2026

小編上週的貼文獲得超過 100 個心情!非常感謝大家的支持!🎉我們會繼續努力製作及逐一探索各位願意持續支持的內容!

🎯~[傳統產業-搖身萬金股]🎯        🎯AI 伺服器商機的爆發及未來或許難以精準預測時間,但不管任一企業若提早進行創新技術專利佈局與持續深耕,卻是該企業能在任一機遇降臨及貴人來敲門時,可以精準掌握商業先機的唯一關鍵,這也是川湖科技公...
31/08/2026

🎯~[傳統產業-搖身萬金股]🎯
🎯AI 伺服器商機的爆發及未來或許難以精準預測時間,但不管任一企業若提早進行創新技術專利佈局與持續深耕,卻是該企業能在任一機遇降臨及貴人來敲門時,可以精準掌握商業先機的唯一關鍵,這也是川湖科技公司得以一傳統產業之身卻可以一躍龍門的最關鍵因素;
✅故"專利技術及申請布局構成「專利池及護城河及不可替代性」構成競爭優勢;在此並不是一個口號,而是企業真正需要精準實施的日常營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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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2026

-川湖科技-
萬金股之全球專利佈局與技術

🎯國內商標®️申請核駁常見的法條及要件:       今特別就企業或新創企業或個人進行台灣申請商標被核駁時,常見的兩大法條、違法之處與補救方法:🎯一、 違反《商標法》第29條:缺乏識別性      ✅ 審查委員認為申請商標文字或圖案太過尋常...
28/08/2026

🎯國內商標®️申請核駁常見的法條及要件:

今特別就企業或新創企業或個人進行台灣申請商標被核駁時,常見的兩大法條、違法之處與補救方法:

🎯一、 違反《商標法》第29條:缺乏識別性
✅ 審查委員認為申請商標文字或圖案太過尋常普通,並無法讓消費者辨識這是具有"辨識來源"「您專屬」生產或銷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務來源。

✅第29條第1項第1款: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例如:賣蘋果的商標叫「好甜」,或賣衣服叫「Top Fashion」)

✅第29條第1項第3款: 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例如:業界通用的圖形或常見的精神標語)

⛔️不符要件規定之處:

✅商標文字組成僅在描述商品本身,或者是一般大眾都會使用的名詞,任何人(包含同業)都有權利使用。
✅若讓申請人一人申請註冊獨占,對同業產生不公平競爭,且消費者也無法將其視為一個「品牌」。

✅如何進行-OA行政救濟(申復與解決策略):

💢 1、可主張「後天識別性」 (商標法第29條第2項):
倘若您已經使用該商標很久,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提交大量的長期使用證據(如廣告傳單、銷售發票、社群媒體經營數據、新聞報導、市塲調查等),證明消費者已經認識它是一個品牌,而非僅為一般用語,上述證據指向貨品生產銷售或服務指向單一來源。

💢2 、聲明不專用 (Disclaim): 如果商標圖樣是由「有識別性」+「無識別性」的文字組合而成(例如:「王大明牛肉麵」),您可以主動向智慧局「聲明對『牛肉麵』三字不主張專用權」,藉此保留整體商標的註冊。

💢3、申復程序內容論述該商標文字係為「暗示性商標」: 透過商標事務所專業撰寫申復書,並向委員論述該商標並非「直接描述」,消費者尚需要經過一定程度的聯想與想像才能連結到商品,因此具備識別性。

✅二、 違反《商標法》第30條:與他人權利衝突(有不得註冊事由); 這是最常見的核駁原因,通常是因為您的商標與已經存在的前案(引證商標)近似及雷同。

✅引用法條:

✅第30條第1項第10款(近似且有混淆誤認之虞):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違反法條之處:
✅申請商標在「外觀、讀音、或觀念」表達及使用上,與別人已經註冊(早申請在案)的商標非常近似,而且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也很類似。這將導致消費者在購買時施以普通注意有買錯,或誤以為你們兩家公司是連鎖店、關係企業。

✅如何補救(申復與解決策略):

💢4、透過事務所撰寫申復書爭執該「不近似」之處: 詳細比對您的商標與引證商標。可以從文字設計字體、圖形的構圖、排列方式、讀音及傳達的觀念,指出兩者存在顯著差異;同時也可以論述雙方的商品市場區隔、客群不同,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亦不會混淆誤認。

💢5、取得「並存同意書」(Letter of Consent): 這是實務上很有效的做法。您可以聯絡官方所據以引證商標的權利人,說明雙方市場不同,請對方簽署同意書同意您註冊。(但如果兩者商標圖樣與商品指定完全一模一樣,即使有同意書仍可能被駁回)。

💢6 、減縮指定的商品/服務: 如果只有部分商品與引證商標衝突,可以主動放棄、刪除那些有衝突的商品項目,可保全剩餘無衝突部分的註冊。

💢7 、排除註冊障礙(透過廢止程序進行廢止對方商標): 如果您調查發現,那個據以核駁引證商標雖然註冊,但市面上「已經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真實使用」的證據,可以對其提出「廢止」申請。一旦對方商標被廢止,該新申請商標就能順利核准。

✅💡 其他常見的核駁法條:

✅第30條第1項第8款: 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

⛔️違法之處: 例如明明不是日本製造,卻在商標寫「Tokyo」。

🔖補救方式: 提出產地或品質證明,或刪除會引起誤導的商品項目。

✅第30條第1項第11款: 攀附他人「著名商標」。

✅第30條第1項第12款: 惡意搶註(因業務往來、契約或親屬關係,知道別人先使用的商標而跑去搶先申請)。

✅結論:以上係為一般常見申請商標所見之核駁理由,各商標申請人均可透過專業事務所或本所之專業協助,可透過使用證據一一克服審查委員的疑慮,並透過救濟程序及申覆理由及證據克服該核駁法條或前案帶來的障礙,並進而取得商標取得註冊,並能順利推廣商標品牌帶來的認知效應及消費者體驗鋪展商品於市場取得份額及一席之地。
✅各企業先進或新創業者在新創商品或服務上市前,請先申請商品或服務類別商標註冊,藉以區隔同業及行銷於市,若有相關商標布局需要了解或協助,可逕洽本所熱線電話☎️04-23823629,本所將派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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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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