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9/2026
🎯商標法介紹:何謂識別性?
✅台灣《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的規範,是整個商標審查制度中非常關鍵的一環,其目的確保「商標」真正能夠於市塲上產品或服務「識別來源」的核心功能。
💢倘若一個文字或標誌僅僅是描述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來源資訊,或只是大家已經使用的通用名稱,就不會讓消費者將它與特定業者建立起獨特的連結,自然不應被核准註冊,避免壟斷市場上普遍需要使用的語言或符號。
✅以下針對解說,並附上常見案例對照:
📌第一款:僅由描述商品或服務特性之說明所構成
💢核心精神:禁止將「描述性文字」獨占化。
💢內容涵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其他相關特性。
💢範例:
1、 對於米粉產品使用「純米製」作為商標 → 僅描述原料。
2 、對於化妝品使用「抗老化」、「保濕修護」 → 只是功能說明。
3 、對於礦泉水標示「阿爾卑斯山泉」 → 僅標示產地來源。
✅實務:商標審查人員會判斷該文字是否在市場上被消費者普遍理解為「說明詞語」而非「品牌」。
📌第二款:僅由通用標章或名稱構成
💢核心精神:避免壟斷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
💢範例:
1、「牛奶」作為乳製品名稱 → 屬於通用名稱,不具識別性。
2、「USB」作為電腦週邊名稱 → 已為國際通用技術名稱,不能獨
占。
3、「有機標章」、「公平貿易標章」等屬於官方或產業共用標章,屬公共資源,不得私人註冊。
💢審查實務:若申請的商標已廣泛被社會認定為「某一類產品的名稱」,則無法通過註冊。
📌第三款: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的標識構成
💢 核心精神:針對非文字性或一般性標識的補充規定。
💢範例:
1、單純的「圓形圖案」、「直線」或「三角形」圖樣,若沒有特殊設計元素,就難以識別。
2、單色(如「全紅色」或「全藍色」)作為商標,除非能證明經使用而取得識別性,否則通常會被駁回。
💢審查實務:此為概括性條款,提供主管機關判斷「其他缺乏辨識功能的符號」的依據。
✅常見案例對照表:
💢 | 類型 | 駁回案例(不具識別性)
| 核准案例(具識別性或經使用而致識別)|
1、描述性 :超保暖羽絨衣」用於羽絨衣 | 「THE NORTH FACE」經長期使用已具識別性 |
2、 通用名稱 : 「咖啡」用於咖啡飲料 | 「星巴克 Starbucks」
屬於自創製字及具體識別性 |
3、 標章 :「有機認證」標章 | 「7-ELEVEN 綠色標章」為該企業自行設計且專屬使用 |
4、不具識別性符號 : 單一藍色方塊 | 「NIKE 勾勾圖樣」因長期使用已獲得識別性 |
✅補充:例外與實務運作
💢1. 長期使用而具有識別性(《商標法》第29條第二項:後天識別
性
1-1即 使原本不具識別性,若申請人能提出證據,證明該標誌經過長期、大量的使用,已被消費者普遍認為能辨識來源,則仍可能獲准。
1-2 例如:「IBM」原是「國際商業機器」縮寫,本來帶有描述性,但因廣泛使用,已完全成為品牌識別。
💢2. 審查機關的考量因素
2-1 消費者對該標誌的認知程度。
2-2 該標誌在行業中的使用情況,是否已被普遍視為描述性詞語。
2-3 是否存在市場調查、媒體曝光或銷售數據等佐證資料,顯示其具備品牌識別功能。
💢3. 制度意義
💢保護市場語言資源:讓「描述性詞語」或「通用名稱」維持公共財的性質,避免被壟斷。
3-1 維護公平競爭:避免某一業者獨占行業必要的用語或標章。
3-2 消費者利益:確保商標真正發揮「來源識別」作用,避免誤導。
✅總結來說《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確立了商標註冊的基礎門檻,凡是不具識別性的標誌不得獲准,這是取得註冊的積極要件。這既是對公共資源的保護,也是對市場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的保障。
💢唯有具備"充分十足""足夠識別性"的文字圖案之標誌,或經長期使用而取得識別性的標誌,才能真正享有專屬的商標權利。
source:tipo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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