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8/2026
夫妻互轉的錢,也能算「遺產債務」扣稅嗎?從一件敗訴判決看遺產稅申報的地雷
很多人以為,夫妻之間、家人之間互相轉帳是很平常的事,等到有一天另一半過世了,只要翻出銀行的匯款紀錄,就可以主張「這筆錢是我借給他的」,當作被繼承人生前的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裡扣掉,藉此少繳一點遺產稅。
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30號判決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告訴大家:光有匯款紀錄,遠遠不夠。
案件經過
這起案件的被繼承人是原告的先生,於民國109年5月11日過世,留下一筆不小的遺產。太太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原本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約1,700萬元,後來又兩次更正申報,追加了兩筆債務,其中一筆是99,842,279元、債權人正是太太自己,另一筆是159萬餘元、債權人是先生的朋友,合計主張近1億1,847萬元的未償債務要從遺產中扣除。
國稅局查核後認為,太太雖然提出了她匯款給先生的資金往來明細,卻沒辦法提出完整的借貸資金流程,無法確認這筆將近1億元的債務真的存在,因此不予認列。太太不服,先申請復查、再提訴願,都遭到駁回,最後把爭執範圍限縮在其中32,137,500元(分別是3,000萬元及2,137,500元兩筆),提起行政訴訟,希望法院還她一個公道。
結果法院還是判她敗訴,遺產稅維持核定應納稅額9,921,078元,將近1,000萬元。
法院打回票的三個關鍵理由
第一,資金有流動,不代表雙方有「借貸的合意」。法院引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23號民事判決意旨指出,消費借貸(也就是俗稱的借錢)除了要有金錢交付的事實之外,還必須雙方對「借貸」這件事有意思表示上的合致;如果只證明了有錢匯過去,卻講不出當初約定的借款金額、清償期限、還款方式、有沒有算利息,這頂多只能證明「資金流動」的表象,不能認定是借貸關係。這位太太自己在陳述中也承認,夫妻之間基於信任「並未要求給付利息」「亦未特別約定清償期或借款期間,亦未特別書立借款契據」,這反而變成法院認定借貸關係無法證明的不利因素。
第二,法院特別點出夫妻關係的特殊性:夫妻因為共同生活、同財共居,彼此之間金錢往來、勞力付出本來就很難切割清楚,就算帳面上看得到資金往來的紀錄,交付金錢的原因也可能五花八門,可能是生活費、可能是投資周轉、也可能是單純贈與,不必然就是借貸。這也是為什麼夫妻或家人之間的資金往來,在稅務認定上格外容易被要求更嚴謹的證明。
第三,也是最現實的一點:舉證責任在納稅義務人身上。判決講得很白,遺產稅的扣除額或減項支出,屬於「稅捐債權減縮或消滅」的要件事實,依法要由主張扣除的一方(也就是繼承人)負完全的舉證責任,必須提出確實的證據讓法院對借貸關係的存在產生確信,才能獲得有利認定。反過來,國稅局不必證明「沒有借貸關係」,只要提出反證讓法院對這筆債務的真偽產生懷疑,就已經達到舉證的目的,這時候敗訴風險就會落在納稅義務人這一邊。
而在這個案子裡,國稅局確實提出了相當有力的反證:關於3,000萬元這一筆,被繼承人其實在更早之前(107年6月12日)就曾匯款3,900萬元給太太,金額比太太後來匯給他的3,000萬元還大,很難說被繼承人反過來對太太負有債務;關於2,137,500元這一筆,太太匯款之前,被繼承人自己銀行帳戶裡的存款餘額就已經超過3,245萬元,遠高於這筆匯款金額,也很難認定他事後贈與兒子的200萬元,是向太太借來的。這些具體的資金比對,讓法院認為「借貸關係是否存在」陷入真偽不明的狀態,太太自然無法獲得有利的認定。
另外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太太提出的資金往來明細,只涵蓋被繼承人死亡前近5年(104年8月到109年5月)的紀錄,這其實是套用了稅捐稽徵法第21條「核課期間5年」的規定去準備資料。但法院明確指出,核課期間是國稅局能夠核課或補徵稅捐的期間,跟「原告與被繼承人之間的借貸期間」根本是兩回事;如果雙方真的因為資金調度需要而相互借貸,理論上應該從最初約定借款的時間點開始,把民法第125條規定、尚未罹於15年消滅時效的資金往來全部列入計算,才能呈現雙方金流的完整面貌。只截取死亡前5年的片段資料,反而讓人懷疑前面十幾年是不是早就已經清償過了。
給正在做財產規劃、遺產稅申報的人的提醒
這個案例給大家的教訓其實很清楚:不管借款的對象是配偶、子女還是其他家人,只要金額不小,將來有可能牽涉到遺產稅的未償債務扣除,就千萬不要因為關係親近而怕尷尬、不好意思白紙黑字寫清楚。
具體來說,至少應該做到幾件事:借款發生時就簽立正式的借據或借款契約,寫明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計算方式(就算約定不計息也要寫清楚);匯款的時候在備註欄註明「借款」字樣,並保留完整的匯款憑證;如果雙方後來有部分清償,也要留下對應的還款紀錄,避免日後只看到片段的資金往來,反而說不清楚金流全貌;長期、多次的資金往來,最好整理出一份完整的時間軸與明細表,而不是等到需要申報遺產稅時才臨時拼湊。
遺產稅申報牽涉到的舉證責任,遠比一般人想像的嚴格,法院不會因為當事人是夫妻、是家人就放寬認定標準,甚至正因為關係親近、金流頻繁,法院反而會更謹慎看待,避免被拿來規避稅負。與其等到親人過世後才手忙腳亂翻找十幾年前的匯款紀錄,不如趁早把家族內部的借貸關係白紙黑字整理清楚,這才是真正能在稅局和法院面前站得住腳的財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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